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二、筹资标准
以鄂尔多斯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划入个人账户4%。
三、待遇水平
1、参保人员当年第一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600元,称为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9%至94%。
2、现聘和曾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调高5%;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不包括提前退休,下同)的住院医疗费(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及政策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
3、“文革基残”人员当年第一次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200元,称为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
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6%至100%。
4、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纳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可报销25万元。
四、医疗卡管理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患者凭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并可在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不的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新医疗保险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二、筹资标准
以鄂尔多斯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划入个人账户4%。
三、待遇水平
1、参保人员当年第一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600元,称为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9%至94%。
2、现聘和曾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调高5%;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不包括提前退休,下同)的住院医疗费(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及政策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参保职工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
3、“文革基残”人员当年第一次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200元,称为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
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6%至100%。
4、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纳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可报销25万元。
四、医疗卡管理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患者凭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并可在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不的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新医疗保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