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官制度

职官制度

“职官”是古代文武百官的通称,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随着阶级分化并产生国家机关,就开始设官分职,来治理国家和民众。中国古代从中央职官到地方职官,种类众多,官制体系庞杂,而且不同职官的设置和同一职官的名称,在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的各个时期演变嬗递,它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也反映了古代政治文化的某些特点。

第一节 宰相制度

宰相一词意为辅助君王、宰制万端。古代一般都把执掌朝政、统领百官的中枢职官泛称为宰相。宰相之称始于先秦,用以称谓政治权力和地位仅次于帝王的官僚。宰相位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既是君主的最高幕僚,又是百官的首长。类似的职务历代都有,但官称各有不同,人数也可少至一、二,多至十余,而且宰相并非都是当朝一品,有时四、五品官也可拜相。在中国古代职官制度史上,宰相无定称,无定职,无定员,因时而异。战国时代,封建的官僚体制已初具规模,各国先后设相职,统领百官。官名除称“相”外,也时也称作丞相、相邦、令尹等。战国以降,宰相制度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即秦汉的三公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内阁制。

一、秦汉的三公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古代行政机构的框架大体形成。秦朝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央政府最高官员,并称三公,位同后世的宰相。其中丞相之职,“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太尉是最高的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既是皇帝的机要秘书长,又掌管朝廷内外监察,是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

汉初官制因袭秦制,仍立丞相,与掌军事的太尉、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并称“三公”,执掌朝政。秦与汉初的丞相,虽主持全国政事,但丞相须由皇帝任命,因此皇帝才是实际的最高行政首脑。汉武帝时,政事日渐繁杂,皇帝的侍从与随员大量增加,因皇帝宠任外戚与近臣,相权被逐渐削弱。汉武帝晚年,更把决事地

点由外廷移至内廷,尚书等皇帝身边的内朝官因有出入禁中之便,形成所谓的“内朝”。皇帝是内朝的领袖,尚书的权力日益扩大,丞相则逐渐变为听命于内朝的执行官,失去参与最高决策的权力。武帝死后,霍光就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辅政数十年。

尚书在汉初本是宫中掌管章奏、图籍的小官,因在皇帝近侧,颇得宠任。随着决策权由外朝向内朝转移,权力甚大,再以大司马大将军来兼任,从而成为中央的重臣。西汉末,丞相改称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东汉初仍设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至此,三公的职权已有了很大变化,成了并无多少实权的挂名宰相。另一方面,尚书有审驳诏命、参议朝政与选署诛赏之权,加之正式成立尚书台,长官称尚书令,以尚书仆射为副职,尚书成为独立机关,名义上虽仍属少府,且尚书令官品不高,但实权已超过三公。《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传》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李固说:“今陛下之已有尚书,如天之有北斗。斗为天喉舌。„„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①

尚书令本由士人充任,但有时也有以宦官充当的,称为中尚书令,或中书令,所以汉代的尚书令与中书令,是同职而异名。东汉时,作为皇帝侍从之官的中常侍一律由宦官担任,因在皇帝左右,掌传达诏令等事,所以权力颇大,成为新的内朝,可控制尚书台事,于是尚书与皇帝逐渐疏远,转变为行政机关,这是宰相制度在东汉的又一变迁。

二、隋唐宋元的三省制

隋唐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三省指的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的建制和三省的重要职官始于魏晋。曹魏时,尚书台脱离少府,为最高行政机关,尚书令即是宰相,其副手尚书仆射为副相。魏晋时专设中书省,以取旨为职掌,即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长官为中书令;又添设门下省,掌驳议,即审察诏令,同意者签署,不同意者驳回重议,长官为侍中。三省的职责分别为决策、审核和执行。三省的首长均为宰相,共议朝政,较之于秦汉,他们之间的权限和分工已趋明晰。 ①《后汉书·李杜列传》。

始于魏晋的三省制到隋唐时已成定制。隋代避隋文帝杨坚之父杨忠的名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中书令改称内史令;门下省首长侍中泛称纳言,尚书省之名则相沿未改。隋仍实行三省分权,其长官都是宰相。

唐循隋制,以三省首长为宰相,对三省的职权作了调整。其一,由于李世民即位之前曾任尚书令,所以在他即位后,尚书令基本不再设置,而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首长。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各部的职责为,吏部掌管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兵部掌管武官的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户部掌管土地、户籍、赋税、财政;刑部掌管司法、刑狱;礼部掌管朝廷礼仪、祭享、贡举、学校;工部掌管工程、水利、屯田、交通。尚书省作为执行政令的机构,其具体事务由六部分理。“六部”的名称,一直沿用到清末。

其二,中书省正式成为制定政令的机构,主官为中书令,次官为中书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中书舍人。唐代诏敕多由中书舍人执笔撰写,故中书舍人有“文人之极任,朝廷之盛选”①②之说。

其三,门下省主官为侍中,次官为黄门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给事中。给事中掌封驳之任,“封”指封还诏书而不行,“驳”指驳正诏书之缺失,从而形成门下省的审议制度。

其四,唐朝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皇帝为了制衡其权力,常差遣三品以下的官员参预宰相事务,为此给他们加上“参知政事”、“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或加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头衔,使其行使宰相职权。因此,唐代宰相并不限于三省的首长,通常少则数人,多则十余人。

其五,唐朝禁内的翰林学士本为文学侍从,既无官阶,也无实权,以后皇帝授予承旨拟撰重大诏令的职责,于是中书省内中书舍人的制诰之权被分解。唐朝凡由翰林学士所拟的诏令称“内制”,用白麻纸书写;由中书舍人所拟的诏令称“外制”,用黄麻纸书写。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其中以加上“翰林学士承旨”头衔者,权任尤重。

其六,由于中书与门下两省一主制定政令,一主审议政令,有时不免各执己②《通典·职官三》。

见,唐太宗时专设政事堂于门下省,侍中出席议政,而给事中仍有权封驳,政令的决定,由两省共同负责。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政事堂改设于中书门下,又列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于其后,从此,政事堂由议政之所变为宰相机关。

其七,唐朝为避免决策失误,于中书、门下二省设讽谏之官,包括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拾遗、补阙,他们各分左、右,“左”属门下省,“右”属中书省,其职责为议论朝政得失,要求有失辄谏。

宋代加强中央集权,中央行政机构名义上三省并立,但三省长官“不预朝政”,成为虚衔,而且中书令、尚书令与门下省的侍中,也不常置,有时以他官兼领。宋代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简称“中书”。真正的宰相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其下设“参知政事”,是为副相。宰相的名称在宋代大体有五次变化,例如北宋神宗时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或称“左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或称“右相”,他们都是正宰相。又增设4名副宰相,分别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宋代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是枢密院,以枢密使、枢密副使为其长官。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与枢密院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与执政合称为“宰执”,共理朝政。宋代的宰相一般都没有与皇帝或同僚的议政之权,有事须以札子向皇帝请旨,由皇帝最后定夺,宰相听命执行,所以较之于唐代,宋代宰相在决策、军事、财政、用人诸方面的权力大为缩小。

元朝以中书省总理政务,枢密院执掌兵权,因袭宋代文武分权的体制。尚书省则废而不设,其职权归中书省,六部也改由中书省统辖,这样,中书省就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元朝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必以皇太子担任,为荣誉性虚衔,实际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下有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

三省制起始于魏晋,经隋、唐、宋演变至元,最高政务机关已由多元变为一元。

三、明清的内阁制

明初的职官设置承袭元朝,以中书省总领政务,以左右丞相为宰相,统辖六

部。洪武十三年(1380),丞相吴惟庸以谋反罪被诛,朱元璋撤消中书省,废丞相,一切政务统归六部,由皇帝亲自辖制,传统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因政务繁杂,由皇帝一人日理万机,毕竟力不从心,于是朱元璋从翰林院选择官员为其阅看奏章,草拟诏旨,规定仅备顾问,并无实权。明成祖时,始命翰林院官员入值文渊阁,参预机务,因这一机构设在宫廷,故称内阁。仁宗、英宗以后,内阁权位日益提升,凡中外奏章,皆由内阁大学士先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呈皇帝,由皇帝批后交六部办理,称为“票拟”。内阁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① 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或“首辅”,权力最重。尽管内阁大学士类似于过去的宰相,但仍与宰相有所差别。一方面,执行政务的六部不是内阁的下属部门,因此内阁不是正式的最高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宣宗、英宗以后,皇帝深居内宫,内阁难于与其面议朝政,而要受制于司礼监秉笔太监的批红。加之皇帝荒怠政事,宦官擅权,宦官多通过司礼监与外廷往来,内阁之权被内臣侵夺,司礼监因此得到“太上内阁”之称。

清代仍设内阁大学士,不设丞相。乾隆时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即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三殿三阁总称内阁,内阁中所设大学士,加殿阁头衔,满汉各半。仿明朝制度,规定凡各处官员所呈奏章,先由内阁代拟批旨,再呈皇帝审处,皇帝的诏令,由内阁下达六部执行。

清初在内阁大学士之外又设议政王大臣数人,均为满人,凡军国重务,都交其议奏。雍正时用兵西北,为加强皇权,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正式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任命满汉亲信为军机大臣,每日晋见皇帝,草拟和转达皇帝旨意,处置军国要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称:“军国大计,无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矣。”尽管军机处不是正式官署,但皇帝实际通过军机处总揽军国大政。政务中心移归军机处后,内阁依然存在,但已无实权,大学士成为文臣的荣誉称号。乾隆后期,取消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已形同虚设,皇帝更加独断专行。军机处的设立与运作,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确保机密,一方面在于削弱群臣议政的权力,使皇权专制达到顶峰。

①《续文献通考》卷52《宰相》。

第二节 监察制度

监察意为监视和督察。监察组织的职能是监督各级机关和官员的工作,检察违法失职的机关和官员,施行检举纠劾。监察官制的确立和监察组织的制度化,始于秦汉,沿续2000多年,这是中国古代官制的又一特点。

一、御史制

御史在战国时期本是职掌文书及记事的官吏。秦统一全国后,御史除秘书职能外,又赋予其监察职能,地位仅次于丞相。秦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其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专司监察,不仅在内廷中监督百官,而且派监御史到各地监察郡县,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

汉代中央设置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构,首脑为御史大夫,统辖各级御史,监察考核百官,并可监督丞相。其副手为御史中丞,简称中丞,为御史府中从事实际工作的主干官员,一方面在殿中掌秘书和图籍,一方面有双重监察的职权,既“内领侍御史”,“外督部刺史”,又有举劾违法官员的权力。汉武帝时将全国划为13个监察区,称“刺史部”,后又以“州”为名,每个州设刺史一员,以中央监察官的身份,监察地方官员。刺史在地方上监察范围广,实权很大。东汉中期以后,州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州刺史也转变为地方长官,改称州牧。

两晋南北朝仍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其长官,唯北魏称御史中尉。御史台监察百官,权限很大,所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① 对于地方监察,虽未设固定机构,但仍不定期派遣巡御史到各地巡视监管。

二、台院制

唐代继承前代监察组织的优点,监察机构分工明确,编制扩充。唐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由御史大夫主持台务,御史中丞为其副。御史台下设三院:一为台院,由侍御史6人组成,职责为纠察百官,弹劾不法,并参与大理寺审理大案;二为殿院,由殿中侍御史9人组成,职责为维持朝会典礼时官员纪律;三为察院,由监察御史15人组成,职责为监察地方官吏。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初分10道,后分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后又改称为按察使、采访处置①《通典·职官六》。

使、观察处置使等,其职权范围与汉代刺史相似,巡按州县,纠劾百官,在地方有很大的权威。

唐代监察制度的又一特点是发展了谏官制度,前述给事中、左右散骑、谏议、拾遗、补阙等谏官,分别集中于中书、门下两省。其职责为驳正政令之违失,“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者上封,大者廷诤”。②①唐代的谏官制度,对于政令之纠误、法纪之遵行,曾起过积极作用。

宋、元承唐代台院制而略加更改。宋代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侍御史为其副,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肃正朝廷纪纲,但不监察地方,地方官吏主要由地方的通判、转运使进行监察。宋代也重视谏官,专门从门下省分出一个谏院,为中央的独立机构之一,以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加上门下省之下的给事中,合称“给谏”。宋代由于谏官不得兼纠弹,而御史又可兼谏职,造成“言察相混”的现象,开后世台、谏合一的开河。宋代的给谏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已不如唐代。至元代以后,谏官谏诤君王、匡正得失的功能,随君主独裁的加强而日渐丧失。强化地方的监察是元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元代将全国划分为22个监察区,称为“道”,又以行御史台为中央派出机构,分驻江南和西北。各道的监察官和行御史台的御史,组成严密的监察网,实施对地方的监察。

三、都察院制

明清的监察制度随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而臻于严密。明代由过去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制,中央监察机构由都察院和六科都给事中两部分组成。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设左、右都御史为正职,左、右副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职。六科都给事中为明代新创,由给事中负责审查六部的上奏,若有不妥,即行驳回。明代地方性监察官有两种,一为由中央派住地方的监察御史,共110人,分13道巡视,考察、举劾地方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品阶不高,权力极大。一为常驻各省的按察使,既是主持行政的地方大员,又履行监察地方的职责。

清朝仍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正副长官,满汉各一人,下辖六科15道,清末随省区增加,增至①《旧唐书·白居易传》。

23道。科设六科给事中掌谏言,道设监察御史掌稽察,合称“科道”。科道的主要职能是监察行政、考核官吏、弹劾官吏、稽核大案、检查会计,至于当廷谏诤的职能,已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监察制度在历代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2000多年来,朝代更迭频繁,政坛风云变幻,监察制度也演变嬗递,但监察组织所具有的整饬吏治、检举不法、维护纲纪、巩固君权的功能,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监察官作为君主之耳目,一般品秩不高,但位卑而权重。在古代庞杂的官僚体系中,监察官以其集弹劾、谏诤、司法、巡视诸权于一身而受人瞩目。

第三节 地方官制

中国疆域辽阔,地方官与京官相比,在官员总数中占多数。古代也按行政划分级设官治理,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县。由于各朝行政区划的建置时有变化,所以地方官的设置及其官称也随之演变。

一、秦汉两晋南北朝地方官制

秦统一中国后,废封国,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多郡,下设县。郡的长官称郡守。县有大、小之分,凡万户以上的县,其长官称县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县长。郡县长官下有郡丞、县丞为其辅佐,又有郡尉、县尉分掌地方军事和治安。

汉代地方长官沿秦制设郡守和县令两级,在京师设京兆尹、左冯(ping)翊、右扶风三种官职,合称“三辅”,地位同于郡守。汉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为监察区,以后部(州)刺史的权力不断扩张,除掌监察外兼管民政和军事。汉末刺史改称“州牧”,13州成为事实上的行政区。

由东汉末形成的县令、郡守、州牧三级地方长官制,通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晋以后,北方因战乱导致士族及流民移居江南,政府为安置他们而划出区域,称侨州、侨郡和侨县。州郡越划越多,越分越小,出现一州辖二郡,一郡辖二县的状况,行政机构也因此重叠,有的州郡徒有虚名,所谓“十羊九牧”正是对此现象的形容,这就引发了隋初的官制改革。

二、隋唐宋地方官制

隋将州、郡合并,地方官制改为州、县二级,以州直接统县。州设刺史,县设县令。隋后期又改州为郡,郡的行政长官称太守。

唐前期仍实行州(府) 、县二级地方官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等官。录事参军统领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曹等曹参军,其职能与中央六部对应,负责处理地方具体政务。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县丞、县尉、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牧一般由亲王挂名遥领,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

唐代设道,本如汉初设州,起初只是监察区,唐中后期则演变为行政区,从而形成道、州、县三级制。唐代曾在边镇地区设都督府,具有大军区的性质,长官为都督,后称节度使。安史乱起,出于战争需要,节度使制度行于内地。节度使不仅领兵,又兼任州刺史,兼理民政,成为权势尤重的地方大员。中唐以后,节度使的辖区也称道,节度使总揽数州军、政、民、财之权,不服朝廷之命,传位于子或部下,从而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初地方官制为州、县二级,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地方官制。 宋代最基层的地方政区是县,设知县为其长官。所以称“知”,是因为宋代加强中央集权,多派京官以本官职衔去掌管一县政务,故称“知某县事”。县以上是州,州的行政大官也由中央委派朝臣担任,称“知某州事”,简称“知州”。与州同级的还有设于首都及重要州郡的府,长官为府尹或知府。州之上为路,路大体相当于唐代的道。宋代吸取唐代节度使因诸权集于一身而演为割据势力的教训,每路设置四个机构,分别是掌管军事和民政的经略安抚司,又称“帅司”,长官为经略安抚使;掌管钱粮征收和谷物转运的转运司,又称“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司法、刑狱、监察的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掌管贷放钱谷和茶盐产销专卖的提举常平司,又称“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司。上述四个机构简称“帅、漕、宪、仓”。宋代将地方权力分解,一方面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一方面也造成冗员过多而相互推诿的弊端。

三、元明清地方官制

元代把全国划为10个行省,以行中书省为中央派驻行省的机构,后因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于是行省长官成为地方的高级官员,其官名同中央官称大致相同,称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行省之下为路、府(州) 、县三级,长官分别为总管、知府(知州)、县尹。又在地方三级政区的原有长官外,另设一名达鲁花赤。达鲁花赤在蒙语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或掌印者,照例由蒙古人担任,通常是各地的真正掌权者。

明代地方行政为省、府(州)、县三级。省的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一省之中,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机构,主管民政和财政。同时还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刑狱,以提刑按察使为长官。设都指挥使司,掌管一省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使。三个机构合称“三司”,三权分立,共治一省,以防专权。省下设府,长官为知府。府下设县,长官为知县。明代的州分为两种,一种与府同级,直属布政使司,叫直隶州,下辖县;另一种与县同级,由府统辖,叫散州或属州。其长官都称知州。

清代一级地方政区为省,康熙时全国共18省,至光绪时增至23省。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州、厅) 、县三级。省的最高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一般管辖1至3省,总揽辖区内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又称制军、制宪、制台等。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刑狱,又称抚台、抚军、中丞等。布政使、按察使为督、抚属官,并称“两司”。布政使掌一省财赋,简称藩台、藩司;按察使掌一省司法和监察,别称臬司。乾隆时期又专设分守道、分巡道,带兵备衔,管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的行政长官,叫作道员或道台。府(州)、县一级长官的官称与明朝相同。

第四节 古代官制的特点与官僚的政治人格

中国自秦统一全国至清朝灭亡,王朝帝国体制的延续达2000余年。其间,完备的官僚制度和庞大的官僚体系,对于君主专制集权的运作起了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君主专制集权既赋予古代官制以鲜明的特点,又塑造了官僚的政治人格。

一、文官制度的实施

中国地广人众,主要靠文官体系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对民众的治理,文官体系在历史上曾经担任了重要角色。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不少诸侯国为在列国纷争中增强国力,纷纷改革内政,以建立有效的治理机构,其中官分文武,并依靠文官执行政务已是各国的普遍现象。及至秦朝,文官制度已基本完备。汉朝以降,随着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的实施,使各地受过教育的文士经推荐或考核进入各级政府。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儒者出身的文官始终是官僚队伍的主体。

文官组织的持续运转离不开后备官员,即等待选拔的文士的支持,因此,文官制度对知识分子的导向功能十分明显。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是封建文化的主要占有者,但他们并不愿以文化人自限,不满足于单纯地创造和传播精神文化,而是把参政济世视为人生正途,渴慕在社会舞台上演出治国平天下的活剧。因李陵之祸而遭宫刑的司马迁如是说:“上之不能纳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誉,自结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遗补阙,招贤进能,显岩穴之士;外之又不能备行伍,攻城野战,有斩将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以为宗族交游光宠。四者无一遂,苟合取容,无所短长之效,可见于此矣”。① 上、次、外、下四个层面,莫不以入仕参政为目的,司马迁貌似自卑的自我评价,正揭示了“士以求仕”这一一元化的价值取向,知识分子首先要把自己造就成一个官僚,然后才能借助知识,上谏于君,下抚于民,即知识和权力联姻,方能体现人生价值。 本来,知识分子所接受的主要是儒家思想的教育,他们一般都怀着儒家的理想渴望入仕参政,他们既是中国政治史上最活跃的一群人,也是一种对现实政治时时发出批判性声音的制衡力量。美国匹茨堡大学许倬云教授对此有如下的精辟分析:“文官体系在国家与社会的对抗过程中,是主要的抗衡力量,具有特别的功能。又因为文官制度选拔的背后有一大堆社会菁英,他们受过专业训练,等着出仕,但能够出仕者只是其中少数,而未出仕的人仍留在社会的一端,站在儒家意念的立场,监督政府的作为。为了要培养文官制度,中国也同时培养了一大群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带动社会来抗衡国家。”② 事实确是如此,在古代中国,作为文人的士大夫的主体意识在于“羽翰乎教化之声,献酬乎仁义之醇,上以德①《文选》卷41,《报任少卿书》。

② 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第4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育君子,下以风于民”,③作为政治家的士大夫的主体意识在于“以天下为己任”,二者相吻不悖,文官制度的实行,则强化了士大夫文人的上述意识。

在中国封建社会,影响国家统一的势力主要是那些以狭隘地域为中心的世袭贵族,以及拥兵自重、割地为王的武装力量,而文官制度造就了一大批脱离狭隘地域,以儒家思想为共同信仰的知识分子。较之于贵族政治或武人政治,文官政治崇尚的是“大一统”理念。产生于春秋末年的大一统思想,从孔子的“一匡天下”、孟子的“定于一”、荀子的“文王载百里,而天下一”、董仲舒的“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一直到清末康有为的“大同世界”,都是一脉相承的。大一统作为一种理性自觉,始终是文官政治的价值取向,因此文官政治有利于国家和政体的统一。其次,儒家强调修身,主张为政以德,要求在以德治国的原则下为官治民,较之于武人政治,文官政治显得较为温和,加之文官大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因而文官政治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尚文”的传统,对于文化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

二、中央集权的强化

中央集权以对帝王的绝对崇拜和无条件服从为依归,它是中国古代官制的基础与内核,也是古代官制嬗递演变的直接动因。

中国自秦始皇称帝至清王朝终结,君主专制政治延续达2000多年之久。从设官分职的角度看,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元代以前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宰相辅君佐政,听命于君而支配百官。明清两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专制,取消了宰相制,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出现上述演变的动因,正是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君主专制的趋于极致。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君主独揽最高权力。在全国范围内,君主只有一个,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国家与百姓的命运,系于君主一人。君主的绝对权威依靠礼制、独裁、庞大的官僚机构,以及严密的监察网络得以维系。秦汉以后规定的一整套礼制,强化了君主的威严。在人们的观念中,天地君亲师代表了古代社会的绝对权威,天地是天人体系中的绝对权威,君是政治体系中的绝对权威,亲是宗族体系中的绝对权威,师是学术体系中的绝对权威。而君权天授,家国一体,君权与神权、君统与宗统合而为一,所以在政治

统治方面,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表现在政治权力的行使上,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由君主一人作出制裁,庞大的官僚机构只是驯服于君主的政治工具。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往往会诱发一些人对皇权的觊觎,以致君主专制异化。历史上诸如相权之变、宦官乱政、外戚专权、地方重臣割据等时有发生。为保证绝对权力不发生动摇,构建严密的监察网络被历代君主所重视。监察机构协助君主监督考察百官,充当君主耳目,旨在肃正纲纪,拨邪反正,以巩固君主的绝对权威。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的又一特征是君尊臣卑,君臣关系本质上是主奴关系。唐代韩愈将君与臣的政治定位概括为:“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① 在君临天下的帝王面前,臣只是唯命是从的工具。在官吏的任用上,君主直接掌握任命大权,从将相到地方要员,都由君主任命。君主还有权给任何人以各种勋爵、财产和特权的赏赐,同时也可以随时收回这些赏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都要谨慎地执行君主的决策。君主一方面须有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他处理繁杂的政务,一方面又不能容忍政府机构权势和威严的扩大,所谓“威震主者不畜”。② 当皇权与相权此消彼长时,君主往往采用架空或分权加以调整。汉魏时权力由外朝(常设政府机构)向内朝(近侍官员)的转移,就是为了架空以丞相为首的政府。明清时废除相权,提升六部地位,设内阁与军机处,也是为了通过分权以加强独裁,而内阁与军机处实际成了君主私人的办事机构。

我们还可通过宰相职权的落实,进一步说明“君尊臣卑”的事实。传统相权在法理上应定位于秉承君主信托以主掌国家政务,其职权包括大政方针、皇家事务、民政、军政、财政、外交、立法、司法,以及官员的考课、监督、奖惩等;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包括朝议、谏诤、封驳、奏请、施政等。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皇权至高无上,宰相的自主性和客观性得不到保障。宰相的正确意见,君主未必采纳;宰相直言极谏或封还诏书,君主可以不接受;君主不出诏敕,宰相无权自主实施政务。因此,相权能否生效,不在于法理,而在于能否备受君王的宠信。尽管宰相“位极人臣”,但既定位于“臣”,就须恪守“君尊臣卑”的法则。

三、官僚的政治人格

君尊臣卑的政治背景,模塑出传统官僚的复杂人格。首先是强烈的参政意识① 韩愈《昌黎先生集·原道》。

与企盼知遇意识。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其主流是以经世致用、兴邦治国、教民化俗为己任,在实践上努力追求“立德、立功、立言”。所谓“立功”,是指建功立业,古代作为启蒙读物的儿歌说:“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民间流行的谚语说:“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读书是为科举,科举及第才能打通仕进之路。知识分子发挥自己学识才干的主要途径,就是“货与帝王家”,于是,入世参政的意识从一开始就少有个人奋斗的独立色彩。 其次是自觉的忠君意识。由于君主独尊,权力高度集中,个人以自由意志独立奋斗已无实际意义,只有得到皇帝青睐,才有可能实现自我价值,所谓“尊之则为将,卑之则为虏;抗之则在青云之上,抑之则在深泉之下;用之则为虎,不则用为鼠。”③①从而,臣僚极易养成一种依附性人格,把人生价值与崇高理想都寄托于高高在上的君主。即便像李白这样傲视权贵,具有反抗性格的知识分子,一旦得知君主招其入宫,也要高唱“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显得踌躇满志。事实在于,历史上能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君主毕竟少有,加之奸臣当道,贤者遭弃,以及不少朝代以门第取士,所以当正直文人怀抱济世拯物之志步入仕途时,大都痛苦地发现仕途多舛,举步维艰,桀傲不驯,只能遭谗贬弃,正如李白所述:“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缘于此,中国文化一方面倡导“天下有道”这一理想化的圣王政治,一方面又在忠君的前提下主张“从道不从君”,认为忠臣义士应以道义为准绳。对于君主的失道之举,要仗义谏诤,匡正违失,从而“纳君入礼”。表现在实际的政治斗争上,当君主宠任外戚或宦官,逞威肆志,导致君权异化时,总会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正直臣僚冒死谏诤。由于君尊臣卑的基本前提未变,所以这种抗衡力量尽管体现了一定的主体性,但本质上并未超越君臣的名分。由此不难理解,“精忠报国”的岳飞在庸君前却唯命是从;杨继盛忠言谏君,临刑前却仍死而有憾地吟道:“生平未报恩,留作忠魂补”。①②

再次是主奴意识。西方政治学认为,权利越界是对权利的侵犯,由此引起的冲突是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主要根源。中国传统思想对权利的界定常常是模糊的,尽管官僚体系组织严密,但在实际运作中权力越界比比皆是,上级对下级颐指气使,下级对上级曲意逢迎,奴性十足。鲁迅先生对此“差序格局”有过精辟的分析:“有贵贱,有大小,有上下。自己被人凌虐,但也可以凌虐别人;自己① 东方朔《答客难》。

被人吃,但也可以吃别人。一级一级的驾驭着,不能动弹,也不想动弹了。因为倘一动弹,虽或有利,然而也有弊。我们且看古人的良法美意罢——‘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②③这种一级驾驭一级的政治格局,塑造出传统官僚主子与奴才兼具的人格。即便是品秩不高的基层地方官县令,在官贵民贱的格局下,也有更卑贱的“民”可供驾驭。县令被称为“父母官”,如有德政,叫做“牧民有方”,民只是“牧”的对象。本来,权利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政治环境中,为善或为恶取决于用权者的品质。一般而言,在主子与奴才的双重身分中长于互换者,往往能循着权力的阶梯上行,而耿介不阿、不善曲附奉迎者则极易从权利的阶梯上跌落。例如,东晋的陶渊明因厌恶官场上亦主亦奴双重身份对其自由意志的拘束,“叹曰:‘我岂能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即日解绶去职。”③④唐代高适在封丘县尉任上,难以适应亦主亦奴对其人格的扭曲——“拜迎长官心欲碎,鞭鞑黎庶令人悲”,④⑤遂弃官不就。诚然,权威与服从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古代官僚组织中的权威与服从,既未经民主程序的认定,又模糊了权利的界限,导致权威者和服从者的关系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官僚的政治人格。

关 键 词

职宫 宰相制度 三公 外朝 内朝 尚书制 谏官制度 都察院制 郡守 县令 州牧 刺史 节度使 行中书省 达鲁花赤 总督 巡抚 文官制度 中央集权 官僚体制 政治人格 主奴意识

思考与讨论

1.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经历了哪三个演变阶段?演变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③ 鲁迅《坟·灯下漫笔》。

④ 萧统《陶渊明传》。

2. 何谓“三省六部”?

3. 在中国古代,法理上的相权与实际运作中的相权是否一致?为什么?

4. 监察制度在历代政治生活中曾经起过什么作用?

5. 文官制度的实施对于古代知识分子有什么影响?

6. 文官制度与贵族政治、武人政治相比,其特点是什么?

7.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有什么显著特征?

8. 试析传统官僚的政治人格。

参考文献

1. 《历代职官沿革史》 陈茂同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2. 《中国制度史》 吕思勉著,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

3.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王亚南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职官制度

“职官”是古代文武百官的通称,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随着阶级分化并产生国家机关,就开始设官分职,来治理国家和民众。中国古代从中央职官到地方职官,种类众多,官制体系庞杂,而且不同职官的设置和同一职官的名称,在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的各个时期演变嬗递,它反映了古代官僚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也反映了古代政治文化的某些特点。

第一节 宰相制度

宰相一词意为辅助君王、宰制万端。古代一般都把执掌朝政、统领百官的中枢职官泛称为宰相。宰相之称始于先秦,用以称谓政治权力和地位仅次于帝王的官僚。宰相位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既是君主的最高幕僚,又是百官的首长。类似的职务历代都有,但官称各有不同,人数也可少至一、二,多至十余,而且宰相并非都是当朝一品,有时四、五品官也可拜相。在中国古代职官制度史上,宰相无定称,无定职,无定员,因时而异。战国时代,封建的官僚体制已初具规模,各国先后设相职,统领百官。官名除称“相”外,也时也称作丞相、相邦、令尹等。战国以降,宰相制度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即秦汉的三公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内阁制。

一、秦汉的三公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古代行政机构的框架大体形成。秦朝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央政府最高官员,并称三公,位同后世的宰相。其中丞相之职,“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太尉是最高的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既是皇帝的机要秘书长,又掌管朝廷内外监察,是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

汉初官制因袭秦制,仍立丞相,与掌军事的太尉、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并称“三公”,执掌朝政。秦与汉初的丞相,虽主持全国政事,但丞相须由皇帝任命,因此皇帝才是实际的最高行政首脑。汉武帝时,政事日渐繁杂,皇帝的侍从与随员大量增加,因皇帝宠任外戚与近臣,相权被逐渐削弱。汉武帝晚年,更把决事地

点由外廷移至内廷,尚书等皇帝身边的内朝官因有出入禁中之便,形成所谓的“内朝”。皇帝是内朝的领袖,尚书的权力日益扩大,丞相则逐渐变为听命于内朝的执行官,失去参与最高决策的权力。武帝死后,霍光就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辅政数十年。

尚书在汉初本是宫中掌管章奏、图籍的小官,因在皇帝近侧,颇得宠任。随着决策权由外朝向内朝转移,权力甚大,再以大司马大将军来兼任,从而成为中央的重臣。西汉末,丞相改称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东汉初仍设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至此,三公的职权已有了很大变化,成了并无多少实权的挂名宰相。另一方面,尚书有审驳诏命、参议朝政与选署诛赏之权,加之正式成立尚书台,长官称尚书令,以尚书仆射为副职,尚书成为独立机关,名义上虽仍属少府,且尚书令官品不高,但实权已超过三公。《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传》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李固说:“今陛下之已有尚书,如天之有北斗。斗为天喉舌。„„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①

尚书令本由士人充任,但有时也有以宦官充当的,称为中尚书令,或中书令,所以汉代的尚书令与中书令,是同职而异名。东汉时,作为皇帝侍从之官的中常侍一律由宦官担任,因在皇帝左右,掌传达诏令等事,所以权力颇大,成为新的内朝,可控制尚书台事,于是尚书与皇帝逐渐疏远,转变为行政机关,这是宰相制度在东汉的又一变迁。

二、隋唐宋元的三省制

隋唐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三省指的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的建制和三省的重要职官始于魏晋。曹魏时,尚书台脱离少府,为最高行政机关,尚书令即是宰相,其副手尚书仆射为副相。魏晋时专设中书省,以取旨为职掌,即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长官为中书令;又添设门下省,掌驳议,即审察诏令,同意者签署,不同意者驳回重议,长官为侍中。三省的职责分别为决策、审核和执行。三省的首长均为宰相,共议朝政,较之于秦汉,他们之间的权限和分工已趋明晰。 ①《后汉书·李杜列传》。

始于魏晋的三省制到隋唐时已成定制。隋代避隋文帝杨坚之父杨忠的名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中书令改称内史令;门下省首长侍中泛称纳言,尚书省之名则相沿未改。隋仍实行三省分权,其长官都是宰相。

唐循隋制,以三省首长为宰相,对三省的职权作了调整。其一,由于李世民即位之前曾任尚书令,所以在他即位后,尚书令基本不再设置,而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首长。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各部的职责为,吏部掌管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兵部掌管武官的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户部掌管土地、户籍、赋税、财政;刑部掌管司法、刑狱;礼部掌管朝廷礼仪、祭享、贡举、学校;工部掌管工程、水利、屯田、交通。尚书省作为执行政令的机构,其具体事务由六部分理。“六部”的名称,一直沿用到清末。

其二,中书省正式成为制定政令的机构,主官为中书令,次官为中书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中书舍人。唐代诏敕多由中书舍人执笔撰写,故中书舍人有“文人之极任,朝廷之盛选”①②之说。

其三,门下省主官为侍中,次官为黄门侍郎,下面的骨干官员为给事中。给事中掌封驳之任,“封”指封还诏书而不行,“驳”指驳正诏书之缺失,从而形成门下省的审议制度。

其四,唐朝因中书令、侍中位高权重,皇帝为了制衡其权力,常差遣三品以下的官员参预宰相事务,为此给他们加上“参知政事”、“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或加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头衔,使其行使宰相职权。因此,唐代宰相并不限于三省的首长,通常少则数人,多则十余人。

其五,唐朝禁内的翰林学士本为文学侍从,既无官阶,也无实权,以后皇帝授予承旨拟撰重大诏令的职责,于是中书省内中书舍人的制诰之权被分解。唐朝凡由翰林学士所拟的诏令称“内制”,用白麻纸书写;由中书舍人所拟的诏令称“外制”,用黄麻纸书写。翰林学士因此被称为“内相”,其中以加上“翰林学士承旨”头衔者,权任尤重。

其六,由于中书与门下两省一主制定政令,一主审议政令,有时不免各执己②《通典·职官三》。

见,唐太宗时专设政事堂于门下省,侍中出席议政,而给事中仍有权封驳,政令的决定,由两省共同负责。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政事堂改设于中书门下,又列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于其后,从此,政事堂由议政之所变为宰相机关。

其七,唐朝为避免决策失误,于中书、门下二省设讽谏之官,包括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拾遗、补阙,他们各分左、右,“左”属门下省,“右”属中书省,其职责为议论朝政得失,要求有失辄谏。

宋代加强中央集权,中央行政机构名义上三省并立,但三省长官“不预朝政”,成为虚衔,而且中书令、尚书令与门下省的侍中,也不常置,有时以他官兼领。宋代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简称“中书”。真正的宰相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其下设“参知政事”,是为副相。宰相的名称在宋代大体有五次变化,例如北宋神宗时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或称“左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或称“右相”,他们都是正宰相。又增设4名副宰相,分别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右丞。宋代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是枢密院,以枢密使、枢密副使为其长官。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与枢密院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与执政合称为“宰执”,共理朝政。宋代的宰相一般都没有与皇帝或同僚的议政之权,有事须以札子向皇帝请旨,由皇帝最后定夺,宰相听命执行,所以较之于唐代,宋代宰相在决策、军事、财政、用人诸方面的权力大为缩小。

元朝以中书省总理政务,枢密院执掌兵权,因袭宋代文武分权的体制。尚书省则废而不设,其职权归中书省,六部也改由中书省统辖,这样,中书省就成为全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元朝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必以皇太子担任,为荣誉性虚衔,实际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下有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

三省制起始于魏晋,经隋、唐、宋演变至元,最高政务机关已由多元变为一元。

三、明清的内阁制

明初的职官设置承袭元朝,以中书省总领政务,以左右丞相为宰相,统辖六

部。洪武十三年(1380),丞相吴惟庸以谋反罪被诛,朱元璋撤消中书省,废丞相,一切政务统归六部,由皇帝亲自辖制,传统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因政务繁杂,由皇帝一人日理万机,毕竟力不从心,于是朱元璋从翰林院选择官员为其阅看奏章,草拟诏旨,规定仅备顾问,并无实权。明成祖时,始命翰林院官员入值文渊阁,参预机务,因这一机构设在宫廷,故称内阁。仁宗、英宗以后,内阁权位日益提升,凡中外奏章,皆由内阁大学士先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呈皇帝,由皇帝批后交六部办理,称为“票拟”。内阁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① 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或“首辅”,权力最重。尽管内阁大学士类似于过去的宰相,但仍与宰相有所差别。一方面,执行政务的六部不是内阁的下属部门,因此内阁不是正式的最高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宣宗、英宗以后,皇帝深居内宫,内阁难于与其面议朝政,而要受制于司礼监秉笔太监的批红。加之皇帝荒怠政事,宦官擅权,宦官多通过司礼监与外廷往来,内阁之权被内臣侵夺,司礼监因此得到“太上内阁”之称。

清代仍设内阁大学士,不设丞相。乾隆时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即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三殿三阁总称内阁,内阁中所设大学士,加殿阁头衔,满汉各半。仿明朝制度,规定凡各处官员所呈奏章,先由内阁代拟批旨,再呈皇帝审处,皇帝的诏令,由内阁下达六部执行。

清初在内阁大学士之外又设议政王大臣数人,均为满人,凡军国重务,都交其议奏。雍正时用兵西北,为加强皇权,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正式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任命满汉亲信为军机大臣,每日晋见皇帝,草拟和转达皇帝旨意,处置军国要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称:“军国大计,无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盖隐然执政之府矣。”尽管军机处不是正式官署,但皇帝实际通过军机处总揽军国大政。政务中心移归军机处后,内阁依然存在,但已无实权,大学士成为文臣的荣誉称号。乾隆后期,取消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已形同虚设,皇帝更加独断专行。军机处的设立与运作,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确保机密,一方面在于削弱群臣议政的权力,使皇权专制达到顶峰。

①《续文献通考》卷52《宰相》。

第二节 监察制度

监察意为监视和督察。监察组织的职能是监督各级机关和官员的工作,检察违法失职的机关和官员,施行检举纠劾。监察官制的确立和监察组织的制度化,始于秦汉,沿续2000多年,这是中国古代官制的又一特点。

一、御史制

御史在战国时期本是职掌文书及记事的官吏。秦统一全国后,御史除秘书职能外,又赋予其监察职能,地位仅次于丞相。秦朝以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其下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专司监察,不仅在内廷中监督百官,而且派监御史到各地监察郡县,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

汉代中央设置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构,首脑为御史大夫,统辖各级御史,监察考核百官,并可监督丞相。其副手为御史中丞,简称中丞,为御史府中从事实际工作的主干官员,一方面在殿中掌秘书和图籍,一方面有双重监察的职权,既“内领侍御史”,“外督部刺史”,又有举劾违法官员的权力。汉武帝时将全国划为13个监察区,称“刺史部”,后又以“州”为名,每个州设刺史一员,以中央监察官的身份,监察地方官员。刺史在地方上监察范围广,实权很大。东汉中期以后,州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州刺史也转变为地方长官,改称州牧。

两晋南北朝仍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其长官,唯北魏称御史中尉。御史台监察百官,权限很大,所谓“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① 对于地方监察,虽未设固定机构,但仍不定期派遣巡御史到各地巡视监管。

二、台院制

唐代继承前代监察组织的优点,监察机构分工明确,编制扩充。唐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由御史大夫主持台务,御史中丞为其副。御史台下设三院:一为台院,由侍御史6人组成,职责为纠察百官,弹劾不法,并参与大理寺审理大案;二为殿院,由殿中侍御史9人组成,职责为维持朝会典礼时官员纪律;三为察院,由监察御史15人组成,职责为监察地方官吏。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初分10道,后分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后又改称为按察使、采访处置①《通典·职官六》。

使、观察处置使等,其职权范围与汉代刺史相似,巡按州县,纠劾百官,在地方有很大的权威。

唐代监察制度的又一特点是发展了谏官制度,前述给事中、左右散骑、谏议、拾遗、补阙等谏官,分别集中于中书、门下两省。其职责为驳正政令之违失,“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者上封,大者廷诤”。②①唐代的谏官制度,对于政令之纠误、法纪之遵行,曾起过积极作用。

宋、元承唐代台院制而略加更改。宋代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侍御史为其副,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肃正朝廷纪纲,但不监察地方,地方官吏主要由地方的通判、转运使进行监察。宋代也重视谏官,专门从门下省分出一个谏院,为中央的独立机构之一,以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加上门下省之下的给事中,合称“给谏”。宋代由于谏官不得兼纠弹,而御史又可兼谏职,造成“言察相混”的现象,开后世台、谏合一的开河。宋代的给谏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已不如唐代。至元代以后,谏官谏诤君王、匡正得失的功能,随君主独裁的加强而日渐丧失。强化地方的监察是元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元代将全国划分为22个监察区,称为“道”,又以行御史台为中央派出机构,分驻江南和西北。各道的监察官和行御史台的御史,组成严密的监察网,实施对地方的监察。

三、都察院制

明清的监察制度随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而臻于严密。明代由过去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制,中央监察机构由都察院和六科都给事中两部分组成。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设左、右都御史为正职,左、右副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职。六科都给事中为明代新创,由给事中负责审查六部的上奏,若有不妥,即行驳回。明代地方性监察官有两种,一为由中央派住地方的监察御史,共110人,分13道巡视,考察、举劾地方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品阶不高,权力极大。一为常驻各省的按察使,既是主持行政的地方大员,又履行监察地方的职责。

清朝仍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正副长官,满汉各一人,下辖六科15道,清末随省区增加,增至①《旧唐书·白居易传》。

23道。科设六科给事中掌谏言,道设监察御史掌稽察,合称“科道”。科道的主要职能是监察行政、考核官吏、弹劾官吏、稽核大案、检查会计,至于当廷谏诤的职能,已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监察制度在历代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2000多年来,朝代更迭频繁,政坛风云变幻,监察制度也演变嬗递,但监察组织所具有的整饬吏治、检举不法、维护纲纪、巩固君权的功能,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监察官作为君主之耳目,一般品秩不高,但位卑而权重。在古代庞杂的官僚体系中,监察官以其集弹劾、谏诤、司法、巡视诸权于一身而受人瞩目。

第三节 地方官制

中国疆域辽阔,地方官与京官相比,在官员总数中占多数。古代也按行政划分级设官治理,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县。由于各朝行政区划的建置时有变化,所以地方官的设置及其官称也随之演变。

一、秦汉两晋南北朝地方官制

秦统一中国后,废封国,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多郡,下设县。郡的长官称郡守。县有大、小之分,凡万户以上的县,其长官称县令,万户以下的县则称县长。郡县长官下有郡丞、县丞为其辅佐,又有郡尉、县尉分掌地方军事和治安。

汉代地方长官沿秦制设郡守和县令两级,在京师设京兆尹、左冯(ping)翊、右扶风三种官职,合称“三辅”,地位同于郡守。汉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为监察区,以后部(州)刺史的权力不断扩张,除掌监察外兼管民政和军事。汉末刺史改称“州牧”,13州成为事实上的行政区。

由东汉末形成的县令、郡守、州牧三级地方长官制,通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晋以后,北方因战乱导致士族及流民移居江南,政府为安置他们而划出区域,称侨州、侨郡和侨县。州郡越划越多,越分越小,出现一州辖二郡,一郡辖二县的状况,行政机构也因此重叠,有的州郡徒有虚名,所谓“十羊九牧”正是对此现象的形容,这就引发了隋初的官制改革。

二、隋唐宋地方官制

隋将州、郡合并,地方官制改为州、县二级,以州直接统县。州设刺史,县设县令。隋后期又改州为郡,郡的行政长官称太守。

唐前期仍实行州(府) 、县二级地方官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等官。录事参军统领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曹等曹参军,其职能与中央六部对应,负责处理地方具体政务。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县丞、县尉、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牧一般由亲王挂名遥领,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

唐代设道,本如汉初设州,起初只是监察区,唐中后期则演变为行政区,从而形成道、州、县三级制。唐代曾在边镇地区设都督府,具有大军区的性质,长官为都督,后称节度使。安史乱起,出于战争需要,节度使制度行于内地。节度使不仅领兵,又兼任州刺史,兼理民政,成为权势尤重的地方大员。中唐以后,节度使的辖区也称道,节度使总揽数州军、政、民、财之权,不服朝廷之命,传位于子或部下,从而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初地方官制为州、县二级,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地方官制。 宋代最基层的地方政区是县,设知县为其长官。所以称“知”,是因为宋代加强中央集权,多派京官以本官职衔去掌管一县政务,故称“知某县事”。县以上是州,州的行政大官也由中央委派朝臣担任,称“知某州事”,简称“知州”。与州同级的还有设于首都及重要州郡的府,长官为府尹或知府。州之上为路,路大体相当于唐代的道。宋代吸取唐代节度使因诸权集于一身而演为割据势力的教训,每路设置四个机构,分别是掌管军事和民政的经略安抚司,又称“帅司”,长官为经略安抚使;掌管钱粮征收和谷物转运的转运司,又称“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司法、刑狱、监察的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掌管贷放钱谷和茶盐产销专卖的提举常平司,又称“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司。上述四个机构简称“帅、漕、宪、仓”。宋代将地方权力分解,一方面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一方面也造成冗员过多而相互推诿的弊端。

三、元明清地方官制

元代把全国划为10个行省,以行中书省为中央派驻行省的机构,后因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于是行省长官成为地方的高级官员,其官名同中央官称大致相同,称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行省之下为路、府(州) 、县三级,长官分别为总管、知府(知州)、县尹。又在地方三级政区的原有长官外,另设一名达鲁花赤。达鲁花赤在蒙语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或掌印者,照例由蒙古人担任,通常是各地的真正掌权者。

明代地方行政为省、府(州)、县三级。省的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一省之中,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机构,主管民政和财政。同时还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刑狱,以提刑按察使为长官。设都指挥使司,掌管一省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使。三个机构合称“三司”,三权分立,共治一省,以防专权。省下设府,长官为知府。府下设县,长官为知县。明代的州分为两种,一种与府同级,直属布政使司,叫直隶州,下辖县;另一种与县同级,由府统辖,叫散州或属州。其长官都称知州。

清代一级地方政区为省,康熙时全国共18省,至光绪时增至23省。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州、厅) 、县三级。省的最高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一般管辖1至3省,总揽辖区内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又称制军、制宪、制台等。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刑狱,又称抚台、抚军、中丞等。布政使、按察使为督、抚属官,并称“两司”。布政使掌一省财赋,简称藩台、藩司;按察使掌一省司法和监察,别称臬司。乾隆时期又专设分守道、分巡道,带兵备衔,管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的行政长官,叫作道员或道台。府(州)、县一级长官的官称与明朝相同。

第四节 古代官制的特点与官僚的政治人格

中国自秦统一全国至清朝灭亡,王朝帝国体制的延续达2000余年。其间,完备的官僚制度和庞大的官僚体系,对于君主专制集权的运作起了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君主专制集权既赋予古代官制以鲜明的特点,又塑造了官僚的政治人格。

一、文官制度的实施

中国地广人众,主要靠文官体系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对民众的治理,文官体系在历史上曾经担任了重要角色。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不少诸侯国为在列国纷争中增强国力,纷纷改革内政,以建立有效的治理机构,其中官分文武,并依靠文官执行政务已是各国的普遍现象。及至秦朝,文官制度已基本完备。汉朝以降,随着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的实施,使各地受过教育的文士经推荐或考核进入各级政府。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儒者出身的文官始终是官僚队伍的主体。

文官组织的持续运转离不开后备官员,即等待选拔的文士的支持,因此,文官制度对知识分子的导向功能十分明显。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是封建文化的主要占有者,但他们并不愿以文化人自限,不满足于单纯地创造和传播精神文化,而是把参政济世视为人生正途,渴慕在社会舞台上演出治国平天下的活剧。因李陵之祸而遭宫刑的司马迁如是说:“上之不能纳忠效信,有奇策才力之誉,自结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遗补阙,招贤进能,显岩穴之士;外之又不能备行伍,攻城野战,有斩将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以为宗族交游光宠。四者无一遂,苟合取容,无所短长之效,可见于此矣”。① 上、次、外、下四个层面,莫不以入仕参政为目的,司马迁貌似自卑的自我评价,正揭示了“士以求仕”这一一元化的价值取向,知识分子首先要把自己造就成一个官僚,然后才能借助知识,上谏于君,下抚于民,即知识和权力联姻,方能体现人生价值。 本来,知识分子所接受的主要是儒家思想的教育,他们一般都怀着儒家的理想渴望入仕参政,他们既是中国政治史上最活跃的一群人,也是一种对现实政治时时发出批判性声音的制衡力量。美国匹茨堡大学许倬云教授对此有如下的精辟分析:“文官体系在国家与社会的对抗过程中,是主要的抗衡力量,具有特别的功能。又因为文官制度选拔的背后有一大堆社会菁英,他们受过专业训练,等着出仕,但能够出仕者只是其中少数,而未出仕的人仍留在社会的一端,站在儒家意念的立场,监督政府的作为。为了要培养文官制度,中国也同时培养了一大群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带动社会来抗衡国家。”② 事实确是如此,在古代中国,作为文人的士大夫的主体意识在于“羽翰乎教化之声,献酬乎仁义之醇,上以德①《文选》卷41,《报任少卿书》。

② 许倬云《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第4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育君子,下以风于民”,③作为政治家的士大夫的主体意识在于“以天下为己任”,二者相吻不悖,文官制度的实行,则强化了士大夫文人的上述意识。

在中国封建社会,影响国家统一的势力主要是那些以狭隘地域为中心的世袭贵族,以及拥兵自重、割地为王的武装力量,而文官制度造就了一大批脱离狭隘地域,以儒家思想为共同信仰的知识分子。较之于贵族政治或武人政治,文官政治崇尚的是“大一统”理念。产生于春秋末年的大一统思想,从孔子的“一匡天下”、孟子的“定于一”、荀子的“文王载百里,而天下一”、董仲舒的“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一直到清末康有为的“大同世界”,都是一脉相承的。大一统作为一种理性自觉,始终是文官政治的价值取向,因此文官政治有利于国家和政体的统一。其次,儒家强调修身,主张为政以德,要求在以德治国的原则下为官治民,较之于武人政治,文官政治显得较为温和,加之文官大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因而文官政治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尚文”的传统,对于文化的发展是较为有利的。

二、中央集权的强化

中央集权以对帝王的绝对崇拜和无条件服从为依归,它是中国古代官制的基础与内核,也是古代官制嬗递演变的直接动因。

中国自秦始皇称帝至清王朝终结,君主专制政治延续达2000多年之久。从设官分职的角度看,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元代以前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宰相辅君佐政,听命于君而支配百官。明清两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专制,取消了宰相制,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出现上述演变的动因,正是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君主专制的趋于极致。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其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君主独揽最高权力。在全国范围内,君主只有一个,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国家与百姓的命运,系于君主一人。君主的绝对权威依靠礼制、独裁、庞大的官僚机构,以及严密的监察网络得以维系。秦汉以后规定的一整套礼制,强化了君主的威严。在人们的观念中,天地君亲师代表了古代社会的绝对权威,天地是天人体系中的绝对权威,君是政治体系中的绝对权威,亲是宗族体系中的绝对权威,师是学术体系中的绝对权威。而君权天授,家国一体,君权与神权、君统与宗统合而为一,所以在政治

统治方面,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表现在政治权力的行使上,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由君主一人作出制裁,庞大的官僚机构只是驯服于君主的政治工具。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往往会诱发一些人对皇权的觊觎,以致君主专制异化。历史上诸如相权之变、宦官乱政、外戚专权、地方重臣割据等时有发生。为保证绝对权力不发生动摇,构建严密的监察网络被历代君主所重视。监察机构协助君主监督考察百官,充当君主耳目,旨在肃正纲纪,拨邪反正,以巩固君主的绝对权威。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的又一特征是君尊臣卑,君臣关系本质上是主奴关系。唐代韩愈将君与臣的政治定位概括为:“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① 在君临天下的帝王面前,臣只是唯命是从的工具。在官吏的任用上,君主直接掌握任命大权,从将相到地方要员,都由君主任命。君主还有权给任何人以各种勋爵、财产和特权的赏赐,同时也可以随时收回这些赏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都要谨慎地执行君主的决策。君主一方面须有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他处理繁杂的政务,一方面又不能容忍政府机构权势和威严的扩大,所谓“威震主者不畜”。② 当皇权与相权此消彼长时,君主往往采用架空或分权加以调整。汉魏时权力由外朝(常设政府机构)向内朝(近侍官员)的转移,就是为了架空以丞相为首的政府。明清时废除相权,提升六部地位,设内阁与军机处,也是为了通过分权以加强独裁,而内阁与军机处实际成了君主私人的办事机构。

我们还可通过宰相职权的落实,进一步说明“君尊臣卑”的事实。传统相权在法理上应定位于秉承君主信托以主掌国家政务,其职权包括大政方针、皇家事务、民政、军政、财政、外交、立法、司法,以及官员的考课、监督、奖惩等;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包括朝议、谏诤、封驳、奏请、施政等。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皇权至高无上,宰相的自主性和客观性得不到保障。宰相的正确意见,君主未必采纳;宰相直言极谏或封还诏书,君主可以不接受;君主不出诏敕,宰相无权自主实施政务。因此,相权能否生效,不在于法理,而在于能否备受君王的宠信。尽管宰相“位极人臣”,但既定位于“臣”,就须恪守“君尊臣卑”的法则。

三、官僚的政治人格

君尊臣卑的政治背景,模塑出传统官僚的复杂人格。首先是强烈的参政意识① 韩愈《昌黎先生集·原道》。

与企盼知遇意识。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其主流是以经世致用、兴邦治国、教民化俗为己任,在实践上努力追求“立德、立功、立言”。所谓“立功”,是指建功立业,古代作为启蒙读物的儿歌说:“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民间流行的谚语说:“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读书是为科举,科举及第才能打通仕进之路。知识分子发挥自己学识才干的主要途径,就是“货与帝王家”,于是,入世参政的意识从一开始就少有个人奋斗的独立色彩。 其次是自觉的忠君意识。由于君主独尊,权力高度集中,个人以自由意志独立奋斗已无实际意义,只有得到皇帝青睐,才有可能实现自我价值,所谓“尊之则为将,卑之则为虏;抗之则在青云之上,抑之则在深泉之下;用之则为虎,不则用为鼠。”③①从而,臣僚极易养成一种依附性人格,把人生价值与崇高理想都寄托于高高在上的君主。即便像李白这样傲视权贵,具有反抗性格的知识分子,一旦得知君主招其入宫,也要高唱“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显得踌躇满志。事实在于,历史上能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君主毕竟少有,加之奸臣当道,贤者遭弃,以及不少朝代以门第取士,所以当正直文人怀抱济世拯物之志步入仕途时,大都痛苦地发现仕途多舛,举步维艰,桀傲不驯,只能遭谗贬弃,正如李白所述:“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缘于此,中国文化一方面倡导“天下有道”这一理想化的圣王政治,一方面又在忠君的前提下主张“从道不从君”,认为忠臣义士应以道义为准绳。对于君主的失道之举,要仗义谏诤,匡正违失,从而“纳君入礼”。表现在实际的政治斗争上,当君主宠任外戚或宦官,逞威肆志,导致君权异化时,总会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正直臣僚冒死谏诤。由于君尊臣卑的基本前提未变,所以这种抗衡力量尽管体现了一定的主体性,但本质上并未超越君臣的名分。由此不难理解,“精忠报国”的岳飞在庸君前却唯命是从;杨继盛忠言谏君,临刑前却仍死而有憾地吟道:“生平未报恩,留作忠魂补”。①②

再次是主奴意识。西方政治学认为,权利越界是对权利的侵犯,由此引起的冲突是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主要根源。中国传统思想对权利的界定常常是模糊的,尽管官僚体系组织严密,但在实际运作中权力越界比比皆是,上级对下级颐指气使,下级对上级曲意逢迎,奴性十足。鲁迅先生对此“差序格局”有过精辟的分析:“有贵贱,有大小,有上下。自己被人凌虐,但也可以凌虐别人;自己① 东方朔《答客难》。

被人吃,但也可以吃别人。一级一级的驾驭着,不能动弹,也不想动弹了。因为倘一动弹,虽或有利,然而也有弊。我们且看古人的良法美意罢——‘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②③这种一级驾驭一级的政治格局,塑造出传统官僚主子与奴才兼具的人格。即便是品秩不高的基层地方官县令,在官贵民贱的格局下,也有更卑贱的“民”可供驾驭。县令被称为“父母官”,如有德政,叫做“牧民有方”,民只是“牧”的对象。本来,权利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政治环境中,为善或为恶取决于用权者的品质。一般而言,在主子与奴才的双重身分中长于互换者,往往能循着权力的阶梯上行,而耿介不阿、不善曲附奉迎者则极易从权利的阶梯上跌落。例如,东晋的陶渊明因厌恶官场上亦主亦奴双重身份对其自由意志的拘束,“叹曰:‘我岂能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即日解绶去职。”③④唐代高适在封丘县尉任上,难以适应亦主亦奴对其人格的扭曲——“拜迎长官心欲碎,鞭鞑黎庶令人悲”,④⑤遂弃官不就。诚然,权威与服从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古代官僚组织中的权威与服从,既未经民主程序的认定,又模糊了权利的界限,导致权威者和服从者的关系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官僚的政治人格。

关 键 词

职宫 宰相制度 三公 外朝 内朝 尚书制 谏官制度 都察院制 郡守 县令 州牧 刺史 节度使 行中书省 达鲁花赤 总督 巡抚 文官制度 中央集权 官僚体制 政治人格 主奴意识

思考与讨论

1.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经历了哪三个演变阶段?演变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③ 鲁迅《坟·灯下漫笔》。

④ 萧统《陶渊明传》。

2. 何谓“三省六部”?

3. 在中国古代,法理上的相权与实际运作中的相权是否一致?为什么?

4. 监察制度在历代政治生活中曾经起过什么作用?

5. 文官制度的实施对于古代知识分子有什么影响?

6. 文官制度与贵族政治、武人政治相比,其特点是什么?

7. 中央集权下的官僚体制有什么显著特征?

8. 试析传统官僚的政治人格。

参考文献

1. 《历代职官沿革史》 陈茂同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2. 《中国制度史》 吕思勉著,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

3.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王亚南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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