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很多交通事故伤者的疑问,一些伤者也相互流传着“早一点做鉴定,鉴定的级别高一些”这样的“经验”。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指出伤残鉴定的时机是治疗终结,也就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那么这意味不同的损伤,不同的康复情况,每个人都可能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之所以一些伤者认为“早做鉴定级别高”是由于鉴定时间距离受伤越近,通车复的程度越差,伤者患部的各项功能指标距离正常值越远,因此看起来损伤的后果更严重。其实,对于有经验的正直法医而言,早鉴定或者晚鉴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在此,对于一味追求早鉴定的伤者也有必要提示几个关联性的问题。

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指出误工期最长截至定残前一日,此后的劳动能力下降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补偿给伤者。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统一考虑。

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定残以后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合理性风险。

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医疗活动。说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以说治疗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了,但肯定不能终止治疗,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活动还要继续且有可能伴随终生。但对于其他的常见损伤,例如骨折、挫伤,伤残鉴定后哪些医疗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就可能引发争议。

伤残鉴定后,由于继续医疗而实际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

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伤者受伤一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又对伤处进行了多次复杂的大手术,最终由于手术感染引发了骨髓炎并诱发骨癌,他后来的身体状态显然比鉴定时差很多。这时要重启鉴定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又引起种种矛盾和争议。

所以,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还是应当谨慎把握,不要为了追求“高等级”而武断的

开展鉴定,要斟酌此举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很多交通事故伤者的疑问,一些伤者也相互流传着“早一点做鉴定,鉴定的级别高一些”这样的“经验”。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指出伤残鉴定的时机是治疗终结,也就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那么这意味不同的损伤,不同的康复情况,每个人都可能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之所以一些伤者认为“早做鉴定级别高”是由于鉴定时间距离受伤越近,通车复的程度越差,伤者患部的各项功能指标距离正常值越远,因此看起来损伤的后果更严重。其实,对于有经验的正直法医而言,早鉴定或者晚鉴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在此,对于一味追求早鉴定的伤者也有必要提示几个关联性的问题。

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指出误工期最长截至定残前一日,此后的劳动能力下降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补偿给伤者。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统一考虑。

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定残以后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合理性风险。

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医疗活动。说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以说治疗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了,但肯定不能终止治疗,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活动还要继续且有可能伴随终生。但对于其他的常见损伤,例如骨折、挫伤,伤残鉴定后哪些医疗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就可能引发争议。

伤残鉴定后,由于继续医疗而实际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

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伤者受伤一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又对伤处进行了多次复杂的大手术,最终由于手术感染引发了骨髓炎并诱发骨癌,他后来的身体状态显然比鉴定时差很多。这时要重启鉴定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又引起种种矛盾和争议。

所以,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还是应当谨慎把握,不要为了追求“高等级”而武断的

开展鉴定,要斟酌此举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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