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
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的系统。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是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代码;随后6位为金融机构代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
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
第五条 银行收到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六条 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
报”。
第七条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4.1)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4.2),交收汇银行。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八条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
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
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附件4.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附件4.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
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4.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第二联 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 对私
结算方式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
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 余款金额:________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填表说明
1.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
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
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
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
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
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
用。
14.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
代码根据涉外收入申报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16.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则在相应的选项打“√”。
18.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
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19.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
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20.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
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1.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
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22.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
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并填写余款金额。
2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4.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
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5.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6.填报人电话: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7.收款人签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
28.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9.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30.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4.2: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 款 人 名 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结汇汇率: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收汇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是 □ 否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填表说明
1.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
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
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
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
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
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4.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5.境内收汇类型: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16.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17.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
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18.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
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19.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
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20.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1.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
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2.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3.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24.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25.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6.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27.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4.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 对私 结算方式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
收账/结汇日期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4.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收账/结汇日期
结汇汇率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
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的系统。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是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代码;随后6位为金融机构代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
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
第五条 银行收到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六条 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
报”。
第七条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4.1)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4.2),交收汇银行。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八条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
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
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附件4.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附件4.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
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4.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第二联 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 对私
结算方式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
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 余款金额:________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填表说明
1. 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
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
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
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
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
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
用。
14.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
代码根据涉外收入申报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16.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则在相应的选项打“√”。
18.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
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19.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
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20.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
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1.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
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22.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
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并填写余款金额。
2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4.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
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5.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6.填报人电话: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7.收款人签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
28.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9.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30.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4.2: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 款 人 名 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结汇汇率: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收汇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是 □ 否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填表说明
1.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
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
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
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
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
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4.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5.境内收汇类型: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
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16.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17.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
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18.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
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19.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
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20.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1.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
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2.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3.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24.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25.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6.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27.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件4.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 对私 结算方式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
收账/结汇日期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4.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收账/结汇日期
结汇汇率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金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