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电梯采购合同

[适用范围:1、项目类型:电梯采购;2、包干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范本 版 号〕

购货方(甲 方): 供货方(乙 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含义:

1.1. 合同:是指为实施本项目,购货方和供货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协议,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专用条款:是指结合具体项目,除通用条款外,经购货方和供货方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

1.3. 购货方(简称甲方):专用条款约定的电梯采购且具有支付货物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

1.5.

1.6.

1.7. 供货方(简称乙方):专用条款约定的具有供货能力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总包单位:本工程所在项目的土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本项目: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电梯的供货。 供货周期:专用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

供货天数。

1.8.

1.9.

1.10. 开始供货日期:专用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供货开始日期。 本合同“日”或“天”:除非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或“日历天”。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设计、供货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

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12. 财务决算:在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付应收

款项的总结。

1.13. 甲方损失:本合同所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甲

方直接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损失(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行政处罚损失等)、甲方为追偿损失或应对第三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或开支等。

2.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如有相同文件则以签订时间靠后的优先):

2.1.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及双方约定的有关洽

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该等具有解释效力的文件,须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参会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方为有效);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编制总说明、清单单价及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施工图纸; 经甲方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书面文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供货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办法解决。 2.2.

2.3. 乙方对上述本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文件

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3.

3.1. 超付条款 甲乙双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及结算完毕后,根据结算初审结果或甲方审核结果确

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部分,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逾期退还甲方按当期银行流动资金最高贷款利息计息。

4.

4.1. 结算流程及时间: 结算流程: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在项目内部验收完之日起1个

月之内报送结算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包括甲方确认的甲供材料进场验收表(格式详见附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且完整的资料(相关资料质量要求见附件),以便办理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和付款,由此引起结算

及付款延期由乙方负责。若验收合格之后6个月内,乙方未报送或未完整报送结算资料,则视为乙方放弃办理结算,甲方有权不再支付结算款。

4.2. 结算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0日(双方在此过程中因

消除歧义而延误的时间除外)内办理完结算。另,甲乙双方在办理完财务决算的半年内,若甲方有证据证明决算结果有不实之处,乙方同意按双方核实后的费用从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在核实后的15个日历天内另行补交。

4.3. 甲方对乙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对乙

供材料、设备质量责任的免除。如甲方确认,乙供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5.1. 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 本项目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颁发

的现行相关电梯生产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如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

5.2. 乙方供货到现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

明文件,否则甲方不予验货,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电梯的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需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各项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及地方政府相关制度及条文规定。 5.3. 5.3.1.

5.3.2.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

应满足以下要求:

5.3.2.1.

5.3.2.2.

5.3.2.3.

5.3.2.4.

5.3.2.5.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要求; 本合同的要求; 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

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5.3.3. 乙方提供的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彩色样本有关型号、规格及样式的要求,如有不同,

乙方应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5.4.

5.5. 乙方所供电梯及主要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附件中的规定。 产品质量验收以项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结论为准,同时必须满足本合同约

定。

5.6. 在验收时,如乙方未到场,甲方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甲方进

行验收的,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

6.

6.1. 运输、包装及标识 乙方交付的所有电梯应具有适合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震、防锈、防粗暴装

卸并方便堆放和使用的包装,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合同要求,导致电梯破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更换、等价赔偿等责任。

6.2. 乙方交付的所有电梯均需有商品标识、出厂标识以及其它可以表明电梯产品特征

的相关标识。

7.

7.1.

7.2. 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详见专用条款。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当下列情况之一在保修期内发生时,则保修期应延长,延长保修期限同本合同约

定的保修期限一致。延长保修期限从质量缺陷被修缮处理完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之次日起算。

7.2.1.

7.2.2.

7.2.3. 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十以及以上; 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 质量缺陷:是指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

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7.3.

7.3.1. 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缺陷乙方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缮处理,并承担由

此给甲方和住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7.3.2. 保修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

本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使住户满意。

7.3.3. 质量保修期内非乙方原因或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仅计算材料成本,不收取人工费。

7.3.4. 维修联系人:乙方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

时畅通,甲方仅以电话通知乙方联系人。如在保修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甲方的通知,乙方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7.4. 维修时间:

7.4.1.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响应,

并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

7.4.2.

7.4.3.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维修费用:因乙方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

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涉及的维修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存留于甲方处的质保金如有不足的,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7.5. 代维修: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由

此发生的维修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5.1. 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在维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

不力;

7.5.2.

7.5.3.

7.5.4.

7.5.5. 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完成维修工作; 使用不合格维修材料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或维修质量未达到保修质量标准; 不履行对甲方的承诺;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

代维修费用:是指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约定,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7.6. 7.6.1.

7.6.2. 损失:是指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第三方所造成

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6.3. 若乙方参与,则由甲方、乙方、代维修方三方共同确认;若乙方不参加,则由甲

方及代维修方共同确认,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7.6.4.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支付: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费用及损

失,同时,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及损失的20%作为违约金,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7. 对于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

先自行安排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及时告知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

8.1. 运输、保管及风险责任: 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再另行计取,且运输风

险由乙方承担。

8.2. 交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专门的成品、本成品保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中

的约定),经甲方确认后实施,乙方未按照甲方确认的成品保护措施实施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8.3. 乙方应注意保护甲方的已完成品、半成品。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已完成品、半

成品的损坏或污染,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恢复而通过甲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且乙方应按照 元/日赔偿甲方工期损失。

8.4. 甲乙双方办理电梯交接手续之前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保管均由乙方负责,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9.

9.1.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时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金额详见专用条款。若未按约定期限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缴纳款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担保期限为自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严格依照本合

同约定履行完毕且本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14天止。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甲方即可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担保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即可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

金并解除本合同:

9.3.1.

9.3.2.

9.3.3.

9.3.4. 乙方伪造或变造相关合同文件的; 乙方拒不履行全部或任意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所供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规定

处理的;

9.3.5.

9.3.6. 供货过程中,工期严重滞后,经甲方要求,未做出明显改善的; 乙方拒不履行其他合同条款或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相关承诺的。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 。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甲方代表有权委托甲方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其部分权利,该委托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1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验收;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的有效投诉;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工程的配合。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

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排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10.7. 若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或分项供货,经通知乙方后,乙方

仍不能按期供货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并视情况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包干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0.8.

11.

11.1. 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即视为乙方同意。

11.2.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及质量标准供货,包括向甲方提供电气原理图、安装接

线图、操作维修手册、电梯使用说明书等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图纸,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技术符合性负责。

11.3. 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核实井道、机房等相关土建参数,在收到甲方电梯设

备到场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现场实际参数的电梯设备运至甲方事先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装卸。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总包无法提供垂直运输,则由乙方自行解决垂直运输问题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

11.4. 每批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提出报验申请进行现场检验。检

验中如发现设备质量、规格、数量等与约定不符时,乙方须立即进行补救,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该批次货款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检验,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并对缺件、质量不合格、货物损坏等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如因上述原因而影响调试及工期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5.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用工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

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承担乙方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出现的乙方自身人员以及因乙方人员造成的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第三者的安全事故、人员损伤及其他包括财产在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费用。

11.6.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机房配置图组织土建施工,乙方必须委派技术员到甲方现场

指导施工,及时到现场核查土建资料,并向甲方提供井道布置图及建筑、结构专业所需的完整技术条件。乙方应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土建井道尺寸、门洞尺寸、预留孔洞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11.7. 乙方应自行处理与其员工、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不得由此影响甲方的利

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11.8.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总包单位或其他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

要求交纳除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示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受到甲方人员或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无故刁难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相关情况,并就此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甲方受理有效投诉后,将积极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否则甲方将视为无效投诉,投诉不予受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9. 在甲方在销售、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和人员支持,主动

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11.10.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否则由此造成的甲

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1. 因乙方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的事故、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

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12.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程和现场管理规定,若在

施工现场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乙方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第三方及其自身造成的所有法律、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3. 乙方负责本工程现场内由乙方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每批次供货完毕

后,清理所有由于乙方所产生的垃圾及机械等,如乙方不及时清运,甲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价款中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11.14. 乙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违约及索赔:

12.1.

12.2. 付款延期违约及进度违约详见专用条款。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或者改正违约行为。因违约方的前述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 质量违约:凡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包括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参数)不符合

要求或经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工期不予延缓,同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相同种类设备材料乙方更换一次后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4. 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5. 乙方负责管理现场人员,若发生闹事、群体事件或其他影响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正

常工作生活或影响甲方工作场所秩序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处理该等事件支付的费用等全部损失。

12.6. 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逾期达五日仍未符合

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上述情况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乙方还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12.7. 乙方知悉并了解甲方的交房日期,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项目不能达到交付条件

而逾期交房的,或引发业主纠纷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对项目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已清楚知悉甲方对项目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的标准,且清楚项目规模及买受人数量),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12.8.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负责赔偿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

方存于甲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2.9.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若设备已到甲方场地,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

期限内自费将设备运离甲方场地,逾期按 1000.00元/日收取场地使用费,且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设备运离甲方场地,运输费用及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以上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3.

13.1.

13.1.1.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承诺: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清楚商业贿赂的定义,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取或提供物质性、非物质性的

利益,谋取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

13.1.2. 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商业贿赂及其他相关

事宜的规定。

13.1.3. 13.1.4. 严格执行本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3.1.5. 双方均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3.1.6.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有向对方监察审计单位举报的义务。

13.1.7.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13.1.8. 负有配合对方审计、廉洁检查或商业贿赂检查的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相关审

计、检查人员,不得隐瞒。

13.2.

13.2.1. 禁止行为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3.2.1.1. 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支付卡和贵重

物品,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公司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要求乙方为其本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或提供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13.2.1.2. 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旅游、、健身等娱乐活动;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

对公正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活动;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3.2.1.3. 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要求或接受乙方对其配偶及子女

的工作安排;要求或接受乙方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13.2.1.4.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承包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13.2.1.5. 指定乙方在其亲属、朋友处采购工程物资和设备,本人及亲友购买的车辆、机械

设备安排在乙方项目从事营利活动;

13.2.1.6.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乙方。 13.2.2.

乙方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3.2.2.1. 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13.2.2.2. 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3.2.2.3. 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13.2.2.4. 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3.2.2.5. 主动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禁止从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或好

处;

13.2.2.6. 包庇隐瞒甲方工作人员索要利益或好处,或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禁止事项的行为。

13.3.

13.3.1.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从事禁止行为,主动或被动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禁止的利益或好处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永久性取消乙方合作资格。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因该等行为谋取的利益、为履行与乙方的本合同支付的费用,以及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事务的费用、调查和处理该等事件支付的费用等。

13.3.2.

若乙方不主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约行为,或不配合甲方审计、检查工作,隐瞒或虚报有关事实的,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查实以甲方调查情况、甲方工作人员(包括非相关工作人员)指认为准。

13.4.

13.4.1.

其他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本反商业贿赂条款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终止或失效或解除后,不影响本反商业贿赂条款效力,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举报、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13.4.2.

甲方举报电话为:风险管理中心刘先生,[1**********],028-82821818-6473,甲

方举报邮箱为:[email protected],乙方举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14. 14.1. 14.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5. 15.1.

送达条款:

乙方的通邮地址详见专用条款,乙方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通邮地址,能接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在书面通知到达之前,按照原地址发出的通知仍为有效通知)。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为准。

15.2.

凡以专人送交的,以抵达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签收或留置日期为送达日。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乙方的通邮地址在四川省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三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乙方在四川省外中国境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五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

15.3.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及联系传真号码详见专用条款,乙方应保证上述话机,传真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15.4.

甲方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乙方。

16. 16.1.

争议: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合同生效及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约定单方解除权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因本合同未约定的事由或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18.

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9. 19.1. 19.2. 20. 21. 21.1. 21.2. 21.3.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电梯供货 供货地点: 承包范围: 各方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2.

电梯:采购电梯品牌为_______,型号为_____ ,电梯金额、数量详见附件 ;电梯设备配置详见附件_____ ;电梯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3.

培训: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____培训, 培训人员为 名,具体培训内容、范围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4.

维护保养:乙方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负责甲方(项目名称) 项目电梯的安装及维护保养工作。

25.

乙方在电梯正式排产前,需将电梯设计图纸报甲方技术负责人 签字确认,若设计图纸未经甲方确认即安排生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26.1.

工期:

供货日期:在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的电梯供货通知后的 个日历天内供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实际完成供货的时间应以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的时间为准。乙方系在充分了解工程情况、供货数量等一切与供货有关之因素,并充分判断工作量及认可现场满足所有供货条件等事项后约定的本条之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延长阶段性工期、竣工时间的抗辩及主张。

26.2.

如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需要换货、补送的,以换货、补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以甲方验货并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到货日期。因换货、补送而延误的工期,甲方不予顺延。

26.3.

乙方在发生工期延误情况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该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愿免费采取必要措施补救而无需延长工期,并承担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26.4.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供货进度计划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27. 27.1.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其中电梯设备暂定总价为¥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设备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为¥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承包方式为综合包干单价,各项综合包干单价详见附件。

27.1.1.

综合包干单价是指乙方实施本合同承包内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设备运输及保险费、运输损耗、设备上下车费、二次转运费、保险费、材料费(含辅材及材料损耗)、进口设备关税、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本工

程备案及办理质监验收等相关手续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在报价及签订本合同时,已在上述包干单价中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及相关政策、时间影响等风险因素,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调增综合包干单价。

27.2. 27.3.

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合理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28. 28.1.

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提供账号及相关证单资料需准确、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28.3.

乙方开户行: 帐号: 每次付款时间届至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付款流程提交相关付款证单、等额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合法建安发票,在结算办理完成后申请结算付款时乙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包括质保金金额在内,甲方在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以上资料未提交齐全而造成甲方付款延期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或迟延供货或损坏已完成工作。

28.4.

甲方对乙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对乙供材料、设备质量责任的免除。如甲方确认,乙供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8.5.

28.5.1.

支付比例: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供货数量进行排产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电梯设备总价款的 %。其中 %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28.5.2.

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的设备总价款的 %作为提货款,支付设备提货款的同时全额支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的运输费。

28.5.3.

甲方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且经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后14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余款即该批次设备总价款的 %。

29. 29.1.

质保金及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结算总价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两年届满以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工程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经甲方签字认可之后1个月内将工程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质保金不计利息。如甲方按合同约定需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则甲方在扣除后退还乙方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

29.2.

本合同所涉及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在质量保修期内,主要部件修理或替换后,其更换部件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从修理或替换完毕重新投入使用时间起计 年时效。

30. 30.1.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缴纳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元整)。

31. 31.1.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合同价款,逾期30天仍未支付乙方费用的,自第31天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

31.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供货,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1.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1.4.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推论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实施,否则,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31.5.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乙方电梯配件品牌、产地及规格、型号发生变更(包括电子类配件升级换代),乙方应在发货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31.6.

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1.6.1.

延期交货或导致工程延期累计达5天的(本条所指的工期是指合同中或甲方确定的任何时间控制点);

31.6.2.

不能按合同要求确保货物质量,对甲方的整改要求在三日内未实施或经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

31.6.3. 31.6.4. 31.6.5. 31.6.6. 31.6.7. 31.6.8.

出现三次以上违反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1.4条约定发出的指令的情况 放弃供货或表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被甲方认为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拒绝、迟延履行本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经合理推断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31.6.9.

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妨害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送达

乙方的通邮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 ,联系传真号码为 。

32. 32.1.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专用条款附件:

附件1:本工程电梯包干单价表(略)

附件2:本工程电梯主要设备清单一览表(略) 附件3:本工程技术要求(略) 附件4:本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5:本工程电梯售后服务承诺书(略) 甲供材料(设备)结算申请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本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1、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及其安全使用,确保贵公司开发建设

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监督检查。

2、 我公司完全具备生产或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的资格和能力,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质

量、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该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监督检查。

3、 供应、制作或安装于贵公司工程项目上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没有缺陷。该项声明在产品交货或安装于工程之上之后仍然有效,且不得因贵公司接受该产品以及支付该产品价款而失效。在国家或行业确认的产品质量使用寿命期限内,我公司对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财物、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 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和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情况,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并在供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合法证明以及产品安全使用说明。

5、 已建立产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急及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保证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或

存在安全隐患时,将主动或按贵公司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贵公司及客户利益。

6、 为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提供良好、周到的售后服务,严格遵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及合同约定迅速处理贵公司客户投诉并积极消除影响。

7、 若因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我公司将承担由此给贵公司

造成的客户索赔、声誉影响等全部损失。

附件5:

甲供材料(设备)结算申请表

(项目名称)电梯采购合同

[适用范围:1、项目类型:电梯采购;2、包干方式:综合单价包干]

〔范本 版 号〕

购货方(甲 方): 供货方(乙 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含义:

1.1. 合同:是指为实施本项目,购货方和供货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协议,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专用条款:是指结合具体项目,除通用条款外,经购货方和供货方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

1.3. 购货方(简称甲方):专用条款约定的电梯采购且具有支付货物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

1.5.

1.6.

1.7. 供货方(简称乙方):专用条款约定的具有供货能力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总包单位:本工程所在项目的土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本项目: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电梯的供货。 供货周期:专用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

供货天数。

1.8.

1.9.

1.10. 开始供货日期:专用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供货开始日期。 本合同“日”或“天”:除非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或“日历天”。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设计、供货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

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12. 财务决算:在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付应收

款项的总结。

1.13. 甲方损失:本合同所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甲

方直接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损失(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行政处罚损失等)、甲方为追偿损失或应对第三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或开支等。

2.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如有相同文件则以签订时间靠后的优先):

2.1.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及双方约定的有关洽

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该等具有解释效力的文件,须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参会人员签字或乙方盖章方为有效);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编制总说明、清单单价及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施工图纸; 经甲方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书面文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供货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办法解决。 2.2.

2.3. 乙方对上述本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文件

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3.

3.1. 超付条款 甲乙双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及结算完毕后,根据结算初审结果或甲方审核结果确

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部分,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逾期退还甲方按当期银行流动资金最高贷款利息计息。

4.

4.1. 结算流程及时间: 结算流程: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在项目内部验收完之日起1个

月之内报送结算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包括甲方确认的甲供材料进场验收表(格式详见附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且完整的资料(相关资料质量要求见附件),以便办理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和付款,由此引起结算

及付款延期由乙方负责。若验收合格之后6个月内,乙方未报送或未完整报送结算资料,则视为乙方放弃办理结算,甲方有权不再支付结算款。

4.2. 结算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0日(双方在此过程中因

消除歧义而延误的时间除外)内办理完结算。另,甲乙双方在办理完财务决算的半年内,若甲方有证据证明决算结果有不实之处,乙方同意按双方核实后的费用从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在核实后的15个日历天内另行补交。

4.3. 甲方对乙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对乙

供材料、设备质量责任的免除。如甲方确认,乙供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5.1. 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 本项目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颁发

的现行相关电梯生产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如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

5.2. 乙方供货到现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

明文件,否则甲方不予验货,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电梯的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需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各项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及地方政府相关制度及条文规定。 5.3. 5.3.1.

5.3.2.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

应满足以下要求:

5.3.2.1.

5.3.2.2.

5.3.2.3.

5.3.2.4.

5.3.2.5.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要求; 本合同的要求; 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

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5.3.3. 乙方提供的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彩色样本有关型号、规格及样式的要求,如有不同,

乙方应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5.4.

5.5. 乙方所供电梯及主要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附件中的规定。 产品质量验收以项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结论为准,同时必须满足本合同约

定。

5.6. 在验收时,如乙方未到场,甲方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甲方进

行验收的,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

6.

6.1. 运输、包装及标识 乙方交付的所有电梯应具有适合运输、多次搬运、防潮、防震、防锈、防粗暴装

卸并方便堆放和使用的包装,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合同要求,导致电梯破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更换、等价赔偿等责任。

6.2. 乙方交付的所有电梯均需有商品标识、出厂标识以及其它可以表明电梯产品特征

的相关标识。

7.

7.1.

7.2. 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详见专用条款。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当下列情况之一在保修期内发生时,则保修期应延长,延长保修期限同本合同约

定的保修期限一致。延长保修期限从质量缺陷被修缮处理完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之次日起算。

7.2.1.

7.2.2.

7.2.3. 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十以及以上; 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 质量缺陷:是指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

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7.3.

7.3.1. 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缺陷乙方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缮处理,并承担由

此给甲方和住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7.3.2. 保修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

本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使住户满意。

7.3.3. 质量保修期内非乙方原因或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仅计算材料成本,不收取人工费。

7.3.4. 维修联系人:乙方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

时畅通,甲方仅以电话通知乙方联系人。如在保修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甲方的通知,乙方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7.4. 维修时间:

7.4.1.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响应,

并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

7.4.2.

7.4.3.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维修费用:因乙方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

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涉及的维修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存留于甲方处的质保金如有不足的,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7.5. 代维修: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由

此发生的维修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5.1. 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在维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

不力;

7.5.2.

7.5.3.

7.5.4.

7.5.5. 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完成维修工作; 使用不合格维修材料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或维修质量未达到保修质量标准; 不履行对甲方的承诺;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

代维修费用:是指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约定,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7.6. 7.6.1.

7.6.2. 损失:是指乙方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第三方所造成

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6.3. 若乙方参与,则由甲方、乙方、代维修方三方共同确认;若乙方不参加,则由甲

方及代维修方共同确认,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7.6.4. 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支付: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费用及损

失,同时,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代维修及损失的20%作为违约金,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7. 对于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

先自行安排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及时告知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

8.1. 运输、保管及风险责任: 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再另行计取,且运输风

险由乙方承担。

8.2. 交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专门的成品、本成品保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中

的约定),经甲方确认后实施,乙方未按照甲方确认的成品保护措施实施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8.3. 乙方应注意保护甲方的已完成品、半成品。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已完成品、半

成品的损坏或污染,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其恢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恢复而通过甲方另行组织恢复的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且乙方应按照 元/日赔偿甲方工期损失。

8.4. 甲乙双方办理电梯交接手续之前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保管均由乙方负责,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9.

9.1.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时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金额详见专用条款。若未按约定期限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缴纳款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担保期限为自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严格依照本合

同约定履行完毕且本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14天止。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甲方即可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担保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即可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

金并解除本合同:

9.3.1.

9.3.2.

9.3.3.

9.3.4. 乙方伪造或变造相关合同文件的; 乙方拒不履行全部或任意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所供货物达不到验收标准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规定

处理的;

9.3.5.

9.3.6. 供货过程中,工期严重滞后,经甲方要求,未做出明显改善的; 乙方拒不履行其他合同条款或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相关承诺的。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 。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甲方代表有权委托甲方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其部分权利,该委托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1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验收;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的有效投诉;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工程的配合。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

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排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10.7. 若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或分项供货,经通知乙方后,乙方

仍不能按期供货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并视情况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包干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0.8.

11.

11.1. 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即视为乙方同意。

11.2.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期及质量标准供货,包括向甲方提供电气原理图、安装接

线图、操作维修手册、电梯使用说明书等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图纸,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技术符合性负责。

11.3. 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核实井道、机房等相关土建参数,在收到甲方电梯设

备到场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符合合同约定、现场实际参数的电梯设备运至甲方事先指定的地点,并负责装卸。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场,总包无法提供垂直运输,则由乙方自行解决垂直运输问题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

11.4. 每批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须向甲方及监理提出报验申请进行现场检验。检

验中如发现设备质量、规格、数量等与约定不符时,乙方须立即进行补救,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该批次货款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未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检验,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并对缺件、质量不合格、货物损坏等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如因上述原因而影响调试及工期进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5.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用工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

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承担乙方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出现的乙方自身人员以及因乙方人员造成的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第三者的安全事故、人员损伤及其他包括财产在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费用。

11.6.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机房配置图组织土建施工,乙方必须委派技术员到甲方现场

指导施工,及时到现场核查土建资料,并向甲方提供井道布置图及建筑、结构专业所需的完整技术条件。乙方应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土建井道尺寸、门洞尺寸、预留孔洞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11.7. 乙方应自行处理与其员工、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不得由此影响甲方的利

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11.8.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总包单位或其他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

要求交纳除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示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受到甲方人员或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无故刁难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相关情况,并就此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甲方受理有效投诉后,将积极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否则甲方将视为无效投诉,投诉不予受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9. 在甲方在销售、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和人员支持,主动

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11.10.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否则由此造成的甲

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1. 因乙方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的事故、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

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12.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程和现场管理规定,若在

施工现场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乙方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第三方及其自身造成的所有法律、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3. 乙方负责本工程现场内由乙方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每批次供货完毕

后,清理所有由于乙方所产生的垃圾及机械等,如乙方不及时清运,甲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价款中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11.14. 乙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违约及索赔:

12.1.

12.2. 付款延期违约及进度违约详见专用条款。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或者改正违约行为。因违约方的前述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 质量违约:凡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包括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参数)不符合

要求或经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工期不予延缓,同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相同种类设备材料乙方更换一次后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4. 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5. 乙方负责管理现场人员,若发生闹事、群体事件或其他影响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正

常工作生活或影响甲方工作场所秩序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处理该等事件支付的费用等全部损失。

12.6. 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逾期达五日仍未符合

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上述情况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双倍赔偿,乙方还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12.7. 乙方知悉并了解甲方的交房日期,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项目不能达到交付条件

而逾期交房的,或引发业主纠纷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对项目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已清楚知悉甲方对项目买受人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的标准,且清楚项目规模及买受人数量),并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12.8.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负责赔偿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

方存于甲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2.9.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若设备已到甲方场地,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

期限内自费将设备运离甲方场地,逾期按 1000.00元/日收取场地使用费,且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设备运离甲方场地,运输费用及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以上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3.

13.1.

13.1.1.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承诺: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清楚商业贿赂的定义,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取或提供物质性、非物质性的

利益,谋取商业机会或其他利益。

13.1.2. 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商业贿赂及其他相关

事宜的规定。

13.1.3. 13.1.4. 严格执行本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3.1.5. 双方均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3.1.6.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有向对方监察审计单位举报的义务。

13.1.7.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13.1.8. 负有配合对方审计、廉洁检查或商业贿赂检查的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相关审

计、检查人员,不得隐瞒。

13.2.

13.2.1. 禁止行为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3.2.1.1. 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支付卡和贵重

物品,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公司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要求乙方为其本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或提供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13.2.1.2. 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旅游、、健身等娱乐活动;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

对公正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活动;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3.2.1.3. 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要求或接受乙方对其配偶及子女

的工作安排;要求或接受乙方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13.2.1.4.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承包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13.2.1.5. 指定乙方在其亲属、朋友处采购工程物资和设备,本人及亲友购买的车辆、机械

设备安排在乙方项目从事营利活动;

13.2.1.6.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乙方。 13.2.2.

乙方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3.2.2.1. 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13.2.2.2. 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3.2.2.3. 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13.2.2.4. 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3.2.2.5. 主动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禁止从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或好

处;

13.2.2.6. 包庇隐瞒甲方工作人员索要利益或好处,或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禁止事项的行为。

13.3.

13.3.1.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从事禁止行为,主动或被动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禁止的利益或好处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永久性取消乙方合作资格。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因该等行为谋取的利益、为履行与乙方的本合同支付的费用,以及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事务的费用、调查和处理该等事件支付的费用等。

13.3.2.

若乙方不主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约行为,或不配合甲方审计、检查工作,隐瞒或虚报有关事实的,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查实以甲方调查情况、甲方工作人员(包括非相关工作人员)指认为准。

13.4.

13.4.1.

其他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本反商业贿赂条款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终止或失效或解除后,不影响本反商业贿赂条款效力,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举报、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13.4.2.

甲方举报电话为:风险管理中心刘先生,[1**********],028-82821818-6473,甲

方举报邮箱为:[email protected],乙方举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14. 14.1. 14.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5. 15.1.

送达条款:

乙方的通邮地址详见专用条款,乙方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通邮地址,能接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在书面通知到达之前,按照原地址发出的通知仍为有效通知)。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为准。

15.2.

凡以专人送交的,以抵达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签收或留置日期为送达日。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乙方的通邮地址在四川省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三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乙方在四川省外中国境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五日的(以邮戳当日为准),视为送达。

15.3.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及联系传真号码详见专用条款,乙方应保证上述话机,传真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15.4.

甲方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乙方。

16. 16.1.

争议: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合同生效及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约定单方解除权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因本合同未约定的事由或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18.

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19. 19.1. 19.2. 20. 21. 21.1. 21.2. 21.3.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电梯供货 供货地点: 承包范围: 各方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2.

电梯:采购电梯品牌为_______,型号为_____ ,电梯金额、数量详见附件 ;电梯设备配置详见附件_____ ;电梯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3.

培训: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____培训, 培训人员为 名,具体培训内容、范围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4.

维护保养:乙方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负责甲方(项目名称) 项目电梯的安装及维护保养工作。

25.

乙方在电梯正式排产前,需将电梯设计图纸报甲方技术负责人 签字确认,若设计图纸未经甲方确认即安排生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26.1.

工期:

供货日期:在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的电梯供货通知后的 个日历天内供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实际完成供货的时间应以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的时间为准。乙方系在充分了解工程情况、供货数量等一切与供货有关之因素,并充分判断工作量及认可现场满足所有供货条件等事项后约定的本条之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延长阶段性工期、竣工时间的抗辩及主张。

26.2.

如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需要换货、补送的,以换货、补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以甲方验货并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到货日期。因换货、补送而延误的工期,甲方不予顺延。

26.3.

乙方在发生工期延误情况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该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愿免费采取必要措施补救而无需延长工期,并承担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26.4.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供货进度计划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27. 27.1.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其中电梯设备暂定总价为¥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设备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为¥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承包方式为综合包干单价,各项综合包干单价详见附件。

27.1.1.

综合包干单价是指乙方实施本合同承包内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设备运输及保险费、运输损耗、设备上下车费、二次转运费、保险费、材料费(含辅材及材料损耗)、进口设备关税、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本工

程备案及办理质监验收等相关手续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在报价及签订本合同时,已在上述包干单价中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及相关政策、时间影响等风险因素,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调增综合包干单价。

27.2. 27.3.

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合理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28. 28.1.

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提供账号及相关证单资料需准确、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28.3.

乙方开户行: 帐号: 每次付款时间届至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付款流程提交相关付款证单、等额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合法建安发票,在结算办理完成后申请结算付款时乙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包括质保金金额在内,甲方在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以上资料未提交齐全而造成甲方付款延期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或迟延供货或损坏已完成工作。

28.4.

甲方对乙供材料、设备的验收、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对乙供材料、设备质量责任的免除。如甲方确认,乙供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8.5.

28.5.1.

支付比例: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供货数量进行排产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电梯设备总价款的 %。其中 %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28.5.2.

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的设备总价款的 %作为提货款,支付设备提货款的同时全额支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的运输费。

28.5.3.

甲方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且经甲方结算审核完成后14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所订货电梯余款即该批次设备总价款的 %。

29. 29.1.

质保金及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结算总价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两年届满以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工程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经甲方签字认可之后1个月内将工程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质保金不计利息。如甲方按合同约定需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则甲方在扣除后退还乙方剩余部分的质量保证金。

29.2.

本合同所涉及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在质量保修期内,主要部件修理或替换后,其更换部件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从修理或替换完毕重新投入使用时间起计 年时效。

30. 30.1.

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缴纳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元整)。

31. 31.1.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合同价款,逾期30天仍未支付乙方费用的,自第31天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

31.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供货,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1.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1.4.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推论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实施,否则,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31.5.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若乙方电梯配件品牌、产地及规格、型号发生变更(包括电子类配件升级换代),乙方应在发货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31.6.

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1.6.1.

延期交货或导致工程延期累计达5天的(本条所指的工期是指合同中或甲方确定的任何时间控制点);

31.6.2.

不能按合同要求确保货物质量,对甲方的整改要求在三日内未实施或经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

31.6.3. 31.6.4. 31.6.5. 31.6.6. 31.6.7. 31.6.8.

出现三次以上违反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1.4条约定发出的指令的情况 放弃供货或表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被甲方认为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拒绝、迟延履行本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经合理推断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31.6.9.

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妨害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送达

乙方的通邮地址为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 ,联系传真号码为 。

32. 32.1.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专用条款附件:

附件1:本工程电梯包干单价表(略)

附件2:本工程电梯主要设备清单一览表(略) 附件3:本工程技术要求(略) 附件4:本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5:本工程电梯售后服务承诺书(略) 甲供材料(设备)结算申请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本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1、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及其安全使用,确保贵公司开发建设

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监督检查。

2、 我公司完全具备生产或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的资格和能力,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质

量、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该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监督检查。

3、 供应、制作或安装于贵公司工程项目上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没有缺陷。该项声明在产品交货或安装于工程之上之后仍然有效,且不得因贵公司接受该产品以及支付该产品价款而失效。在国家或行业确认的产品质量使用寿命期限内,我公司对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财物、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 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和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情况,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并在供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合法证明以及产品安全使用说明。

5、 已建立产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急及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保证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或

存在安全隐患时,将主动或按贵公司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消除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贵公司及客户利益。

6、 为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提供良好、周到的售后服务,严格遵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及合同约定迅速处理贵公司客户投诉并积极消除影响。

7、 若因向贵公司提供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我公司将承担由此给贵公司

造成的客户索赔、声誉影响等全部损失。

附件5:

甲供材料(设备)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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