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诈骗又贪污两罪并处(案例)
案情: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自己取得中国电信滦平县分公司建设基站防雷工程的虚假事实,对其同学被害人宋某甲谎称准备将防雷工程交给宋某甲,向宋某甲索要工程保证金13000.00元。次日,宋某甲将13000元交给陈某甲,陈某甲用事先好的合同书与宋某甲签订了虚假的基站防雷设施安装合同。后宋某甲多次催问工程情况,陈某甲又伪造施工保证金发票给宋某甲,所骗取的款项被陈某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赃款13000元。
2012年5月中旬,张唐项目部需要安装光纤,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张唐项目部综合部部长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在与滦平电信公司业务经理陈某甲商谈安装光纤业务时,杨某某得知10000元的施工费由电信公司方面承担,遂提出让被告人陈某甲帮助其对张唐项目部隐瞒光纤施工费应由电信公司承担的事实,便自己利用该笔款项让陈某甲帮助其购买两部苹果4S手机,陈某甲对此表示同意。后杨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了互联网线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滦平电信公司负责为张唐项目部安装光纤,每年收取客户光纤服务费15000元,合同中同时注明光纤施工费10000元。
为了能到张唐项目部报销,杨某某让陈某甲将两部苹果4S手机款一并算作光纤业务费,并开具发票。2012年6月1日,陈某甲到滦平电信公司让业务员出具了张唐项目部光纤费24600元的发票报销联。随后陈某甲将该发票报销联交给杨某某。6月4日,陈某甲以滦平电信公司名义出具一份由滦平电信公司职工李某代收光纤费的委托书并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24600元从张唐项目部转账到李某的私人账户内,陈某甲将此款取出后带领杨某某到"泽通3G手机卖场",用其中的9600元帮助杨某某购买两部苹果4S手机,剩余15000元光纤服务费上交滦平电信公司。杨某某将两部苹果4S手机据为已有。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被提取。
评析: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陈某甲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国有企业人员勾结共同贪污,依法应以共犯论处。
裁决: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6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苹果4S手机两部予以追缴。
启示:本案电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合同收取好处进行诈骗钱财,隐瞒有关费用处理情况结伙贪污,受到法律严惩罪有应得。因此,中国电信要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教育管理和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杜绝涉及工程项目的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虚构工程诈骗又贪污两罪并处(案例)
案情: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编造自己取得中国电信滦平县分公司建设基站防雷工程的虚假事实,对其同学被害人宋某甲谎称准备将防雷工程交给宋某甲,向宋某甲索要工程保证金13000.00元。次日,宋某甲将13000元交给陈某甲,陈某甲用事先好的合同书与宋某甲签订了虚假的基站防雷设施安装合同。后宋某甲多次催问工程情况,陈某甲又伪造施工保证金发票给宋某甲,所骗取的款项被陈某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赃款13000元。
2012年5月中旬,张唐项目部需要安装光纤,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张唐项目部综合部部长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在与滦平电信公司业务经理陈某甲商谈安装光纤业务时,杨某某得知10000元的施工费由电信公司方面承担,遂提出让被告人陈某甲帮助其对张唐项目部隐瞒光纤施工费应由电信公司承担的事实,便自己利用该笔款项让陈某甲帮助其购买两部苹果4S手机,陈某甲对此表示同意。后杨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了互联网线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滦平电信公司负责为张唐项目部安装光纤,每年收取客户光纤服务费15000元,合同中同时注明光纤施工费10000元。
为了能到张唐项目部报销,杨某某让陈某甲将两部苹果4S手机款一并算作光纤业务费,并开具发票。2012年6月1日,陈某甲到滦平电信公司让业务员出具了张唐项目部光纤费24600元的发票报销联。随后陈某甲将该发票报销联交给杨某某。6月4日,陈某甲以滦平电信公司名义出具一份由滦平电信公司职工李某代收光纤费的委托书并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24600元从张唐项目部转账到李某的私人账户内,陈某甲将此款取出后带领杨某某到"泽通3G手机卖场",用其中的9600元帮助杨某某购买两部苹果4S手机,剩余15000元光纤服务费上交滦平电信公司。杨某某将两部苹果4S手机据为已有。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被提取。
评析: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陈某甲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国有企业人员勾结共同贪污,依法应以共犯论处。
裁决: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6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6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苹果4S手机两部予以追缴。
启示:本案电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合同收取好处进行诈骗钱财,隐瞒有关费用处理情况结伙贪污,受到法律严惩罪有应得。因此,中国电信要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教育管理和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杜绝涉及工程项目的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