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 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9.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2.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有超过1/2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
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5.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2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
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
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
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6. 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
2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
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9.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0.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
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
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5.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36.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7. 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
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9.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
4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①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②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③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④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⑥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42.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备案报告;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③资产托管协议;④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4.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5.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
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46.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7. 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
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48.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9. 根据《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0.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
金账户。
51.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
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
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53.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⑧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4. 根据《证券法》第20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
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56.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根据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在B 类以上。
57.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
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58.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包括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59.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0.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
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61.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2. 根据《证券法》第194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4.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65.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进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券业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66.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
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同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67.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①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②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
性之分;③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④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⑤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68.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9.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第140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0.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交易行为的自主性;②选
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③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 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9.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2.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有超过1/2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
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5.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2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
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
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
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6. 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
2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
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9.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0.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
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
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5.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36.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7. 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
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9.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
4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①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②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③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④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⑥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42.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备案报告;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③资产托管协议;④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4.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5.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
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46.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7. 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
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48.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9. 根据《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0.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
金账户。
51.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
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
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53.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⑧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4. 根据《证券法》第20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
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56.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根据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在B 类以上。
57.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
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58.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包括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59.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0.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
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61.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2. 根据《证券法》第194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4.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65.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进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券业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66.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
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同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67.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①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②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
性之分;③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④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⑤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68.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9.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第140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0.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交易行为的自主性;②选
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③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