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

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A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以下简称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程度,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28号)、《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以及《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同时”工作要重点抓好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管理,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是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强制性条件之一,也是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为提高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确保顺利备案,在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评审申请,经内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专家组评审意见。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确认达到专家组意见要求后,由国家安监总局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要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提出的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编制安全专篇(即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对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将安全专篇的最终稿备案至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结合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实际,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和安全专篇(备案稿),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和改进。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须在机组调试前完成。

第四章 安全设施施工安装和阶段性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要全过程监督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

第十五条 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联系设计或制造单位进行更改。

第十六条 在分部调试阶段,应对相关安全设施进行调试,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在整套启动前,应邀请有

关安全、劳动、卫生、消防等部门进行相应部分的验收。在整套启动过程中,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同步投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投产时,凡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防尘、防毒、防噪声危害和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自动装置、安全标志及信号报警等技措及设施,必须全部完工并通过阶段性验收。

第五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及相关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项目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前提,原则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监总局会委托验收组织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做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要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A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以下简称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程度,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28号)、《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以及《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同时”工作要重点抓好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管理,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源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预评价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是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强制性条件之一,也是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基础。为提高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确保顺利备案,在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评审申请,经内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专家组评审意见。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确认达到专家组意见要求后,由国家安监总局出具同意备案的意见。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要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提出的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编制安全专篇(即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对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将安全专篇的最终稿备案至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结合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实际,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和安全专篇(备案稿),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和改进。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须在机组调试前完成。

第四章 安全设施施工安装和阶段性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要全过程监督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

第十五条 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联系设计或制造单位进行更改。

第十六条 在分部调试阶段,应对相关安全设施进行调试,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在整套启动前,应邀请有

关安全、劳动、卫生、消防等部门进行相应部分的验收。在整套启动过程中,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同步投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投产时,凡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防尘、防毒、防噪声危害和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自动装置、安全标志及信号报警等技措及设施,必须全部完工并通过阶段性验收。

第五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及相关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项目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参考)资料(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前提,原则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监总局会委托验收组织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做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要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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