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培训内容
食品卫生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
2、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
① 保证食品卫生;
②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③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④ 增强人民体质。
3、制定《食品卫生法》的意义: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是食品的基本要求。因此,防止食品污染,搞好食品卫生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首要原则就是保障人民获得健康的权利。《食品卫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重视和关怀。
4、食品卫生的管理类型
① 法制管理;
② 政府行政管理;
③ 行业管理;
④ 企业内部管理。
5、《食品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监督内容包括:
① 新、改、扩建审批认可制度;
② 卫生许可证制度;
③ 健康证制度;
④ 新资源食品、新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审批制度;
⑤ 进口食品审批制度;
⑥ 食品生产经营索证制度;
⑦ 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和检验制度;
⑧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
6、《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提出了法定的卫生要求,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① 食品生产经营要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有与其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场所,这些场所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采取多种必要的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防止混入不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物质,消除不卫生的行为;
③ 食品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并不断改进,以保证和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食品的工具(餐具、饮具)、容器、包装材料、炊具、设备、装、卸、运输工具都必须使干净、安全、无毒、无害,严防食品通过各种渠道和环节受到污染;
④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是保证食品卫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要有严格要求; ⑤ 食品用水和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基等,都必须是对人体安全、无害的。
7、《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二个方面的食品,即:
(一)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德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 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8、《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9、《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1、违反《食品卫生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培训内容
食品卫生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
2、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
① 保证食品卫生;
②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③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④ 增强人民体质。
3、制定《食品卫生法》的意义: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是食品的基本要求。因此,防止食品污染,搞好食品卫生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首要原则就是保障人民获得健康的权利。《食品卫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重视和关怀。
4、食品卫生的管理类型
① 法制管理;
② 政府行政管理;
③ 行业管理;
④ 企业内部管理。
5、《食品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监督内容包括:
① 新、改、扩建审批认可制度;
② 卫生许可证制度;
③ 健康证制度;
④ 新资源食品、新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审批制度;
⑤ 进口食品审批制度;
⑥ 食品生产经营索证制度;
⑦ 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和检验制度;
⑧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
6、《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提出了法定的卫生要求,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① 食品生产经营要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有与其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的场所,这些场所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采取多种必要的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防止混入不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物质,消除不卫生的行为;
③ 食品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并不断改进,以保证和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食品的工具(餐具、饮具)、容器、包装材料、炊具、设备、装、卸、运输工具都必须使干净、安全、无毒、无害,严防食品通过各种渠道和环节受到污染;
④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是保证食品卫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要有严格要求; ⑤ 食品用水和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基等,都必须是对人体安全、无害的。
7、《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二个方面的食品,即:
(一)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德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 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8、《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9、《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1、违反《食品卫生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