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公通[2003]132号
各市、州公安局:
2003年10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11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暨新闻发布专题会议,对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一项民心工程;它对于引导和规范人口的迁移和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调整户口业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政策。
(一)建立与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相适应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按照《通知》要求,今明两年内,全省将要完成“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为适应改革,规范户口业务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的业务规范,明确如下:1、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后,所有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新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但不得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2、填写户口迁移证时,市、州内迁移的不加注户口性质,迁往外省和省内其它市、州的根据需要仍可注明户口性质。户口性质界定的标准为: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其它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尚未实拖“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按原来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进行操作。3、今年《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公业58表)按湘公人管[2003]62号通知明确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明年如何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二)认真落实执行各类户口迁移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发[2001]20号),就大
中专毕业生,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亲属“三投靠”人员,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宅的外地人员,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技术人员和小城镇落户等人员的落户条件和审批手续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这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上述几类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到位。
(三)实施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取消过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实行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实行一级终审制,便民利民。凡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户口审核机关审核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各类户口迁移落户条件具体由哪一级负责审核,由各地按照下放权限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但只能实行一级审核,不能搞多级审核。
三、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改革落实
(一)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根据省厅的有关业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主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实施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和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将此次改革的内容、意义、目的以及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作业。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和户口迁移政策,取信于民。同时,严禁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增加群众负担。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公通[2003]132号
各市、州公安局:
2003年10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11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暨新闻发布专题会议,对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一项民心工程;它对于引导和规范人口的迁移和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调整户口业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政策。
(一)建立与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相适应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按照《通知》要求,今明两年内,全省将要完成“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为适应改革,规范户口业务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的业务规范,明确如下:1、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后,所有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新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但不得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2、填写户口迁移证时,市、州内迁移的不加注户口性质,迁往外省和省内其它市、州的根据需要仍可注明户口性质。户口性质界定的标准为: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其它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尚未实拖“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按原来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进行操作。3、今年《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公业58表)按湘公人管[2003]62号通知明确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明年如何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二)认真落实执行各类户口迁移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发[2001]20号),就大
中专毕业生,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亲属“三投靠”人员,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宅的外地人员,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技术人员和小城镇落户等人员的落户条件和审批手续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这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上述几类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到位。
(三)实施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取消过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实行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实行一级终审制,便民利民。凡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户口审核机关审核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各类户口迁移落户条件具体由哪一级负责审核,由各地按照下放权限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但只能实行一级审核,不能搞多级审核。
三、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改革落实
(一)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根据省厅的有关业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主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实施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和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将此次改革的内容、意义、目的以及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作业。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和户口迁移政策,取信于民。同时,严禁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增加群众负担。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