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节选)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放宽利用外资条件等方面的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主要有三项,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详见表4。
表4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中东部地区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附录)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2、土地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3、放宽利用外资条件方面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
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节选)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放宽利用外资条件等方面的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主要有三项,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详见表4。
表4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中东部地区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附录)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2、土地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3、放宽利用外资条件方面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
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