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缴费方式 险种 合计 基本养老+地 方补充养老 19% (适用于深圳 养老 户籍) 保险 基本养老(适 用于非深圳户 18% 籍) 综合医疗(含 地方补充医 8.5% 疗) 住院医疗(含 医疗 地方补充医 0.8% 保险 疗) 劳务工医疗 一次性缴纳 18 年医保费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合计 单位 个人
新缴费方式 缴费基数
新办法实施时 间
11%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2%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 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1%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
14%
10%
8%
13%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8%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8%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6.5%
2%
0.6%
0.2%
新办法在修订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月缴费 12 元,其中单位缴费 8 元,个人缴费 4 元 12%×12 个月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18 年 费基数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 无 1%×单位人数×4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单位承担) 费基数 0.5%、1%、1.5%三个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 档次(单位承担) 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3 年 1 月 1 日 新办法在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12%
综合医疗参保 0.5% 人 生育 保险 住院医疗参保 0.2% 人 劳务工医疗参 保人 失业保险
0.5%
0
0.2%
0
3%
2%
1%
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
与原办法相同,2013 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 20%的政策
超龄养老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 ×超龄年限
取消
2013 年 1 月 1 日
原缴费方式 险种 合计 基本养老+地 方补充养老 19% (适用于深圳 养老 户籍) 保险 基本养老(适 用于非深圳户 18% 籍) 综合医疗(含 地方补充医 8.5% 疗) 住院医疗(含 医疗 地方补充医 0.8% 保险 疗) 劳务工医疗 一次性缴纳 18 年医保费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合计 单位 个人
新缴费方式 缴费基数
新办法实施时 间
11%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2%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 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1%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
14%
10%
8%
13%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8%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员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8%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6.5%
2%
0.6%
0.2%
新办法在修订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月缴费 12 元,其中单位缴费 8 元,个人缴费 4 元 12%×12 个月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18 年 费基数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 无 1%×单位人数×40%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 (单位承担) 费基数 0.5%、1%、1.5%三个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 档次(单位承担) 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3 年 1 月 1 日 新办法在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
12%
综合医疗参保 0.5% 人 生育 保险 住院医疗参保 0.2% 人 劳务工医疗参 保人 失业保险
0.5%
0
0.2%
0
3%
2%
1%
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
与原办法相同,2013 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 20%的政策
超龄养老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 ×超龄年限
取消
2013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