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

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办事程序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一)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

(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二、申请范围

(一)需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且不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需我厅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主要包括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三)需我厅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核查意见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主要包括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因在我省有子公司需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无环境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对废水、废气、噪声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的要求;

3、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4、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5、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6、企业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7、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8、企业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企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

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10、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如募集资金,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应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办事程序

(一)上市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凡需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或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企业(包括子公司)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出具环保核查情况证明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2、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和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出具的上市企业近三年来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

3、提交所有已建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原件,企业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原件;

4、提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近一年来缴纳排污费票据复印件;

5、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运行台帐复印件);

6、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

7、近一年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

8、若企业在外省(市、自治区)有子公司,且需我厅一同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的,需提供该省(市、自治区)省级环保厅(局)出具的关于该子公司的环保核查证明意见。

9、其它环保评级材料,包括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所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等。对于环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我厅将开通上市核查“绿色通道”。

10、制药、化工等行业需提供相关的环保应急预案。

11、上市企业环境状况核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与期限

1、对要求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或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企业(或子公司):

自治区)环保厅(局)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函、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审核意见,向我厅汇报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

(2)经我厅同意后,由企业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或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报告。

(3)我厅自收齐包括中介机构核查报告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初审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对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医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在进行评审论证前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初审认为不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提出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企业应按照我厅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每周提交整改进度报告,整改措施到位、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进行审查论证。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结论,对满足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按国家要求将核查初步意见在我厅及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专家认为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实施进一步的整改,整改完毕后企业可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进行现场踏勘及审查,经审查已符合上市环保有关要求后,在我厅及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5)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经分管厅长同意,报请厅长批准后,以厅函形式将正式核查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环境保护部,或以厅函形式送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 对要求我厅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出环保核查协查请求函的,企业应先向我厅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对外省(市、自治区)省级环保厅(局)出具的我省企业子公司的环保核查协查意见,我厅不再进行评估和公示。

2、对要求我厅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

(1)企业携要求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保护情况核查证明的书面申请(此申请应同时抄送我厅)和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核查报告,向厅局汇报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2)我厅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环保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核查报告结论,对符合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在收到根据专家意见经修改后的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审核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以厅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3、对于近一年内已通过我厅上市环保核查,企业情况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没有重大变化,但需我厅重新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

自治区)环保厅(局)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函,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审核意见,近一年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运行台帐复印件)、近一年的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和近一年来缴纳排污费票据复印件。

(2)我厅自受理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将核查初步意见在我厅、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和设区市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3)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以厅函形式将正式核查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环境保护部,或以厅函形式送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

(4)如需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步核查意见的,所需申报材料由环境保护部确定。

五、责任部门、联系电话

责任部门:污染防治处

联系电话: 0571-28869058

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办事程序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一)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情况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

(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二、申请范围

(一)需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且不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需我厅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主要包括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三)需我厅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核查意见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主要包括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因在我省有子公司需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企业。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无环境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对废水、废气、噪声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的要求;

3、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4、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5、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6、企业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7、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8、企业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企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

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10、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如募集资金,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应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办事程序

(一)上市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凡需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或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企业(包括子公司)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出具环保核查情况证明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2、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和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出具的上市企业近三年来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

3、提交所有已建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原件,企业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原件;

4、提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近一年来缴纳排污费票据复印件;

5、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运行台帐复印件);

6、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

7、近一年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

8、若企业在外省(市、自治区)有子公司,且需我厅一同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的,需提供该省(市、自治区)省级环保厅(局)出具的关于该子公司的环保核查证明意见。

9、其它环保评级材料,包括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所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等。对于环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我厅将开通上市核查“绿色通道”。

10、制药、化工等行业需提供相关的环保应急预案。

11、上市企业环境状况核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与期限

1、对要求我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或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企业(或子公司):

自治区)环保厅(局)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函、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审核意见,向我厅汇报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

(2)经我厅同意后,由企业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或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报告。

(3)我厅自收齐包括中介机构核查报告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初审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对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医药、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在进行评审论证前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踏勘。对初审认为不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提出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企业应按照我厅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每周提交整改进度报告,整改措施到位、报请分管厅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进行审查论证。

(4)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结论,对满足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按国家要求将核查初步意见在我厅及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专家认为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实施进一步的整改,整改完毕后企业可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进行现场踏勘及审查,经审查已符合上市环保有关要求后,在我厅及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5)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经分管厅长同意,报请厅长批准后,以厅函形式将正式核查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环境保护部,或以厅函形式送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 对要求我厅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出环保核查协查请求函的,企业应先向我厅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对外省(市、自治区)省级环保厅(局)出具的我省企业子公司的环保核查协查意见,我厅不再进行评估和公示。

2、对要求我厅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

(1)企业携要求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保护情况核查证明的书面申请(此申请应同时抄送我厅)和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核查报告,向厅局汇报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2)我厅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环保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10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核查报告结论,对符合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在收到根据专家意见经修改后的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审核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以厅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3、对于近一年内已通过我厅上市环保核查,企业情况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没有重大变化,但需我厅重新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或子公司):

自治区)环保厅(局)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函,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审核意见,近一年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运行台帐复印件)、近一年的企业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和近一年来缴纳排污费票据复印件。

(2)我厅自受理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条件的企业,将核查初步意见在我厅、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政府网站和设区市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3)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以厅函形式将正式核查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环境保护部,或以厅函形式送要求我厅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

(4)如需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步核查意见的,所需申报材料由环境保护部确定。

五、责任部门、联系电话

责任部门:污染防治处

联系电话: 0571-2886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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