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 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 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
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
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
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 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 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
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2013
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个数限制。
问题6:开设在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上海再开一个资本金账户,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可获得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然后可于异地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时出示。2013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异地开户限制。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7:如何申请“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的用户代码和密码?
答: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受理窗口会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告知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ba )和初始登录密码。如企业遗失初始登录密码,可致电58845215或58845281查询。企业系统管理员登录后,在系统中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和密码,并分配权限。
问题8: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题9:企业如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如何查询公司是否办理过名录登记?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向开户银行和外汇局查询。
问题10:如何办理延期付款报告?申请延期的时限是什么?
答:A 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 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
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对于已报告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数据进行调整操作。如进口一批货物分期付汇,系统提供了单笔报关单金额拆分报告的功能。
问题11:企业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后超过30天,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如何进行补报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A 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2.A 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2)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国际收
支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预收、预付报告时提供);(4)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延收、延付报告时提供)。
问题12:总量差额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应怎样确保指标在合理范围内?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问题13:进料加工中,进料对口付汇银行需审核企业哪些材料?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态,再据此为其办理业务。对A 类企业,银行应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后,办理付汇手续。对B 类企业,银行在审核单证的同时,还应按规定对B 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
还需要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付汇手续。对C 类企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手续。
问题14: 以美元为货币单位报关出口的业务,应收款能否收人民币?
答:企业应尽量保持出口和收汇币种的一致。
四、非贸易收付汇
问题15: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向外籍员工支付外币工资?
答:可以。
问题16: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内子公司向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果办理结汇,该如何办理?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生的费用或交易应由其与境内实际交易对手进行结算。如有真实合法的代垫需求,境内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真实合法的单证,银行审核后办理收入及结汇手续。
问题17:境外公司境内代表处可否替境外总公司收取一笔境内收入?并作为境外总公司的经费拨入款?
答:代表处起到业务咨询联络的作用,不得为其任何关联公
司做代收业务,办公经费应由境外汇入。
问题18: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对于5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该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五、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问题19:境内区外企业收到另一家境内区外企业通过报关行报关进口的货物,向其支付货款时可否以外币付汇?如果使用人民币付汇,与报关单的进口币种和金额不一致,信息也无法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如使用人民币付汇,所支付的人民币应与进口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折算的人民币等值,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管理信息申报,申报后相关人民币付汇数据就会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六、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问题2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需到外汇局登记?注册资本到位后的结汇是否需到外汇局审批?外国投资者再增加投资时,该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总额内,增资款汇入境内时是否还需到外汇局登记或审批?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立或者后续发生包括资本变动在内的信息变更时,均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手续, 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流程是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之后进行。资本金结汇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将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
问题2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外汇登记变更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变更(增资或减资)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商务部门的批复;
(三)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四)外汇登记证IC 卡(回收原有IC );
(五)如外方以利润或股权增资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外债转增资的还需提交《外债变动签约表》;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还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证明。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供)。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规定,IC 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
资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的流程是什么?
答:外汇登记证IC 卡适用于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局于2013年5月上线了新的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不再适用原有的外汇登记证IC 卡。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外汇局将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由企业在银行办理后续的账户开关、资金收付手续时出示。资本项目业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外债和跨境担保项下的登记、变更、担保履约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境外投资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资本市场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等。
问题24: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想投资控股国内另外一家内资企业,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这家内资企业被投资后公司性质是否改变了?
答:根据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三类经批准的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资外,其余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尚不能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投资行为。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在境内经营产生的合法人民币所得再投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问题25: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应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外转外、外转中、中转外、中转中)后,应向外汇局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其中,涉及外转中和中转外两种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外汇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交由中方至银行办理资金收付手续。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外汇登记证IC 卡(回收IC 卡) ;
(三)变更后的批准证书(若变更后为内资企业则无需提供);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的税务证明。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税务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6: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外方所得清算资金可通过银行汇出: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到期清算的,提供《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清算歇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清算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外债管理
问题27:外籍个人是否能将其境内所得(如股息)直接借给境内企业?
答:外债资金可以来源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账户,账户内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中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债指标。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
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问题2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否需要取得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如企业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企业还需要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八、境外投资管理
问题29:个人或者企业可否从事境外投资?企业如果要从事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方面有什么限制吗?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
答:(1)目前国家政策没有对中国居民个人开放资本项目。除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的中国居民个人可以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其他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可以从事境外直接投资,但需要事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境内机构可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
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
(4)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等问题请咨询境外投资主管部门。
问题30: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答:(1)各参加境外投资年检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获取系统初始密码并添加系统操作员。登陆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系统操作员登陆上述网站,直接在网上报送年检相关信息。
问题31: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在国外已注册一家公司,是否可以以该国外公司为母公司,注册上海外资公司(全资子公司)?
答:对境内个人以自己投资的境外公司作为投资人对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在外汇管理上定义为返程投资。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该表由外汇局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具。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
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 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 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
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
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
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 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 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
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2013
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个数限制。
问题6:开设在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上海再开一个资本金账户,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可获得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然后可于异地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时出示。2013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异地开户限制。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7:如何申请“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的用户代码和密码?
答: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时,受理窗口会同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告知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ba )和初始登录密码。如企业遗失初始登录密码,可致电58845215或58845281查询。企业系统管理员登录后,在系统中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和密码,并分配权限。
问题8: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题9:企业如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如何查询公司是否办理过名录登记?
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资格体现,企业在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向开户银行和外汇局查询。
问题10:如何办理延期付款报告?申请延期的时限是什么?
答:A 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 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当
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对于已报告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数据进行调整操作。如进口一批货物分期付汇,系统提供了单笔报关单金额拆分报告的功能。
问题11:企业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后超过30天,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如何进行补报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A 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2.A 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企业报告。
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2)进出口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国际收
支申报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预收、预付报告时提供);(4)进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延收、延付报告时提供)。
问题12:总量差额范围如何确定,企业应怎样确保指标在合理范围内?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指标阈值根据全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布情况确定。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报告。
问题13:进料加工中,进料对口付汇银行需审核企业哪些材料?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态,再据此为其办理业务。对A 类企业,银行应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后,办理付汇手续。对B 类企业,银行在审核单证的同时,还应按规定对B 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
还需要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付汇手续。对C 类企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手续。
问题14: 以美元为货币单位报关出口的业务,应收款能否收人民币?
答:企业应尽量保持出口和收汇币种的一致。
四、非贸易收付汇
问题15: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向外籍员工支付外币工资?
答:可以。
问题16:境外母公司偿还境内子公司向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果办理结汇,该如何办理?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生的费用或交易应由其与境内实际交易对手进行结算。如有真实合法的代垫需求,境内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真实合法的单证,银行审核后办理收入及结汇手续。
问题17:境外公司境内代表处可否替境外总公司收取一笔境内收入?并作为境外总公司的经费拨入款?
答:代表处起到业务咨询联络的作用,不得为其任何关联公
司做代收业务,办公经费应由境外汇入。
问题18: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对于5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该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五、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问题19:境内区外企业收到另一家境内区外企业通过报关行报关进口的货物,向其支付货款时可否以外币付汇?如果使用人民币付汇,与报关单的进口币种和金额不一致,信息也无法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如使用人民币付汇,所支付的人民币应与进口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折算的人民币等值,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管理信息申报,申报后相关人民币付汇数据就会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六、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问题2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需到外汇局登记?注册资本到位后的结汇是否需到外汇局审批?外国投资者再增加投资时,该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总额内,增资款汇入境内时是否还需到外汇局登记或审批?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设立或者后续发生包括资本变动在内的信息变更时,均需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手续, 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流程是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之后进行。资本金结汇不需要外汇局核准,直接至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将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
问题2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外汇登记变更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变更(增资或减资)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商务部门的批复;
(三)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四)外汇登记证IC 卡(回收原有IC );
(五)如外方以利润或股权增资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外债转增资的还需提交《外债变动签约表》;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还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证明。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申请时提交: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供)。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规定,IC 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
资企业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的流程是什么?
答:外汇登记证IC 卡适用于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局于2013年5月上线了新的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不再适用原有的外汇登记证IC 卡。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外汇局将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由企业在银行办理后续的账户开关、资金收付手续时出示。资本项目业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外债和跨境担保项下的登记、变更、担保履约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境外投资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资本市场项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及因此产生的资金收付等。
问题24: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想投资控股国内另外一家内资企业,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这家内资企业被投资后公司性质是否改变了?
答:根据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三类经批准的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再投资外,其余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尚不能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投资行为。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在境内经营产生的合法人民币所得再投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问题25: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应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包括外转外、外转中、中转外、中转中)后,应向外汇局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其中,涉及外转中和中转外两种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外汇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交由中方至银行办理资金收付手续。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外汇登记证IC 卡(回收IC 卡) ;
(三)变更后的批准证书(若变更后为内资企业则无需提供);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的税务证明。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税务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问题26: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外方所得清算资金可通过银行汇出: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到期清算的,提供《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清算歇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清算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除《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收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外债管理
问题27:外籍个人是否能将其境内所得(如股息)直接借给境内企业?
答:外债资金可以来源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立的账户,账户内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中资企业向非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必须事先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债指标。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
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问题2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否需要取得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如企业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企业还需要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八、境外投资管理
问题29:个人或者企业可否从事境外投资?企业如果要从事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方面有什么限制吗?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
答:(1)目前国家政策没有对中国居民个人开放资本项目。除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的中国居民个人可以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其他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可以从事境外直接投资,但需要事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境内机构可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
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
(4)是否有经营资质或者其他要求等问题请咨询境外投资主管部门。
问题30: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流程是什么?
答:(1)各参加境外投资年检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获取系统初始密码并添加系统操作员。登陆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系统操作员登陆上述网站,直接在网上报送年检相关信息。
问题31: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在国外已注册一家公司,是否可以以该国外公司为母公司,注册上海外资公司(全资子公司)?
答:对境内个人以自己投资的境外公司作为投资人对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在外汇管理上定义为返程投资。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该表由外汇局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