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格式文书
新疆维吾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令停止建设呈批表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或临时建筑决定应当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行政决定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1、自收到本催告书 日内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2、履行方式: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报告或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
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 ),但你(单位) 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
以查封。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
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
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
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
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
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解除查封施工现场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
施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解除施工现场查封通知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查封
施工现场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解除对 施工现场的查封。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编号: ),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代履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代履行理由: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书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本机关决定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条款内容)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时间:
代履行标的:
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人: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中止(终止)行政强制措施,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待该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审批表
[ ] 号
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终执[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终结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除机关内部审批表外,其他执法文书均应向当事人送达,填写送达回证。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格式文书
新疆维吾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令停止建设呈批表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或临时建筑决定应当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行政决定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1、自收到本催告书 日内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2、履行方式: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报告或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
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 ),但你(单位) 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
以查封。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
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
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
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
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
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解除查封施工现场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
施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解除施工现场查封通知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查封
施工现场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解除对 施工现场的查封。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 )(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编号: ),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代履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代履行理由: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书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本机关决定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条款内容)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时间:
代履行标的:
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人: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审批表
[ ] 号
说 明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注意事项
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中止(终止)行政强制措施,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
[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待该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审批表
[ ] 号
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
终执[ ]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 》(编号: ),因出现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终结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 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除机关内部审批表外,其他执法文书均应向当事人送达,填写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