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 (通讯员:宋玉姣 叶明霞)“我以为法院判女方返还我彩礼,可对方硬是不给,我的50000元钱就打水漂了,可是没有想到,打完官司后,法院还可以帮我讨债,确实是维护了我们的权益,真是很感谢你们,法院的“一条龙”服务让我们农民很贴心”,拿到执行款50000元,小伙马良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的说到。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婚约财产案。
2013年1月,腼腆的回族小伙马良与刘玉经媒人介绍相识一面,便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缔结了婚约,年迈的马良父母为儿娶妻心切,按照当地的习俗赶忙凑了50000元作为彩礼通过媒人给了刘玉的父母,并给刘玉赠送了首饰和衣物,随后两家人挑选了良辰吉日,为两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可婚礼没几天,新娘在领证途中不见踪影,痴情的马良苦苦等待,换来的却是彻底的失望。想想辛苦挣来的钱全部用于找媳妇,到头来反而落的人财两空,左邻右舍的“与人私奔”的闲言碎语,让极度恼火的马家人认为等待换来的是彻底的绝望。当面质问刘玉父母后,才发现两位亲家确实不知女儿的去向。马良的父亲激动的说到“人既然不知去向,那得把我们的给付的彩礼如数返还吧。”可刘玉的父母认为,当初是男方自愿给的彩礼,婚礼也办了,而且彩礼钱转手都给女儿了,现在女儿下落不明,自己并没有义务返还彩礼钱。双方争持不下,恼怒的马良便诉至法院,由于马良与刘玉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6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玉父母返还彩礼。刘玉父母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驳回了刘玉父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马良拿着一、二审的判决多次索要彩礼,可均遭拒绝。对方不返彩礼,马良一家人的心掉到了冰窟窿里。年迈的父亲心情沉重的再次陪着儿子来到了沙雅法院,经立案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指导,马良的索要彩礼案,快速的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人员了解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后,多次找到刘玉的父母沟通,不厌其烦的对其进行说法教育,耐心的解释法律法规,并向其一家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由于刘玉至今仍杳无音讯,最终刘玉父母只好将彩礼钱悉数返还给了马阳一家。
法官说法: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王建隆 ]
亚心网讯 (通讯员:宋玉姣 叶明霞)“我以为法院判女方返还我彩礼,可对方硬是不给,我的50000元钱就打水漂了,可是没有想到,打完官司后,法院还可以帮我讨债,确实是维护了我们的权益,真是很感谢你们,法院的“一条龙”服务让我们农民很贴心”,拿到执行款50000元,小伙马良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的说到。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婚约财产案。
2013年1月,腼腆的回族小伙马良与刘玉经媒人介绍相识一面,便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缔结了婚约,年迈的马良父母为儿娶妻心切,按照当地的习俗赶忙凑了50000元作为彩礼通过媒人给了刘玉的父母,并给刘玉赠送了首饰和衣物,随后两家人挑选了良辰吉日,为两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可婚礼没几天,新娘在领证途中不见踪影,痴情的马良苦苦等待,换来的却是彻底的失望。想想辛苦挣来的钱全部用于找媳妇,到头来反而落的人财两空,左邻右舍的“与人私奔”的闲言碎语,让极度恼火的马家人认为等待换来的是彻底的绝望。当面质问刘玉父母后,才发现两位亲家确实不知女儿的去向。马良的父亲激动的说到“人既然不知去向,那得把我们的给付的彩礼如数返还吧。”可刘玉的父母认为,当初是男方自愿给的彩礼,婚礼也办了,而且彩礼钱转手都给女儿了,现在女儿下落不明,自己并没有义务返还彩礼钱。双方争持不下,恼怒的马良便诉至法院,由于马良与刘玉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6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玉父母返还彩礼。刘玉父母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驳回了刘玉父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马良拿着一、二审的判决多次索要彩礼,可均遭拒绝。对方不返彩礼,马良一家人的心掉到了冰窟窿里。年迈的父亲心情沉重的再次陪着儿子来到了沙雅法院,经立案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指导,马良的索要彩礼案,快速的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人员了解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后,多次找到刘玉的父母沟通,不厌其烦的对其进行说法教育,耐心的解释法律法规,并向其一家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由于刘玉至今仍杳无音讯,最终刘玉父母只好将彩礼钱悉数返还给了马阳一家。
法官说法: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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