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用热申请
供热站
我是 业主,姓名 因 等原因(未拖欠供热采暖费),特申请停止 年至 年供热期用热。根据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2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本人承诺本供热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期交纳。
本人确认已使用 个供热期,实际验证供热设施有效可靠,因停热造成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给本人及相邻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供热站无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用热户停热协议
甲方:
乙方: 姓名:
停热原因: 联系电话: 供热面积: 平方米。办理地点: 根据乙方要求,乙方上述房屋于 年 月 日申请向甲方办理停热手续。
依据建公用[2010]1195号《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户回复用热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根据用热人的申请,我站与 年 月 日实施暂停当年一个供热期供热操作,暂停供热的范围是用热人的整体单元房屋。
停热后,因用热户供热设施质量问题给自身及其他用热户造成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用热人承担。按照规定,暂停和回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办理暂停相关申请手续,逾期供热人不再受理。
自申请停热之日起,在乙方停热期间,乙方须在每年度9月30日前到甲方制定地点办理停热确认手续,并交纳上一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确认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回复供热,
并按照现行标准向乙方收取采暖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日 年 日 月月
暂停用热申请
供热站
我是 业主,姓名 因 等原因(未拖欠供热采暖费),特申请停止 年至 年供热期用热。根据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2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本人承诺本供热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期交纳。
本人确认已使用 个供热期,实际验证供热设施有效可靠,因停热造成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给本人及相邻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供热站无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用热户停热协议
甲方:
乙方: 姓名:
停热原因: 联系电话: 供热面积: 平方米。办理地点: 根据乙方要求,乙方上述房屋于 年 月 日申请向甲方办理停热手续。
依据建公用[2010]1195号《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户回复用热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根据用热人的申请,我站与 年 月 日实施暂停当年一个供热期供热操作,暂停供热的范围是用热人的整体单元房屋。
停热后,因用热户供热设施质量问题给自身及其他用热户造成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用热人承担。按照规定,暂停和回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办理暂停相关申请手续,逾期供热人不再受理。
自申请停热之日起,在乙方停热期间,乙方须在每年度9月30日前到甲方制定地点办理停热确认手续,并交纳上一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确认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回复供热,
并按照现行标准向乙方收取采暖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日 年 日 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