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法规科来源: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次数:64 文字显示:大中小打印
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保证证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其所发放道路运输证件的换证业务。
第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道路运输证件换证申请表》(各地沿用原有换证申请表格),并提交原证件(正、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后,应核对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符合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证换证申请后,应结合当年度车辆审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换证时应在备注栏中写明证件有效期限截止时间。
第六条道路运输证件期限届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在省、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上集中公告。每月第一周将截至上月底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件,由发证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集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
作者:安全法规科来源:发布时间:2012-10-19 浏览次数:64 文字显示:大中小打印
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保证证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其所发放道路运输证件的换证业务。
第四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道路运输证件换证申请表》(各地沿用原有换证申请表格),并提交原证件(正、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后,应核对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符合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运输证换证申请后,应结合当年度车辆审验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换证时应在备注栏中写明证件有效期限截止时间。
第六条道路运输证件期限届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在省、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上集中公告。每月第一周将截至上月底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件,由发证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集中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