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程序
A. 於即將舉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或本公司股東特
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之提案
本公司的股東,如欲推薦本公司退任董事或本公司董事(「董事」)推薦
的人士以外的人士,在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該符合資格出席並於該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須按照本公司細則(「公司細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定應當遵循下述的程序。
1. 股東應有效送達致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公司秘書」)下列文件,
即:
(a) 其已簽署之擬於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名該人士
參選董事的書面通知;及
(b) 被提名人士已簽署表明其參選意願的通知,連同其:
(i)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 條規定須予披露的資料
及其有意讓本公司股東知悉的其他資料;
(ii) 刊發上述資料的書面同意書;及
(iii) 聯絡詳情。
(2) 上述文件應遞交致本公司下列的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灣仔
港灣道18號
中環廣場66樓
(3) 根據公司細則的規定,遞交上述通知的期限自有關選舉所召開股
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翌日開始,及不遲於該股東週年
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舉行日期前7日結束,該期限應至少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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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倘於該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舉行日期前少於10個營業日收
到上述通知,為了讓本公司股東就有關提案獲14日通知(該通知期須包括10個營業日),本公司需考慮舉行該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之續會。
(5) 上述提名通知將由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核實(「股份過
戶登記分處」)。該提名他人的股東不應成為候選人。於獲得股份過戶登記分處確認後,公司秘書將提呈董事會批准其提案列入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
B.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要求
董事須於收到本公司股東要求而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日期持有本公司截
至該日附帶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的實繳股本不少於10%時,立即著手正式召開本公司之股東特別大會(「該要求」)。該要求可由多份同樣格式之文件,各文件由一位或以上之要求人簽署,須述明有關股東特別大會會議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一位人士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提案)。
如要求人欲推薦一位人士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就該要求
附有正式資格的要求人,須遵循根據公司細則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上述條文1至條文5的相同程序。
倘董事於上述要求之送達日期21日內並無正式召開會議,要求人(或代
表要求人總投票權超過一半以上之任何要求人)可自行召開會議,惟所召開之任何會議不得於上述該要求送達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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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程序
A. 於即將舉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或本公司股東特
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之提案
本公司的股東,如欲推薦本公司退任董事或本公司董事(「董事」)推薦
的人士以外的人士,在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該符合資格出席並於該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須按照本公司細則(「公司細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定應當遵循下述的程序。
1. 股東應有效送達致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公司秘書」)下列文件,
即:
(a) 其已簽署之擬於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名該人士
參選董事的書面通知;及
(b) 被提名人士已簽署表明其參選意願的通知,連同其:
(i)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 條規定須予披露的資料
及其有意讓本公司股東知悉的其他資料;
(ii) 刊發上述資料的書面同意書;及
(iii) 聯絡詳情。
(2) 上述文件應遞交致本公司下列的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灣仔
港灣道18號
中環廣場66樓
(3) 根據公司細則的規定,遞交上述通知的期限自有關選舉所召開股
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翌日開始,及不遲於該股東週年
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舉行日期前7日結束,該期限應至少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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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倘於該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舉行日期前少於10個營業日收
到上述通知,為了讓本公司股東就有關提案獲14日通知(該通知期須包括10個營業日),本公司需考慮舉行該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之續會。
(5) 上述提名通知將由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核實(「股份過
戶登記分處」)。該提名他人的股東不應成為候選人。於獲得股份過戶登記分處確認後,公司秘書將提呈董事會批准其提案列入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
B.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要求
董事須於收到本公司股東要求而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日期持有本公司截
至該日附帶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的實繳股本不少於10%時,立即著手正式召開本公司之股東特別大會(「該要求」)。該要求可由多份同樣格式之文件,各文件由一位或以上之要求人簽署,須述明有關股東特別大會會議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一位人士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提案)。
如要求人欲推薦一位人士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參選本公司董事,就該要求
附有正式資格的要求人,須遵循根據公司細則及上市規則規定的上述條文1至條文5的相同程序。
倘董事於上述要求之送達日期21日內並無正式召開會議,要求人(或代
表要求人總投票權超過一半以上之任何要求人)可自行召開會議,惟所召開之任何會議不得於上述該要求送達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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