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3.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哪些内容?
(1) 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 业务流程
(4)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一般从接受委托到签约完成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范围),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 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3.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哪些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多少年?
5年
3.6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其他代办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吗?
可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3.7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吗?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8 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3.9 房地产经纪人员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3.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哪些内容?
(1) 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 业务流程
(4)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 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一般从接受委托到签约完成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范围),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 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3.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哪些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3.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多少年?
5年
3.6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其他代办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吗?
可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3.7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吗?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8 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3.9 房地产经纪人员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