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律师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这些规定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律师提出要求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必须程序。对于律师没有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而是递交书面书面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的意见附卷,
死刑复核律师有权申请要面见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和反映律师对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
本规定要求接待律师的最好是承办法官本人,至少也应当是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对于有时安排接待死刑复核律师的根本就不是合议庭的法官,而是各庭的内勤、其他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或者是信访接待部门专门的人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要权申请要求约见合议庭法官。
对于接待律师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定,应当理解为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死刑复核律师认为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向承办法官反映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应当接待,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对接待律师的次数擅自作出限制。
对于每次接待律师的人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法律上并没有限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聘请律师的人数,但如果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期间“被告人有权聘
请1-2名辩护人”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每次二名律师去申请面见死刑复核法官,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不应拒绝。
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应当有权更换律师,对于新更换的律师申请要求约见承办法官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拒绝,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有异议的,新更换的律师可以向法官提交被告人或其家属解除原律师、委托新的律师的相关证明或手续。
接待律师的地点应当是在法官的办公场所,应当理解为死刑复核法官的办公区,目前就应该是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的刑事审判办公区,不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即南四环肖村河桥的小红门乡红寺村)接待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并不是上访户,不应按上访程序在信访接待室接待律师,或无理要求律师到信访接待室按上访途径申请约见法官。
法官接待律师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上面应当要有接待法官及记录人员的名字,律师可以通过此途径了解到承办法官的姓名,按照现在的规定死刑复核法官的承办人名字是不对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公开的。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意味着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法官必须要放放卷里,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庭领导及审委会委员都有可能看到,律师应当把握好机会,写好律师书面意见。
孙中伟:死刑复核律师有权要求面见承办法官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都规定了关于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律师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这些规定意味着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律师提出要求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必须程序。对于律师没有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而是递交书面书面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的意见附卷,
死刑复核律师有权申请要面见死刑复核的承办法官,当面陈述和反映律师对于案件不应核准死刑的意见;
本规定要求接待律师的最好是承办法官本人,至少也应当是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对于有时安排接待死刑复核律师的根本就不是合议庭的法官,而是各庭的内勤、其他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或者是信访接待部门专门的人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要权申请要求约见合议庭法官。
对于接待律师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定,应当理解为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死刑复核律师认为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向承办法官反映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应当接待,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对接待律师的次数擅自作出限制。
对于每次接待律师的人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定,法律上并没有限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聘请律师的人数,但如果参照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期间“被告人有权聘
请1-2名辩护人”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1-2名辩护人,每次二名律师去申请面见死刑复核法官,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不应拒绝。
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应当有权更换律师,对于新更换的律师申请要求约见承办法官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拒绝,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有异议的,新更换的律师可以向法官提交被告人或其家属解除原律师、委托新的律师的相关证明或手续。
接待律师的地点应当是在法官的办公场所,应当理解为死刑复核法官的办公区,目前就应该是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的刑事审判办公区,不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即南四环肖村河桥的小红门乡红寺村)接待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并不是上访户,不应按上访程序在信访接待室接待律师,或无理要求律师到信访接待室按上访途径申请约见法官。
法官接待律师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上面应当要有接待法官及记录人员的名字,律师可以通过此途径了解到承办法官的姓名,按照现在的规定死刑复核法官的承办人名字是不对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公开的。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意味着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法官必须要放放卷里,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庭领导及审委会委员都有可能看到,律师应当把握好机会,写好律师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