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
属部门负责;
(三)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
(四)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条 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员工受处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六)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个月内不得提任比原职务高的职务;
(七)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
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需给予积分处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检查部门进行积分认定后移送内控合规部门办理;积分以年度为周期,不结转下年度。
第九条 需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移交资格授予单位(部门)处理,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教育部备案;需给予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的,应由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事先将理由通知员工所在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纠正,
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涉及金额50万元(含)以上案件及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事项,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案件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限制期满,由监察部门考察后办理按期或延期解除。工作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员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可向监察部门申请提前解除,经批准提前解除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规定限制期限的一半。被处分员工在处分限制期满前退休的,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限制期内又发现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应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限制期与前未执行的限制期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本级部门负责人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同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行或上一级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免职(解聘)、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单位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待岗等其他
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处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一节 事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由检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还应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责任人见面,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违规性质和应负责任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理,未经审核审理不得作出处理。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审理人员应与其进行审理谈话。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有权为自己申辩,表达意见,并对陈述内容负责。对违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表达,并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应听取责任人意见,进行核实说明。
第二节 责任人区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作案人、直接导致违规事实发生的违规行为当事人;
(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发出指令的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发出指令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四)安排人员违规混岗、兼岗的,安排人员与混岗、兼岗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安排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五)应知或已知业务违规,仍然要求或提交业务受理人员违规办理的,要求或提交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六)应知或已知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应完善而未完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七)应知或已知系统存在缺陷,因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原因,致使系统未及时完善的,相关环节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其他责任人区分如下: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
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节 后果、情节界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信息系统三级、二级生产事件的;
(二)造成本行商业秘密三级、二级信息泄露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已与账户绑定的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人、财、物浪费或工作进度延误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八)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万元以下的;
(九)累计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十)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以下的;
(十一)造成50万元以下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十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一的:
(一)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二)造成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一级信息泄露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六)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九)造成50万元(含)以上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十一)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一)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已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规定而实施或参与该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一) 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三) 打击报复的;
(四) 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 营私舞弊的。
第四节 量纪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卡、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已按照要求充分完成尽职调查、审查、管理,仍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四)有证据证明,发现案件、事故前,有关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发出整改建议,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其他符合可免予处理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以下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五)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大部分涉案资金的;
(七)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负面影响、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八)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或上缴非法所得的;
(九)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辖内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6个月,一级支行负责人任职不足3个月,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负责人任职不足1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行案防职责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
度以内按下限处理,无幅度的,减轻一档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查发现案件、事故,对自查发现人员减轻两档直至免予处理,对自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及上级机构(含部门)有关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行政处分限制期内又有新的违规行为的;
(二)同时违反本规定分则两条(含)以上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同时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无幅度的,加一档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一档处理。
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三十八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未造成后果且未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核减当年全部绩效收入。除此情形外,员工因单次违规核减绩效收入的标准不应超过本人当年目标绩效工资的30%,如核减总额较高或当期绩效收入不足核减的,可逐月核减,但最长
不超过12个月,核减后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薪酬延期支付管理的员工,其延期支付薪酬的扣减、止付、追回标准,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违规所得不正当利益,应全部予以收回;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所在岗位有任职资格要求,且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取消其原岗位行内专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尚不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且不适合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按照待岗管理办法纳入待岗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按分则条款处理的同时,还可视情况给予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均属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需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无管理职务或职务层级最低,应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责任人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理,但对处理明显失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任期内发生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的同时,对管理(领导)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一)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以下案件的,在追究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追究一级支行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责任可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
(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支行,在追究一级支行行长责任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追究至一级分行部门负责人;
(三)辖内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二级分行,在追究二级分行行长责任的同时,追究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追究至一级分行负责人;
(四)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追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的责任;涉及总行部门管理责任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需追究总行高管层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直属机构、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本级及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分行,责任向上追究时参照执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100万元(含)或一起5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一起1亿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
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如现所在单位系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抄送当地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十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需给予核减绩效收入的,按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约定办理;需给予其他处理的,应书面建议其派遣单位作出处理或退回派遣单位。
第五十一条 对已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的违规行为,不作行政处分;但可根据其违规行为及应负责任,一次性核减行内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分则
第五十二条 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及时进行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的;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四)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案件防范责任制和廉政责任制的;
(七)其他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员未尽职责,其直接管理的部门、专业或所辖机构普遍存在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管理混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规授予客户经理账务核算权限或安排客户经理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的,
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授权的;
(二)化整为零、交易拆分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三)越权审批业务的;
(四)越权办理、代理、开办业务的;
(五)越权采购的;
(六)越权外包的;
(七)越权进行减免息的;
(八)越权从事融资、投资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臵、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二)未经批准租赁、处臵、报废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购臵车辆或超标准购臵车辆的;
(四)将本行固定资产用作对外提供担保等用途的;
(五)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岗位分离有关规定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未按规定安排或执行离岗离任审计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重要问题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对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予以答复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的时限和性质报告、大案小报、瞒案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查办案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嫌疑人的;
(二)未及时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秘密的;
(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的;
(五)超越办案职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查办案件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制定、及时修订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突发事件而没有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或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的;
(七)对可能造成全行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上报拟招聘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审批录用的;
(二)违规修改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的;
(三)突破业务类职务职数计划,违规进行业务类职务评定、聘任、晋升等工作的;
(四)违规审批或办理机构变更、新增、临时停业以及新增业务经营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传播他人薪酬福利信息的;
(二)违规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外发放员工工资的;
(三)截留、扣发、挪用员工工资的;
(四)虚报信息骗取绩效工资费用或专项奖励的;
(五)强迫员工缴回已发放至个人账户的收入,用于再次分配或挪作他用的;
(六)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条 违反专业资格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培训、考试、认证、评定、聘用等工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修改阅卷结果或通报结果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的;
(三)擅自查询、复制或转移模拟银行环境中各类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由财审会审批而未经财审会审批列支财务开支事项的;
(二)化整为零逃避财审会审议的;
(三)擅自超过财审会审定金额审批或列支财务开支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财务收支违规挂账的;
(二)以收抵支的;
(三)违规提取风险拨备的;
(四)故意串户核算财务收支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违规审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采用应入账未入账或虚报、虚列财务支出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使用“小金库”行为的,给予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款项用于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将款项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
(三)将款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有类似支出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员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八条 违反采购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报需求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入围资格,让不符合规定
的供应商入围或者擅自取消已选定的供应商入围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委托或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以及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五)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未进行集中 采购的;
(六)擅自变更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的;
(七)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审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项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
(八)未按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或与列入禁入名单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九)未按合同标准验收的;
(十)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费的;
(三)非中间业务收入纳入中间业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入冲减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审验)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账务调整的;
(四)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的;
(五)不真实反映反交易原因或采取逆向操作、虚存实取等方式规避反交易的;
(六)违规使用会计科目或账户的;
(七)其他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方式、要素、内容等进行查询查复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
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设臵授权类型和授权额度的;
(二)将授权权限转交下级业务授权人员的;
(三)业务核算人员为本人业务进行操作、复核和授权的;
(四)其他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领缴、使用、保管或销毁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重要机具的;
(二)违规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含各类借记、贷记、准贷记卡,下同)等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变更、交接、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的;
(四)违规签发、领缴、保管、变更、作废、注销权限卡的。
第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发回单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违反代理业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三)未按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代理业务有关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
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的;
(二)代客户保管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及支付密码器(单)的;
(三)代客户保管各类身份证件的;
(四)代客户保管开户许可证、密码信封等重要物品的;
(五)其他违规代客户保管的。
第八十八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在业务凭证、协议上签名、盖章的;
(二)未经批准及客户有效授权代客户买卖基金、贵金属(含账户贵金属)、外汇等金融产品或进行股票、权证、期货交易等投资性活动的;
(三)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套汇的;
(四)代客户办理、变更、挂失预留印鉴的;
(五)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撤销或密码重臵等业务的;
(六)代客户提交指令、查询或进行账务处理的;
(七)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款的;
(八)代客户办理信用卡启用业务、电子银行初次登录交易或对外付款类业务的;
(九)代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及操作电子银行的;
(十)其他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的;
(二)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设立内部账户序号的;
(三)未执行双人行使结算账户集中审批权限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条 违规出借、出租员工本人账户(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假名称开立账户、办卡或为客户开立虚假名称账户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
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 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违规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交换的凭证、票据密封、装包、加锁存放保管的;
(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交由客户传递、自带的;
(三)未执行凭证、票据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未按规定通过银保通系统代理保险业务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私自收取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佣金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对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逐笔核查未达账项并确认原因的;
(二)未按规定与重点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的;
(三)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的;
(四)录入虚假对账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发出和收回对账单的;
(六)其他违反对账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上门服务、收(送)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审批或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的;
(二)未双人办理上门服务业务的;
(三)未在监控下进行款项交接、清点的;
(四)上门收款款项无故未及时入账的;
(五)其他违反上门服务、收(送)款有关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章)、押、证、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的;
(二)受理本行领导、客户经理及其他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的各类业务的;
(三)未使用自己的柜员号、权限卡、印(章)、密码或互相串用办理业务的;
(四)未分人使用、分开保管空白重要凭证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
(二)未在规定区域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金库门锁钥匙(密码)的;
(四)未按规定结库与查库的;
(五)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营业网点日间库未做到双人双锁管理,99999钱箱实物出入库、轧账未换人复核的;
(二)柜员离岗钱箱未加锁的;
(三)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加双锁、未加封签办理寄库保管和交接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现金长、短款或假币的;
(五)未核实确认调款人员和押运服务人员身份即办理款箱交接的;
(六)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管箱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与客户签订租用协议的;
(二)未鉴定租用人开箱资格出具开箱通知单的;
(三)允许无开箱通知单人员入库的;
(四)主客钥匙混管的;
(五)其他违反保管箱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贵金属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贵金属与现金库款混放的;
(二)品牌金仿制品与品牌金混放保管的;
(三)品牌金摆放陈列区域或仿制品流出行外的;
(四)违反贵金属管理信息备案的;
(五)营业终了未进行账实核对的;
(六)其他违反贵金属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
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
(二)违规查询、修改客户信息的;
(三)违规办理挂失业务的;
(四)违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的。
第一百零四条 营业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尽职监督检查的;
(二)对营业网点的重要事项、特殊业务未尽职审批或授权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业务凭证、相关资料及客户身份的;
(四)未按规定对日间、日终业务核对、确认、审核的;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未尽职落实整改的;
(六)对收到的查询未尽职核查、回复不真实的;
(七)其他违反营业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营业期间,当班负责人对柜员擅自离开营业场所,未在当班期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对其经办业务安排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业务运营风险监控、分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尽职履行业务运营风险事件的监测、识别、核查、确认、报告与整改的;
(二)对发现的准风险事件,直接与事件涉及人员联系、通报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监控数据的;
(四)未及时对核查发现的业务运营风险采取管理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业务运营监控、分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进行业务核算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将离岗客户经理的柜员号在个人客户营销
管理系统(PRMS)冻结、删除的;
(四)未执行贷款双人调查、见客谈话、双人核保规定的;
(五)未对客户尽职调查的;
(六)违规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夸大产品收益或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承受能力不相符产品的;
(二)擅自向客户推荐、销售非我行推荐、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
(三)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理财协议、理财承诺、协议文书或向客户违规承诺的;
(四)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建立私人委托理财关系,或未按机构合作管理要求办理业务的;
(五)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理财或参股要求,与客户签订各种投资收益分成协议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或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二)未对发生故障的自助设备及时进行处理解决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动柜员机进行轧账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自动柜员机钥匙、密码的;
(五)无安全保卫人员,自行对不具备独立安全加钞区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装、卸现金的;
(六)未按日监控管辖自助设备运行状态或未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
(七)未双人办理装卸钞等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规办理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合法有效担保或抵押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审查的;
(四)擅自减少、免除国际贸易融资利息的;
(五)其他违规办理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开立或议付信用证的;
(二)违规动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黑名单检查的;
(四)未经授权为客户拆分速汇金汇款金额或将速汇金取款信息透露给他人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速汇金汇款人资格和业务合规性等事项的;
(六)未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及大额、可疑汇款的记录监控、报告的;
(七)其他违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撤销及办理外
汇资金收付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
(三)未按操作系统管理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头寸调拨或擅自对境外汇入款进行划转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境外账户对账的;
(六)未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需联网查询才能办理的出口收结汇业务进行联网核查的;
(七)其他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操作造成对外报价错误的;
(二)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三)其他违反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
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头寸收妥再解付”原则办理收汇业务的;
(二)违反汇路选择规定向境外发送付汇报文的;
(三)未落实付汇资金办理付汇业务的;
(四)未在发出付汇报文后及时查看报文状态或ACK回执报文的;
(五)其他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代理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代理行授信业务时未按规定申请占用相应授信额度的;
(二)擅自与代理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署账户协议和其它业务合作协议的;
(三)违反规定与受制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或未执行代理行业务流向管理等相关要求的;
(四)其它违反代理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取得金融衍生业务营销资格的人员,违规向客户营销衍生产品的;
(二)违反规定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的;
(三)违规受理客户衍生产品交易申请的;
(四)衍生产品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五)其他违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融资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无融资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融资交易程序的;
(三)融资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四)其他违反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债券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
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承销项目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提请审批或未按审批意见执行的;
(二)未按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做市报价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债券投资或交易程序的;
(四)债券投资或交易业务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五)其他违反债券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落实“亲访亲签”的;
(二)未对集体办卡客户进行上门核对办卡信息的;
(三)违规发卡、领卡、办理卡启用的;
(四)违规授予及变更信用额度的;
(五)违规制密,违规领取、保管、发放密码信封的;
(六)违规办理质押业务、久悬未取等特殊业务的;
(七)违规发展特约商户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异常交易监控,未对异常交易采取措
施的;
(九)未按规定催收、止付、撤销止付的;
(十)违规办理收单业务或未按规定处理拒付调单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法律文本进行审查的;
(二)违规保管、传递已制未发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或未按规定办理客户证书发放、解冻的;
(三)违规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的;
(四)违规进行可疑指令和落地指令账务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骗取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二)套取客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进行电子银行注册的;
(四)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参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维护或改动参数维护申请表维护参数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参数维护申请表要素维护参数,对维护结果进行业务验证的;
(三)其他违反参数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主机调账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变更主机账户数据有关信息的;
(二)擅自修改主机调账实施方案或实施主机调账处理的;
(三)擅自改动《主机数据变更申请》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主机调账系统资料和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主机调账系统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
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施核准类业务运行重要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对报备类重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备案的;
(三)未经核准、开办、代理境内外业务、开展业务运营外包,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承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三)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贴现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规定资料的;
(三)违规边查边贴、先贴后查、有查无复贴现或先划付资金后审验票据的;
(四)贴现、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买入返售商业汇票交易对手不在总行规定范围内的;
(五)未通过票据系统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录入票据系统的票据要素与实物票据不一致的;
(七)未直接将融资资金划付给交易对手的;
(八)未及时将可获取的公示催告票据信息录入系统的;
(九)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调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
(二)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三)未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四)调查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失实或未对风险提出预警的;
(五)未对项目贷款涉及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突破本行信贷行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四)忽视信贷审查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法人客户突发性信用风险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项目贷款评估、押品价值评估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揭示项目贷款重大显性风险的;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五条 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
属部门负责;
(三)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
(四)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条 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员工受处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六)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个月内不得提任比原职务高的职务;
(七)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
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需给予积分处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检查部门进行积分认定后移送内控合规部门办理;积分以年度为周期,不结转下年度。
第九条 需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移交资格授予单位(部门)处理,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教育部备案;需给予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的,应由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事先将理由通知员工所在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纠正,
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涉及金额50万元(含)以上案件及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事项,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案件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限制期满,由监察部门考察后办理按期或延期解除。工作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员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可向监察部门申请提前解除,经批准提前解除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规定限制期限的一半。被处分员工在处分限制期满前退休的,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限制期内又发现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应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限制期与前未执行的限制期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本级部门负责人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同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行或上一级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免职(解聘)、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单位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待岗等其他
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处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一节 事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由检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还应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责任人见面,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违规性质和应负责任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理,未经审核审理不得作出处理。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审理人员应与其进行审理谈话。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有权为自己申辩,表达意见,并对陈述内容负责。对违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表达,并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应听取责任人意见,进行核实说明。
第二节 责任人区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作案人、直接导致违规事实发生的违规行为当事人;
(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发出指令的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发出指令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四)安排人员违规混岗、兼岗的,安排人员与混岗、兼岗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安排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
(五)应知或已知业务违规,仍然要求或提交业务受理人员违规办理的,要求或提交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六)应知或已知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应完善而未完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七)应知或已知系统存在缺陷,因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原因,致使系统未及时完善的,相关环节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其他责任人区分如下: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
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节 后果、情节界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信息系统三级、二级生产事件的;
(二)造成本行商业秘密三级、二级信息泄露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已与账户绑定的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人、财、物浪费或工作进度延误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八)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万元以下的;
(九)累计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十)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以下的;
(十一)造成50万元以下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十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一的:
(一)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二)造成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一级信息泄露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六)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九)造成50万元(含)以上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十一)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一)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已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规定而实施或参与该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一) 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三) 打击报复的;
(四) 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 营私舞弊的。
第四节 量纪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卡、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已按照要求充分完成尽职调查、审查、管理,仍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四)有证据证明,发现案件、事故前,有关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发出整改建议,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其他符合可免予处理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直接损失5万以下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五)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大部分涉案资金的;
(七)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负面影响、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八)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或上缴非法所得的;
(九)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辖内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6个月,一级支行负责人任职不足3个月,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负责人任职不足1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行案防职责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
度以内按下限处理,无幅度的,减轻一档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自查发现案件、事故,对自查发现人员减轻两档直至免予处理,对自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及上级机构(含部门)有关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行政处分限制期内又有新的违规行为的;
(二)同时违反本规定分则两条(含)以上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同时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无幅度的,加一档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一档处理。
第五节 处理种类的运用
第三十八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未造成后果且未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核减当年全部绩效收入。除此情形外,员工因单次违规核减绩效收入的标准不应超过本人当年目标绩效工资的30%,如核减总额较高或当期绩效收入不足核减的,可逐月核减,但最长
不超过12个月,核减后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薪酬延期支付管理的员工,其延期支付薪酬的扣减、止付、追回标准,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违规所得不正当利益,应全部予以收回;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所在岗位有任职资格要求,且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取消其原岗位行内专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尚不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且不适合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按照待岗管理办法纳入待岗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按分则条款处理的同时,还可视情况给予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具有分则所列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均属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需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无管理职务或职务层级最低,应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责任人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处理,但对处理明显失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 任期内发生案件,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的同时,对管理(领导)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一)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以下案件的,在追究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追究一级支行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责任可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
(二)辖内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支行,在追究一级支行行长责任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追究至一级分行部门负责人;
(三)辖内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二级分行,在追究二级分行行长责任的同时,追究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管理混乱的,追究至一级分行负责人;
(四)辖内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追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的责任;涉及总行部门管理责任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需追究总行高管层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直属机构、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本级及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分行,责任向上追究时参照执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100万元(含)或一起50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一起1亿元(含)以上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
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如现所在单位系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抄送当地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十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需给予核减绩效收入的,按劳务派遣用工有关约定办理;需给予其他处理的,应书面建议其派遣单位作出处理或退回派遣单位。
第五十一条 对已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的违规行为,不作行政处分;但可根据其违规行为及应负责任,一次性核减行内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分则
第五十二条 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及时进行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的;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四)对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案件防范责任制和廉政责任制的;
(七)其他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员未尽职责,其直接管理的部门、专业或所辖机构普遍存在同质同类违规问题或管理混乱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规授予客户经理账务核算权限或安排客户经理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的,
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授权的;
(二)化整为零、交易拆分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三)越权审批业务的;
(四)越权办理、代理、开办业务的;
(五)越权采购的;
(六)越权外包的;
(七)越权进行减免息的;
(八)越权从事融资、投资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臵、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二)未经批准租赁、处臵、报废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购臵车辆或超标准购臵车辆的;
(四)将本行固定资产用作对外提供担保等用途的;
(五)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岗位分离有关规定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未按规定安排或执行离岗离任审计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重要问题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对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予以答复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的时限和性质报告、大案小报、瞒案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查办案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嫌疑人的;
(二)未及时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秘密的;
(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的;
(五)超越办案职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查办案件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制定、及时修订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突发事件而没有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或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的;
(七)对可能造成全行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上报拟招聘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审批录用的;
(二)违规修改员工年度考核结果的;
(三)突破业务类职务职数计划,违规进行业务类职务评定、聘任、晋升等工作的;
(四)违规审批或办理机构变更、新增、临时停业以及新增业务经营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招聘(录用)、考核、业务职务和机构管理等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传播他人薪酬福利信息的;
(二)违规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外发放员工工资的;
(三)截留、扣发、挪用员工工资的;
(四)虚报信息骗取绩效工资费用或专项奖励的;
(五)强迫员工缴回已发放至个人账户的收入,用于再次分配或挪作他用的;
(六)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条 违反专业资格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培训、考试、认证、评定、聘用等工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修改阅卷结果或通报结果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的;
(三)擅自查询、复制或转移模拟银行环境中各类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由财审会审批而未经财审会审批列支财务开支事项的;
(二)化整为零逃避财审会审议的;
(三)擅自超过财审会审定金额审批或列支财务开支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财务收支违规挂账的;
(二)以收抵支的;
(三)违规提取风险拨备的;
(四)故意串户核算财务收支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违规审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采用应入账未入账或虚报、虚列财务支出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使用“小金库”行为的,给予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款项用于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将款项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
(三)将款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有类似支出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员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八条 违反采购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报需求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入围资格,让不符合规定
的供应商入围或者擅自取消已选定的供应商入围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委托或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以及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五)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未进行集中 采购的;
(六)擅自变更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的;
(七)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审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项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
(八)未按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或与列入禁入名单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九)未按合同标准验收的;
(十)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签订中间业务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费的;
(三)非中间业务收入纳入中间业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入冲减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中间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审验)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账务调整的;
(四)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的;
(五)不真实反映反交易原因或采取逆向操作、虚存实取等方式规避反交易的;
(六)违规使用会计科目或账户的;
(七)其他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方式、要素、内容等进行查询查复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
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设臵授权类型和授权额度的;
(二)将授权权限转交下级业务授权人员的;
(三)业务核算人员为本人业务进行操作、复核和授权的;
(四)其他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领缴、使用、保管或销毁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重要机具的;
(二)违规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银行卡(含各类借记、贷记、准贷记卡,下同)等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变更、交接、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的;
(四)违规签发、领缴、保管、变更、作废、注销权限卡的。
第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发回单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违反代理业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三)未按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代理业务有关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
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的;
(二)代客户保管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及支付密码器(单)的;
(三)代客户保管各类身份证件的;
(四)代客户保管开户许可证、密码信封等重要物品的;
(五)其他违规代客户保管的。
第八十八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在业务凭证、协议上签名、盖章的;
(二)未经批准及客户有效授权代客户买卖基金、贵金属(含账户贵金属)、外汇等金融产品或进行股票、权证、期货交易等投资性活动的;
(三)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套汇的;
(四)代客户办理、变更、挂失预留印鉴的;
(五)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撤销或密码重臵等业务的;
(六)代客户提交指令、查询或进行账务处理的;
(七)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款的;
(八)代客户办理信用卡启用业务、电子银行初次登录交易或对外付款类业务的;
(九)代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及操作电子银行的;
(十)其他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的;
(二)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设立内部账户序号的;
(三)未执行双人行使结算账户集中审批权限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条 违规出借、出租员工本人账户(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假名称开立账户、办卡或为客户开立虚假名称账户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
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 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违规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交换的凭证、票据密封、装包、加锁存放保管的;
(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交由客户传递、自带的;
(三)未执行凭证、票据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未按规定通过银保通系统代理保险业务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
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私自收取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佣金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对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逐笔核查未达账项并确认原因的;
(二)未按规定与重点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的;
(三)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的;
(四)录入虚假对账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发出和收回对账单的;
(六)其他违反对账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上门服务、收(送)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审批或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的;
(二)未双人办理上门服务业务的;
(三)未在监控下进行款项交接、清点的;
(四)上门收款款项无故未及时入账的;
(五)其他违反上门服务、收(送)款有关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章)、押、证、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的;
(二)受理本行领导、客户经理及其他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的各类业务的;
(三)未使用自己的柜员号、权限卡、印(章)、密码或互相串用办理业务的;
(四)未分人使用、分开保管空白重要凭证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密押机具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
(二)未在规定区域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金库门锁钥匙(密码)的;
(四)未按规定结库与查库的;
(五)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营业网点日间库未做到双人双锁管理,99999钱箱实物出入库、轧账未换人复核的;
(二)柜员离岗钱箱未加锁的;
(三)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加双锁、未加封签办理寄库保管和交接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现金长、短款或假币的;
(五)未核实确认调款人员和押运服务人员身份即办理款箱交接的;
(六)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管箱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与客户签订租用协议的;
(二)未鉴定租用人开箱资格出具开箱通知单的;
(三)允许无开箱通知单人员入库的;
(四)主客钥匙混管的;
(五)其他违反保管箱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贵金属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贵金属与现金库款混放的;
(二)品牌金仿制品与品牌金混放保管的;
(三)品牌金摆放陈列区域或仿制品流出行外的;
(四)违反贵金属管理信息备案的;
(五)营业终了未进行账实核对的;
(六)其他违反贵金属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
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
(二)违规查询、修改客户信息的;
(三)违规办理挂失业务的;
(四)违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的。
第一百零四条 营业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尽职监督检查的;
(二)对营业网点的重要事项、特殊业务未尽职审批或授权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业务凭证、相关资料及客户身份的;
(四)未按规定对日间、日终业务核对、确认、审核的;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未尽职落实整改的;
(六)对收到的查询未尽职核查、回复不真实的;
(七)其他违反营业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营业期间,当班负责人对柜员擅自离开营业场所,未在当班期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对其经办业务安排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业务运营风险监控、分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尽职履行业务运营风险事件的监测、识别、核查、确认、报告与整改的;
(二)对发现的准风险事件,直接与事件涉及人员联系、通报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监控数据的;
(四)未及时对核查发现的业务运营风险采取管理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业务运营监控、分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进行业务核算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将离岗客户经理的柜员号在个人客户营销
管理系统(PRMS)冻结、删除的;
(四)未执行贷款双人调查、见客谈话、双人核保规定的;
(五)未对客户尽职调查的;
(六)违规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客户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夸大产品收益或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承受能力不相符产品的;
(二)擅自向客户推荐、销售非我行推荐、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
(三)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理财协议、理财承诺、协议文书或向客户违规承诺的;
(四)擅自以本行或个人名义建立私人委托理财关系,或未按机构合作管理要求办理业务的;
(五)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理财或参股要求,与客户签订各种投资收益分成协议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或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二)未对发生故障的自助设备及时进行处理解决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动柜员机进行轧账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自动柜员机钥匙、密码的;
(五)无安全保卫人员,自行对不具备独立安全加钞区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装、卸现金的;
(六)未按日监控管辖自助设备运行状态或未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
(七)未双人办理装卸钞等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规办理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合法有效担保或抵押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审查的;
(四)擅自减少、免除国际贸易融资利息的;
(五)其他违规办理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开立或议付信用证的;
(二)违规动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黑名单检查的;
(四)未经授权为客户拆分速汇金汇款金额或将速汇金取款信息透露给他人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速汇金汇款人资格和业务合规性等事项的;
(六)未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及大额、可疑汇款的记录监控、报告的;
(七)其他违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撤销及办理外
汇资金收付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
(三)未按操作系统管理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头寸调拨或擅自对境外汇入款进行划转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境外账户对账的;
(六)未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需联网查询才能办理的出口收结汇业务进行联网核查的;
(七)其他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操作造成对外报价错误的;
(二)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三)其他违反外汇买卖(含账户贵金属)及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
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头寸收妥再解付”原则办理收汇业务的;
(二)违反汇路选择规定向境外发送付汇报文的;
(三)未落实付汇资金办理付汇业务的;
(四)未在发出付汇报文后及时查看报文状态或ACK回执报文的;
(五)其他违规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代理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代理行授信业务时未按规定申请占用相应授信额度的;
(二)擅自与代理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署账户协议和其它业务合作协议的;
(三)违反规定与受制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或未执行代理行业务流向管理等相关要求的;
(四)其它违反代理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取得金融衍生业务营销资格的人员,违规向客户营销衍生产品的;
(二)违反规定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的;
(三)违规受理客户衍生产品交易申请的;
(四)衍生产品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五)其他违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融资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无融资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融资交易程序的;
(三)融资交易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四)其他违反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债券业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
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承销项目执行过程中,未按规定提请审批或未按审批意见执行的;
(二)未按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做市报价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债券投资或交易程序的;
(四)债券投资或交易业务成交后未按规定簿记的;
(五)其他违反债券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落实“亲访亲签”的;
(二)未对集体办卡客户进行上门核对办卡信息的;
(三)违规发卡、领卡、办理卡启用的;
(四)违规授予及变更信用额度的;
(五)违规制密,违规领取、保管、发放密码信封的;
(六)违规办理质押业务、久悬未取等特殊业务的;
(七)违规发展特约商户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异常交易监控,未对异常交易采取措
施的;
(九)未按规定催收、止付、撤销止付的;
(十)违规办理收单业务或未按规定处理拒付调单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法律文本进行审查的;
(二)违规保管、传递已制未发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或未按规定办理客户证书发放、解冻的;
(三)违规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的;
(四)违规进行可疑指令和落地指令账务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骗取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二)套取客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进行电子银行注册的;
(四)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参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维护或改动参数维护申请表维护参数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参数维护申请表要素维护参数,对维护结果进行业务验证的;
(三)其他违反参数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主机调账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变更主机账户数据有关信息的;
(二)擅自修改主机调账实施方案或实施主机调账处理的;
(三)擅自改动《主机数据变更申请》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主机调账系统资料和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主机调账系统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
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施核准类业务运行重要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对报备类重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备案的;
(三)未经核准、开办、代理境内外业务、开展业务运营外包,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承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三)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贴现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规定资料的;
(三)违规边查边贴、先贴后查、有查无复贴现或先划付资金后审验票据的;
(四)贴现、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买入返售商业汇票交易对手不在总行规定范围内的;
(五)未通过票据系统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录入票据系统的票据要素与实物票据不一致的;
(七)未直接将融资资金划付给交易对手的;
(八)未及时将可获取的公示催告票据信息录入系统的;
(九)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调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
(二)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三)未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四)调查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失实或未对风险提出预警的;
(五)未对项目贷款涉及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或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信贷调查、审查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突破本行信贷行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四)忽视信贷审查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法人客户突发性信用风险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项目贷款评估、押品价值评估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揭示项目贷款重大显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