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达到公司精简、高效的人员配置的目标,同时规范员工辞退程序,防患于未然,根据公司实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上海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有下列是行为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年度内记过3次,或大过2次;
2、月累计旷工达3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达10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或者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本人或教唆他人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次序;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0、在合同服务期间,擅自在外同行企业兼职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严重公司规章制度;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
14、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合作,或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8、破坏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
19、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
20、对公司员工或其他驻厂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行或挑拨打架事件;
21、在工作时间内赌博、做博彩性游戏或围观赌博;
22、在禁烟区吸烟,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23、因擅离职守,带来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
24、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事故;
25、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或客户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事故;
26、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
27、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8、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29、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员工集体中毒者;
30、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安全违章行为;
31、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32、参加非法组织者;
33、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4、其他同等错误者。
第四条 辞退或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主管向行政管理部索取《离职申请单》,并按规定填妥后,持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经理、行政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须按《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 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在辞退或开除员工后,应及时变更人事资料。
第八条 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应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员工离开公司前结清工资。
员工辞退和开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达到公司精简、高效的人员配置的目标,同时规范员工辞退程序,防患于未然,根据公司实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上海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有下列是行为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年度内记过3次,或大过2次;
2、月累计旷工达3天,或年度内旷工累计达10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或者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本人或教唆他人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次序;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0、在合同服务期间,擅自在外同行企业兼职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严重公司规章制度;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
14、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合作,或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8、破坏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产如设备、器材或原料等,或唆使他人做出此类行为者;
19、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枪械、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刀、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
20、对公司员工或其他驻厂人员进行殴打或实施暴行或挑拨打架事件;
21、在工作时间内赌博、做博彩性游戏或围观赌博;
22、在禁烟区吸烟,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23、因擅离职守,带来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
24、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事故;
25、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司或客户车辆或开动任何非本职的机械电气装置造成事故;
26、饮用含酒精的饮品或服用禁品后在工作场所滋事者或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
27、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8、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29、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员工集体中毒者;
30、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安全违章行为;
31、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32、参加非法组织者;
33、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4、其他同等错误者。
第四条 辞退或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主管向行政管理部索取《离职申请单》,并按规定填妥后,持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经理、行政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须按《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 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在辞退或开除员工后,应及时变更人事资料。
第八条 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应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员工离开公司前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