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

XX公司集体合同

公司名称:XX公司

公司住所:

注册类型:

公司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企业依照《工会法》每年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向全司职工公示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公司招收录用职工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前签订。

第六条 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要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都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报劳动部门审查,在与主管部门协商并作出妥善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在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需要录用职工应择优录用被裁人员。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合同应延续到任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每年与工会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上年度随州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增长低于 的或与上年度持平的,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照上年度随州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 执行;企业出现亏损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方案,并在公司予以公示,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在公司担任班组长和副主任等基层管理职务的职工每月发放职务津贴,其标准为:班组长 /月,副主

任 /月;销售、服务人员及中层以上干部每月给予 元通讯补贴。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职工工资支付标准为休假天数X职工合同约定日工资(生产计件工资人员按照当年日平均工资计算)X2倍计发,探亲假、婚丧假支付工资标准为假期天数X职工合同约定日工资(生产计件工资人员按照当月单位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随州市规定的最低加班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月最低工资和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现金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告之个人当月收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行管后勤部门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原则上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 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公司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其累计工作年限以在齐星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准,若工龄出现间断,以最后一次进厂时间为起点计算工作年限。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婚丧假(家住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对于晚婚(夫妻双方均为初婚)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增加婚假10天;对再婚职工只能按初婚假期时间确定,不享受晚婚待遇。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在当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职工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备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和依据公司管理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职工上岗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应向从事金属焊接、切割、酸洗、涂装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其标准每月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湖北省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安全

生产情况。

第六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湖北省和随州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福利基

金,双方约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发放职工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取暖降温补贴等;

(二)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扶贫济困基金”,公司和工会根据帮扶救助对象,协商确定基金的数额,由公司和工会共同实施。

第七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

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十五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公司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假休息,休假时间截止至产后90天(多胞胎每胎在此基础上增加15天),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婴儿满1周岁后,经公司指定的随州市中心医院或随州市妇幼保健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若因工作原因未休息补发半天工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并对业绩突出、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九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公司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

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一 年。公司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10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公司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以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文件的形式下发所属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如实告知职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工会应配合公司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三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指定专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提前15日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可裁减人员。

第十章 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一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向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公司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公司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若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若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报送随州市总工会。

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公司(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日

XX公司集体合同

公司名称:XX公司

公司住所:

注册类型:

公司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企业依照《工会法》每年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向全司职工公示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公司招收录用职工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前签订。

第六条 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要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都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报劳动部门审查,在与主管部门协商并作出妥善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在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需要录用职工应择优录用被裁人员。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合同应延续到任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每年与工会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上年度随州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增长低于 的或与上年度持平的,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照上年度随州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 执行;企业出现亏损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方案,并在公司予以公示,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在公司担任班组长和副主任等基层管理职务的职工每月发放职务津贴,其标准为:班组长 /月,副主

任 /月;销售、服务人员及中层以上干部每月给予 元通讯补贴。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职工工资支付标准为休假天数X职工合同约定日工资(生产计件工资人员按照当年日平均工资计算)X2倍计发,探亲假、婚丧假支付工资标准为假期天数X职工合同约定日工资(生产计件工资人员按照当月单位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随州市规定的最低加班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月最低工资和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现金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告之个人当月收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行管后勤部门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原则上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 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公司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其累计工作年限以在齐星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准,若工龄出现间断,以最后一次进厂时间为起点计算工作年限。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婚丧假(家住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对于晚婚(夫妻双方均为初婚)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增加婚假10天;对再婚职工只能按初婚假期时间确定,不享受晚婚待遇。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在当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职工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备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和依据公司管理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职工上岗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应向从事金属焊接、切割、酸洗、涂装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其标准每月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湖北省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安全

生产情况。

第六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湖北省和随州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福利基

金,双方约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发放职工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取暖降温补贴等;

(二)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扶贫济困基金”,公司和工会根据帮扶救助对象,协商确定基金的数额,由公司和工会共同实施。

第七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

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十五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公司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假休息,休假时间截止至产后90天(多胞胎每胎在此基础上增加15天),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婴儿满1周岁后,经公司指定的随州市中心医院或随州市妇幼保健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公司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若因工作原因未休息补发半天工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三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并对业绩突出、为公司经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九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公司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

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一 年。公司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10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公司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以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文件的形式下发所属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如实告知职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工会应配合公司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三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指定专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提前15日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可裁减人员。

第十章 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一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向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公司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公司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若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若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报送随州市总工会。

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公司(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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