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公司停工停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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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公司停工停产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煤集团关于印发〖资源整合矿井停工停产考核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12〕705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司及各矿井安全责任,促进各矿井依法依规生产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勒令矿井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源整合矿井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办字〔2012〕532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重大问题和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矿井进行停工停产:

1.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3.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 1 -

5.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6.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7.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8.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9.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0.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的;

1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12.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1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

15.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16.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的;

17.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

19.违反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中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的; - 2 -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22.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23.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活动的;

24.未经集团公司生产处、发展与建设局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和开工建设的;

2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经主体同意私自变更的;

26.在工程项目批准范围之外的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的;

27.在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28.未建立防治水机构、队伍,未实现探、掘分离的;

29.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探放水规定的;

30.火工品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帐、卡、物、机不相符的;

31.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32.矿井提升人员设备不合格、保护不齐全的;

33.未从集团公司领取煤炭销售票,私自销售的;

34.施工、监理项目部成员资质、配备数量、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5.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

- 3 -

证施工等违法现象的;

36.共用一个区域变电站时,矿井未在10kV 电源侧加装隔离变压器的;

37.配电系统未实现微机保护的;

38.大型设备(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提升胶带机、空压机等)未做性能检测报告的、关键零部件未按规定探伤、钢丝绳未定期检测的,并未出具合格有效报告的;

39.大型设备电控属于淘汰系列的;

40.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抽放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41.大型设备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42.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勒令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及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停工停产: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 4 -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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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7.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8.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19.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0.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2.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3.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26.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

27.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的;

28.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的;

29.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的;

30.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2.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 6 -

33.采掘头面使用已淘汰支护器材的;

34.煤巷使用锚杆支护但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的;

35.擅自变更支护方式的;

36.基本建设和从事生产过程中,在过构造、穿过煤层或揭煤等特殊地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批准施工的;

37.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的;

38.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作业规程规定,未强制放顶的;

39.掘进工作面现场无相应主要质量检测工具的;

40.断面高度超过3.5米的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

41.使用的支护材料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的;

42.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4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44.擅自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施工的;

4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6.采掘工作面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等失爆的;

47.采掘工作面监控系统中断没有及时恢复的;

48.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无法实现自动切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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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50.采、掘工作面未编制设计或设计未进行批复组织施工的;

51.采、掘工作面无排水系统的;

52.采掘工作面未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的;

53.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或使用无效(失效)中、腰线施工的;

54.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55.上隅角瓦斯出现异常未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的;

56.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的;

57.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58.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型号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59.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60.采掘工作面特殊工种不能满足需要的;

61.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程序

(一)停工停产

1.公司检查人员发现矿井作业头面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停工停产时,责令矿方要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同时向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请示同意后,由安全管理部安排“五人包保小组”工作站现场下达工作面〘停产(工)整改通知书〙。

2.公司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矿井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停工停产时,除执行上述程序外,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 8 -

要向董事长汇报,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下达矿井〘停产(工)整改通知书〙。

(二)复工复产

1.被勒令作业头面停工停产的矿井,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要向公司主管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室牵头,组织相关部室参加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经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下达作业头面〘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2.被勒令(矿井)停工停产矿井,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要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参加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经董事长批准后,下达矿井〘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所有停工停产或复工复产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进行书面汇报,以便于调度掌握各矿井生产动态。

四、考核

1.被勒令作业头面停工停产的矿井,对矿井扣款10000元,并对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安全副矿长罚款1500元、矿长罚款1000元,公司包矿副总经理罚款500元。同时,分管副矿长要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2.被勒令停工停产的矿井,对矿井扣款不低于5万元,并对分管副矿长罚款3000元、安全副矿长罚款2000元、矿长罚款2000元,公司包矿副总经理罚款1000元。同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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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要到公司早会上作检查。

3.一季度内一座矿井累计两次及以上被勒令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按照事故进行分析,矿长给予罚款5000元,安全副矿长给予警告,分管副矿长给予记过(两次为同一专业的),安监科长给予记过,分管科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记大过。因同专业问题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两次及以上的,公司分管专业部室部长给予罚款2000元;同时,矿长要到公司早会上作检查。

4.一年内一座矿井累计两次及以上被勒令停工停产的,按照事故进行分析,矿长给予警告,安全副矿长给予记过,分管副矿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记大过,安监科长给予记大过,分管专业科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降级处分,同时矿长在公司早调度会上做检查;因同专业问题矿井停工停产两次及以上的,公司分管专业部室部长给予警告处分,安全管理部部长罚款3000元。

5.对于集团公司勒令停工停产的矿井,除集团公司处罚外,对照集团公司处罚标准,公司对责任人员罚款同等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矿长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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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公司停工停产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煤集团关于印发〖资源整合矿井停工停产考核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12〕705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司及各矿井安全责任,促进各矿井依法依规生产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勒令矿井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源整合矿井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办字〔2012〕532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重大问题和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矿井进行停工停产:

1.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3.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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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6.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7.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8.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9.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0.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的;

1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12.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1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

15.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16.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的;

17.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

19.违反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中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的; - 2 -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22.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23.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活动的;

24.未经集团公司生产处、发展与建设局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和开工建设的;

2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经主体同意私自变更的;

26.在工程项目批准范围之外的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的;

27.在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28.未建立防治水机构、队伍,未实现探、掘分离的;

29.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探放水规定的;

30.火工品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帐、卡、物、机不相符的;

31.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32.矿井提升人员设备不合格、保护不齐全的;

33.未从集团公司领取煤炭销售票,私自销售的;

34.施工、监理项目部成员资质、配备数量、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5.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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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施工等违法现象的;

36.共用一个区域变电站时,矿井未在10kV 电源侧加装隔离变压器的;

37.配电系统未实现微机保护的;

38.大型设备(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提升胶带机、空压机等)未做性能检测报告的、关键零部件未按规定探伤、钢丝绳未定期检测的,并未出具合格有效报告的;

39.大型设备电控属于淘汰系列的;

40.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抽放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41.大型设备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42.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勒令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及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停工停产: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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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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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7.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8.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19.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0.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2.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3.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26.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

27.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的;

28.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的;

29.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的;

30.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2.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 6 -

33.采掘头面使用已淘汰支护器材的;

34.煤巷使用锚杆支护但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的;

35.擅自变更支护方式的;

36.基本建设和从事生产过程中,在过构造、穿过煤层或揭煤等特殊地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经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批准施工的;

37.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的;

38.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作业规程规定,未强制放顶的;

39.掘进工作面现场无相应主要质量检测工具的;

40.断面高度超过3.5米的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

41.使用的支护材料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的;

42.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4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44.擅自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施工的;

4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6.采掘工作面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等失爆的;

47.采掘工作面监控系统中断没有及时恢复的;

48.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无法实现自动切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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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50.采、掘工作面未编制设计或设计未进行批复组织施工的;

51.采、掘工作面无排水系统的;

52.采掘工作面未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的;

53.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或使用无效(失效)中、腰线施工的;

54.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55.上隅角瓦斯出现异常未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的;

56.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的;

57.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58.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型号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59.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60.采掘工作面特殊工种不能满足需要的;

61.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程序

(一)停工停产

1.公司检查人员发现矿井作业头面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停工停产时,责令矿方要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同时向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请示同意后,由安全管理部安排“五人包保小组”工作站现场下达工作面〘停产(工)整改通知书〙。

2.公司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矿井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停工停产时,除执行上述程序外,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 8 -

要向董事长汇报,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下达矿井〘停产(工)整改通知书〙。

(二)复工复产

1.被勒令作业头面停工停产的矿井,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要向公司主管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室牵头,组织相关部室参加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经分管副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下达作业头面〘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2.被勒令(矿井)停工停产矿井,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要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参加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经董事长批准后,下达矿井〘复工复产通知书〙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所有停工停产或复工复产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进行书面汇报,以便于调度掌握各矿井生产动态。

四、考核

1.被勒令作业头面停工停产的矿井,对矿井扣款10000元,并对分管副矿长罚款2000元、安全副矿长罚款1500元、矿长罚款1000元,公司包矿副总经理罚款500元。同时,分管副矿长要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2.被勒令停工停产的矿井,对矿井扣款不低于5万元,并对分管副矿长罚款3000元、安全副矿长罚款2000元、矿长罚款2000元,公司包矿副总经理罚款1000元。同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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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要到公司早会上作检查。

3.一季度内一座矿井累计两次及以上被勒令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按照事故进行分析,矿长给予罚款5000元,安全副矿长给予警告,分管副矿长给予记过(两次为同一专业的),安监科长给予记过,分管科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记大过。因同专业问题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两次及以上的,公司分管专业部室部长给予罚款2000元;同时,矿长要到公司早会上作检查。

4.一年内一座矿井累计两次及以上被勒令停工停产的,按照事故进行分析,矿长给予警告,安全副矿长给予记过,分管副矿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记大过,安监科长给予记大过,分管专业科长(两次为同一专业的)给予降级处分,同时矿长在公司早调度会上做检查;因同专业问题矿井停工停产两次及以上的,公司分管专业部室部长给予警告处分,安全管理部部长罚款3000元。

5.对于集团公司勒令停工停产的矿井,除集团公司处罚外,对照集团公司处罚标准,公司对责任人员罚款同等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矿长在公司早会上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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