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抵押权人)(主合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反担保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住所:
债务人 与出借人(贷款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贷
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以下称为从合同)。为了保障
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反担保抵押人自愿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债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的主(或者从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人
民币 (大写)。
第二条 主合同的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履行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的主、从合同所约定保证责任
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债务人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
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已所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主合同、从合同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
费用。
第四条 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原从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责任之日
起24个月。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声明
一、截至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
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 抵押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乙方除另行单独抵押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
孳息。
第七条 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
浮动抵押登记手续。若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登记的,协助登记的义务相应延续到可
以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方可以随时选择就乙方新增动产另行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积
极配合。若甲方未选择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新增的动产自动成为第六条所示浮动抵押财
产。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三 内到有关抵押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主、从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
注销。
第八条 抵押财产的占管
一、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
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
二、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
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发生毁损、灭
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原因证明或已加盖乙方公章的该证明的复印件。若由此
产生了第三方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必要时应当诉讼,并将行使
权利及赔偿金、补偿金已归入乙方的证明提交给甲方。所得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优先受偿
权。
三、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四、乙方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反担保行为有效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随时的检查。
四、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随时进行重新登记。
五、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造成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任选
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的顺位,甲方放弃担保
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文件(如有)交由
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再设立任何形
式的他物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甲方有权转让给
第三人,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因主合同变更导致从合同变更的,除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延期还款、增加债务,利
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外,无须经乙方同意和甲方通知,抵押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反担
保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六、在甲方履行从合同责任对债务人形成债权后三日内,负有及时清偿的责任。
七、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对甲方行使权利能够造成影响的事项时,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本合同项下的动产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与乙方协议折价或直接委托有资质
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
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并将所得款项向洛阳市公证处提存或用于提
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1、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动(增资除外);
2、乙方分立、合并;
3、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20万元以上);
4、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6、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至二款、第八条、第十条所示义务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甲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8、主合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本合同甲方即将承担保证责任
的。
乙方发生上列情形之一或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可能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书面
通知乙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乙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
三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滞纳
金,并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为维护债权而对其公开进行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催收
方式: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邮寄等催收公告;
二、若甲方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
回执;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视为乙方已收到。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主、从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各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完全了解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清楚地知道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浮动抵押权
的设立为双方的签章(签字)之日。
二、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乙
方对本合同及所提供反担保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附则
一、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合同签订地: 洛阳市涧西区
1
日
(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抵押权人)(主合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反担保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住所:
债务人 与出借人(贷款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贷
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以下称为从合同)。为了保障
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反担保抵押人自愿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债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的主(或者从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人
民币 (大写)。
第二条 主合同的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履行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的主、从合同所约定保证责任
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债务人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
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已所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主合同、从合同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
费用。
第四条 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原从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责任之日
起24个月。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声明
一、截至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
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 抵押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乙方除另行单独抵押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
孳息。
第七条 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
浮动抵押登记手续。若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登记的,协助登记的义务相应延续到可
以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方可以随时选择就乙方新增动产另行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积
极配合。若甲方未选择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新增的动产自动成为第六条所示浮动抵押财
产。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三 内到有关抵押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主、从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
注销。
第八条 抵押财产的占管
一、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
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
二、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
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发生毁损、灭
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原因证明或已加盖乙方公章的该证明的复印件。若由此
产生了第三方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必要时应当诉讼,并将行使
权利及赔偿金、补偿金已归入乙方的证明提交给甲方。所得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优先受偿
权。
三、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四、乙方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反担保行为有效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随时的检查。
四、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随时进行重新登记。
五、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造成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任选
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的顺位,甲方放弃担保
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文件(如有)交由
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再设立任何形
式的他物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甲方有权转让给
第三人,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因主合同变更导致从合同变更的,除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延期还款、增加债务,利
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外,无须经乙方同意和甲方通知,抵押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反担
保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六、在甲方履行从合同责任对债务人形成债权后三日内,负有及时清偿的责任。
七、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对甲方行使权利能够造成影响的事项时,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本合同项下的动产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与乙方协议折价或直接委托有资质
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
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并将所得款项向洛阳市公证处提存或用于提
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1、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动(增资除外);
2、乙方分立、合并;
3、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20万元以上);
4、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6、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至二款、第八条、第十条所示义务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甲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8、主合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本合同甲方即将承担保证责任
的。
乙方发生上列情形之一或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可能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书面
通知乙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乙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
三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滞纳
金,并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为维护债权而对其公开进行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催收
方式: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邮寄等催收公告;
二、若甲方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
回执;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视为乙方已收到。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主、从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各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完全了解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清楚地知道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浮动抵押权
的设立为双方的签章(签字)之日。
二、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乙
方对本合同及所提供反担保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附则
一、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合同签订地: 洛阳市涧西区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