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

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

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 + 机构缩写 + 业务种类缩写 + 字第 + 时间(年、月、日)+ 同种合同流水号(三位数)”进行编号。例如2008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深发渝保字第[1**********]-1号”、“深发渝保字第[1**********]-2号”。

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四、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空白条款,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

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

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

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七、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包括我行需要以负责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

格式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单页合同除外)。

综合授信类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八、合同选择

叙做对公、零售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时,应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九、额度期限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额度期限,即额度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到期日是否必须是在额度期限内(透支贷款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亦同),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额度生效后半年内(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

额度生效半年后,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时,不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如确需跨越额度到期期限的,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以银承方式出账的,到期期限最长可以跨越额度到期日三个月。

十、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综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举,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具体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条款中约定。

十一、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额度以转授信方式叙做时,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六条中填写被转授信人的名称、转授信金额。若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被转授信人和转授信金额尚未确定,则须在该条第4款中写明被转授信人的范围,将该条第1、2、3款以斜线划去。该情况下,在综合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合同空白条款中对转授信部分也应予以明确。

单笔业务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十二、合同选择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

票据类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合同中清单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印制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但应注意加盖骑缝章

保理类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帐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帐款转让

通知确认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

保函类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

委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国际业务类合同:《信用证开证总合同》、《进口押汇总合同》、《出口押汇总合同》、《外币票据贴现总合同》。在总合同项下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时,相应选择使用《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申请书》、《外币票据贴现申请书》。叙做其他国际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选择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担保提货合同》、《提货担保书》、《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开立保函合同(国际业务)》等;

贸易融资类:《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或《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或《合作协议书》;

担保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与主合同相对应。如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则相应的担保合同就应选择《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无须再签订担保合同。除上述额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

十三、主合同修改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确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减少、债务期限的缩短均属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则上均应事先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

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

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 + 机构缩写 + 业务种类缩写 + 字第 + 时间(年、月、日)+ 同种合同流水号(三位数)”进行编号。例如2008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1**********]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深发渝保字第[1**********]-1号”、“深发渝保字第[1**********]-2号”。

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四、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空白条款,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

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

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

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七、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包括我行需要以负责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

格式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单页合同除外)。

综合授信类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八、合同选择

叙做对公、零售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时,应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九、额度期限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额度期限,即额度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到期日是否必须是在额度期限内(透支贷款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亦同),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额度生效后半年内(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

额度生效半年后,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时,不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如确需跨越额度到期期限的,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以银承方式出账的,到期期限最长可以跨越额度到期日三个月。

十、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综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举,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具体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条款中约定。

十一、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额度以转授信方式叙做时,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六条中填写被转授信人的名称、转授信金额。若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被转授信人和转授信金额尚未确定,则须在该条第4款中写明被转授信人的范围,将该条第1、2、3款以斜线划去。该情况下,在综合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合同空白条款中对转授信部分也应予以明确。

单笔业务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十二、合同选择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

票据类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合同中清单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印制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但应注意加盖骑缝章

保理类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帐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帐款转让

通知确认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

保函类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

委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国际业务类合同:《信用证开证总合同》、《进口押汇总合同》、《出口押汇总合同》、《外币票据贴现总合同》。在总合同项下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时,相应选择使用《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申请书》、《外币票据贴现申请书》。叙做其他国际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选择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担保提货合同》、《提货担保书》、《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开立保函合同(国际业务)》等;

贸易融资类:《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或《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或《合作协议书》;

担保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与主合同相对应。如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则相应的担保合同就应选择《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无须再签订担保合同。除上述额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

十三、主合同修改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确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减少、债务期限的缩短均属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则上均应事先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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