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税考试资料归纳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六、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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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七、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增值税在各国的发展状况: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了增值税,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的状况:1979年下半年引进试点。

3.1983年在两大行业试行,1984年建立增值税制度,之后不断扩大范围。

4.1994年全面改革建立起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5.2008年11月修订增值税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增值税转型)。

6.2011年10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目的:①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②完善税收制度;③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试点的主旋律:营改增——扩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批试点时间和地区: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试点。

试点新增设两档低税率:11%和6%。

试点税收收入的归属:归属试点地区。

既得利益的保护:原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按照增值税特点进行调整。

扩围业务与原增值税范围业务的衔接: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按照规定抵扣。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新变化)。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3.划分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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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应纳税额=销售额×6%

【注意事项】

(1)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征收率

【归纳与提示】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是要注意以下三点:

1.现行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率有3%、4%、6%、减按2%、按4%减半共五种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就是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法定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一般适用于3%的征收率:。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应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减按2%征收率征收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4%征收率减半征收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注意事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三: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新增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四: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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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的相关基本规则汇总如下(重点):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专用缴款书

如果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采用了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允许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申请抵扣进项税。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①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凭票抵扣进项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3%征收率),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采用凭票扣税法。

【重要提示】关于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与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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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了解)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新增)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第3~8项)。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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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示】教材强调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实际有所不同。 七、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异地总分机构应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合并申报。 2.非固定业户——服务发生地;未申报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3.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4.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减。 九、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纳税期限。 十、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归属不变,减收由中央地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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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六、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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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七、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增值税在各国的发展状况:1954年法国成功地推行了增值税,到2005年,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的状况:1979年下半年引进试点。

3.1983年在两大行业试行,1984年建立增值税制度,之后不断扩大范围。

4.1994年全面改革建立起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5.2008年11月修订增值税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增值税转型)。

6.2011年10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目的:①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②完善税收制度;③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试点的主旋律:营改增——扩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批试点时间和地区: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试点。

试点新增设两档低税率:11%和6%。

试点税收收入的归属:归属试点地区。

既得利益的保护:原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按照增值税特点进行调整。

扩围业务与原增值税范围业务的衔接: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按照规定抵扣。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新变化)。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3.划分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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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应纳税额=销售额×6%

【注意事项】

(1)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征收率

【归纳与提示】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是要注意以下三点:

1.现行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率有3%、4%、6%、减按2%、按4%减半共五种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就是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法定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一般适用于3%的征收率:。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应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减按2%征收率征收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4%征收率减半征收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注意事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三: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新增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四: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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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的相关基本规则汇总如下(重点):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专用缴款书

如果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采用了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允许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申请抵扣进项税。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①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凭票抵扣进项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3%征收率),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采用凭票扣税法。

【重要提示】关于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与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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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了解)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新增)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第3~8项)。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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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代扣代缴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提示】教材强调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实际有所不同。 七、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异地总分机构应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合并申报。 2.非固定业户——服务发生地;未申报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3.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4.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减。 九、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纳税期限。 十、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归属不变,减收由中央地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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