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制度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坏帐准备计提程序,合理计提坏帐准备,严格坏帐准备的转销,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工厂财务状况,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1.2.1应收帐款是指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2.2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各种赔款与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本部。

2计提范围:

2.1工厂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预计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2.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可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应将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2.3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转入应收帐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3审批程序

3.1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

3.2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分析,详细分析说

明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催收情况、收帐政策等,并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分析说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3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打印应收款项明细帐,根据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每笔应收款项逐笔分析帐龄,填制《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3.4具体审批程序

3.4.1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详细分析说明计提坏帐准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4.2财务主管审批。

3.4.3厂长办公会审批。

3.4.4财务部门计提坏帐准备。

3.5工厂将坏帐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4坏帐核销

4.1工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坏帐申请核销:

4.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4.1.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5计提方法:

5.1工厂在会计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计提比例,采用帐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集团公司调整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按照调整后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

5.2根据应收款项余额,按照规定比例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已提取坏账准备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当期应补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比例-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5.3根据应收款项余额,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已提取坏账准备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坏帐准备”,贷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

[当期应冲减的坏账准备=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比例]

5.4下列应收款项,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原则上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4.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5.4.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的。

5.4.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5.4.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5.5本办法所称确凿证据是指债务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资不抵债、自然灾害、死亡逃匿等情况下应取得的证据材料:

5.5.1撤销:应取得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和工商管理部门公告。

5.5.2破产:应取得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5.5.3资不抵债:应取得表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文书。

3.5.4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期时间无法偿付付债务:应取得表明该债务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导致停产的政府相关部门文件。

5.5.5债务人死亡、失踪、逃匿:应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

6.涉税处理

6.1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工厂实行提取坏帐准备金制度,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2允许税前列支的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超过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7.附则

7.1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7.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坏帐准备的计提与转销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坏帐准备计提程序,合理计提坏帐准备,严格坏帐准备的转销,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工厂财务状况,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1.2.1应收帐款是指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2.2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各种赔款与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本部。

2计提范围:

2.1工厂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预计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2.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可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帐款,应将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2.3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转入应收帐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3审批程序

3.1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

3.2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分析,详细分析说

明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形成过程、催收情况、收帐政策等,并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的分析说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3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打印应收款项明细帐,根据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每笔应收款项逐笔分析帐龄,填制《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3.4具体审批程序

3.4.1财务部门填写《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详细分析说明计提坏帐准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4.2财务主管审批。

3.4.3厂长办公会审批。

3.4.4财务部门计提坏帐准备。

3.5工厂将坏帐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4坏帐核销

4.1工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坏帐申请核销:

4.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应收款项的。

4.1.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4.1.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应收款项的。 5计提方法:

5.1工厂在会计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计提比例,采用帐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集团公司调整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按照调整后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

5.2根据应收款项余额,按照规定比例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已提取坏账准备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当期应补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比例-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5.3根据应收款项余额,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已提取坏账准备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坏帐准备”,贷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

[当期应冲减的坏账准备=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期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比例]

5.4下列应收款项,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原则上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4.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5.4.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的。

5.4.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5.4.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5.5本办法所称确凿证据是指债务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资不抵债、自然灾害、死亡逃匿等情况下应取得的证据材料:

5.5.1撤销:应取得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和工商管理部门公告。

5.5.2破产:应取得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5.5.3资不抵债:应取得表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文书。

3.5.4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期时间无法偿付付债务:应取得表明该债务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导致停产的政府相关部门文件。

5.5.5债务人死亡、失踪、逃匿:应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逃匿证明。

6.涉税处理

6.1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工厂实行提取坏帐准备金制度,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2允许税前列支的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超过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7.附则

7.1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7.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计提坏帐准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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