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

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 )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

(一)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

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

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 )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

(一)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

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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