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
细则》的通知
韶浈乐党政办字[2008]7号
各村(居)委、驻镇有关单位: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浈江区乐园镇党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与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主管计生工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镇辖派出所、工商分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管理与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对男性流动人员,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层级管理与责任。
(一)、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2、建立流动人口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管理与服务;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更新档案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6、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指导村(居)委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对村(居)委、用工单位计生责任人、计生协管理员进行计生管理服务职能培训和指导,开展对村(居)委、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评估。
(二)村(居)委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建档和上报工作;
3、协助镇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镇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5、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6、配合区、镇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日常管理与制度。
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凡居住在本镇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
2、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从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户籍外省的育龄人员、本省未婚女性)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3、流入辖区内的已婚育妇女是管理的重点对象,应自觉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执行现居住地镇、村(居)委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4、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应在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了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在40天内应落实结扎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5、外来已婚育龄妇女(除结扎一年以上者外),从居住之日起,每4个月不少于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6、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处罚违约金。
7、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㈡出租屋管理申报制度
1、出租屋业主应与村(居)会签订《出租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履行管理责任。
2、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婚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查环查孕而未接受检查、违反计生政策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居住。
3、出租屋业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用表格形式向村(居)委会申报,并作为奖罚依据。
4、出租屋业主要将承租人在出租屋居住期间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变动情况及时报告所在村(居)会。
5、出租屋业主应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通知督促应查环查孕人员每季度参加村(居)组织的环情孕情检查,督促承租育龄人员办理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报务证》,发现计划外怀孕人员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并配合镇、村(居)委查处。
6、出租屋业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承租人在出租屋政策外生育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㈢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
1、镇辖单位、业主招用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容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当年度政策外怀孕、出生未作处理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
2、用工单位和雇主、法人代表是计生责任第一人,要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查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3、用工单位和雇主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做好对育龄人员所持的《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影印件的存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4、用工单位和雇主要主动配合、协助镇计生办、所在地村(居)委开展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督促流动人员落实各项义务。
㈣流动人口办证、查证、验证工作制度
1、流出人员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除已婚未育的妇女外,应当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
(2)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省务工、经商、居住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育龄人员可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外出经商、务工、居住的育龄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告知户籍地村(居)委,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村(居)委应建立其外出计划生育档案。
2、流入人员
(1)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要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申报登记并办理验证手续。
(2)对未持有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可持身证等有关证件,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由本人提出申请,免费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生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不合格证件人员,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4)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镇计生办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 在本镇范围内有效,并需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㈤流动人口定期巡查制度
1、村(居)委会计生管理责任人要按分片包干地段,定期进行巡查,对辖区内的出租屋、住宅小区、商铺、窝棚等地段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情况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2、巡查时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免费发放宣传资料。
3、巡查中要核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准确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婚姻等变动情况,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登记,做到不漏报、错报,严禁政策外生育。
4、对未持《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证件不合格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限期补办有关计生证明,同时协助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5、巡查时要动员督促应参加查环查孕的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查环查孕,督促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节育情况。对使用药具的已婚育龄夫妇做好避孕药具免费上门发放工作。
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制度
1、流动育龄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或雇主应将其入住信息申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接到申报后,村(居)计生专干或分片包干责任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3、每半个月村(居)计生专干应将所采集到的信息以报告单形式报送镇计生办,镇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信息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4、村(居)包片责任人每月要对户籍重点管理育龄人员进行筛查,发现外出对象要及时进行信息追踪,并上报村(居)计生专干登记建档,每月底村(居)计生专干将收集到的流出人员信息包括流出时间、流向地点,填写信息报告单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把流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㈦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流动人口报表。
2、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管理、动态跟踪,个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3、档案资料包括:
(1)流出人员:《育龄男性和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和流出“三查”人员现居住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情况证明。
(2)流入人员:《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年度流动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及统计表、《人口与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临时婚育证明申请表》。
㈧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制度
1、镇、村(居)委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B 超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具体时间为:第一次上年10月至当年1月;第二次:2月至5月;第三次:6月至9月。
2、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手术未满一年者。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环情孕情检查后,镇、村(居)要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并为其免费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村(居)委流出的应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按管理规定应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流动人口未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每缺一次按村(居)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管理规定处罚违约金。
㈨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1、镇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流动人口有关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2、村(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调查、摸底和采集工作,镇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工作。
3、村(居)委会对应通报的信息每个月送报镇计生办一次,通报的信息应具有可查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详细地址。镇计生办收到村(居)报告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平台、省平台完成信息交互。
4、镇每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平台和省平台接收本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对接收到的通报信息,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更新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
5、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1)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2)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3)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4)统计年度内
怀孕的;(5)未持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6)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7)婚姻、节育情况有疑问的;(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1、外来流动人员多的村(居)委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镇委、镇政府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2、每半年组织协会成员参加一次公益活动。
3、积极协助镇政府落实流动人口《服务承诺》。
4、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收集群众意见,向镇政府提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建议。
5、不定期组织有关会员到镇辖区村(居)巡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活动情况。 (十一)流动人口管理预警制度
1、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村(居) 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镇每季对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对信息资料不健全、信息采集不及时、措施不力、管理失控,有关管理服务指标达不到区政府下达的目标管理要求的,第一次给予全镇通报、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单位主要领导向镇委、镇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管理”。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完成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镇每月对相关责任人扣发计生岗位津贴、奖金;连续二次未完成任务的责任人除扣发岗位津贴外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要向镇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制度
1、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小组,对村(居)委会相关单位及计生包干责任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
2、各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一年不少抽查三次以上,考核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综合评估和干部计生层级管理责任。
3、检查考核内容包括:流动人口持证、验证、计划生育率、查环查孕率、信息采集、当年度流动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等。
五、流动育龄人员义务。
1、流动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居住地村(居)委计生部门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申报流动已婚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的,须向现居住地村(居)委申办临时《婚育证明》并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服务证》或《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或准生证。
3、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3次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采取以下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的,应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六、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雇主义务。
1、出租屋主、用工单位、雇主应主动向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配合当地村(居)委做好租住人员中女性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3、出租屋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申报给村(居)委会,出租屋主、用工单位、雇主发现承租人或雇用人员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村(居)委报告,并协助查处。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应当停止租赁及时收回房屋:
⑴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
⑵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生证明的;
⑶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⑷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七、服务内容与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流动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提供免费的查证、验证、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服务。
3、提供每年3-4次免费查环查孕服务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4、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5、免费为流动育龄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八、处罚:
1、流动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经镇、村
(居)委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流动女性育龄人口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落实节育、未接受查环查孕的,按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处罚违约金。
4、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或雇主不按时申报承租人计生情况,不配合镇、村(居)委开展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和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规定处以罚款。
5、出租人、承租人员等威胁、欧打、报复计生工作人员,或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计生工作人员在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
细则》的通知
韶浈乐党政办字[2008]7号
各村(居)委、驻镇有关单位: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浈江区乐园镇党政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乐园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与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市民化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主管计生工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镇辖派出所、工商分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管理与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未婚女性人员要作登记,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对男性流动人员,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层级管理与责任。
(一)、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2、建立流动人口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管理与服务;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更新档案信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6、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7、指导村(居)委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8、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9、负责对村(居)委、用工单位计生责任人、计生协管理员进行计生管理服务职能培训和指导,开展对村(居)委、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评估。
(二)村(居)委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建档和上报工作;
3、协助镇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镇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5、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6、配合区、镇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日常管理与制度。
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凡居住在本镇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
2、辖区内的外来流动人口从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户籍外省的育龄人员、本省未婚女性)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3、流入辖区内的已婚育妇女是管理的重点对象,应自觉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执行现居住地镇、村(居)委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4、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应在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了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在40天内应落实结扎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5、外来已婚育龄妇女(除结扎一年以上者外),从居住之日起,每4个月不少于一次环情孕情检查。
6、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处罚违约金。
7、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㈡出租屋管理申报制度
1、出租屋业主应与村(居)会签订《出租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履行管理责任。
2、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婚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查环查孕而未接受检查、违反计生政策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居住。
3、出租屋业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用表格形式向村(居)委会申报,并作为奖罚依据。
4、出租屋业主要将承租人在出租屋居住期间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变动情况及时报告所在村(居)会。
5、出租屋业主应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通知督促应查环查孕人员每季度参加村(居)组织的环情孕情检查,督促承租育龄人员办理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报务证》,发现计划外怀孕人员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并配合镇、村(居)委查处。
6、出租屋业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承租人在出租屋政策外生育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㈢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
1、镇辖单位、业主招用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容留在规定期限内未持有交验《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应落实而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当年度政策外怀孕、出生未作处理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
2、用工单位和雇主、法人代表是计生责任第一人,要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查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3、用工单位和雇主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做好对育龄人员所持的《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影印件的存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4、用工单位和雇主要主动配合、协助镇计生办、所在地村(居)委开展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督促流动人员落实各项义务。
㈣流动人口办证、查证、验证工作制度
1、流出人员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除已婚未育的妇女外,应当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
(2)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省务工、经商、居住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省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他育龄人员可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外出经商、务工、居住的育龄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告知户籍地村(居)委,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村(居)委应建立其外出计划生育档案。
2、流入人员
(1)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要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申报登记并办理验证手续。
(2)对未持有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可持身证等有关证件,到现居住地村(居)委由本人提出申请,免费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生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不合格证件人员,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4)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镇计生办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 在本镇范围内有效,并需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㈤流动人口定期巡查制度
1、村(居)委会计生管理责任人要按分片包干地段,定期进行巡查,对辖区内的出租屋、住宅小区、商铺、窝棚等地段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情况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2、巡查时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免费发放宣传资料。
3、巡查中要核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准确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婚姻等变动情况,对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登记,做到不漏报、错报,严禁政策外生育。
4、对未持《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证件不合格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限期补办有关计生证明,同时协助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5、巡查时要动员督促应参加查环查孕的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查环查孕,督促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节育情况。对使用药具的已婚育龄夫妇做好避孕药具免费上门发放工作。
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制度
1、流动育龄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或雇主应将其入住信息申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接到申报后,村(居)计生专干或分片包干责任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3、每半个月村(居)计生专干应将所采集到的信息以报告单形式报送镇计生办,镇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信息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4、村(居)包片责任人每月要对户籍重点管理育龄人员进行筛查,发现外出对象要及时进行信息追踪,并上报村(居)计生专干登记建档,每月底村(居)计生专干将收集到的流出人员信息包括流出时间、流向地点,填写信息报告单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把流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㈦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流动人口报表。
2、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管理、动态跟踪,个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3、档案资料包括:
(1)流出人员:《育龄男性和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和流出“三查”人员现居住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情况证明。
(2)流入人员:《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年度流动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及统计表、《人口与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临时婚育证明申请表》。
㈧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制度
1、镇、村(居)委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B 超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具体时间为:第一次上年10月至当年1月;第二次:2月至5月;第三次:6月至9月。
2、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手术未满一年者。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环情孕情检查后,镇、村(居)要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并为其免费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村(居)委流出的应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按管理规定应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流动人口未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每缺一次按村(居)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管理规定处罚违约金。
㈨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1、镇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流动人口有关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2、村(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调查、摸底和采集工作,镇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工作。
3、村(居)委会对应通报的信息每个月送报镇计生办一次,通报的信息应具有可查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详细地址。镇计生办收到村(居)报告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平台、省平台完成信息交互。
4、镇每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平台和省平台接收本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对接收到的通报信息,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更新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
5、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1)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2)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3)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4)统计年度内
怀孕的;(5)未持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6)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7)婚姻、节育情况有疑问的;(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1、外来流动人员多的村(居)委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镇委、镇政府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2、每半年组织协会成员参加一次公益活动。
3、积极协助镇政府落实流动人口《服务承诺》。
4、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收集群众意见,向镇政府提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建议。
5、不定期组织有关会员到镇辖区村(居)巡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活动情况。 (十一)流动人口管理预警制度
1、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村(居) 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镇每季对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对信息资料不健全、信息采集不及时、措施不力、管理失控,有关管理服务指标达不到区政府下达的目标管理要求的,第一次给予全镇通报、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单位主要领导向镇委、镇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管理”。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完成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镇每月对相关责任人扣发计生岗位津贴、奖金;连续二次未完成任务的责任人除扣发岗位津贴外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要向镇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制度
1、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小组,对村(居)委会相关单位及计生包干责任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
2、各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一年不少抽查三次以上,考核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综合评估和干部计生层级管理责任。
3、检查考核内容包括:流动人口持证、验证、计划生育率、查环查孕率、信息采集、当年度流动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等。
五、流动育龄人员义务。
1、流动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居住地村(居)委计生部门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申报流动已婚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服务证》或《婚育证明》的,须向现居住地村(居)委申办临时《婚育证明》并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服务证》或《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或准生证。
3、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3次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采取以下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的,应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六、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雇主义务。
1、出租屋主、用工单位、雇主应主动向租住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配合当地村(居)委做好租住人员中女性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3、出租屋主房屋出租后十五日内要将承租人基本情况申报给村(居)委会,出租屋主、用工单位、雇主发现承租人或雇用人员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村(居)委报告,并协助查处。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应当停止租赁及时收回房屋:
⑴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
⑵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生证明的;
⑶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⑷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七、服务内容与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流动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提供免费的查证、验证、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服务。
3、提供每年3-4次免费查环查孕服务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4、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5、免费为流动育龄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八、处罚:
1、流动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经镇、村
(居)委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流动女性育龄人口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落实节育、未接受查环查孕的,按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关规定处罚违约金。
4、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或雇主不按时申报承租人计生情况,不配合镇、村(居)委开展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和村(居)委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规定处以罚款。
5、出租人、承租人员等威胁、欧打、报复计生工作人员,或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计生工作人员在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