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秦朝汉代 三

春秋秦朝汉代 三

问: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如何?

答: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现。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制的弊端,主张对旧法进行改革,并借创立新的法令;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于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气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他们要求改革和编法,但是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差异。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证券下落,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特点。

问: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

答: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

问:商鞅的法律思想。

答:商鞅是新兴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从战国时期的社会实际出发,顺应历史潮流,大刀阔斧地进行旨在以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变法,为后来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变法更礼”,坚决反对传统的贵族“礼治”,主张“任法而治”,即按照新兴地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同时,他还在总结当时的变法理论与实践的

基础上,阐述了变法的必然性,“法治”的作用及其施行方法。这种对法令的特殊重视,使他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称为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商鞅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变法理论;二是法治思想。

1. 变法理论

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错误,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但商鞅指出自古以来根本

没有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凡是贤智之人都应变更旧礼而创立新法。他还指出,国乱不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守折旧的礼制,又机械地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遵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他说,法度是出于爱民而制定的,礼制是出于有利国家而建立的。所以,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可以利民,就不必遵循旧的礼制。商鞅变法的主要锋芒是改革旧制。

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民俗来更礼变法。他说,只有制度符合时势的要求,才能市民从。他对古代和当代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古代的人们谦让,用力贤德之人为王,而当世强国互相兼并,弱国全力死守,当代要凭实力。古代讲求人情,当代强调功利。所以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应该变法图强的时候了。

商鞅变法的目的是治、富、强、王。治是指安定统治秩序。富指增加封建国家的财力。强指军事力量的强大。王是统一天下。

2. 法治思想

商鞅认为,实力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而国家的实力只能来自于农战。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

加强军事力量的办法富国强兵。为了使人民能致力于农战,他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使赏罚,而法令就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因为,他将奖励农战、古国强兵的方法归纳为一点,即推法而治。

首先,商鞅用尺寸、权衡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标准,如果有人抛开秤来断定轻重,不用尺寸来衡量长短,无论这个人有多高明,商人们也不会听他的。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不能靠主观的想法或者个人的赞誉,要靠立法分明。立法分明了则社会等级就清晰了。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任法而治国。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施加于臣民。臣民不敢与君主政权,关键在于有法令。法令把人们致富的路统统堵死,让他们只能通过农战才能得到奖赏,法的作用便集中表现在对臣民的控制。

其次,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令作为赏罚的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在他看来,法令和农战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农战富国是立法的目的,

法令是保证农战的有效手段。以此为基础他提出了“壹赏”、“壹刑”、“壹教”。“壹赏”指的是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就是同一刑罚的标准,是用刑罚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立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

第三,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法指的是以刑罚为主体的法令,信指赏罚的信用,权指君主的权力。三者是推行法治的要素。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信决定着法令的贯彻,权决定着君主的地位。实行法治首先要将发令公之于众。不但郡县官吏要认真学习法令的规定,还要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解答。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要人人守法,自觉执行法令,关键是君主依法办事。再者,执法要取信于民。最后,法治的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法经》的阶级本质。

(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5)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秦朝

问题二:秦朝时如何巩固其统一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

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结束了战国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秦朝的统一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秦灭六国以后,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 首先在政治方面。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皇帝制、三公九卿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皇帝大权独揽,独裁一切。

其次在经济方面。公元前216年(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全国范围实行土地私有制。全国人民都向政府照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同时推

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巩固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始皇二十六年),刚刚建立统一的国家,秦始皇下令统一货币。在统一货币的同时,秦始皇也下令统一度量衡。秦始皇还下令统一车轨。规定大车的两轮之间宽六尺。这一措施大大便利了交通运通。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在客观上促进了秦朝的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文化思想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之后,秦始皇下令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作为统一的书体,推定于全国。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第四在军事方面。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继续发动军队占领六国周边的民族地区,并在那里设置了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并巩固了中央集权国家。秦灭六国以后,于公元前215年(始皇三十二年),命令将军蒙恬率兵北击匈奴,收回河南失地。为了巩固这一地区,秦始皇蒸发大量民工,随地形修筑连接原秦、赵、燕旧时长城。万里长城,对于抵御匈奴的入侵,保障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2、皇帝制度的建立。

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有官吏都要无条件地效忠皇帝,皇帝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

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7、秦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

(3)区分故意与过分。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

(4)数罪并罚。

(5)共犯加重。朝规定五人以上(含五人)才属于共同犯罪,并且对共同犯罪人不加以区分,均要加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规定,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了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

9、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

(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都是四五年刑。

(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

,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4)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复作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10、秦朝规定的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哪些?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4)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

11、秦朝规定的危害封建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犯罪有哪些?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18、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之后,皇帝就成为权力的象征,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

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是朝廷的“九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审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19、秦朝的起诉形式有哪些?

从秦简上看,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

(1)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由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秦简里涉及的当事人既包括受害人、也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其他人,范围比较宽泛。

21、秦朝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做哪些事情?

据《封诊式》记载,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需要做几件事情。

第一,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经犯过什么罪、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是否曾经逃亡等问题。

第二,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县丞令县史前往调查或勘验。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第三,如果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封守要由里典和同伍居民轮流看守。第四,如果需要技术鉴定,则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负责鉴定。

汉代

问题:汉代如何把皇帝制度理论化的?

答:

皇帝制度的创立者秦王嬴政当了始皇帝,尽管它处于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但它并不是神。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定为一尊,董仲舒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加强皇权出发,以“天人合一”思想为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这就是“君权神授”说。“君权神授”理论把皇帝神秘化,皇帝由人变成了上帝神的代表。董仲舒说:皇帝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表,是在皇天保佑之下来到人间的,所以皇帝又称为“天子”。皇帝掌握的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受命于天”,老百姓只能听命于皇帝,否则就“逆天之意”。

东汉时期班固对“君权神授”理论又进一步发挥,他说:天地为父母,皇帝之天地之子。老百姓不能一日无君。蔡邕从制度进一步完善皇帝制度。汉天子号为皇帝,自称为朕,臣民称之为陛下,其言为制和诏。车马衣服器械为乘舆,居所为禁中,印为玺,所到为幸。从而使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问题: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答: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

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问题: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参考书本)

答:我们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内容有下列几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三)“大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1、两汉的法律形式。答: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2、汉律六十篇。

答:(1)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2)《傍章律》十八篇;

(3)《越宫律》二十七篇;

(4)《朝律》六篇。

3、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汉朝危害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有哪些?

汉朝为害中央集权的犯罪有:

(1)阿党与附益。所谓阿党就是诸侯王有不法行为,他们应主动向中央举报,否则便视为与诸侯王结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僭越。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免为庶人。

(3)出界。如果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则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

(4)泄漏省中语。即泄漏朝廷机密事宜。

汉朝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有:

(1)大逆无道。汉律把反抗封建统治者的行为巫为“盗贼”、“群盗”,一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2)首匿罪。主谋藏匿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处以弃市。

(3)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4)见之故纵。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8、汉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太守掌管赏罚、司法、监察等职权。郡守、县令下设专职司法官员。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10、汉朝的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告,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府的官吏查

举犯罪。

汉代的起诉有一定的限制:首先,不准儿子告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告主人,否则处以弃市。其次,年未满十岁和在押犯,以及判处城旦舂、鬼薪白粲之刑者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第三,严禁诬告。第四,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不准卑幼告发尊丈,告者要受惩处。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身份不同的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县请示皇帝。

对于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德化”教育,以息事宁人。

(3)审理和判决

汉律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汉朝审理案件主要根据“五听”的方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当时往往刑讯逼供。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之目的是看其供词与上次是否相同。复审后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做“读鞫”。如果被告人喊冤,允许本人或其家属请求复

审,即“乞鞫”。

(4)上书复审

汉律规定,如果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两汉时期乞鞫以三个月为限。过了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也是出于“慎刑”。

(5)执行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春秋秦朝汉代 三

问: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如何?

答: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现。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制的弊端,主张对旧法进行改革,并借创立新的法令;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于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气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他们要求改革和编法,但是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差异。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证券下落,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特点。

问: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

答: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

问:商鞅的法律思想。

答:商鞅是新兴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从战国时期的社会实际出发,顺应历史潮流,大刀阔斧地进行旨在以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变法,为后来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变法更礼”,坚决反对传统的贵族“礼治”,主张“任法而治”,即按照新兴地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同时,他还在总结当时的变法理论与实践的

基础上,阐述了变法的必然性,“法治”的作用及其施行方法。这种对法令的特殊重视,使他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称为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商鞅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变法理论;二是法治思想。

1. 变法理论

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错误,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但商鞅指出自古以来根本

没有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凡是贤智之人都应变更旧礼而创立新法。他还指出,国乱不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守折旧的礼制,又机械地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遵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他说,法度是出于爱民而制定的,礼制是出于有利国家而建立的。所以,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可以利民,就不必遵循旧的礼制。商鞅变法的主要锋芒是改革旧制。

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民俗来更礼变法。他说,只有制度符合时势的要求,才能市民从。他对古代和当代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古代的人们谦让,用力贤德之人为王,而当世强国互相兼并,弱国全力死守,当代要凭实力。古代讲求人情,当代强调功利。所以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应该变法图强的时候了。

商鞅变法的目的是治、富、强、王。治是指安定统治秩序。富指增加封建国家的财力。强指军事力量的强大。王是统一天下。

2. 法治思想

商鞅认为,实力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而国家的实力只能来自于农战。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

加强军事力量的办法富国强兵。为了使人民能致力于农战,他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使赏罚,而法令就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因为,他将奖励农战、古国强兵的方法归纳为一点,即推法而治。

首先,商鞅用尺寸、权衡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标准,如果有人抛开秤来断定轻重,不用尺寸来衡量长短,无论这个人有多高明,商人们也不会听他的。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不能靠主观的想法或者个人的赞誉,要靠立法分明。立法分明了则社会等级就清晰了。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任法而治国。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施加于臣民。臣民不敢与君主政权,关键在于有法令。法令把人们致富的路统统堵死,让他们只能通过农战才能得到奖赏,法的作用便集中表现在对臣民的控制。

其次,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令作为赏罚的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在他看来,法令和农战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农战富国是立法的目的,

法令是保证农战的有效手段。以此为基础他提出了“壹赏”、“壹刑”、“壹教”。“壹赏”指的是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就是同一刑罚的标准,是用刑罚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立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

第三,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法指的是以刑罚为主体的法令,信指赏罚的信用,权指君主的权力。三者是推行法治的要素。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信决定着法令的贯彻,权决定着君主的地位。实行法治首先要将发令公之于众。不但郡县官吏要认真学习法令的规定,还要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解答。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要人人守法,自觉执行法令,关键是君主依法办事。再者,执法要取信于民。最后,法治的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法经》的阶级本质。

(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5)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秦朝

问题二:秦朝时如何巩固其统一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

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结束了战国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秦朝的统一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秦灭六国以后,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 首先在政治方面。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皇帝制、三公九卿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皇帝大权独揽,独裁一切。

其次在经济方面。公元前216年(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全国范围实行土地私有制。全国人民都向政府照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同时推

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巩固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始皇二十六年),刚刚建立统一的国家,秦始皇下令统一货币。在统一货币的同时,秦始皇也下令统一度量衡。秦始皇还下令统一车轨。规定大车的两轮之间宽六尺。这一措施大大便利了交通运通。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在客观上促进了秦朝的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文化思想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之后,秦始皇下令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作为统一的书体,推定于全国。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第四在军事方面。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继续发动军队占领六国周边的民族地区,并在那里设置了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并巩固了中央集权国家。秦灭六国以后,于公元前215年(始皇三十二年),命令将军蒙恬率兵北击匈奴,收回河南失地。为了巩固这一地区,秦始皇蒸发大量民工,随地形修筑连接原秦、赵、燕旧时长城。万里长城,对于抵御匈奴的入侵,保障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2、皇帝制度的建立。

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有官吏都要无条件地效忠皇帝,皇帝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

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7、秦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

(3)区分故意与过分。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

(4)数罪并罚。

(5)共犯加重。朝规定五人以上(含五人)才属于共同犯罪,并且对共同犯罪人不加以区分,均要加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规定,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了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

9、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

(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都是四五年刑。

(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

,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4)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犯。复作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10、秦朝规定的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哪些?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4)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

11、秦朝规定的危害封建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犯罪有哪些?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18、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之后,皇帝就成为权力的象征,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

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是朝廷的“九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审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19、秦朝的起诉形式有哪些?

从秦简上看,根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

(1)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由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秦简里涉及的当事人既包括受害人、也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其他人,范围比较宽泛。

21、秦朝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做哪些事情?

据《封诊式》记载,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需要做几件事情。

第一,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经犯过什么罪、判过什么刑、是否经过赦免,以及是否曾经逃亡等问题。

第二,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县丞令县史前往调查或勘验。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第三,如果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封守要由里典和同伍居民轮流看守。第四,如果需要技术鉴定,则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负责鉴定。

汉代

问题:汉代如何把皇帝制度理论化的?

答:

皇帝制度的创立者秦王嬴政当了始皇帝,尽管它处于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但它并不是神。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定为一尊,董仲舒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加强皇权出发,以“天人合一”思想为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这就是“君权神授”说。“君权神授”理论把皇帝神秘化,皇帝由人变成了上帝神的代表。董仲舒说:皇帝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表,是在皇天保佑之下来到人间的,所以皇帝又称为“天子”。皇帝掌握的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受命于天”,老百姓只能听命于皇帝,否则就“逆天之意”。

东汉时期班固对“君权神授”理论又进一步发挥,他说:天地为父母,皇帝之天地之子。老百姓不能一日无君。蔡邕从制度进一步完善皇帝制度。汉天子号为皇帝,自称为朕,臣民称之为陛下,其言为制和诏。车马衣服器械为乘舆,居所为禁中,印为玺,所到为幸。从而使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问题: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答: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

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问题: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参考书本)

答:我们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内容有下列几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三)“大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1、两汉的法律形式。答: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2、汉律六十篇。

答:(1)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九章律》是汉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2)《傍章律》十八篇;

(3)《越宫律》二十七篇;

(4)《朝律》六篇。

3、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汉朝危害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有哪些?

汉朝为害中央集权的犯罪有:

(1)阿党与附益。所谓阿党就是诸侯王有不法行为,他们应主动向中央举报,否则便视为与诸侯王结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2)僭越。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免为庶人。

(3)出界。如果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则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

(4)泄漏省中语。即泄漏朝廷机密事宜。

汉朝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有:

(1)大逆无道。汉律把反抗封建统治者的行为巫为“盗贼”、“群盗”,一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2)首匿罪。主谋藏匿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处以弃市。

(3)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4)见之故纵。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8、汉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太守掌管赏罚、司法、监察等职权。郡守、县令下设专职司法官员。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10、汉朝的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告,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府的官吏查

举犯罪。

汉代的起诉有一定的限制:首先,不准儿子告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告主人,否则处以弃市。其次,年未满十岁和在押犯,以及判处城旦舂、鬼薪白粲之刑者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第三,严禁诬告。第四,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不准卑幼告发尊丈,告者要受惩处。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汉律对身份不同的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要逮捕,县请示皇帝。

对于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德化”教育,以息事宁人。

(3)审理和判决

汉律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汉朝审理案件主要根据“五听”的方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当时往往刑讯逼供。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之目的是看其供词与上次是否相同。复审后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叫做“读鞫”。如果被告人喊冤,允许本人或其家属请求复

审,即“乞鞫”。

(4)上书复审

汉律规定,如果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两汉时期乞鞫以三个月为限。过了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也是出于“慎刑”。

(5)执行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之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对于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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