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签订日期:

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印制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户口类型(非农业、农业):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号(村)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

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 岗位上工作。

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指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抢险、救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或者任职(工种)文件及录用条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实行 。

1、标准工时制。即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

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

2、轮班制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

3、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周期,乙方平均每年工作不超过250天。

4、不定时工时制。根据生产工作(工程项目)需要,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须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合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假期与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

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鉴定,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

第十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见习)期工资 元/月(按当年甲方规定),试用(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工资待遇按甲方 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如遇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规定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上缴费用。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甲方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提高管理、技术、业务、职业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要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政治思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原因,需要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调整和派遣。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履行制度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不得泄露甲方的经营指标、财务指标、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未公开的招投标文件、机密文件、有保密规定的会议内容和纪要、与客户往来函电以及甲方有文件规定不得泄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和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 (生产)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工作 (生产)的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 (生产)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 (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不断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

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

2、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

2、积极学习管理、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提管理技术和职业技能水平;

3、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执行工作规程;

4、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维护甲方利益和声誉。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伪造证件、学历、工作业绩、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等或者提供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直接相关的虚假信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企业安全、质量等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渎职,擅自变更施工工序、机械设备作业规程、违章作业、不按规范施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被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

4、因违章施工直接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之一的直接责任人;

5、不履行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调遣的;

6、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经常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

育或者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

7、工作严重失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工程项目亏损,

数额达到巨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的;

8、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重大损失或

产生恶劣影响的;

9、外出劳务协议期满,不按期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的;

10、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企业提出仍拒

不改正的;

11、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

或者受企业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

调整或者派遣的;

12、未经批准,擅自招用未经企业批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的零散外部劳务人员或者使用无资质劳务队或不合格劳务队责

任人;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违反国家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开具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或其他原因证明不能胜

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或者不能胜

任新的工作岗位的;

3、乙方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能符合上岗条

件或者拒绝企业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4、如国家宏观调控叫停或缓建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自然灾害

导致合同主要标的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两年以上未承揽到工程任务致使企业50%以上员工息工

半年及以上或连年亏损,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作(生产)需要,经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商议拟续订劳动

合同的,由甲方提前30日内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

乙方意见,乙方同意续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在合

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逾期视为本人不再续订,按终止劳动合

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

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主

动办理工作移交、财产清还等手续;在办结工作交接、财产清还

时,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出

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乙方办结十五日内为其办

理(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对已解除或者

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七条 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

甲方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欠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

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

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

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

乙方追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先协商

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天内向甲方工商注册地或乙方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

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订立的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乙方被确定为甲方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另有约

定。双方约定事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并按约定

支付违约金: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并取得各项注册专业资格证书

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技师和

高级技师;

(2)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超过乙方6个月工资收入的,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各项保险企业承担部分以及各项福利。

2、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次日起二年内到与甲方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约定:

违约金约定:

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 作

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六条 乙方已经认真学习了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管

理暂行办法》,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五十七条 乙方同意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劳动关系管

理相关文件、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乙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必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仍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 年 月 日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企业公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签订日期:

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印制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户口类型(非农业、农业):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号(村)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

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 岗位上工作。

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指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抢险、救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或者任职(工种)文件及录用条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实行 。

1、标准工时制。即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

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

2、轮班制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

3、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周期,乙方平均每年工作不超过250天。

4、不定时工时制。根据生产工作(工程项目)需要,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须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合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假期与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

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鉴定,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

第十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见习)期工资 元/月(按当年甲方规定),试用(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工资待遇按甲方 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如遇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规定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上缴费用。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甲方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提高管理、技术、业务、职业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要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政治思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原因,需要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调整和派遣。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履行制度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不得泄露甲方的经营指标、财务指标、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未公开的招投标文件、机密文件、有保密规定的会议内容和纪要、与客户往来函电以及甲方有文件规定不得泄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和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 (生产)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工作 (生产)的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 (生产)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 (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不断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

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

2、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

2、积极学习管理、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提管理技术和职业技能水平;

3、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执行工作规程;

4、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维护甲方利益和声誉。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伪造证件、学历、工作业绩、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等或者提供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直接相关的虚假信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企业安全、质量等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渎职,擅自变更施工工序、机械设备作业规程、违章作业、不按规范施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被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

4、因违章施工直接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之一的直接责任人;

5、不履行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调遣的;

6、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经常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

育或者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

7、工作严重失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工程项目亏损,

数额达到巨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的;

8、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重大损失或

产生恶劣影响的;

9、外出劳务协议期满,不按期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的;

10、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企业提出仍拒

不改正的;

11、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

或者受企业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

调整或者派遣的;

12、未经批准,擅自招用未经企业批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的零散外部劳务人员或者使用无资质劳务队或不合格劳务队责

任人;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违反国家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开具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或其他原因证明不能胜

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或者不能胜

任新的工作岗位的;

3、乙方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能符合上岗条

件或者拒绝企业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4、如国家宏观调控叫停或缓建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自然灾害

导致合同主要标的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两年以上未承揽到工程任务致使企业50%以上员工息工

半年及以上或连年亏损,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作(生产)需要,经甲方

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商议拟续订劳动

合同的,由甲方提前30日内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

乙方意见,乙方同意续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在合

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逾期视为本人不再续订,按终止劳动合

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

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主

动办理工作移交、财产清还等手续;在办结工作交接、财产清还

时,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出

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乙方办结十五日内为其办

理(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对已解除或者

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七条 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

甲方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乙方欠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

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

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

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

乙方追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先协商

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天内向甲方工商注册地或乙方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

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订立的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乙方被确定为甲方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另有约

定。双方约定事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并按约定

支付违约金: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并取得各项注册专业资格证书

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技师和

高级技师;

(2)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超过乙方6个月工资收入的,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各项保险企业承担部分以及各项福利。

2、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次日起二年内到与甲方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约定:

违约金约定:

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 作

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六条 乙方已经认真学习了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管

理暂行办法》,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五十七条 乙方同意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劳动关系管

理相关文件、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乙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必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仍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 年 月 日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企业公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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