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省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7万吨和5.74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4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洪湖、梁子湖、汉江中下游及清江库区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80%以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和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八)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抓紧制订《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库区等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省环保局牵头,立即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由省经委牵头,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立即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省“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由省建设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订政策,并积极争取
国家项目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十七)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研究制订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八)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抓紧拟订辐射环境管理、循环经济发展、饮用水源保护、油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机制,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十九)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省、市、县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2008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设市城市要尽快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江、汉江、清江、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水域跨界断面要抓紧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十一五”期间,各类环境监测站(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二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二十一)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到今年底,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
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各地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制定生态补偿办法,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区人民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二十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对列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大环保科研力度,为保护环境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部门要将环保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环境政策、标准的研究,组织科技力量,对区域污染防治、水体修复、生态保护、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环境科技创新,努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十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核定,加强编制管理,严把进人关,清退超编人员。对符合编制管理要求的环境执法人员,经省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公务员管理。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
(二十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抓紧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为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重点是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二十八)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开展生态市(县、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省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地方法规)
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省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7万吨和5.74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4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洪湖、梁子湖、汉江中下游及清江库区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80%以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和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八)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抓紧制订《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库区等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省环保局牵头,立即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由省经委牵头,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立即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省“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由省建设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订政策,并积极争取
国家项目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十七)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研究制订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八)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抓紧拟订辐射环境管理、循环经济发展、饮用水源保护、油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机制,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十九)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省、市、县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2008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设市城市要尽快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江、汉江、清江、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水域跨界断面要抓紧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十一五”期间,各类环境监测站(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省,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二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措施,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
(二十一)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到今年底,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
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各地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制定生态补偿办法,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区人民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二十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对列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大环保科研力度,为保护环境提供技术支撑。科技部门要将环保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环境政策、标准的研究,组织科技力量,对区域污染防治、水体修复、生态保护、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环境科技创新,努力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十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核定,加强编制管理,严把进人关,清退超编人员。对符合编制管理要求的环境执法人员,经省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照公务员管理。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
(二十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抓紧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为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重点是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二十八)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开展生态市(县、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省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