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属已有采矿权扩区的,可在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取得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协议出让的附协议批准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附成交协议或合同;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及勘查许可证范围、储量估算范围、申请范围叠合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矿产开发科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设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成交确认书;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1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A .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3、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B 、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4、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5、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7、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2、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 、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编制整合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9、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2、整合协议;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D 、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 、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F 、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3、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或上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表;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5、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含图纸)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一)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附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利、义务的承诺。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文本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属已有采矿权扩区的,可在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取得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协议出让的附协议批准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附成交协议或合同;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及勘查许可证范围、储量估算范围、申请范围叠合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矿产开发科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设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成交确认书;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1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A .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3、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B 、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4、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5、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7、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2、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 、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编制整合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9、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12、整合协议;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D 、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 、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F 、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3、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或上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表;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5、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含图纸)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一)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附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利、义务的承诺。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