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现有组织架构,并结合现代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
第三条 法务管理中心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第四条 法务管理中心功能定位:在公司整体层面,把握公司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公司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公司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保障监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依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法务管理中心职能
第一节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执行,规范集团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的工作运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由公司法务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管理中心,由法务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提供法务管理中心认为需要的材料和文件,并对其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 合同审核管理
第十条 集团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法务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履行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公司内部使用的合同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法律文件和内部文件的档案管理、印章盖章和管理。
第三节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法务管理中心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管理中心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务管理中心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管理中心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法务管理中心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监督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 法务管理中心下属监察室,监察室负责集团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的监督监察工作,监察室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监察工作以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为原则,在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监察室的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的各项营运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建立建议制度、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保证上下级,部门之间信息反馈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公司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办理公司下属部门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联系外聘律师,参与涉及到公司的仲裁和起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 法务管理中心组织结构
第二十八条 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在集团设置法务管理中心;法务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各部门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公司法务。
第二十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组织框架如下:法务经理、法务专员、档案管理
员
第三十条 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五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法务管理中心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根据公司的需要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现有组织架构,并结合现代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
第三条 法务管理中心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第四条 法务管理中心功能定位:在公司整体层面,把握公司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公司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公司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保障监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依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法务管理中心职能
第一节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执行,规范集团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的工作运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由公司法务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管理中心,由法务管理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提供法务管理中心认为需要的材料和文件,并对其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 合同审核管理
第十条 集团下属子公司和各个部门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法务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履行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公司内部使用的合同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法律文件和内部文件的档案管理、印章盖章和管理。
第三节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 法务管理中心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管理中心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务管理中心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管理中心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法务管理中心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监督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 法务管理中心下属监察室,监察室负责集团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的监督监察工作,监察室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监察工作以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为原则,在适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监察室的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的各项营运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建立建议制度、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保证上下级,部门之间信息反馈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公司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办理公司下属部门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联系外聘律师,参与涉及到公司的仲裁和起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 法务管理中心组织结构
第二十八条 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在集团设置法务管理中心;法务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各部门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公司法务。
第二十九条 法务管理中心组织框架如下:法务经理、法务专员、档案管理
员
第三十条 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五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法务管理中心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根据公司的需要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法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