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中疾控性控发2015年1号)

附件1

梅毒病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滴度与报病关系的问题

部分地区以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RPR 或TRUST ,以下同)的滴度作为后天梅毒病例诊断和报告的标准,错误地认为RPR 或TRUST 滴度在1︰8以下(包括1︰4、1︰2、1︰1或原倍滴度)者不报病,仅滴度在1︰8及以上者才需要报病,造成病例漏报。

对于后天梅毒,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TPPA 、TP-ELISA 、快速免疫层析法、化学发光法等,以下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无论其滴度高低,只要该病例为首诊病例,即既往无梅毒诊疗史,该病例应当报告;且要根据患者就诊时的临床表现,正确地划分梅毒病例期(类)别(如一期、二期、三期或隐性梅毒)。

二、梅毒病例重复报告的问题

梅毒病例报告的原则是仅报告首诊病例。首诊病例指首次被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的病例,即病人本次发病过程中,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之前未得到诊断,在该医疗机构的诊断是第一次被诊断。但有些地区存在梅毒复诊病例和复发病例的报告问题,此为重复报告。为避免重复报告,规定以下任一种情况的梅毒病例不报告:

(一)梅毒复诊病例。

1、既往在本医疗机构已诊疗过的梅毒病例,在年度内和跨年度对该病例进行随访,梅毒血清试验仍为阳性者。

2、在本医疗机构为首次接诊(或为初诊病例),但在其它医疗机

构已诊疗报告过的梅毒病例(在本次病程内),在本医疗机构梅毒血清试验仍为阳性者。

为避免复诊病例的重复报告,医生在接诊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既往梅毒诊疗史,分辨首诊病例与首次接诊病例,并在门诊日志上做好详细记录。

(二)梅毒复发病例:既往治疗过的梅毒病例,本次就诊时认定为梅毒复发。

三、梅毒血清筛查与病例报告的问题

梅毒报告病例应为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的病例(包括确诊和疑似诊断病例)。但有些地区或单位,对于仅梅毒血清筛查(包括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而尚未明确诊断者就报病,导致过度报告或错报。关于梅毒血清筛查阳性者的报病问题,处理方法如下:

(一)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入住院病人、术前病人、健康体检者、孕产妇及其他相关检查病人梅毒血清筛查阳性,但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

处理方法:暂不报病,需要经过转诊或会诊,转诊到本单位皮肤性病科或其他具备诊断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或邀请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皮肤性病专业医生会诊,通过详细询问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疗史、体格检查或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确定是否符合梅毒报告标准,对于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则报病,不符合者不报病。

(二)采供血机构、预防性体检门诊、哨点监测、专题调查等所

发现的梅毒血清筛查阳性者。

处理方法:不报病,该病例需要转介到皮肤性病诊疗单位以明确诊断,由接诊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报病。

四、生物学假阳性的问题

如果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为阴性者,该病例为生物学假阳性,不属于梅毒病例,不报告。

五、胎传梅毒病例报告的问题

胎传梅毒(先天梅毒)病例报告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执行。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既往无梅毒诊疗史,仅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阴性者。

处理方法:该病例暂不报病,需要在1~3个月后随访复查,如果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转阳则要报病(如果随访病例仍然无任何症状和体征,报告为隐性梅毒确诊病例;如果出现临床表现,按临床表现特征对梅毒病例进行分期报告)。如果仍为阴性不报病。

(二)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既往无梅毒诊疗史,仅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未做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者。

处理方法:该病例暂不报病,需要进一步做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果为阳性则要报病;如果为阴性,则按上述处理。

附件2

梅毒病例报告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医疗机构性病相关诊疗科室: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日志》登记制度、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转诊与会诊制度、上岗培训、复训和考核制度、疫情报告质量考核与奖罚制度等。

2、医疗机构检验科:实验室登记与结果报告制度、实验室检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上岗培训、复训和考核制度、检验仪器设备校准与维护制度等。

3、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科室(预防控制科或防保科或公共卫生科等):《传染病报告卡》接收与分发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和质量审核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网络录入制度、《传染病报告卡》与疫情登记簿资料保管制度、疫情报告自查、订正、补报和查重制度、上岗培训复训与考核制度、疫情信息安全管理与网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转诊与会诊病例报告要求

1、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入住院病人、术前病人、健康体检者、孕产妇及其他相关检查病人所发现的梅毒血清筛查(包括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者,如果不能做出明确诊断,或接诊医生不具备梅毒诊断能力,应通过转诊或会诊方式归口到由皮肤性病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具体方法如下:转诊到本单位皮肤性病科或其他具备诊断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或邀请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皮肤性病专业医生会诊;由接转诊或会诊医生通过详细询问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疗史、体格检查或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确定是否符合梅毒报告标准,对

于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则报病,不符合者不报病。

2、转诊和会诊均需要填写转诊单和会诊单,转诊单和会诊单一式二联。一联由转诊和提出会诊的单位或科室保存,另一联由接转诊和参加会诊的单位或科室保存。

3、对于转诊病例,由接转诊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并确定需要报病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并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为接哪个科室或医疗机构的转诊病例。原接诊医生不报告病例。

4、如果转诊是转到其它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梅毒治疗,而不是为了明确诊断,则在转诊单上必须写明是为了转诊治疗,该病例已明确诊断,已报病。接转诊治疗的医生不再进行病例报告。

5、在会诊时,会诊医生如诊断为梅毒,必须提出明确的梅毒临床分期诊断(如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或隐性梅毒),不能笼统诊断为梅毒,并提出是否要报病。会诊要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其内容包括病史(如性接触史、性伴或配偶感染史、既往性病或梅毒诊疗史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等。

6、对于会诊病例,在明确诊断并确定需要报病后,由原接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并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由哪个科室及医生会诊后做出的诊断。参加会诊的医生不报告病例。

7、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具有可操作的梅毒转诊和会诊详细流程,明确相关科室与医生的职责和分工。

三、《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各医疗机构的医生在填写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除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各栏目外,还须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如下内容: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检测结果(包括滴度),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检测结果,特征性的临床表现,报告科室等。

四、《传染病报告卡》审核要求

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预防控制人员或防保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收集本医疗机构各科室报告的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对报卡填写质量进行审核,包括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等,发现问题时及联系填卡医生,并及时更正。对于非皮肤性病科(尤其是住院部)报告的一期、二期和三期梅毒病例,应主动询问报卡医生,该病例是否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如硬下疳、梅毒疹等),如果无任何临床表现,则应为隐性梅毒;并询问该病例是否既往已诊断和治疗过梅毒,如果既往已诊断,则不需要报告。对于发现的梅毒分期诊断错误的报卡要及时订正。审卡时要做好书面记录。

五、梅毒报告病例的网络审核和现场核查要求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网络审核与现场核查,如果发现某医疗机构报告的一期梅毒病例数多于二期梅毒,提示可能存在梅毒分期错误问题,需要及时到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访谈相关诊疗医生、检查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或病案室已存档的病历)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尤其要关注非皮肤科门诊和住院部报告的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病例。对发现的梅毒分期错误病例及时在网络上订正,对诊断错误病例及时在网络上删除。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求

各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梅毒血清试验时必须配备如下仪器设备:梅毒水平旋转仪,用于RPR 或TRUST 检测;微量振荡器,用于TPPA 检测。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并做好书面记录。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心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1

梅毒病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滴度与报病关系的问题

部分地区以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RPR 或TRUST ,以下同)的滴度作为后天梅毒病例诊断和报告的标准,错误地认为RPR 或TRUST 滴度在1︰8以下(包括1︰4、1︰2、1︰1或原倍滴度)者不报病,仅滴度在1︰8及以上者才需要报病,造成病例漏报。

对于后天梅毒,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TPPA 、TP-ELISA 、快速免疫层析法、化学发光法等,以下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无论其滴度高低,只要该病例为首诊病例,即既往无梅毒诊疗史,该病例应当报告;且要根据患者就诊时的临床表现,正确地划分梅毒病例期(类)别(如一期、二期、三期或隐性梅毒)。

二、梅毒病例重复报告的问题

梅毒病例报告的原则是仅报告首诊病例。首诊病例指首次被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的病例,即病人本次发病过程中,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之前未得到诊断,在该医疗机构的诊断是第一次被诊断。但有些地区存在梅毒复诊病例和复发病例的报告问题,此为重复报告。为避免重复报告,规定以下任一种情况的梅毒病例不报告:

(一)梅毒复诊病例。

1、既往在本医疗机构已诊疗过的梅毒病例,在年度内和跨年度对该病例进行随访,梅毒血清试验仍为阳性者。

2、在本医疗机构为首次接诊(或为初诊病例),但在其它医疗机

构已诊疗报告过的梅毒病例(在本次病程内),在本医疗机构梅毒血清试验仍为阳性者。

为避免复诊病例的重复报告,医生在接诊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既往梅毒诊疗史,分辨首诊病例与首次接诊病例,并在门诊日志上做好详细记录。

(二)梅毒复发病例:既往治疗过的梅毒病例,本次就诊时认定为梅毒复发。

三、梅毒血清筛查与病例报告的问题

梅毒报告病例应为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梅毒诊断标准的病例(包括确诊和疑似诊断病例)。但有些地区或单位,对于仅梅毒血清筛查(包括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而尚未明确诊断者就报病,导致过度报告或错报。关于梅毒血清筛查阳性者的报病问题,处理方法如下:

(一)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入住院病人、术前病人、健康体检者、孕产妇及其他相关检查病人梅毒血清筛查阳性,但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

处理方法:暂不报病,需要经过转诊或会诊,转诊到本单位皮肤性病科或其他具备诊断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或邀请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皮肤性病专业医生会诊,通过详细询问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疗史、体格检查或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确定是否符合梅毒报告标准,对于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则报病,不符合者不报病。

(二)采供血机构、预防性体检门诊、哨点监测、专题调查等所

发现的梅毒血清筛查阳性者。

处理方法:不报病,该病例需要转介到皮肤性病诊疗单位以明确诊断,由接诊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报病。

四、生物学假阳性的问题

如果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为阴性者,该病例为生物学假阳性,不属于梅毒病例,不报告。

五、胎传梅毒病例报告的问题

胎传梅毒(先天梅毒)病例报告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执行。

六、其它相关事项

(一)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既往无梅毒诊疗史,仅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阴性者。

处理方法:该病例暂不报病,需要在1~3个月后随访复查,如果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转阳则要报病(如果随访病例仍然无任何症状和体征,报告为隐性梅毒确诊病例;如果出现临床表现,按临床表现特征对梅毒病例进行分期报告)。如果仍为阴性不报病。

(二)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既往无梅毒诊疗史,仅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未做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者。

处理方法:该病例暂不报病,需要进一步做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如果为阳性则要报病;如果为阴性,则按上述处理。

附件2

梅毒病例报告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医疗机构性病相关诊疗科室: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日志》登记制度、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转诊与会诊制度、上岗培训、复训和考核制度、疫情报告质量考核与奖罚制度等。

2、医疗机构检验科:实验室登记与结果报告制度、实验室检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上岗培训、复训和考核制度、检验仪器设备校准与维护制度等。

3、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科室(预防控制科或防保科或公共卫生科等):《传染病报告卡》接收与分发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和质量审核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网络录入制度、《传染病报告卡》与疫情登记簿资料保管制度、疫情报告自查、订正、补报和查重制度、上岗培训复训与考核制度、疫情信息安全管理与网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转诊与会诊病例报告要求

1、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入住院病人、术前病人、健康体检者、孕产妇及其他相关检查病人所发现的梅毒血清筛查(包括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者,如果不能做出明确诊断,或接诊医生不具备梅毒诊断能力,应通过转诊或会诊方式归口到由皮肤性病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具体方法如下:转诊到本单位皮肤性病科或其他具备诊断能力和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皮肤性病防治机构),或邀请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皮肤性病专业医生会诊;由接转诊或会诊医生通过详细询问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疗史、体格检查或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确定是否符合梅毒报告标准,对

于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则报病,不符合者不报病。

2、转诊和会诊均需要填写转诊单和会诊单,转诊单和会诊单一式二联。一联由转诊和提出会诊的单位或科室保存,另一联由接转诊和参加会诊的单位或科室保存。

3、对于转诊病例,由接转诊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并确定需要报病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并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为接哪个科室或医疗机构的转诊病例。原接诊医生不报告病例。

4、如果转诊是转到其它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梅毒治疗,而不是为了明确诊断,则在转诊单上必须写明是为了转诊治疗,该病例已明确诊断,已报病。接转诊治疗的医生不再进行病例报告。

5、在会诊时,会诊医生如诊断为梅毒,必须提出明确的梅毒临床分期诊断(如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或隐性梅毒),不能笼统诊断为梅毒,并提出是否要报病。会诊要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其内容包括病史(如性接触史、性伴或配偶感染史、既往性病或梅毒诊疗史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测结果、诊断等。

6、对于会诊病例,在明确诊断并确定需要报病后,由原接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并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由哪个科室及医生会诊后做出的诊断。参加会诊的医生不报告病例。

7、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具有可操作的梅毒转诊和会诊详细流程,明确相关科室与医生的职责和分工。

三、《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各医疗机构的医生在填写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除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各栏目外,还须在报卡“备注”栏目中填写如下内容: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检测结果(包括滴度),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检测结果,特征性的临床表现,报告科室等。

四、《传染病报告卡》审核要求

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预防控制人员或防保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收集本医疗机构各科室报告的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对报卡填写质量进行审核,包括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等,发现问题时及联系填卡医生,并及时更正。对于非皮肤性病科(尤其是住院部)报告的一期、二期和三期梅毒病例,应主动询问报卡医生,该病例是否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如硬下疳、梅毒疹等),如果无任何临床表现,则应为隐性梅毒;并询问该病例是否既往已诊断和治疗过梅毒,如果既往已诊断,则不需要报告。对于发现的梅毒分期诊断错误的报卡要及时订正。审卡时要做好书面记录。

五、梅毒报告病例的网络审核和现场核查要求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肤性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网络审核与现场核查,如果发现某医疗机构报告的一期梅毒病例数多于二期梅毒,提示可能存在梅毒分期错误问题,需要及时到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访谈相关诊疗医生、检查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或病案室已存档的病历)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尤其要关注非皮肤科门诊和住院部报告的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病例。对发现的梅毒分期错误病例及时在网络上订正,对诊断错误病例及时在网络上删除。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求

各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梅毒血清试验时必须配备如下仪器设备:梅毒水平旋转仪,用于RPR 或TRUST 检测;微量振荡器,用于TPPA 检测。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并做好书面记录。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心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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