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彻底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根据《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检测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验,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专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章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
第三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施工,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和公司安排,及时对现场检测业务进行检测,杜绝因检测时效问题影响施工。
第五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便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开展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检测方、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均要在场,监理单位要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提交的检测报告要有旁站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第七条 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因其他原因离岗,必须报公司同意并指派临时负责人,保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严禁转让检测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同时,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要积极主动与施工、监理单位联系和沟通,保证检测工作时效性,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检测信息。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送检测资料报表。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未经公司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检测结果严重失真或出现检测质量事故,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和影响程度,扣减检测单位总检测费的5%~20%违约金;问题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合同,检测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如因检测单位的原因导致检测工作延误或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公司根据影响程度,每次扣除0.2~5万元违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彻底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根据《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石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检测是指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验,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专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二章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
第三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施工,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和公司安排,及时对现场检测业务进行检测,杜绝因检测时效问题影响施工。
第五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质部,以便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开展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检测方、监理工程师相关人员均要在场,监理单位要对检测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提交的检测报告要有旁站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第七条 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因其他原因离岗,必须报公司同意并指派临时负责人,保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严禁转让检测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同时,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要积极主动与施工、监理单位联系和沟通,保证检测工作时效性,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检测信息。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送检测资料报表。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未经公司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检测人员,检测单位须承担违约责任,人员更换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检测结果严重失真或出现检测质量事故,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和影响程度,扣减检测单位总检测费的5%~20%违约金;问题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合同,检测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如因检测单位的原因导致检测工作延误或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公司根据影响程度,每次扣除0.2~5万元违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