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科论坛 政行 论
坛论
政 府责 任 的 实 机现制
刘 俊 生
(中国政 大学法公 共管学理院, 北 京 1 02 24 9)
摘
要 :政 府任有责 政治责 任、行政责 任、 法 律任责 社会和 任 责种 ,四 任责 体包括主行政机 关其及 务员 公。不
同
政责任府的现机实制不各 同相 不,追 责仅主有体别, 且而追方式也责同 。不政责任治是治机政关 改以政组 、 府罢
免员等官式方实现的, 行 政 责任 是 行政 机关 行 政以监 察 、行政 处分 方等式 现 的实, 律法责 是 任 法 司 机关 行以政 诉
、讼 事刑讼诉等方式 现实的, 社会责 是公众任以论舆谴责、 请 上愿访方等实现式 的。
键关词 :府政任 责;责任 府 政 责任主;体; 追体责系 ;不利 果后 中
图分 类 号 : D 5 2 3 收 稿 日 期 2: 0 5 1- 0 2 1-0 文标志码献 A: 章编文 号: 2 9 50— 7 0 1 7( 2 0 15) 0 2-0 0 40 1.2
者简作 :介 刘 俊生( 1 95 9一 ) 男,,河 林南州人 , 中国政大学公法管共理 院学教 , 博 授士生导师 , 究研方向 : 公共行
政和共管公 理。
府政是 人民之 信机托构 , 肩着负 建设 国家和 造
民众福之 任重, 须 谨 守 法 律、 职 道 业 德 社会和公 德 , 兢兢 业业, 诚 实为 政, 恪职尽 守 勇于担当,, 如 唯 , 此方会 为成一 负个 任责的 府政, 为一成个 人 满 民意 政的府 。本 文试 图准 确 全 而地面揭示 政府 责 及其 实 任
现机 。制 一
方 的一西 种政 治制度 安 , 排称 问也责政 府 或 任 责内 阁 ,即 政 对议会府 责负 任的政治 制度 ,议 会责问其 是典型特征 。责任 府 是政 敏西 的议制会 主政治 民制
体的基 ,础 在此即 类西敏 制 民 主政 体 中 , 政 ( 府行 政
关机,通 是常内阁 ) 对 议 会 而非 君对 负责 ;主就 殖 地 民 说 来,是 指 政府对 当 议地会 非而宗 主 国政府 负 责 。
在 实行两 制院 的 地 方,是 指政 府 对 直 接选举 产 生 的 人数 多较 下 议的院 负 责 具 体 。来说 一 , 是政 府的决
、
政
府 责 的任性质和类型
政
府是 个政 一 体 治系, 即 在 既 定域 区内制 定和 执行 法律的一套 组体 系织 。广 的义政 府括 立法包机 关 、政 行关机、 司 法 机关 和 事机 军 ,关狭 义的政府 仅 指
政机行关 。本文狭 义用 使“ 府 政 ”概念 ,即指 行 政 机关 责 。任 则含包 责职 和追 两 个责 面方的 内 容 , 也 包即 责含 任
主 体 行政(机及关其公务员) 应 该履 行
定接
议 受 问 责 会 二; 是 去议 会失信 任 (通过 不 信 任
动 ) 的部议 长个 人 或整 个 政 府 应辞当 职 或总辞 ,要
不就举行大选 寻求 选定 夺民 。 见 , 责可 任政府 与 政府
任是 责内 容有上所联 但 系 非同 一的个概两念 。 政 责府 任 一个 追是责 体 系 或,日 戒惩体 系 。根 追 据性 质责 的不同或 追责主体 的 不 同 , 可以将 政府
的
职 ( 分内责应的做事)和 责 任 体主 未因 按法 定 职
责求 履职要 ( 做没 好分内 的 事) 而受 到追 责(承 担 不
责 划分 为政任治责 任 、 行 政责 任 法 、律 责 和任社会责
任 四类。 学者 对政 治们责任概念 着有各种 样 各解 的
利后
果) 。 文本在后者意上义使用“ 责任” 概 念 ,即 指因未按法定 职 要责求履 职受而 追 责后 到担承 利 不
后果 。此因 ,政 府责 任是 指行 机政关 及其 公 员 务在 政行理管 过程 中因 未 按定 法责职要 求 职 而受履 追
到责 承担 的不利后 果后 。 在 此, 需 要 注意 政将 责府任 与 责 政 任府两 个 概 区念 开分 。来责 政 任 府 r(e s p on si b l eg vo e r nme n t )
是4
释 。有从
违 背 民意角 度 进 行 定 义 的 如,“由 于 民 主
政治是 民意 政治, 所以违 反民 意的 行为是 严 的错 重
误 为 行,应 该 政负治 责任 ”,而且 直“接 或 间 接 选 的民 政行 长 首要主 负政治 责 任 ” 1【 j有 。 从决策 失 误角 度
进定行 的 ,义 如 “ 国家机 关 其及 工 人作员 所作 所
为
必 须合理 、 合 目的 性( 乎 合 政府 人为 服民务 宗 的 旨 ) ,其决 策(体现 政策 为与法规、 规 、 章行 政 令命
行 政 论 坛
Apr . 2 01 5 o V1. 2 No. 2
等)
必须符 人合民的意与利益志 。如果府政策失决 误 或 行 政 行为有 损 于 国 家人与 利 益民 , 虽然 不 定一 违法 ( 至甚 有 时 是依 其自 之订不 合 理法 规的、 规 章 事 办的 ), 不 受法 律究 追 ,却要承 政担治 责 任 ”_ 2 。 从 有违反政 治 务 义角 进 行度 义定 的, 如 政“治 责 任 行是使 公 力权 因者 违反政治 义务 而承 担的政治 上 的 定 否性 后果 。这 种政治 上否 定性 果后也意 味着社 会 的个中人 或 组 织 已丧 失 了 从 行 事使 政治 权 力 的资 格 ”_ 3l 8。 。也 从 无有 效 履职角 度进 行定义 , 的如“ 政
治责
任是政治 官 员履 制行 定 合符民意 的 公共 政 策 , 推 符 动合民意 的 公共 政策 执行 的 职 责 ,以及 没有
履行 这 些 好 职 时 责 所 承应担 的 责谴 制 裁和 。” 综合上 述不 同 点观 ,本文 认为 , 治 政责任是政 府及 其 政 治 性官员 ( 选举 生 或 政 治任 产命的 官 员 由 )未于尽
言
要 承担 接, 审判 、 被撤 受 决定 、 赔销 等偿 不利 果 后 ; 个就人而 言 , 承要 担制 管 拘、 、 有 役期徒刑 、 无期 徒
和死 刑等 不刑 的利 事处刑 后 罚 果以非及刑罚性 刑事 的
处 罚 后 果。需 要注 意, 行 政机关 务公 个 人 由 员于行 为 反违刑法 而 应 承该担 的 刑事 责任 刑(罚) 与行 政
任 (责处分 ) 之 间 的 关 系在这。个 问题 上, 中 现国行 制 坚持 度“两 罚并 处 ” 则原。 时在 顺间 序上, 一 般来 ,讲公 务 员 违 , 若法 由司已法 机关 查 处 的 , 待司 机法
做 出关 理结 处后果 , 分 处 机关再 做 相出 的应行政 处
理若处。分 机 先 行关 调 认查为 需要 移送 司 法机 关 的,
必要 也时可 先以 出做行 处 分政, 但 不 能违 以责纪 代 任替刑事 责任 。 追已究 刑 责事 任 的, 在行 政责 任的 追究 上, 应 依 法撤销 或 罢免 其职 务 并 给 予开 处
分除 。
政 治
义务 或 责义职务而 应 该 到的受 治政 追 究以 承及
担 由 此 来带的不 利后果 理。 解 治政责任 念概 需 要 把 以下 握 三 : 点首先, 就 中 国的行 政 机关 而 言 , 政 责治 任 力 压 主要源 自执 政 党( 中 国共 产 ) 和 立党法 关 机
社
会 责任是 行 政关及机其公 务 员由于未尽 职责 义务 或 道 德义务而应该 受到 社的会 追究 以承及 由担 此 带来 的 不后果利。理 社解 责任概会 念需 把要握 以
下
三 点 首先 , :社会 责任 压 主力要 源 自 媒 体 、公 民 以 及 利益集 团监的 督 其次; ,社 会 责任 的事 由 种 多多 样, 除未 行履政 治义 、务 职 责 义 务 违或 法纪 以外乱 , 不 遵守职 道德 业或 公道德 共 、缺 责乏 任感和 使命感 、
官作僚 风等, 也 可都能成 追为 其社 会 究任 的事 由责; 最后 , 社 责会任 不利 后果 ( )的 担承 式方就 接是受 社 会 性惩 戒 ,承如 舆 担 谴论责 、 众上访 公、行 请 愿 等 政 利不 后 。 果二、
政 治 任责之 现实 制机
( 民人表代大会 及 其常 务委员 会 的) 督 。其监 次, 承 担 政责 任治的 由不 需事 要以 违法 违 纪 为 前提。最 后,政
治 责任 (不利后果 的承 担) 式方 就 接是受 政 治性 惩戒 。就 府及政其 部 而门 言 ,要 担承说明行 为、 接 调 受查 责、 纠正令 、被 撤销决 、 定改组 不等利后果 ;就
人 而个 , 言要 承 道担 歉 辞职、 、 免 罢 或弹 等 不 利 劾后
。果
政行责 任 是行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 由于 违 法违纪 为行而 应受 该到的行 政究 以及追承 担由此 带 来的不 利 行后政果 。理 解行 政 责 概 念 任需要 握把 以 下三 点: 首 ,先 行责 政压任 力要 源 主自上 行级政 机关以及
政 府 及政其 治性 官员 是否 承 担政治 任责 ,与 所
在
国家 的政结 体构、 民 化 主程度 、 法化治度、 政程治 惯例、 治 文化政、 治政生 态 诸 等多因 素相 关 , 由此导 致 政治责 制度任不 完全 具 有 晰明的特 。点 “尤 其 是中 国政 治的 特 ,点 政 行 治政 任责 的 用 作 域 比较领原
化则, 追 究责 任的过 程中 所 循 遵的 是不明 确的 文件
行
政监 察 、计审等 机 关的监 。督 其次, 行 政责 任事的
需 要由 行以 为 法 违 违或 为前 纪提, 违 法 或 违 行纪为 可是以 极积 作 的为 ( 如索贿 ), 也 可 是以消 极不的 作
(为 玩如忽 职守) 。 后 最, 政行责 任 ( 利后 果 不)承担
方式 是 就 接行受政 性 惩戒 。就 行政 机 关而言 , 要承
性 规定 很 大, 度上程 基一于种政治 例惯, 或 者政 治 斗
担
责 令改 正、 撤被销 决 定 、偿赔不等后利果; 就 个 人而
言, 要承 警 告 担、记 过、记 大过、 级 、 降 撤职和 开除 种六不 利 行的 处 政 以及分追 偿责 任的 不后利 。 果 法 责律任是 行 政 关 及其 机公务员 由 违于法行 为 应 该而受 到 的法司追究 及以承 担由 此来 的不 利后 带
的争果 结 ;对政 责治 任的 究追也 不 是行由 政执 法 机关或 者司 法判审机关依 法 进行 的量 裁。政治责 任 的
究追 与否 及以如 何 究 追 与政 都治活 的动 结有 很果 大关的系 ” 。 尽管 如 ,此理 性地 分 析中 国府政及 其
果
理解。 法 责 任律概 念 需要 把握以下 三点 : 首先, 法 律 责 任压 力主 要 源 自司法 机 关 (公检 法) 的监督。
其次 ,法律 责任 的事 由 需要 以行 为法违为前 提 ,违 法 为 同行 样可以 是积极 的 为 作 (如贪)污, 也 以 可 消是
治政 官员 政 的责 治任 实的现 机 制仍然 是 可 行。的 政治责 是 国任家 过政通 机治 以政构 治责追的方
式 现实的 从 中。 国的 治
政
结 构 政治和制 度的安 来排 , 有看追 究 政权 责治任 者, 要主 是执 党 ( 政 国共中 产 党 级 委 员 各 及 会其 常 委 员 务会 )和 家 权国 力 机 关
极
的作不为 如( 渎职 。最) , 后法 律任 责(不 利 后果) 的 承方担 就式 接 受 是 律法 性惩 戒 就 。 政行 机关 而
(
各 人级民 表代大会及 其务 常 员委 会 , )政 治追 责的 方 多种式 多 ,样 如令 辞责 、 罢 免等职。 在 此就执政 党5
行 政
科学 坛论 行政 坛 论 和权
力 机关 两追种 究 途径 而论 分之 。
的
职务 。 关于 罢 免的 理 , 宪由法 和 法 律没 有 做 出 明确 的 定 规, 根全据国人 大 常 委会 1 9对 89年湖 省
南政 党执 追究 政治 责任的实 现机 。执制政党 追究 指是中 共 央中县和级 以上 地 方各 党级委 ,根 据 章党
人 民 表代大 请 会示 的解 答 , 罢 免 不案需 要 有 必须违 法的 理 由,是否 罢免完 全 根代据表 事 对所 做 的判情 断而 定。 但“ 是的看总来, 在我 国 实际 政 治生活
, 中级人各大 并有 没 很好 地 用运罢 免 权来 追 政 府究 成组 员 的人政 治 任责。 里这原 是 因 多 方 面 的, 中其 很 重要 的一 点, 与 人对民 表政代治 责任 的究 一追 , 样 往 往违把法 犯 作 罪为罢 免 理 由”的 。人 大 应 该 充 分 利宪 用法 赋予 罢免的 权来追究 治官 员政的 政治 责 任。 决定 职 免全 是国和 县级以上地 方各 级 大常 委 会人 在级 本人代 闭会 期 会间据 根法 律定规的 他人 请提 而 依 免 去法政 治 官 员职 务的⑨决 定。 撤 是职 县级 以上地 各方 级 大人 常委会 在级本人代 会闭 期会 通间过
党和 的规定规 对 政, 府及相 应 级 的政别 治 官员 承应 担 的 政治 责 任 发 动的 追 。 究国中产共 作党 领为导党 和执政 党, 是 发 动 政治 责任 追究 的最 有 效 体主 。根 据
委 党领 下 的民导主集 制中决策 则原以及党 干 管 部
的
部 干事人 度原 则制的要 求, 各 级党 委 领 导 和 督监 级同 府政 工的作, 直 接 管 相 应理 别级 的政 治 官 并员
监 督 是否认其真 履行 责职以 及 言行是 其否 违背党政 意志 民或众意志 。政执 党对政 府 本身 政 治责的 任的 追究, 是级各党 委在对 政 府重大 策及决其 执 行 况
的情监 过督 程中实现 的 , 若 发 现 政 府出 现 大重决 策失 误
或 大重决策 执 行 不 力的 情况 , 那政府 就 有 能要可
承担 向党委 说 情明 、况 纠正决 策 甚 至 组 的改
不 后利 果 。执 政党 对 治政 员 政官治 责 任 追 的究, 是 级 党 各委 和 委通 过纪 主监督 和动检 查的方 式或者 过通被 动 受 理 控 和举告 报 的方 而 实式现 的,若 发 现 政 治官 员 有 违法违 纪 的 为 行或者有 不 称 职言 的 行,那 治政官
就要 承担 员 党 发 起 委的政 治 责问 (如责 辞令职 降、 任职用 ) 和等 家国权 力机 关接受 委 党或 委纪建 议 后
发起 的政 治责问 (免 如 、 撤职 职或罢 免) 两 种不 后利 果 。
对
任会主议提 交 的议 案 行进 表决 依法而撤 销 法违违
纪或不 称 的 职由 其 选 或 举任命 的 治政 员 官的职 务 需要。 注 意 的是 ,决 定 免职 和 决 撤 定 的理 由职
都是
多种 多样的 , 如治政 责任、 行 政责任、 律法 任责、 职务变 动等都 可 导 能致 定决免职 或 定决撤职 , 政
责任 治是 决只 免定 或 决职 撤 定 职理的由之 一 ,不 同 的 只是 , 决 免 定职权是力机 关的被 动 为 行 而决 ,撤定 通 职都常 权力是 关 的主机 行动 为。 受接辞 是 职县级以
上地方各 级 人 大及 其常委 会 据选 根任官员 本 的提
人依请法 受接由 级本人 大选 举产生 员官的 辞 职。党
④权
力 关追 机 的政究 治责实任 现 机 制权 。力机关 追 究是指全 国 人大 及其 常 会委和 地各 方人级大及 其 常会委 由对产其生 的政府 以 及其由举选 决、 、 任定免 的治政 员应 官该 担 承政的 责治 任发动 追究的 。宪 赋法各 予级 人及 其大常委会对 政 行关 机及其 他 以国家
机关进 监 督行的 权 力, 也即赋 予了家 权国 力 机关追 究 政 府及 其政治 官员的 政治责任 的 权力 。权机力关
委的令责 职 辞、个人 的引 咎辞职 、 纯 粹人个原 因 如(
体身 健 原康 因 )辞的职、 因 公辞 职 都等 可以 为成 辞
职 的理 由 ,其 中的 令责辞 和 引 咎职 辞多 职 为承 担 政治 任 责的职 。接 辞 辞受 如 职决 同 定免 职一 样, 都 是 力权机 关的 被动性行为 。 三、
政行责任 之实 现机制
对 政 政府 治任责的追究 在 是监督 府 日常 工政 的作过 程 中实
的 ,现听 取 和 审 政查 府工 作 报 告是 权力 关
行机 责政 是 任国通 过家府 自身政以 行 政 责 追的方
式 实 现的 从 中。的行国 结政 和构行政 度制 安的 排 来
每年
一次在代表 大会 开 期 间召的 监督 方 式 , 询 或问
询 质 特定、问 题调 等 查是权 机力 在 任关何 时 都候 可
看, 有权
追 行究政机 及 其关公 务员的
行 政 责任 者 , 包行括政 机本关身 、 上级 行 政 关机以 及专 门的 行政 监
使以 的监用督 式方④。如权力 关 机在监 督 程 中过发
现问题 ,府 就政有 可要能承 担 被 撤行销 政 规 、 法 方 地
察机关 等 , 行 追责政 的方式 同样 种多样多 ,行如政
监察 、政 处行 分 等在此。 行 就政 关机及 其 务公 员行 政
性法 规 、决 、定 议决命令和等利后果不权力机。关对 治官 政员政 治 任责的 追究 , 除 了 在督 监府政日 工常 作 的过 程 中现 实外, 还有 就 是在 受接执政 党建 的 议 过 程中实现 ,权 力关机追 究 政治官 员 政治责任 的方 式 主要有 罢 免 、决免定职 、 决定 撤 职及 接 以 辞 职受 等
。
责任
的 现机实制分 而论 之 。 行 政机关 行 政责任的实 现 机制。行 机 政关行政 责任 实的机现制 主 是要通 行 政 过 机关 究自、 行 政复
议 行政、 察 监种 三径途 实 的 现 。
行政 机 关自 究指 是政 机关行通 过己自他或 发 人现
不 良 职情 履况 或 违 违 纪法 为行而 发 起 自的 追我
其
中 罢,是 权 力免机 关在 表 大代会 召开期 通间 过 对大会 主 席团提 交的相关 议案 进 行表 而决法 依 解 违法 违除 纪不或 称职 由的 决其定 或 选 的举治政 官员 6
究
。 每 个行政机 关都 内设有 外 或派 有多个 行 机政构 或 分 支 构机, 还有 很 多公务 员 , 这 些 机构 公和 务员
时
行政 论 坛
Ap .r 2 0 51 V o1 2. N .o2
时 刻刻 表 代其所 着 在行政机 关 通过做 出 种各各 样 决的 来施定行 律法 ,机 关 需 要 通 过自 或他 人 身 时及发
责 任政 实现 机 、制 政 府财 产管 理的 政 责 行任 实 机现 等制 。行 政 机关公 务 行员政责任 实的现机 制 。 务 公员 承 担政 行 责任的方 式有 政行 分处 以及 偿赔、 追等 。偿 其中 , 行 政 分是处公 务 承员行担政 责任 主的 要式 方。 行
政 处 及分 种其 类行。 处政分 也 纪称律 分处
并 通 现 自过予 以身正其纠中的不 行良 政 为行 违 法
违纪 行或 为 “ 他人 者。 ”就是行政 愿诉者 ( 相人 )对、 行
政 请 者 、 愿专 监督 门机关 等。在自 究 现实机制 中 , 行 政
关 机需 承担要 不的利 后 果 就是 自己“打自己 的 嘴
”巴 , 即修改 或 撤销已 有 决 、 定责 下令级履职责行 、 向相 对方 社会或作 出说 明 解或释 以 及赔 道礼歉 等 。行
政复 是议指 公民 法、人 或 其者 他 组 织不服 行
(
公务
员法中称 分处 ), 是 行 机关 和 行政政监 察 机关 根 据有关 务公员 法律、 法 规的定规, 对违 行 反纪政律 的公 务员给予 的一 种 惩 戒制或 ,裁 是 公 务员承 担行 政 责 任或 不 利果 后的主 要方 式。 政处行分 针对的是 务 公 员的违 纪行 。违 为纪 行 为可 以是 积极的 作为,
政 机关
作 出 具的 行 体 政 行 为,认 为 其 具 体行 政 行为 侵犯 其了合 权法益 ,依 法 向 上 其一 级 政行机 关 提 出 议复申 请, 议 复 关依 法 机对该 具体 政行 行 为 进 合
行法性、 适 当性 审 并 作查出 行 政 复议 定决的 动活。 公 民 法、人 其他 组或 在织提出复 议申 请 时,可 以一 并 提赔出偿 申请和 审查 政 机行 规定关 ( 包括不法 规和 规 章) 的申请。 行复 议政 属于“ 告不理” 式 的不行政
如贪
污贿 索 也; 以可 消是极 的不 作 为 如玩, 忽 守 。 职
但 若 纪违 行为 节 轻微 ,情 过批经 教育评 改后 正 ,的 也可 以予 行免 政 分处。若 触 犯 法 而刑构 成犯 罪的 , 则 必 须担 刑承 责事任 ( 见法律责 任部分) 根。据 违 纪 行 为的严 重 程 ,度 政行处分有共六 种( 轻由 到重) :
责任追究
机制。 公民 、 法或其人他 织组通行政过 复 议会 使 迫行政 机关承担 行 责 政 ,任行 政 复 机议关 作 出 责的令 行履法 定 职 责 、销撤或 变行更为 (可 以 同 时责 令重 新 出行 为 作 、 )确 认行 为 法违、 给予 赔 偿等 复 决定议 是行 政都机 必关 须接 受的不 利 果 后。 行 政 监是 指察在 行政系统 设中置 的 司监专察 能职 机的关对 政 机行关 及 其公 务员以及 政行 机 关命任 的其 他人 员 的行 政 活 及动 政 行 为行进 行的监督 检查 活 动 与行。 复政 相 比议, 行 监政 察 一是种 主动监 察
和 动被 察 相监结 合的行 责政任 追机 究制。主 动监 察
警
告、 记 过 、记大 过、 降 级 、 职 和开撤 除。 中 其,警 、 告记过 、 大记过 属于精 神惩戒, 要 主声 在上 誉和心 上理 受 处给 者造 成分不 利影 ;响降级、 撤职、 开除 属 于实 质
戒惩, 它不 仅 在 声誉上 心和 理上 给 受处分 者造成 不利 影 响 , 而 且 受给处 分 者 在 别 、 职级 务、 身份 等方 面造 成 不 影利 。响 行政处 机关 分 据根违 纪 节 隋轻 的重、 成造 后 的严 果重 、 责性任 者 主观认的 以识 及 过去
这 对类事 的情 处理 经 等验 素因, 确定 分 处类 型 。需 要
意 , 有注 些人事
处理措施 不 行是 政处分。如 职 免 、 职降、 退 、 考核 辞 称 职不 、 令责 辞职等 都 是 人 事 处理
乃 行指 政 监察机 关 过通 动主 查 发现 行检政 机 关及其 公 员 务在 行执法 律、法规 和政 的府定 、决 令命 中问 的
题 ;动 被监 察 乃行指 政 察监 机 通关过 受 理控 告 检 或 举现行发政 机关及 公其 务 在员 执 法 律 、 行法规 和 政
施 ,措 都但不 是 行处政分 这。 些 人事处 理 措 针对 施的并
非 务公员 的违纪 行 为而是 公 务员 的些 不那能或 者不能很好 地 履行职 责 行 为 的。在 人事 行 政中 应 ,
该准确地 握二 把 者 各自的 适用 条件 , 既 不 能 将 违纪 者一用 般人事处 理 措进施 行 处理 也,不 将 不 能 能 或 不者 能很 好 地 履 职 行责者 用 行政处 分 手 段 进 行 处
。 理
府 决 定的、 命令 中的问 题。在 监 过 程察中 , 行机关政
及 其公 务 员 必 须接 受行政 监 察机关 采 取 的监 察 措施 、提 的监 出 建 议察和 作出 的 察监 定决。行 政 监察 施措 包 括要求 或 责令被 察监 对 象供 相关提材 料 、作
出关相 解释和说 、 停 止明 违 违 纪 行 为 以法及扣 封
留
行政处 的权分 配限 置与行 政 处分 的 起 机制发。 行处 分通 常政 守遵 处“ 分权与 任 权免相 一 致”原 则,
相存 关料材 、 建议 暂相停关人 员行 职务 执 、提 法 请院
即 分 处通权常 任 由免机关 执 掌, 但行 政 监察机 关 也
享 对 有行 机政 公关 员务 的 处分 。权另 外, 根 据 干 部 管 理权 ,限相 领导应干 的处 分 部须 必报同 或 上级级
党、委上 级国家 关 机批 、准决定 或同意 ;根 据干 任 部
采取保 全 措施 , 行政监 察建议 包 建括 议 纠 正 违 违 法纪行
、为 纠 正或撤销 违法的决 定 命和令 、 正 纠显明不 适当 的行 政 为行 以 及建 给 予 责令议公 道歉开 、 停职 查 检,行 政监 决察 定 包括 没 收、追 缴 责或任 退赔违 法
权免限 , 对大 人选 举或 定 决干的部 以 及对 人大 委
常 纪取违 的财 得 物。对于 行 机政 关而言 , 些这都 行是
政 监 察给其 来 带不利的 果 后 。前述 三种途 是 径 行政机 关行政 责 的任主 实要现 制 , 机此 外还 有其他 更 加专 业性 行的政 责 任 实 现 机 制 , 如家 审国计的行 政 任 责实 机制 现 、 事监人 的督 行
会
决 定或任免 的干部 给 撤 予处职分 和 开 除 处 分 ,时
应
由本 人级大以罢予或免提者本请
级人大委常予会 以免职 。 关于 行政 处分 的 发 动 制 , 除 机通 了 常的 政 机关行 我自发起 追 究 制机行和政 察监 机监 察关 起发
追 究机制外 , 还有 委检纪查 交移 起 追 发究机 制。 行7
行
政科 学 坛 论 行论坛政 政机
关自 我起发的追 究 包括 级行上 机政关对 下级行 政机 中关 由任 其 的命机关 领成导员 发 起 追究 和行 政的机 对关由其任 命 的 下中层 公 员 发起 务的追 ,究行 政 监 察机关监 察 起 的发 究包追 行 政监察 括关机 建议 的 ,办 案期 限可以延 长 ,但 是最 长 不 得 超过 十二 个 月 。处分决 定 应当包 括 下 列 容内: 被 处 人 员分 的 名、姓职 务、 别 、级 工单 位作 基等本 况情 ,经 查证 的法 违
违纪事实 , 处分的 类种和依 ,据不 服 分决 定处的 申诉
免任机 给予关行政 分 处追的 究行 和政察 机监关 直 接 给予公 务 员 行政处 分 的追 究, 纪 委 查检移 交 发起
追究的是 指 纪委在 纪 过程 检将中公 员违反 行务 纪政 律
途 和径期 , 处限分决定 机 的名 称关 印、章 作 和决定
的出 期 。两人 以日共 上同违法违 , 需 纪给要予 分 处 的 ,
根
据 各应自当承担 的 纪 责律任 , 分 别给予 处分 。
是通四 知、 归 与备档案 。 任免 机 应 关当将 处分 决 定 以
的案件
交移任免机 关 或 监察机 来关做 律 纪 理 处的 追
。
究
书面形式 通 知受 分处 者 人本, 并 在一定 范 围宣内布 , 还 要 诉其告有 申诉的权利 。 免任关机 有关部 应门当 处 分决将定 入受归处 分者 本 人档 案 , 同 汇 时集有 关
材料形成 该 处案分件的 作工 档案。并且 免 机关任应 当 照按 理管权限 , 及 时 处将分 决 定或者 解 处除分 决 定报 公务员 主 部 管门 案备。 要 需注意 , 行 政 处 坚 分
行政 分处的条 与程 件序。行政 分 处由两个条 件构 成: 存 违 在法违 纪 实并 应 当事 担承 任责 。实 施 处 分时要 求 分处机关 做到事 实 清 楚 、 据确 证 凿、 定 准性 、 处理 确 恰 当、程 合法 序手和 完备 。续 序程是处 分必 须 守 的步遵骤 、时 限 方和式 等 它, 应体 该现前述 六
项基本
求。要政行机处分程关序 :为 一是立案与调查 。 行政任 免机 关有关 部认 为门 公员 涉 务 违嫌法 纪 , 违需 要 一步 进证 的查 ,报 免 任关机 责人 批准 后负 案 。立 任 机关免有关部门责负对法违违纪事实做一步进调 查, 包 收括 集、 查证有 关 据 材证料 , 听取 被 调 者查 所
在单 位领的导 成员 、 有 关 工 作人 以员及所 在单位 监 察
构 的 机意见 并 ,其向 有 关他单 和位 人 员了情 况 解。 正式调 查应 当两 名由以上 办 人案 进 行员 ,接 调受 查 的 单位和 个应人当如 提 实情供 况最。形后成 面调 书 查材料 , 向免任 机 负关人责报 告。在 调查 过 程中 , 严 禁 以暴 力 威、 胁、引 诱、 欺 骗 等非方法 式 集搜证据 , 非法 集收 证据 的不也得作 为 定 的案依据 调。查中发现
公务 员 法违 纪违涉 犯 嫌罪的 ,应 当移 送司法 关 依 机
持回避 原则 。也 即参 公与务 员 违法 违 纪 案 调件查 、
处理的人 员有 下列情 形之 的 一 应,当提 出 回避申请 , 被查 调 以及 者案 件与 有 利 害 关 系 公 的民、 法 人 或者 其 组他织 有 也 要求权其 回避 :与 被 调 查者 是近 亲 属系的关, 与被 查调 案的件有 利 关害 系 的 与, 调查被者 有 其 他关系 而 能影可 案响件公 正处理 的 。处分 定决 机 关 责负人 的避回 , 由分 决 定处机 关 的 一上级机 关 责人 负决定 其; 违他 法违纪 案 件调 、查处 人理 员 回的
避,
由分 处定 决 机关 负 责人决 定。处 分 决 定 机 关或 者处分
决 定 机关 上一 级 的 机 , 发关 现违 违 法纪案件
调
查 处、 人理 有应 员 回避当 情的 形 ,可以直 决接定 该
人 员回 。避
处 分 期 与间律法后果 。处 期分 是间 指除开 除 以 外 其的他 处分 决 的执定行 期 间。不 同处 分的处分 期 间 所有 不同警告 的。 处分 间 期为六 月个 , 过记 的处 分 期间 为十二 月个, 大 过 的记分 处 期间为十八 月 ,个 降和级撤职 的 分 期处间都 二 十 为四 月个 。开 除不存 处 在分 期。若公 间员 同 务有两 时种以上需要 给 处 予 的分 行为 , 的 当 应分别确 定 其 处 。分应 当 给予的处
法追刑究事责任。二陈是述和申辩。 免机任关关 有门部调将认定查事实及的拟予处给分依据的知告被 调 查者本人 , 听取 其 陈述和 申 , 并 对其辩 提 所出的 事 、 实 理和由证 进 行据 核 复,记 在案录。被 查 者提调出 的事实 、理 和由证 成据 的 , 立应采 信 。予是三讨 论 和决 定 任。免机 领 导成关 员 集体 对 件 进 案行讨 论 , 并 作 出给 予处 分 、 免 处予 分或 者撤 销案 件 决 定 。决的
给定 处予 分的, 应当据不根 同情形 从重、 从 轻 或轻 处减 。在分两 人上 的以共 违 法 违同行 纪为 中起主要作
用的, 隐、匿 造伪 销毁 证据 、的 ,串供 或者 阻
止
他 揭 人
发检 、 举供提据证材料的, 包庇 同人案员,的 及以具 有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 从他 重情 节 ,的应 从 当 处重 ; 分动 交代违 主法 违纪行 为 , 的主动采取措 施
从有 而效 避地 免者 或 挽回损 失 的, 举 检他人 大 重 违
法违
纪为行情况实属的, 应当轻处从分 主动交代;法 违违 行纪 并 为 主 采动取 措施 有效 避免 或 者挽 回 损失
的 , 应当轻减 处分。 分应处 自批当 准立 案之日 六起 个月内作 出决 , 定案 情复 或者杂 遇有 他其 殊 特情形
分8类不同的, 执行其种 最中的重分处 ; 当应给撤予 职 下 以个相多 种 类处同分 的 , 执行 该处 分, 并在 一个 处 分 期以上 、个多处 期 分 和之以 ,下 决 定处分期 。受处 分者在 受处分 期 受间到 新处 分 的的, 其 处 分 期为原 处 期 分尚未执 行期的限 与 处 新分期 之限 和处分。 期 最 长 得不超过 四十八 个月 。处 分的 律 后果 法指是 受 分 者承处 受 的利 不 自己 于的法 律 定规 结 果, 包 括 在晋 工资 档升 、 次别 级、 务职 等 面受 到 的方 利 影 响 不。 受警 处 分 的告, 在 处期分 间 不得 晋内升职 务和 级 别, 但 可 晋 以升 工资档 次 受记;过 、 大记 过 降级、 撤 职处、 的 分 在 ,分处 间 内期 ,不 仅 不 得 晋 升职务 和级 别 , 而 也且不 得晋升 工资 档 次,其 受 撤 职中 处分 的还 要 降
行政 论坛 A
p . 2r 0 1 5 Vo 1 2 . N o. 2
低
一 定 职务层 次任职 , 并且按照 新任 职 确务 定 相 应
后 有,新工 作 位 的单, 本其人 档案转 由 新工 单作位管
的
别 级 受;除开处 的,分 解 与除所 机 关 的 在 事 关人
, 丧系失公职人身份员, 且按人事并律法的定规永 远不 再 次能 录用 为 公 务员 。受 处分 者 受 到 开 除处 分处
分 型 处类分 期间
理;
有没新作单位 的工 其,人档本案 由其转籍户在所 地 人 事部 门 属所 的人才服务 机 管构理。
表
处 1分 期间 与处 分 后 一果览 表
处 分
的 律法后 果
晋
升资工次 档
晋升职务
晋级别
升
保 公留关系 职
警
告
记 过 记大过 降 撤职级 开
除
六个月
十二 个月 十八个月 二十四 月 个 十二 个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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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分的解 除。处 分 解的 是 指除受 开除 以外
损 而 承失担的赔 偿 任 和责 偿追责 任 , 不 是私 上 法 而 分处 、在受 处 分期问有 悔 改 现表 且 有 再 没次 生 违 发是公 上 法赔 偿的责任 或 追偿责 任 。 纪行 为的 ,处分 期满 后 终,止 处分 的 执 。解 行除 处分 赔 责任偿 。此 类 政行 责任的承 担 涉 及两 者类 公 包括 三个条 件:有 悔改 表现 、 没有再 次违 行纪 为处和 务员 。一是 负有 国 家 财 管 物理义 务的公 务员, 如 出 分期 满 。分处 除解 程序: 首 先是 所在单 位 出提解除 和物纳 管 品理 人 , 因员 意或故过 失实施 违 法管 理 行
分 的处 申请 ,其 次是 解除 分处 决 定 的机 关审 申请查 为 或 因没 者有合 法 地实施 管理行为 而 失丢 损 伤 或了 必须 承赔担 责任 , 即便 偿 是 由于 粗大 意 心作并 决 出定, 最 后 是 将 除解 分处的 决 定 书 面 知 通 受 国财 物家 ,
处分 本 者人 。解除 分 的处决定 机关 只是 能原 处分决 造而成损 失 , 不也 免能除 偿赔责 任 。 二是 负有 家 定国 关机 。如果 受 处分者 在处 分期间 内调 离原 机 ,关 财 保 物管 务义的 公 务 员 ,如在不 同 空时 使 中 国家用
仍
然由 处分原决定关作机 处分出除决解 ;定如 原 果分处决 机定关 被撤 或销 合 者并 , 则 由承 机 接 关 出 作 分 解处除决 定处。 分解的除 必 须书以 面形式 作 出, 并 且 须必 书以面形 式 通 知本 人。 需要 注 意, 处分 的除 解不 处分 是撤 的销 ,销撤针 的是对 错误 的分 , 处被 撤销的 分 自处无始 ,效 解除针对的是正而的确处 , 分解 被除 处 分仍 的 然是有 效处 分, 只 是 止 执终行 。 所 终 谓执止 行是 指停止 用适由处 分 引起 的不 利政 策 。 处 分 解除 后, 公 务员 在晋 工 资档升 、次级 别 职 和方 面不再 受务 原处分 的任何 响 影 当然 , 受。到 级 和降 撤 职 处分 者, 其处 的分 除并解 不意 味着 恢 复 分处 前 的全 部态 状, 如 来原 级的别 、 职务 工、 资档 次 。 行政 关机 务 公 员 了以除 接受 政 处 分 行的方 承 式担行 政责 外 , 任 要还以 接 受赔偿 、 追 偿的 式 承方担行 责政。 任 行 政 机 公关务员赔 偿 或追偿 责 任 性质 。赔 的偿 是 指公务 员 履在 行职 责过程中 因 故 意或过失 行 致 为使国 家 产受 财损 到失而给予 家 国的赔 偿。追 偿 是指 公员务在 行 履责职 程过 中 由 违于 违 纪法 行为 致私使 人物财到损失受, 国家赔在偿而受后的国到家偿。 索
换句 话说 , 赔偿 和 追 偿都 是 公 务员由 于 法 违 纪违行 为致使 公 财 物损 私失 而应 该从金钱 上 承担 不利的 后 果。公 务 员与 国家 之 间 关的系 不 是 民法 由来调 的整 关系 , 故 公务 员由于违 法 违 纪行 使 公 私 财为物 遭受
物品的务公 ,员他 负有们管保所使用 家物国 品义的 务 , 若 故 因意 重 或 过大 失而 失 丢或损 伤 所 使用 的物 ,品 须 负必 偿赔损 失的 责 任 。赔 偿 任责一 般 由公 务员所 在 政 机关行负 责认 定 。 偿追 责 。行政任 关 机公务 违员法 行 职使 给 公权 民 、法人 其他或社组会织成造失的损 ,行政 机 关请 求 人向 支赔付 偿费 用或 履 行赔 偿 义 务 ( 国赔 家偿) , 之 后 还 可以依法 令责有 故意 或 重大过失 工的 作员人承 担 分或部全部赔者 费用偿 ( 偿追任 责) 。相比 赔 偿责 , 追任偿任不责仅有侵具权的点 特 而,还具有 且 以 国家赔偿 为 提 前特的 点。国 家赔 偿 度制⑨ 为认 , 行政 机 及关其公 务 员,接 国受家 委 的执托行 公 务,国 家 其对 权侵的 后果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公, 务员 不对被 侵 权者 接直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 果其侵如 权 为行 是由于故 意 重或 过 大造 成 失 , 的 那在么国 家 行履 偿 义赔务 后 , 公 员务必须 对国家承 担 追 责 任偿 而 , 且 要还承 担 行 政 任或刑责责任事《。 国家赔偿》法( 1 9 94 ) 立确 了 家赔 国偿 责 任 和个人 追偿 责 制 任度。 法该第 章 二“行 政 赔偿 规定 ” :“行 政 机关 其 工 及 作人 员 行在 使 行政职 权有时下列 侵 人 身犯权 情形 一之的 , 受 害 人有 取 得赔偿 的权利 : (一) 违 法拘 留或 违 法 者采取 限 公 制民 人身自 由 行的政 强 制 措施 的 ;( 二) 非 拘 法禁 或者以 其他 方 法 非剥 夺 法 公民 人 自身的 由 ; ()三以 打等殴暴 力行为 或 唆者使他 人 殴以 打等 力行 为暴造
9
行政科 学论 坛 行政论坛
成 民身体公害伤或死者 的亡 ; (四)违 使 用法武器 警 、造械 公 民身成体 伤害 者或死 的亡; ( 五) 造 成公 民 身体 伤害或者死 的其亡他 违 法 为 行。” ( 第三条)“ 行 政 机 及关 其工作人 在员 使行 行 政权职 有时下 列侵 犯
相应受 不的利 司判法决 以及其 他不 利后果 。 对政行
机关不 的司利法判 决有 : 撤 销或 部分撤 销 行 政行 为, 令 重责作 出具新体 行 政 为 ,行责 令 在 一 定 期限 履 内行 定 职法责 ,
变更显失 公正 的 行处政罚 赔偿 行 ,政侵 财 产 权情 形 之一 的 受,害 人 有取 得 偿赔 权 利 的: 权 给相对 人 造 成 的损 害 ( 国 家 赔偿 )。 拒对绝 履 行( ) 一法违实施款罚、 吊 销许可 证和执 照 责、令停 产法 院判决和裁 定 的行 政 机关 的 不 司法 利措 施有 : 通
停
业、 没收 物等财政处罚行的; ( 二 )违 法对 财 产 知银采 行制 强从 行政机关账户 划内 拨 应当归 还的款 罚查封 取、扣押 、冻 结等 政 行 制强 措施的 ;(三) 违 反国 或应 当给付 赔 的偿 金, 期满 之日 起 每日 对 政行机关 家规 定 征收 财 、 摊派费物用 的; ( ) 四造 成 产财 损 害 罚款五 至 一十 元 ,百向上 一 级 行政机关 或 监者 察、人 的他 其违 行 为 法 ”(。第 四 条)公 民 人 的 身权和 财产 权 受上到 述 犯 侵时 , 家国 对受 害 承 人 赔担 责偿任 。 “ 赔但偿 务义 关 机偿赔 损 后失, 应 责当令有故 意 或者 重大 失过 的作 人工 或员受 委托者的组 织 或者个 人 承事机 关 提 司法出建 议。另 外行政机 关还 要 承担败诉 的 用费 。对行政 机 公 关务 (员 违违法 纪的 主 管人员
和
直 责接任人 员 ) 不利的后 果 有: 移送 有 关违 纪材料 行给 机政关 或其上 级 一 政 机 关行或 行者政 监 察 担机分 部或者 部全赔偿 费 用。对 故 意有 或重者 大 过 失关 、 事人机关 移,送有 关犯罪 材 料给公 安、 检 机察关, 的 任责人 员 ,有 关关 应 当依法机给予 行 政 分 ; 处成 依构法 追究拒 不 行法执院 判 和决 裁定 并 且 情严节重 犯构罪,的应 依法当追究 刑 事责 。 任 ” 第 十(四条 ) 该 法 成犯 罪主管的人员 和直 接责 人员任 刑 事的 任责 。另 第 三 章 还 定规了 与 政赔行 偿似类 的刑事赔偿 制 度 。
、四 律法责 之 实任现机 制 外, 有 意 或故者重 大 过 失 的 公务 员 还 要 接 受 行 政 机 关 追偿 的不后利 果( 见 政行责任 部 分) 。 刑诉 事讼途 的法径律 责任实 机 现制。 事 刑诉 讼是 司在 法关 ( 机公检 )法的 持 主下 ,诉 在 参讼与 人的
加 参下, 查 明犯 罪 和追究 犯罪 的 动 。简 活之 ,言 刑事 行 政 诉讼途 径法的 责任律实 现 制机 。行 政诉 讼 讼 诉就 是国家追 犯 罪究 人刑 责事任 的讼诉 。行政 机 是其在指履过职程中 由 是人个、 法 人 或其 他 织 组 为 行认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关及 其公 员 的刑务 责事任 的具, 体 政行行 侵犯为 其合法 权益
而
向法 提 院 的起诉 触于 犯 法而 刑必接 受 须的由司 机 法关 法 做依出的 讼刑。 换话句 说, 行 政 诉 讼是 法 院通过 行政审 判 被对 事 决 判 ,也即 接 刑 受上 的事利 不 后 (果刑罚 )。行政 具有一 刑事责 般诉 具的体政行行为合的法进行审理的性式方决行 解机关 其及务公承员的刑担事责 ,任政争 的议动活 。需 注 意 要是 ,的 政 诉行 讼并不 解 决 的如 下任征 : 特刑事责 任 犯由 罪者承 , 包担括 实施 犯 所有 的行 政 争议 ,只解决 特定 范 围内 的 政 行争 议, 也 行 罪为 自然 的 和单人位 ;刑 责任事由 罪犯 为行 起 , 引 即法 院 只具 体行对政 为行的 合法性 进行审 查属。 于 而犯 罪行则 是指 具有 为刑 事任 责力 者 能实 施的侵 犯 行政诉 讼 受 范 案 的 围包括 行:政 罚处 、 政 行 强 制措 法所刑 保护的 社会 关 系 的 行 为; 刑 事责 任包 括刑罚 刑事责任 是刑法规 定的 一种 担 , 负 施、行政 收 征、行 许政可 、行政 付等给八侵犯相类 和 非刑对 罚 性责任 最;终 现为 表犯罪 人 承 的受 对 己的不 自利负 , 如人担 人人身权 和财 权产 具体的行政 行为 。而 国 防和外 交
等 家行 国为、 抽象行政行为 、 内 部行 政行 、 终为 局 行身 由自在 一定时 内受期 到 限制 、一 定 数量 的财 产 被 政 行为 都不 等 于行 政属 诉讼 的 受案 范 。而围 且 法, 夺剥等 ; 刑事 责任 由家国 法司 关机 强制 犯罪者 承担 , 院通过 行 政 审判 只具体对行 政 行为 合的法性 进行 审 也 就 说刑 事是 责 任是 犯罪 向 者国家 担承的 任 责 。 们我就 政行 机关刑事 责任 的 现 实机制 和 行 政 查, 即 行审政 判 坚持合 性法 审 查 则原 或司 法审查 原在 此 , 。则合 法 性查审包括程 序意 上义 审 查的 和 实 体意义 机关 公 务刑员 事责任的 现机 制实分而论 之 行。政 机关刑 责任 事的实现机 。行制政机 关 罪犯 上的查 两 层审 义 。含 程序 意 义上的 法合性 查审, 是 是 行 政指 关机 为 单 位本 指 院依法法受理 行 政 案 ,件有 权对 被 诉 体具 行 行 政 于单位属 罪犯 或 法犯人 ,
法 律 罪任是 责国家 通 司法机过关 以 行 诉 政讼 和 事诉讼 两种 途刑 实径现的 。
是否 为法合进行 审 并 理作 裁出判 。 体 意义实上 审 的益 利集 体经研究 决 或定 负责人决 定实 施 的危 害 家 国 查, 指法是只院对具行体行政为否是法合进审查 , 行或会社、 依的法 应受当到罚
刑处罚 的为。虽行然 理如行 机政关 集 不查审 抽象 行 政 行为 一,般 也 不 对 具 体行 行 政为 是论 存 上着在 行政机 关 犯 的 罪可 性 能 , 集非 体 法 出或 出借 租否合 理进行 审查。就 是 说 , 这一是有种限的审 。 查体 为 外非法 境 提 供国情家 报、 集体 协助 走私 、集体 出公 售民 个人 息信 、集体 关 于 审理期 限 ,法 院 常 在三通 个 月作 内一审 判出决 , 支 枪、
贪污 、集体 私徇 法等枉 但 ,实 中现 本上基不会 发 生此 类 罪犯行 为 。 外另, 由单 位 与 自然 于人之 间存 着 在在 行政讼 的诉政 府 责任 实现 机 制 中, 行 政 机关 故对 然人 自适用 的 刑 罚 并 不 完能 适全 及其公 务员必须 承担 应相的法 律 责任或者 说 须 必接 的本 质别 ,
差 审判二决 常在 通两 月个 作 出内
1。0
政行 论
A坛p r .20 1 5 Vo 1.2 No .2
用于 位单 , 尤其是 刑法中 的主 刑 不都 适 于单 用位 犯 罪 带 民事赔 附偿的方 式 现 ,实 是而通 过 国 家 赔 方偿 罪, 对单 通位 常只能适用 罚 金一这附 加刑 , 但罚 刑 式金实 现 。因的此 , 府 政承 刑 担 责事任 主要 是 公 务指 对行 政机 关来 说 乎似也 没有 任何 意 义 ∞还 有。 就是 员个 人 担承刑 事责 任 。 行政 机关 公务 员 刑 事 责 的任 在追 单 位究 罪 犯的刑 事 责 任 时, 会遇 刑到 事附 带民 实 现机 制 。 公务 员犯罪 是其指在 履职 过 中触 犯刑程 赔事偿 的 问 题行 政。 机关 的 违法 行为给 公 民、 法 人法 的 为行。 现行 刑 法 (2 0 1年1 十次 修 第 ) 正规定 的
其 他和社 会组织 造 成 人身 伤和害经 济损 失 的 象 比 现 公 员常 见务 罪犯 为行见表 2 。 比 是 皆, 但此 类 赔偿几 乎不 通 过 会追 究行政 机关 犯
2表公 务员 常见 犯 一罪览 表
序
号
罪名
犯 罪 行为 及 果
结 2 (3 8 )
适
对用 象
1 2 3
非法
禁 罪 拘
非拘法他 人或禁 以者他 其方法非法 剥夺 他人人 身由自 国机家工关人作员
非
法 搜查 /罪 法非侵 入非法 搜查 人身他体住宅 罪 住宅 , 或非者法入他人住侵 宅 2 ( 45) 家国机关工作员人 、
刑讯
供逼罪 / 暴力取 证 对犯罪 嫌 疑人、 被人告行实刑讯逼 供者或用 使暴力取 逼 法工作司员 罪人 证 证 人( 2 言47 ) 对被管人 进行监 打或者体罚 殴虐待 ,或 者指 被监使 管人 监狱、 拘留所 、看
守 所 殴 或 打 罚 虐体待 其 他 被 监 管 人( 2 8 ) 4 等 监 机管构 的 监 管 人员
4
虐 待 被 管监人 罪
5
法 剥非 夺公民宗 教 信 自仰罪/ 侵 犯由少 数 民 非法 剥夺 民公的教宗信仰自 由侵犯和 数民少风俗习惯族 ( 5 2 ) 国1家 机 关 工 人 作 员 风俗习惯族 出罪售、 法非 供 公提 个民 违 反 国 家 定规 ,将本 单 在位履行 职责者或提供服务 过程 中获 的公 得个人民信 息 出售或,法非提供给他人 ( 25 之3 国 机关 家及 融金、 电 人信信息罪 等单 工位作员人 一
6
)
7
复陷害报
罪滥用职权
、假 济 私公, 对 控告 人、 申人诉、 批 人评 举、报 人 国家 机关 实报行复 害陷( 25 4 ) 工作人员
在 选 举 各 级人民代 表和 国家 机关 领人导员 ,时以暴 力 、
威
8
坏破选罪举
胁、欺 骗 贿赂 、 伪造、举文 选 、件 虚选举报数票等 段破坏 国家手关 机 选 或 者 举妨 害选 民 代和表 自 由行 使 选 权 和举 被选 举 权 工 作 人
员( 2 5 6 )
9
包 庇、 纵 容社黑 会 质性 包庇社黑会性质 的组 织 , 者或纵容黑 社性会 质组织的 国进家关 组 机 罪织 行 违 法罪活犯动( 29 4 ) 作 工人员 掩护
、1 0
包庇品犯毒分子罪罪
毒 人 缉员或 者其 他国 包 走私 庇、 贩卖、 运 输、 制造毒品 犯的罪 分子 3(4 9) 家关机 工作 人员
用利 职上务便利 的 ,侵吞、 窃取 、骗 或者 取其他以手 非 段 1 1 污罪 贪法 占 公共有 财物 ( 83 2) ,或者 在 国 内公务 活 或对动 交 外国 家 往接受礼中 物工 人作员 照依 国家 定规 应当公 交而不公交且 数额
,较 大(
934 ) l 2 用 挪 款 公 利罪职用 上的便 利 , 务挪用公 款 归人个使用 , 进 行 法 活 非, 动者挪用或公款数 较额大 、进行营利 动活 ,或 者挪 用 公 国 家 工 人作员 款额数较大 、 超 过 3 个 月未 (还 3 8 4 )利用 职 务上 的 利便 , 索取他财人物 , 或 者非 收法受 他人 财
物, 为
他谋人利益取 , 者或在经济往 来中, 反违 家国规定 ,
3 1 贿受罪 受收 各名种义的 扣 、回手 费续, 归 个 人 所有 (3 8 5) ;或 者 家 利用本国人职 权地位或成 的便形 条利 工件人员 作通过其他 家国 工作 人职员上务的 为 ,行为 请人托取谋正不 利当 , 益索请取
,
托
财物人者 或收受请托 人财 物 (3 8 8 )
行 政
科 学坛论 政行 论坛
续 表
序号
罪
名
犯罪 行及结果
为适对象 用
通
过 家国 工作人员务 职上行的 , 为或利者用国家工 作人 该 家 国 作工人 员 的近 4 1 用影利力响贿罪 受员权职或 者地形位成的 便利条 件 ,通过其 国他家作工 人 属 亲或者 其 他 与该 国职务员上行的 为,为请 人谋取不托 正利益当, 索 取请 托人 家 作工人 员 关 密 切 系财 或物者受请收 人财 物托( 38 8之一 的人)
l
5 位受贿单罪
索 取 、法收非受人财 他物, 为 人他谋 利益取 , 或 在经济 者国 家 机关及 其直接 负 往 中来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 和他 在 账暗外中收 各受名种义的 扣回 、 续手 费 3 (87 ) 直 责任人 接员 ,
16 单 位 受 贿罪
为 谋取不正 当利益而行 贿, 或 违者反国规家 定,给予 国家 家国 关 及机 其直 接 负 工作人 以回扣员责 主 的管 人 员 其和他 手 续 费(3 9 3) 接责任直 员 人、
1 7 巨额财 来 源产 明罪 不
l8 隐 瞒境 存 外罪
款
财或者产 支出明显过合超 法收 , 差入额巨大, 本人 能说 不国家明其 源是合法来的 工作人员 差部额按非法分所论(得 3 95)
,
不 依照 国家 规 定 申 境 报 外 款存 ,数 额较 大, 隐 瞒 不报 国工家作人 员
( 3 9 5 )
1 9
私分 有资产罪国
违反
国规定 ,家以单 位义名 将有资国产 体私集分个给人 国 家机 及 其关直 接 负 ( 3 96 )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任责 人员 法司 机 关和 行 执 法政
2 0 私分没罚财物 罪
违反
家国规 定 将, 应当缴国家的上罚财没 物, 以单名义位 机 直 接 关负 的 主责 管
集体
分私个给人 (3 9 )6
人 和其员他 直 接 责
任员人
2
1 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 滥用职权或守者玩忽职或者守徇私弊 舞 致,使公共 财 、产 国 国机关工作家人
罪 员 过 失泄露 家国秘 密 罪 家 和 人利 民益遭 受 重 损大 失 ( 39 7) 密(3 98 )
22 意故 泄露 家国 密秘/ 违反罪保 国守秘家 法密的规 ,定故 或意者过 失泄 漏家秘 国 国家关工作机员人 私徇法 、枉 情枉法徇, 明对知无 是的人罪 而使他 追受 诉、 2 3 私徇法罪 枉对 明是知罪有 的人 故意包庇 不而使受他追 , 或诉者 在 刑司法作工员 人事 、民事 、行政审 活判 中故意动违背事和实法律枉作法 裁判
( 39 9 )
24 私放押在员罪
人
私放在押的犯 嫌罪疑人、 被告 或者罪犯人( 4 0 0 )
法工 作人司员
2 5 职致 使失在 押 人员逃 由于重不严责负 任 致,使押的犯罪嫌在疑 人、 告被或人 司法工作人者员 脱 罪 暂予
外监行执
罪件罪案
罪犯
脱 逃 造,成严重后 果 (40 0)
犯, 予 减刑以 、释假、 暂予 监外 行执 4 (01 )
重 严( 4 20)
2 6 徇私 弊舞刑减 假释、 、 徇 舞弊 , 私 不对符合 刑减、 释 假 、 暂予监 外 执 行条件 的 罪 法司工 作 员 人
2
7 徇 舞 弊 不 私 交移 刑 事 对 依 法 应移交当 司机法关究 追事责任刑的 移不 交 情节 ,行 政执法人员
徇
舞弊 , 滥私用职 , 权不对符 合律法 规定 条 件的公 司 设2
8 滥用管 理 公司、 证 券 职立 、 登记申 或请者票 股 、券债发 行 上市 申、 请,予 以 准或 批国家 有关 主管 部 门 的
权
罪
登者记 ,使致 公共财产 、 国 家和人 利 民遭 受益重 损大失 国家关机作工人员
(4 03 )
92 徇私舞 弊 不 征 或少征 徇私 弊舞, 不征 少或征应征款 税 致,使 家税 国收受 重大遭 务机关的税工人作 员
税款 罪损 失 ( 044 )
徇私
舞 发弊售 票发、 违抵反律 、 行政法规的法定规 在,理办发 售发票 、扣抵款税、 03 扣 税
款
、出口 税退
罪出
退税口 作 中 ,工徇 舞弊私 ,致使 国家利 益受 遭重损失 大税务机关 的 作工员人
(4 50)
1
2
行 论 坛 政
p A r .01 2 5V o1. 2 N o.2
续 表
序 号
罪
名
犯罪行 为及结 果
适用 对象
非法
提供 出口 退税 违凭反 家国定 ,规在提供 出 VI 货物报 关 、单 出收汇口销单核 除税 务 机 关的工作 人 31 证 罪 等 出退税口证 的凭工作 , 中徇私弊舞, 致使 国利家益受遭 员 之 外 国家的 机关 工
重损大 失( 40 5 )作 人 员
在
订签 、行 履合过程 中同 因,严不 重责任 被诈 负 ,骗致 使 3 2 签订 、履行合 失职罪 国同利益家遭受重大损 失 (4 0 6 ) 国家机关工作 员人
违 发法 放林 木采伐 许 违反 森林 法 的规 ,定超过批 准年采的 伐限额发放 林木 采 林 业 主 部 管 门的工 作 33 可 罪 证 许 伐可证或 违者反规 定滥林木 发伐许 采可证, 使致林森 人 员
受遭严 重 破坏 ( 4 0 7)
严 重不 责任 负 导,致 发重生大环污境染事故, 致公 私财使 有负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3
4 境 监环 管失 职 罪 产 受遭重 大 损 失 或 造者成 人 身伤亡 的 严 重后果 ( 40 8 ) 理 职责 的 家国 机 关 工
作人员 滥 职用 权者玩忽 或职守, 导致 生发重大 食 品全安事 故 或负 有 食 安品 全 监 督 管
3
5食监管品职渎罪
者 成其造严重他果 ( 4 0后 之
8
一)
理 职责的 家 机国 关 工
人作员
从事 传 染 病 防治 政的
3
6 传染病 防止 失罪
严重不
责负 ,任 致导传染病播传者流或行 (4 09 )
府 生 卫行政 部 门 的
作 工 员 人
法非批 准征 、用 占土用 徇私 舞 弊,违 土地反理法管 , 滥规用 职 权,非 法 准批用征、
3 7地 / 罪非 法价 低让出国 占用土 地, 或 非法低价者出让 有 土国使地 权用 ,情节严 重家机国工作人员 关
有土 地 使 用 权 罪 38 放 纵 走 罪私 (4 1 0 ) 私舞徇 ,弊放 纵走私, 情节严 重 4 (1 1) 海 关 工 作人 员
、
3
9
检商 徇 舞私弊 罪/ 检 徇商私舞 , 伪造弊检验结或果严者不重 负任 责,对 应 当验检 家国 商部 检门 物 品的检不验 检商 机失职 罪或者 误检 验延出证 、 误 错出 , 致使 国证 构的家工人员
,
利益作受 遭重损失 (大 4 21)
动植 物 检 疫徇 私 舞 弊 徇私舞 弊 , 伪造疫结检果 ,重不 严负责 ,任对 应 当 检疫 的 动植 物 检 疫 机关 的 检
4 0 罪 动植/检疫物失 职罪 疫 检不 检物疫, 或者 延检 疫误 证 、出错误 证 , 致出 国家 疫人员 使 利遭益 重受大失 (损 41 3) 纵放 售 制伪 劣商 品 犯 对产 生、销 售 伪劣 品商 罪行为 犯有追究 责任 负的家机国 14 行罪罪为 关 工作人员 徇, 私舞 弊, 履不行 法规 定律 的追 职究责 , 情 家机关国作工人
节员 严 ( 4 重 14 )
负
责理办 护 照、签 以证 办 理 越偷 国( 边) 人境 对 知明 是企 图 越 偷国( 边) 的境 员 人予 办 以 理出 人 境 及证其 他出 境 证入件 的
4
员 出入2境 证 件罪 放行/ 件 者或 明知对是偷越 国(边 )境的 人员, 以予行放 ( 41 5) 国家机 关工 人作员/ 边 偷 国(越边 境人员) 罪不救 被解 拐卖女
、 、
,
,
防、 海关等 国家 机关工 作
人 员
绑架的女妇、 童及其家儿 属的救要求或解者 女、 童 负有解 救儿职 责43 儿 童 罪/阻 碍 解 救 接到他其 人的报举 被卖拐 而被拐 卖对、 绑架的妇女 、 儿 不童 进
的 家国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绑 妇 女、架 儿 行救 童罪 造解严重后果成, 或利用职务阻者解碍 (救4 1 6 ) 负 解 救有 责 的职国 家 、
,
、
架绑妇 接 到 被 卖拐
被 对拐 、卖 架 绑的 妇
,
机
关 工 作 员人
4 4 助 帮犯罪 分 子 避 逃处 向犯罪分 通子 风 报信 提供、便 ,利帮 犯罪助分逃避子罚处 有 查禁犯 罪 活 动 职责 罪 (罚 41 7) 的 家国机 工 作关人 员 ,
4 招5收 公职 人 、 学员生 徇 在 招 收公 职 员
人私舞
罪弊
、
学工生作 徇中私舞弊 ,情 节 重严(4 1 8 ) 国家 关机作人工
员
4 6 职造失 成 珍 贵 文物损 严 不重负责 任 ,造 成 珍文贵 物损毁 或 者 流失, 后 果 重严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毁
流 失 、罪 (4 9 )1
:注 罪犯行 为结果及面括后号 的内字数 对是应 的刑条法款序号。
公务员 事刑责 任 的 追 究 (起) 发 式方大 体包 括 移送 、他 诉、 诉 、 自首自、 发 现五种 第。 一 是 送移追
l
3
行 政 科论学 行政坛坛论
,究 纪检即监察 机关 移送 司 法机关立 案 侦 的追查究, 社会 责 任 实途现径 。 也就是 纪检监 察关机在 查 处务公员 纪 违违法行 为 时舆论 监 督 式方的 社会 责任实 现机 制 。 主从权 在 现发 犯其 罪行 而为 将 案 件移送 司 机 关法 (公 安机 关 民的理 论出 , 发社 会 追 究是最 本根 的 政 责府 任追
究
和检察 )院立 侦案 查, 是 极具这 国中特 的色务公 员刑 式形 但, 政 治制度 设的计 往往排 斥民 对 众 府政 行 事运责 任追究 式 方 ,尤 其是 涉及在 公 员务 污贪贿 赂 罪 的直接 控制 致,使 社会 追 究 的 形式更 多 候时 表现 为 和渎 职罪时 经 使常 用 这 种方式 。第 二是 他 诉追 究 , 即 何任单 位和 人个 发公 职现犯罪事 或 者 公实 犯职 罪 嫌人疑向 司法机 关( 公安关机、 察检院和 院法 报) 案 或者举 报而 立 案侦 。第 三 是查 诉 自追究 , 即受 害人 对 侵犯其 人 、 身财产权 的公利 职 犯罪事 实 或 者 公 职 舆 论 的监督 。上 媒 传(包 括 报刊类 传的统平 面 体媒 和 视类 网的现代立 体媒 体 , 特 别 是网络 媒体 ) 是自舆 论督 监主 阵地 的, 它 仅不是 言 论自 由 实 的形现 式 之 是 表达也民主 的一种 形 式 “ 不 管 民主,的 定 义是 什 么,没 有 新闻自由 , 民 主 本无身 法 存 在 。” 。 而, 会社
一
,
犯
罪 疑人嫌 司法 向机
关 ( 安公机关 检 察 、院和法 院 ) 责 追 任是究以 主民理 念为其 底 蕴的 ,传 媒由 构 成 此 报或案者控 告 立 而案 侦 。第查 四 自是首 究 追 ,公 即政 府 之社会 责任 追究 的重要 径途。 媒 的传功能 主要 治信息政 的 交功换能 、 治政 社 化 会 职 犯罪人 向 法司 机 (关 公安机、 检察关 和 院法院 ) 自体 在 四个 现 面 方 首 而: 立侦查案 第。 五是 发追 究 ,现即 法 司机 ( 关 安公 功 能 规、定 议事 日 程 功 能 和的 会 社 监督 功能 。 机 或 者关检 院 察 发 )现 职公犯罪 事实 或公 犯职 罪嫌 传媒的 社 会督监功能 是 过通 其 政府对及 其 员官 公 和政策 共的批评 而 实 现的 , 政府官 员 社 的会责 任 识 意疑人而 予 立以 案查侦 。
据根《刑 诉 事讼 》( 2 法 1 2年0 第 二次修 正 对) 个 各法 司机关职 能 辖 管的规 定, 刑 事案 一 件 由公般 安机 关立 侦案 查。但 贪 贿 赂 污 罪犯 , 国家工 作 人员 的 渎 职罪 国家机, 关 作工人 员 利 用 权 实施 的非 法职拘
在很
程度 大上是在传 媒其 对 长期施 压加力 的情 况 形成 下的 。 传媒通 及 时过 披地 露府政 其及 官 员 的 法 违失职 或不 合 行 为 、 评 价理其 决策 动活或 政施方 针 的 正 确与 否 、责其 官谴僚作 风不 和德道行 为 等 , 能 够 引
禁
、 刑逼 供讯 、 报复陷 害、 法 非搜查 的侵 犯 公 民人身 社 会 的广起泛 注关, 促进 论 舆形 成的, 从而 对政 及府 权 利犯的罪 及 以侵犯公 民 民 主 权 的利 犯 , 由罪检 察其 官构 成员 论压舆力 。未能 行其 职履责 或 违反 社 院会案立 侦查 ;对于 国家机 关工 作 人 利 员 用职 实权施 范规的政及其府官员 , 传在媒监督下 , 的众民其信对 的其 他 重大 的犯 罪案 件 ,需 要由 察检 院接 直 受理的 , 任程 度会大 幅度 降低, 甚 至 会 失其 权 去力和 位 。地 经省 级 以上 检 院察 定决 可,以 检由 察院 案 立侦 。查 民 众上 途径 访社的 责会任实 机 制现。严 格 地 自诉 来案 由法 院件直 接受 理 。 公安 关 、 机 察检 院 或 者 说 , 访 上于 属信访 的一种 。信访是 指 公 民、 法 或者 人
法院 对于报案 控告 、 、 报 举和自 首 应都 接当受 ,但 对 于不 于 属自管 己辖的应 移当 送管主 机关 处理。 务员刑公 事责任 的 实现方 ,式也 即刑事 责 任的 承 担方 式, 指 国家 强 制 罪犯 公务 员承 担 的法 律 制 裁 其他织 采用 组书信 电、 邮子
件、 真传、 电 话 走、访 等 形式, 各 级政向 府 、 县级以 政 府 工上 作部 门 反映 情 况, 提 建议出、 意 见或 者 投诉 求请 ,依 法由有 关 行政 关机 处 理的活动 。 访上 本质 是 上 指众民 越过 底 国家层 机
措 , 包 施括罚 刑 非刑和 罚处 置 性 前 者 ,是 刑事 责 的任 关 到 级机 关上反 并映 求寻解 问决 题 一种 信的访 , 同 主要 承 担方 式。刑 罚 括 主包刑 (管 制 、拘役 、有 期 徒 时 成也为 上 政层府了解 民意 一 个的 重要 途径 总。 的 上访 多是 因题问 在当 地政 得府 到不解 决或解 、 无 刑期徒 刑和 死 )刑 附 、刑 加 罚金、(剥 政 夺 治权 利 说来, 针对 往 往的是 权 力 和 资 本 结 合 所 没收 和财产) 以 驱及逐 出境 ( 针 外 国对 )人 、 附 带民 决不 合 理 引 起而
,事 赔 , 非刑偿 性 罚处 (置 针对犯罪 情节轻微 免予 刑事 产 生的公 不 现平 ,象 例如 污腐贪 败、 黑 恶 力势 与 政府 处罚 ) 包括的训 诫或 者责 令结 具 悔 、 赔礼过道 歉、 赔 勾 结, 因此 对针 上 访 者的暴 力 事 也件 时有 发 生 。可 上 是访极具 中 国特 色 的 会 监社督 形 式 。上访 偿 损失 者 或由主 管 部予 门以行 政 处罚 或 行 政 处 分。 以说 其,中的 刑 附带 罚事赔民偿 任是责 指 由于罪犯 行为 者而在主观 多 是上为 了解 决 自己的 利益 诉求问 题 , 客 使 被人遭害受 经济损 失 的, 犯 罪 行为人 承 担除刑事 观上 起却 到 追 究了 府 及政其 官 员社 会 任责 作 的用, 处 外罚 , 还要担 承的偿经济损失的责赔。任 因为访 本身上 通常 造 成 会很大 的社 影会响 , 其 尤那 些 得到 社会 广泛 专 的群注 访 事件 ,会 给 被 访上 政府 五、 会社任责 之现实机制 及 其官 员 带 很来大 的压力 , 不管 否 是够能解 决 题问 , 它 都已 经成 为必其 接须受 一种不 利 果后。 社会 责任 是 媒 传、公 或 利益集众 团 舆以 论 、 上访 行 政请愿 途径 的社会责 任 实现 机 。制行 政 愿请 或 请 等愿 监 督途 径现实 的 社。会责 任 的 实机现制 不
同政治于 任责、 行政 任 责法 和律责 的任 实机 现制, 相 是指 众民体个 集或体 向政 或其 官府 员提 出见意 或有 者 或采 取集 行体动 求要政 府 主或管 当局 满 对 难以 把握, 概因为 其 责 任边 界、 追 主体、 究追 责依 所 请求 , 均相据 对模糊。 在此 仅分 区 舆论 、 上 访和请 愿 三 种 某足 愿望些 或改革 种政 策措某施 就。 提
出意 见 有 或
l4
行 政 论坛
p rA. 0 1 2 5 Vo1 . 2 No. 2
在人 代会 会 期间 闭,决 所请 求而言 , 行请政愿 有以 下几种 方 :式一 是 提 出 ⑥建县 级上以地方各的 级 大常 委会人,
议,
即行向政机 关 或 其 首 长 出一提 请项求 提或 ,议以 便 采取、 采或 建 议纳某 种 措 ;施二 是 申述 议 异 , 阐即 述 或表 与行达政 关机所 采 取立 场相 反 意 的见, 就 有或 某关 情况或行 为求 要行 机政 关注 意 便以 进检 讨 行
定撤 销 本 级政府 的个 别副 职 导 人 领 的员职 , 决 务 撤定销 由 它任命 的 级 本政 府其 他 成组 人 员 和人民 院 副 法院长 、 长 庭、副 庭长 、 判 委审员 委员会、 法官 ,以及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检
察委 会委员员、 检 官察等员 的职务人。
或 虑 考其后 果 ;三是 举检 投诉 即, 检举行 政机 关及 其 、员法 院院 、 检长察院 察 检 长, 可以向本 级 民代 人表大提 出 公 务 员会违 法 为行 不 和 正常运 作 以, 便 关有 负 人责 采辞 职 ,由大 决定会是接受否辞职; 大 会 闭会 期 间 , 上述 人员 可 取 施措。 集 行体 动有 游行、 威示 、坐 静 罢、工 形等式 , 以 向 本 级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职辞 由, 常 委会决 定 是 否接受 辞 这些 是都政 府 在承担 社会责任 方 面时 准刻备要 接受 。职 ⑧省对级政 行关 机具体行的行政不 为的 , 服该 向关 申机 请 行 最 为的严 重 不的 后利果 在。 行政 请愿 体 主中, 益
利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 政行 集 团通 常 起 更 着大的 用作。 利益集 团是 代 表 特 群定 政复 议。对 政行复决议不定服的,
县⑦ 级以上 地方各级 大 人的常 会委组 成人 员 、府 政领导 人
体、 护维 特定利 益 、 具 有特 定价 值观 的社 会 群 体 它, 的 现是 出代当 民主 治发政 展 的 结 。果 益集 利通团 过 各种 各样 的 活 动政对 施 加府 影 响, 促 其使制 定 或 执行 于己 利有 的共公 策政, 一 旦 定 制 执 行或 于不 己利 公的 政 策共 ,它 就们 会 对 之 给强以烈 抨击 ,甚 至组 织
游 行 示威、 罢工、 ,以示抗 议, 表 对达政 的府 信任不和 满不, 从而 成 形种一 有 的社 效会 监督
。诉讼 ,
可 也以向国务 院申请裁决 , 国务 院作出 终裁最决 。 在⑨1 8 0年7 代前 以 ,于由 受国家 绝 对主 权 、 国家论无 过失 、论 王国不能为非等论 的影理 响 ,国 不家担承侵权赔 偿任责
。 公 务员在行执职务 的程 过中, 侵 犯公 了 民 法 人或、其 社他 组会的权利织 , 由 他己承 担自 偿赔责 任。在此 后 半个的世 中纪, 国侵权家偿赔 责任理论 日 臻 成 ,熟赔 偿 责任制度逐 渐 形 成。约在大1 9 2年代0 前后, 家侵国权 赔偿责任 制度 全 面 立,确主 标要志就 是许多 家国都定 制了国家偿赔法 。
[注
释
]
⑩企业对 、社会 织组单 等位犯 适罪 用 罚刑是金有 意 义的 , 但
这不够也 不能,到 真达正遏 单制位犯 罪 目的 ,的 还须必 考 如何虑限 甚至剥制夺单 的位某 些犯与有关 罪权利 的 , 单位使
去或失者灭 单消位犯 罪 条的 件 从,而达 到 防单预 犯位 的 罪目 的 。今当世 界 许 多 国 的刑 家事 立法 对 刑 罚 度 制 的考 ,虑 为 突 最 出的 是死刑 减的 少和 格资 刑的 增多 对。 于单 犯位罪 而言, 除用罚适刑金 ,外更 大量 是适地用 资刑 ,格如 禁 止 位单一 在
①在
实 行民宪政主的 国 ,家议 会还倒 有阁权 。议 会果 如不同 意
政府政的和施策 政针方 ,有权 对 府政提 出不 信任 ,案 若议 通 会不信任案 过,政 就府必总辞须职。 信任不投票 只议是
对会 政 表 府 示 不 任信的 一 种方式 。
②全国人大有 权免罢国 家席主、 副主 席, 国务 组院 人成员 , 最 高人法民 院长院、 最 人 民高察 院检 察检长等 ,地方 级人各大 有 权罢免本政府级导领人 员, 级县以上 地各方 级大人 有权罢
免 级 本人民 法院 长院和本 级 人 检 察 院 民检 察 。长
段时 间内
事从某 业项活务动, 或 者制限 位从单 事某项业务 活
,动 或 剥者单位从 事夺 某业务 活项 的权动 , 或 者利 解单位散
③在1 98 年湖南省9 开召 的七届人 大 二 次议会上 , 根 据代 表 们
的要 ,求 杨泉汇省副长与省工商 局 、省审 局计、 省 外经 委 等
团体等 但所有。些对 行政这机来说关 ,似乎也是 不 可的。能
[参
考
文
] 献
部
负门责人受接了代 就 表清整顿理公 司问等题进 行 的质询。 表们对杨代汇泉副 长省的 复答不 满 意 长沙, 、湘 潭等五个 市地 代表团 的1 77 名表代 提 了对出 他 罢免 案的。经请 全 示国
大常人委会, 大 会主 席团 罢 免将案 提交 会 进大行 决表 。以 5 0 票6赞 、成 16 2票 反 对、 9票 弃8 权通 过了 免 案罢。这 是 人大
[1]马 起 . 政华治制 [度 ] M. 台 :北商务 印书 馆 ,1 9 78 : 2 5 7.
[2 郭道] 晖.法 时
的
代精神[ ] .M 长沙: 湖南出版社 , 1 99 7 : 4
68.
[3 ]王成 栋. 政府任责 论 [] .M北 京 :国中法大政学 出版 ,社
19 9 9.
使
用罢免权究追 治 政员 的政 官责 任 的一治个典 型 例案。参
见
张贤 明: 《 政 治责论 任: 主理民 论一的视个 角,》长 :春吉林
大出学社版 0 02 年 版 0 ,第21 0页 。 ④同 。 ① ⑤全 国及方地各级 大人 常委 会 根 据同级 法院 院 长提 的有 权 解 请 副除院 、长法 官 审、委员会判委 员、 庭、 副长庭长 的务职, 根据 同 检级察 检察院长 提的 有权解 除请 检副察 长 、 检 官 察 、察委员检委员 会职 的务。 县 级以上 方 地级各人 大常 会根委
同级据政 府 正职 领 导 人 的 提请有 权 解 除同级 政府组 成 人 员
中除 政府 导人 领 以员 的外 其他 人 员的 职务 。
4[]张贤明. 论政 治责 任 : 主民论 的理一个视角 [ ]M .春 长 : 吉林 大 学 出 版社 ,2 00 0 .
[ 5 ]
文远齐 , 周.详刑 法 刑、事 任责 形势政策研究、 哲:、 学社 会学
、法 律化文 视角 的[M] . 北 京 北:京大 学 版社 , 出
20 0: 4195— 1 6.9
[ 6[ 美] ] 希尔斯曼 . 美国如是何理治 的 M] .[北 京: 商务 书 印
, 1馆9 8 :6 39 0.
[责任 辑
编
李延明
]1 5
行政学科论坛 政行 论
坛论
政 府责 任 的 实 机现制
刘 俊 生
(中国政 大学法公 共管学理院, 北 京 1 02 24 9)
摘
要 :政 府任有责 政治责 任、行政责 任、 法 律任责 社会和 任 责种 ,四 任责 体包括主行政机 关其及 务员 公。不
同
政责任府的现机实制不各 同相 不,追 责仅主有体别, 且而追方式也责同 。不政责任治是治机政关 改以政组 、 府罢
免员等官式方实现的, 行 政 责任 是 行政 机关 行 政以监 察 、行政 处分 方等式 现 的实, 律法责 是 任 法 司 机关 行以政 诉
、讼 事刑讼诉等方式 现实的, 社会责 是公众任以论舆谴责、 请 上愿访方等实现式 的。
键关词 :府政任 责;责任 府 政 责任主;体; 追体责系 ;不利 果后 中
图分 类 号 : D 5 2 3 收 稿 日 期 2: 0 5 1- 0 2 1-0 文标志码献 A: 章编文 号: 2 9 50— 7 0 1 7( 2 0 15) 0 2-0 0 40 1.2
者简作 :介 刘 俊生( 1 95 9一 ) 男,,河 林南州人 , 中国政大学公法管共理 院学教 , 博 授士生导师 , 究研方向 : 公共行
政和共管公 理。
府政是 人民之 信机托构 , 肩着负 建设 国家和 造
民众福之 任重, 须 谨 守 法 律、 职 道 业 德 社会和公 德 , 兢兢 业业, 诚 实为 政, 恪职尽 守 勇于担当,, 如 唯 , 此方会 为成一 负个 任责的 府政, 为一成个 人 满 民意 政的府 。本 文试 图准 确 全 而地面揭示 政府 责 及其 实 任
现机 。制 一
方 的一西 种政 治制度 安 , 排称 问也责政 府 或 任 责内 阁 ,即 政 对议会府 责负 任的政治 制度 ,议 会责问其 是典型特征 。责任 府 是政 敏西 的议制会 主政治 民制
体的基 ,础 在此即 类西敏 制 民 主政 体 中 , 政 ( 府行 政
关机,通 是常内阁 ) 对 议 会 而非 君对 负责 ;主就 殖 地 民 说 来,是 指 政府对 当 议地会 非而宗 主 国政府 负 责 。
在 实行两 制院 的 地 方,是 指政 府 对 直 接选举 产 生 的 人数 多较 下 议的院 负 责 具 体 。来说 一 , 是政 府的决
、
政
府 责 的任性质和类型
政
府是 个政 一 体 治系, 即 在 既 定域 区内制 定和 执行 法律的一套 组体 系织 。广 的义政 府括 立法包机 关 、政 行关机、 司 法 机关 和 事机 军 ,关狭 义的政府 仅 指
政机行关 。本文狭 义用 使“ 府 政 ”概念 ,即指 行 政 机关 责 。任 则含包 责职 和追 两 个责 面方的 内 容 , 也 包即 责含 任
主 体 行政(机及关其公务员) 应 该履 行
定接
议 受 问 责 会 二; 是 去议 会失信 任 (通过 不 信 任
动 ) 的部议 长个 人 或整 个 政 府 应辞当 职 或总辞 ,要
不就举行大选 寻求 选定 夺民 。 见 , 责可 任政府 与 政府
任是 责内 容有上所联 但 系 非同 一的个概两念 。 政 责府 任 一个 追是责 体 系 或,日 戒惩体 系 。根 追 据性 质责 的不同或 追责主体 的 不 同 , 可以将 政府
的
职 ( 分内责应的做事)和 责 任 体主 未因 按法 定 职
责求 履职要 ( 做没 好分内 的 事) 而受 到追 责(承 担 不
责 划分 为政任治责 任 、 行 政责 任 法 、律 责 和任社会责
任 四类。 学者 对政 治们责任概念 着有各种 样 各解 的
利后
果) 。 文本在后者意上义使用“ 责任” 概 念 ,即 指因未按法定 职 要责求履 职受而 追 责后 到担承 利 不
后果 。此因 ,政 府责 任是 指行 机政关 及其 公 员 务在 政行理管 过程 中因 未 按定 法责职要 求 职 而受履 追
到责 承担 的不利后 果后 。 在 此, 需 要 注意 政将 责府任 与 责 政 任府两 个 概 区念 开分 。来责 政 任 府 r(e s p on si b l eg vo e r nme n t )
是4
释 。有从
违 背 民意角 度 进 行 定 义 的 如,“由 于 民 主
政治是 民意 政治, 所以违 反民 意的 行为是 严 的错 重
误 为 行,应 该 政负治 责任 ”,而且 直“接 或 间 接 选 的民 政行 长 首要主 负政治 责 任 ” 1【 j有 。 从决策 失 误角 度
进定行 的 ,义 如 “ 国家机 关 其及 工 人作员 所作 所
为
必 须合理 、 合 目的 性( 乎 合 政府 人为 服民务 宗 的 旨 ) ,其决 策(体现 政策 为与法规、 规 、 章行 政 令命
行 政 论 坛
Apr . 2 01 5 o V1. 2 No. 2
等)
必须符 人合民的意与利益志 。如果府政策失决 误 或 行 政 行为有 损 于 国 家人与 利 益民 , 虽然 不 定一 违法 ( 至甚 有 时 是依 其自 之订不 合 理法 规的、 规 章 事 办的 ), 不 受法 律究 追 ,却要承 政担治 责 任 ”_ 2 。 从 有违反政 治 务 义角 进 行度 义定 的, 如 政“治 责 任 行是使 公 力权 因者 违反政治 义务 而承 担的政治 上 的 定 否性 后果 。这 种政治 上否 定性 果后也意 味着社 会 的个中人 或 组 织 已丧 失 了 从 行 事使 政治 权 力 的资 格 ”_ 3l 8。 。也 从 无有 效 履职角 度进 行定义 , 的如“ 政
治责
任是政治 官 员履 制行 定 合符民意 的 公共 政 策 , 推 符 动合民意 的 公共 政策 执行 的 职 责 ,以及 没有
履行 这 些 好 职 时 责 所 承应担 的 责谴 制 裁和 。” 综合上 述不 同 点观 ,本文 认为 , 治 政责任是政 府及 其 政 治 性官员 ( 选举 生 或 政 治任 产命的 官 员 由 )未于尽
言
要 承担 接, 审判 、 被撤 受 决定 、 赔销 等偿 不利 果 后 ; 个就人而 言 , 承要 担制 管 拘、 、 有 役期徒刑 、 无期 徒
和死 刑等 不刑 的利 事处刑 后 罚 果以非及刑罚性 刑事 的
处 罚 后 果。需 要注 意, 行 政机关 务公 个 人 由 员于行 为 反违刑法 而 应 承该担 的 刑事 责任 刑(罚) 与行 政
任 (责处分 ) 之 间 的 关 系在这。个 问题 上, 中 现国行 制 坚持 度“两 罚并 处 ” 则原。 时在 顺间 序上, 一 般来 ,讲公 务 员 违 , 若法 由司已法 机关 查 处 的 , 待司 机法
做 出关 理结 处后果 , 分 处 机关再 做 相出 的应行政 处
理若处。分 机 先 行关 调 认查为 需要 移送 司 法机 关 的,
必要 也时可 先以 出做行 处 分政, 但 不 能违 以责纪 代 任替刑事 责任 。 追已究 刑 责事 任 的, 在行 政责 任的 追究 上, 应 依 法撤销 或 罢免 其职 务 并 给 予开 处
分除 。
政 治
义务 或 责义职务而 应 该 到的受 治政 追 究以 承及
担 由 此 来带的不 利后果 理。 解 治政责任 念概 需 要 把 以下 握 三 : 点首先, 就 中 国的行 政 机关 而 言 , 政 责治 任 力 压 主要源 自执 政 党( 中 国共 产 ) 和 立党法 关 机
社
会 责任是 行 政关及机其公 务 员由于未尽 职责 义务 或 道 德义务而应该 受到 社的会 追究 以承及 由担 此 带来 的 不后果利。理 社解 责任概会 念需 把要握 以
下
三 点 首先 , :社会 责任 压 主力要 源 自 媒 体 、公 民 以 及 利益集 团监的 督 其次; ,社 会 责任 的事 由 种 多多 样, 除未 行履政 治义 、务 职 责 义 务 违或 法纪 以外乱 , 不 遵守职 道德 业或 公道德 共 、缺 责乏 任感和 使命感 、
官作僚 风等, 也 可都能成 追为 其社 会 究任 的事 由责; 最后 , 社 责会任 不利 后果 ( )的 担承 式方就 接是受 社 会 性惩 戒 ,承如 舆 担 谴论责 、 众上访 公、行 请 愿 等 政 利不 后 。 果二、
政 治 任责之 现实 制机
( 民人表代大会 及 其常 务委员 会 的) 督 。其监 次, 承 担 政责 任治的 由不 需事 要以 违法 违 纪 为 前提。最 后,政
治 责任 (不利后果 的承 担) 式方 就 接是受 政 治性 惩戒 。就 府及政其 部 而门 言 ,要 担承说明行 为、 接 调 受查 责、 纠正令 、被 撤销决 、 定改组 不等利后果 ;就
人 而个 , 言要 承 道担 歉 辞职、 、 免 罢 或弹 等 不 利 劾后
。果
政行责 任 是行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 由于 违 法违纪 为行而 应受 该到的行 政究 以及追承 担由此 带 来的不 利 行后政果 。理 解行 政 责 概 念 任需要 握把 以 下三 点: 首 ,先 行责 政压任 力要 源 主自上 行级政 机关以及
政 府 及政其 治性 官员 是否 承 担政治 任责 ,与 所
在
国家 的政结 体构、 民 化 主程度 、 法化治度、 政程治 惯例、 治 文化政、 治政生 态 诸 等多因 素相 关 , 由此导 致 政治责 制度任不 完全 具 有 晰明的特 。点 “尤 其 是中 国政 治的 特 ,点 政 行 治政 任责 的 用 作 域 比较领原
化则, 追 究责 任的过 程中 所 循 遵的 是不明 确的 文件
行
政监 察 、计审等 机 关的监 。督 其次, 行 政责 任事的
需 要由 行以 为 法 违 违或 为前 纪提, 违 法 或 违 行纪为 可是以 极积 作 的为 ( 如索贿 ), 也 可 是以消 极不的 作
(为 玩如忽 职守) 。 后 最, 政行责 任 ( 利后 果 不)承担
方式 是 就 接行受政 性 惩戒 。就 行政 机 关而言 , 要承
性 规定 很 大, 度上程 基一于种政治 例惯, 或 者政 治 斗
担
责 令改 正、 撤被销 决 定 、偿赔不等后利果; 就 个 人而
言, 要承 警 告 担、记 过、记 大过、 级 、 降 撤职和 开除 种六不 利 行的 处 政 以及分追 偿责 任的 不后利 。 果 法 责律任是 行 政 关 及其 机公务员 由 违于法行 为 应 该而受 到 的法司追究 及以承 担由 此来 的不 利后 带
的争果 结 ;对政 责治 任的 究追也 不 是行由 政执 法 机关或 者司 法判审机关依 法 进行 的量 裁。政治责 任 的
究追 与否 及以如 何 究 追 与政 都治活 的动 结有 很果 大关的系 ” 。 尽管 如 ,此理 性地 分 析中 国府政及 其
果
理解。 法 责 任律概 念 需要 把握以下 三点 : 首先, 法 律 责 任压 力主 要 源 自司法 机 关 (公检 法) 的监督。
其次 ,法律 责任 的事 由 需要 以行 为法违为前 提 ,违 法 为 同行 样可以 是积极 的 为 作 (如贪)污, 也 以 可 消是
治政 官员 政 的责 治任 实的现 机 制仍然 是 可 行。的 政治责 是 国任家 过政通 机治 以政构 治责追的方
式 现实的 从 中。 国的 治
政
结 构 政治和制 度的安 来排 , 有看追 究 政权 责治任 者, 要主 是执 党 ( 政 国共中 产 党 级 委 员 各 及 会其 常 委 员 务会 )和 家 权国 力 机 关
极
的作不为 如( 渎职 。最) , 后法 律任 责(不 利 后果) 的 承方担 就式 接 受 是 律法 性惩 戒 就 。 政行 机关 而
(
各 人级民 表代大会及 其务 常 员委 会 , )政 治追 责的 方 多种式 多 ,样 如令 辞责 、 罢 免等职。 在 此就执政 党5
行 政
科学 坛论 行政 坛 论 和权
力 机关 两追种 究 途径 而论 分之 。
的
职务 。 关于 罢 免的 理 , 宪由法 和 法 律没 有 做 出 明确 的 定 规, 根全据国人 大 常 委会 1 9对 89年湖 省
南政 党执 追究 政治 责任的实 现机 。执制政党 追究 指是中 共 央中县和级 以上 地 方各 党级委 ,根 据 章党
人 民 表代大 请 会示 的解 答 , 罢 免 不案需 要 有 必须违 法的 理 由,是否 罢免完 全 根代据表 事 对所 做 的判情 断而 定。 但“ 是的看总来, 在我 国 实际 政 治生活
, 中级人各大 并有 没 很好 地 用运罢 免 权来 追 政 府究 成组 员 的人政 治 任责。 里这原 是 因 多 方 面 的, 中其 很 重要 的一 点, 与 人对民 表政代治 责任 的究 一追 , 样 往 往违把法 犯 作 罪为罢 免 理 由”的 。人 大 应 该 充 分 利宪 用法 赋予 罢免的 权来追究 治官 员政的 政治 责 任。 决定 职 免全 是国和 县级以上地 方各 级 大常 委 会人 在级 本人代 闭会 期 会间据 根法 律定规的 他人 请提 而 依 免 去法政 治 官 员职 务的⑨决 定。 撤 是职 县级 以上地 各方 级 大人 常委会 在级本人代 会闭 期会 通间过
党和 的规定规 对 政, 府及相 应 级 的政别 治 官员 承应 担 的 政治 责 任 发 动的 追 。 究国中产共 作党 领为导党 和执政 党, 是 发 动 政治 责任 追究 的最 有 效 体主 。根 据
委 党领 下 的民导主集 制中决策 则原以及党 干 管 部
的
部 干事人 度原 则制的要 求, 各 级党 委 领 导 和 督监 级同 府政 工的作, 直 接 管 相 应理 别级 的政 治 官 并员
监 督 是否认其真 履行 责职以 及 言行是 其否 违背党政 意志 民或众意志 。政执 党对政 府 本身 政 治责的 任的 追究, 是级各党 委在对 政 府重大 策及决其 执 行 况
的情监 过督 程中实现 的 , 若 发 现 政 府出 现 大重决 策失 误
或 大重决策 执 行 不 力的 情况 , 那政府 就 有 能要可
承担 向党委 说 情明 、况 纠正决 策 甚 至 组 的改
不 后利 果 。执 政党 对 治政 员 政官治 责 任 追 的究, 是 级 党 各委 和 委通 过纪 主监督 和动检 查的方 式或者 过通被 动 受 理 控 和举告 报 的方 而 实式现 的,若 发 现 政 治官 员 有 违法违 纪 的 为 行或者有 不 称 职言 的 行,那 治政官
就要 承担 员 党 发 起 委的政 治 责问 (如责 辞令职 降、 任职用 ) 和等 家国权 力机 关接受 委 党或 委纪建 议 后
发起 的政 治责问 (免 如 、 撤职 职或罢 免) 两 种不 后利 果 。
对
任会主议提 交 的议 案 行进 表决 依法而撤 销 法违违
纪或不 称 的 职由 其 选 或 举任命 的 治政 员 官的职 务 需要。 注 意 的是 ,决 定 免职 和 决 撤 定 的理 由职
都是
多种 多样的 , 如治政 责任、 行 政责任、 律法 任责、 职务变 动等都 可 导 能致 定决免职 或 定决撤职 , 政
责任 治是 决只 免定 或 决职 撤 定 职理的由之 一 ,不 同 的 只是 , 决 免 定职权是力机 关的被 动 为 行 而决 ,撤定 通 职都常 权力是 关 的主机 行动 为。 受接辞 是 职县级以
上地方各 级 人 大及 其常委 会 据选 根任官员 本 的提
人依请法 受接由 级本人 大选 举产生 员官的 辞 职。党
④权
力 关追 机 的政究 治责实任 现 机 制权 。力机关 追 究是指全 国 人大 及其 常 会委和 地各 方人级大及 其 常会委 由对产其生 的政府 以 及其由举选 决、 、 任定免 的治政 员应 官该 担 承政的 责治 任发动 追究的 。宪 赋法各 予级 人及 其大常委会对 政 行关 机及其 他 以国家
机关进 监 督行的 权 力, 也即赋 予了家 权国 力 机关追 究 政 府及 其政治 官员的 政治责任 的 权力 。权机力关
委的令责 职 辞、个人 的引 咎辞职 、 纯 粹人个原 因 如(
体身 健 原康 因 )辞的职、 因 公辞 职 都等 可以 为成 辞
职 的理 由 ,其 中的 令责辞 和 引 咎职 辞多 职 为承 担 政治 任 责的职 。接 辞 辞受 如 职决 同 定免 职一 样, 都 是 力权机 关的 被动性行为 。 三、
政行责任 之实 现机制
对 政 政府 治任责的追究 在 是监督 府 日常 工政 的作过 程 中实
的 ,现听 取 和 审 政查 府工 作 报 告是 权力 关
行机 责政 是 任国通 过家府 自身政以 行 政 责 追的方
式 实 现的 从 中。的行国 结政 和构行政 度制 安的 排 来
每年
一次在代表 大会 开 期 间召的 监督 方 式 , 询 或问
询 质 特定、问 题调 等 查是权 机力 在 任关何 时 都候 可
看, 有权
追 行究政机 及 其关公 务员的
行 政 责任 者 , 包行括政 机本关身 、 上级 行 政 关机以 及专 门的 行政 监
使以 的监用督 式方④。如权力 关 机在监 督 程 中过发
现问题 ,府 就政有 可要能承 担 被 撤行销 政 规 、 法 方 地
察机关 等 , 行 追责政 的方式 同样 种多样多 ,行如政
监察 、政 处行 分 等在此。 行 就政 关机及 其 务公 员行 政
性法 规 、决 、定 议决命令和等利后果不权力机。关对 治官 政员政 治 任责的 追究 , 除 了 在督 监府政日 工常 作 的过 程 中现 实外, 还有 就 是在 受接执政 党建 的 议 过 程中实现 ,权 力关机追 究 政治官 员 政治责任 的方 式 主要有 罢 免 、决免定职 、 决定 撤 职及 接 以 辞 职受 等
。
责任
的 现机实制分 而论 之 。 行 政机关 行 政责任的实 现 机制。行 机 政关行政 责任 实的机现制 主 是要通 行 政 过 机关 究自、 行 政复
议 行政、 察 监种 三径途 实 的 现 。
行政 机 关自 究指 是政 机关行通 过己自他或 发 人现
不 良 职情 履况 或 违 违 纪法 为行而 发 起 自的 追我
其
中 罢,是 权 力免机 关在 表 大代会 召开期 通间 过 对大会 主 席团提 交的相关 议案 进 行表 而决法 依 解 违法 违除 纪不或 称职 由的 决其定 或 选 的举治政 官员 6
究
。 每 个行政机 关都 内设有 外 或派 有多个 行 机政构 或 分 支 构机, 还有 很 多公务 员 , 这 些 机构 公和 务员
时
行政 论 坛
Ap .r 2 0 51 V o1 2. N .o2
时 刻刻 表 代其所 着 在行政机 关 通过做 出 种各各 样 决的 来施定行 律法 ,机 关 需 要 通 过自 或他 人 身 时及发
责 任政 实现 机 、制 政 府财 产管 理的 政 责 行任 实 机现 等制 。行 政 机关公 务 行员政责任 实的现机 制 。 务 公员 承 担政 行 责任的方 式有 政行 分处 以及 偿赔、 追等 。偿 其中 , 行 政 分是处公 务 承员行担政 责任 主的 要式 方。 行
政 处 及分 种其 类行。 处政分 也 纪称律 分处
并 通 现 自过予 以身正其纠中的不 行良 政 为行 违 法
违纪 行或 为 “ 他人 者。 ”就是行政 愿诉者 ( 相人 )对、 行
政 请 者 、 愿专 监督 门机关 等。在自 究 现实机制 中 , 行 政
关 机需 承担要 不的利 后 果 就是 自己“打自己 的 嘴
”巴 , 即修改 或 撤销已 有 决 、 定责 下令级履职责行 、 向相 对方 社会或作 出说 明 解或释 以 及赔 道礼歉 等 。行
政复 是议指 公民 法、人 或 其者 他 组 织不服 行
(
公务
员法中称 分处 ), 是 行 机关 和 行政政监 察 机关 根 据有关 务公员 法律、 法 规的定规, 对违 行 反纪政律 的公 务员给予 的一 种 惩 戒制或 ,裁 是 公 务员承 担行 政 责 任或 不 利果 后的主 要方 式。 政处行分 针对的是 务 公 员的违 纪行 。违 为纪 行 为可 以是 积极的 作为,
政 机关
作 出 具的 行 体 政 行 为,认 为 其 具 体行 政 行为 侵犯 其了合 权法益 ,依 法 向 上 其一 级 政行机 关 提 出 议复申 请, 议 复 关依 法 机对该 具体 政行 行 为 进 合
行法性、 适 当性 审 并 作查出 行 政 复议 定决的 动活。 公 民 法、人 其他 组或 在织提出复 议申 请 时,可 以一 并 提赔出偿 申请和 审查 政 机行 规定关 ( 包括不法 规和 规 章) 的申请。 行复 议政 属于“ 告不理” 式 的不行政
如贪
污贿 索 也; 以可 消是极 的不 作 为 如玩, 忽 守 。 职
但 若 纪违 行为 节 轻微 ,情 过批经 教育评 改后 正 ,的 也可 以予 行免 政 分处。若 触 犯 法 而刑构 成犯 罪的 , 则 必 须担 刑承 责事任 ( 见法律责 任部分) 根。据 违 纪 行 为的严 重 程 ,度 政行处分有共六 种( 轻由 到重) :
责任追究
机制。 公民 、 法或其人他 织组通行政过 复 议会 使 迫行政 机关承担 行 责 政 ,任行 政 复 机议关 作 出 责的令 行履法 定 职 责 、销撤或 变行更为 (可 以 同 时责 令重 新 出行 为 作 、 )确 认行 为 法违、 给予 赔 偿等 复 决定议 是行 政都机 必关 须接 受的不 利 果 后。 行 政 监是 指察在 行政系统 设中置 的 司监专察 能职 机的关对 政 机行关 及 其公 务员以及 政行 机 关命任 的其 他人 员 的行 政 活 及动 政 行 为行进 行的监督 检查 活 动 与行。 复政 相 比议, 行 监政 察 一是种 主动监 察
和 动被 察 相监结 合的行 责政任 追机 究制。主 动监 察
警
告、 记 过 、记大 过、 降 级 、 职 和开撤 除。 中 其,警 、 告记过 、 大记过 属于精 神惩戒, 要 主声 在上 誉和心 上理 受 处给 者造 成分不 利影 ;响降级、 撤职、 开除 属 于实 质
戒惩, 它不 仅 在 声誉上 心和 理上 给 受处分 者造成 不利 影 响 , 而 且 受给处 分 者 在 别 、 职级 务、 身份 等方 面造 成 不 影利 。响 行政处 机关 分 据根违 纪 节 隋轻 的重、 成造 后 的严 果重 、 责性任 者 主观认的 以识 及 过去
这 对类事 的情 处理 经 等验 素因, 确定 分 处类 型 。需 要
意 , 有注 些人事
处理措施 不 行是 政处分。如 职 免 、 职降、 退 、 考核 辞 称 职不 、 令责 辞职等 都 是 人 事 处理
乃 行指 政 监察机 关 过通 动主 查 发现 行检政 机 关及其 公 员 务在 行执法 律、法规 和政 的府定 、决 令命 中问 的
题 ;动 被监 察 乃行指 政 察监 机 通关过 受 理控 告 检 或 举现行发政 机关及 公其 务 在员 执 法 律 、 行法规 和 政
施 ,措 都但不 是 行处政分 这。 些 人事处 理 措 针对 施的并
非 务公员 的违纪 行 为而是 公 务员 的些 不那能或 者不能很好 地 履行职 责 行 为 的。在 人事 行 政中 应 ,
该准确地 握二 把 者 各自的 适用 条件 , 既 不 能 将 违纪 者一用 般人事处 理 措进施 行 处理 也,不 将 不 能 能 或 不者 能很 好 地 履 职 行责者 用 行政处 分 手 段 进 行 处
。 理
府 决 定的、 命令 中的问 题。在 监 过 程察中 , 行机关政
及 其公 务 员 必 须接 受行政 监 察机关 采 取 的监 察 措施 、提 的监 出 建 议察和 作出 的 察监 定决。行 政 监察 施措 包 括要求 或 责令被 察监 对 象供 相关提材 料 、作
出关相 解释和说 、 停 止明 违 违 纪 行 为 以法及扣 封
留
行政处 的权分 配限 置与行 政 处分 的 起 机制发。 行处 分通 常政 守遵 处“ 分权与 任 权免相 一 致”原 则,
相存 关料材 、 建议 暂相停关人 员行 职务 执 、提 法 请院
即 分 处通权常 任 由免机关 执 掌, 但行 政 监察机 关 也
享 对 有行 机政 公关 员务 的 处分 。权另 外, 根 据 干 部 管 理权 ,限相 领导应干 的处 分 部须 必报同 或 上级级
党、委上 级国家 关 机批 、准决定 或同意 ;根 据干 任 部
采取保 全 措施 , 行政监 察建议 包 建括 议 纠 正 违 违 法纪行
、为 纠 正或撤销 违法的决 定 命和令 、 正 纠显明不 适当 的行 政 为行 以 及建 给 予 责令议公 道歉开 、 停职 查 检,行 政监 决察 定 包括 没 收、追 缴 责或任 退赔违 法
权免限 , 对大 人选 举或 定 决干的部 以 及对 人大 委
常 纪取违 的财 得 物。对于 行 机政 关而言 , 些这都 行是
政 监 察给其 来 带不利的 果 后 。前述 三种途 是 径 行政机 关行政 责 的任主 实要现 制 , 机此 外还 有其他 更 加专 业性 行的政 责 任 实 现 机 制 , 如家 审国计的行 政 任 责实 机制 现 、 事监人 的督 行
会
决 定或任免 的干部 给 撤 予处职分 和 开 除 处 分 ,时
应
由本 人级大以罢予或免提者本请
级人大委常予会 以免职 。 关于 行政 处分 的 发 动 制 , 除 机通 了 常的 政 机关行 我自发起 追 究 制机行和政 察监 机监 察关 起发
追 究机制外 , 还有 委检纪查 交移 起 追 发究机 制。 行7
行
政科 学 坛 论 行论坛政 政机
关自 我起发的追 究 包括 级行上 机政关对 下级行 政机 中关 由任 其 的命机关 领成导员 发 起 追究 和行 政的机 对关由其任 命 的 下中层 公 员 发起 务的追 ,究行 政 监 察机关监 察 起 的发 究包追 行 政监察 括关机 建议 的 ,办 案期 限可以延 长 ,但 是最 长 不 得 超过 十二 个 月 。处分决 定 应当包 括 下 列 容内: 被 处 人 员分 的 名、姓职 务、 别 、级 工单 位作 基等本 况情 ,经 查证 的法 违
违纪事实 , 处分的 类种和依 ,据不 服 分决 定处的 申诉
免任机 给予关行政 分 处追的 究行 和政察 机监关 直 接 给予公 务 员 行政处 分 的追 究, 纪 委 查检移 交 发起
追究的是 指 纪委在 纪 过程 检将中公 员违反 行务 纪政 律
途 和径期 , 处限分决定 机 的名 称关 印、章 作 和决定
的出 期 。两人 以日共 上同违法违 , 需 纪给要予 分 处 的 ,
根
据 各应自当承担 的 纪 责律任 , 分 别给予 处分 。
是通四 知、 归 与备档案 。 任免 机 应 关当将 处分 决 定 以
的案件
交移任免机 关 或 监察机 来关做 律 纪 理 处的 追
。
究
书面形式 通 知受 分处 者 人本, 并 在一定 范 围宣内布 , 还 要 诉其告有 申诉的权利 。 免任关机 有关部 应门当 处 分决将定 入受归处 分者 本 人档 案 , 同 汇 时集有 关
材料形成 该 处案分件的 作工 档案。并且 免 机关任应 当 照按 理管权限 , 及 时 处将分 决 定或者 解 处除分 决 定报 公务员 主 部 管门 案备。 要 需注意 , 行 政 处 坚 分
行政 分处的条 与程 件序。行政 分 处由两个条 件构 成: 存 违 在法违 纪 实并 应 当事 担承 任责 。实 施 处 分时要 求 分处机关 做到事 实 清 楚 、 据确 证 凿、 定 准性 、 处理 确 恰 当、程 合法 序手和 完备 。续 序程是处 分必 须 守 的步遵骤 、时 限 方和式 等 它, 应体 该现前述 六
项基本
求。要政行机处分程关序 :为 一是立案与调查 。 行政任 免机 关有关 部认 为门 公员 涉 务 违嫌法 纪 , 违需 要 一步 进证 的查 ,报 免 任关机 责人 批准 后负 案 。立 任 机关免有关部门责负对法违违纪事实做一步进调 查, 包 收括 集、 查证有 关 据 材证料 , 听取 被 调 者查 所
在单 位领的导 成员 、 有 关 工 作人 以员及所 在单位 监 察
构 的 机意见 并 ,其向 有 关他单 和位 人 员了情 况 解。 正式调 查应 当两 名由以上 办 人案 进 行员 ,接 调受 查 的 单位和 个应人当如 提 实情供 况最。形后成 面调 书 查材料 , 向免任 机 负关人责报 告。在 调查 过 程中 , 严 禁 以暴 力 威、 胁、引 诱、 欺 骗 等非方法 式 集搜证据 , 非法 集收 证据 的不也得作 为 定 的案依据 调。查中发现
公务 员 法违 纪违涉 犯 嫌罪的 ,应 当移 送司法 关 依 机
持回避 原则 。也 即参 公与务 员 违法 违 纪 案 调件查 、
处理的人 员有 下列情 形之 的 一 应,当提 出 回避申请 , 被查 调 以及 者案 件与 有 利 害 关 系 公 的民、 法 人 或者 其 组他织 有 也 要求权其 回避 :与 被 调 查者 是近 亲 属系的关, 与被 查调 案的件有 利 关害 系 的 与, 调查被者 有 其 他关系 而 能影可 案响件公 正处理 的 。处分 定决 机 关 责负人 的避回 , 由分 决 定处机 关 的 一上级机 关 责人 负决定 其; 违他 法违纪 案 件调 、查处 人理 员 回的
避,
由分 处定 决 机关 负 责人决 定。处 分 决 定 机 关或 者处分
决 定 机关 上一 级 的 机 , 发关 现违 违 法纪案件
调
查 处、 人理 有应 员 回避当 情的 形 ,可以直 决接定 该
人 员回 。避
处 分 期 与间律法后果 。处 期分 是间 指除开 除 以 外 其的他 处分 决 的执定行 期 间。不 同处 分的处分 期 间 所有 不同警告 的。 处分 间 期为六 月个 , 过记 的处 分 期间 为十二 月个, 大 过 的记分 处 期间为十八 月 ,个 降和级撤职 的 分 期处间都 二 十 为四 月个 。开 除不存 处 在分 期。若公 间员 同 务有两 时种以上需要 给 处 予 的分 行为 , 的 当 应分别确 定 其 处 。分应 当 给予的处
法追刑究事责任。二陈是述和申辩。 免机任关关 有门部调将认定查事实及的拟予处给分依据的知告被 调 查者本人 , 听取 其 陈述和 申 , 并 对其辩 提 所出的 事 、 实 理和由证 进 行据 核 复,记 在案录。被 查 者提调出 的事实 、理 和由证 成据 的 , 立应采 信 。予是三讨 论 和决 定 任。免机 领 导成关 员 集体 对 件 进 案行讨 论 , 并 作 出给 予处 分 、 免 处予 分或 者撤 销案 件 决 定 。决的
给定 处予 分的, 应当据不根 同情形 从重、 从 轻 或轻 处减 。在分两 人上 的以共 违 法 违同行 纪为 中起主要作
用的, 隐、匿 造伪 销毁 证据 、的 ,串供 或者 阻
止
他 揭 人
发检 、 举供提据证材料的, 包庇 同人案员,的 及以具 有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 从他 重情 节 ,的应 从 当 处重 ; 分动 交代违 主法 违纪行 为 , 的主动采取措 施
从有 而效 避地 免者 或 挽回损 失 的, 举 检他人 大 重 违
法违
纪为行情况实属的, 应当轻处从分 主动交代;法 违违 行纪 并 为 主 采动取 措施 有效 避免 或 者挽 回 损失
的 , 应当轻减 处分。 分应处 自批当 准立 案之日 六起 个月内作 出决 , 定案 情复 或者杂 遇有 他其 殊 特情形
分8类不同的, 执行其种 最中的重分处 ; 当应给撤予 职 下 以个相多 种 类处同分 的 , 执行 该处 分, 并在 一个 处 分 期以上 、个多处 期 分 和之以 ,下 决 定处分期 。受处 分者在 受处分 期 受间到 新处 分 的的, 其 处 分 期为原 处 期 分尚未执 行期的限 与 处 新分期 之限 和处分。 期 最 长 得不超过 四十八 个月 。处 分的 律 后果 法指是 受 分 者承处 受 的利 不 自己 于的法 律 定规 结 果, 包 括 在晋 工资 档升 、 次别 级、 务职 等 面受 到 的方 利 影 响 不。 受警 处 分 的告, 在 处期分 间 不得 晋内升职 务和 级 别, 但 可 晋 以升 工资档 次 受记;过 、 大记 过 降级、 撤 职处、 的 分 在 ,分处 间 内期 ,不 仅 不 得 晋 升职务 和级 别 , 而 也且不 得晋升 工资 档 次,其 受 撤 职中 处分 的还 要 降
行政 论坛 A
p . 2r 0 1 5 Vo 1 2 . N o. 2
低
一 定 职务层 次任职 , 并且按照 新任 职 确务 定 相 应
后 有,新工 作 位 的单, 本其人 档案转 由 新工 单作位管
的
别 级 受;除开处 的,分 解 与除所 机 关 的 在 事 关人
, 丧系失公职人身份员, 且按人事并律法的定规永 远不 再 次能 录用 为 公 务员 。受 处分 者 受 到 开 除处 分处
分 型 处类分 期间
理;
有没新作单位 的工 其,人档本案 由其转籍户在所 地 人 事部 门 属所 的人才服务 机 管构理。
表
处 1分 期间 与处 分 后 一果览 表
处 分
的 律法后 果
晋
升资工次 档
晋升职务
晋级别
升
保 公留关系 职
警
告
记 过 记大过 降 撤职级 开
除
六个月
十二 个月 十八个月 二十四 月 个 十二 个月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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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分的解 除。处 分 解的 是 指除受 开除 以外
损 而 承失担的赔 偿 任 和责 偿追责 任 , 不 是私 上 法 而 分处 、在受 处 分期问有 悔 改 现表 且 有 再 没次 生 违 发是公 上 法赔 偿的责任 或 追偿责 任 。 纪行 为的 ,处分 期满 后 终,止 处分 的 执 。解 行除 处分 赔 责任偿 。此 类 政行 责任的承 担 涉 及两 者类 公 包括 三个条 件:有 悔改 表现 、 没有再 次违 行纪 为处和 务员 。一是 负有 国 家 财 管 物理义 务的公 务员, 如 出 分期 满 。分处 除解 程序: 首 先是 所在单 位 出提解除 和物纳 管 品理 人 , 因员 意或故过 失实施 违 法管 理 行
分 的处 申请 ,其 次是 解除 分处 决 定 的机 关审 申请查 为 或 因没 者有合 法 地实施 管理行为 而 失丢 损 伤 或了 必须 承赔担 责任 , 即便 偿 是 由于 粗大 意 心作并 决 出定, 最 后 是 将 除解 分处的 决 定 书 面 知 通 受 国财 物家 ,
处分 本 者人 。解除 分 的处决定 机关 只是 能原 处分决 造而成损 失 , 不也 免能除 偿赔责 任 。 二是 负有 家 定国 关机 。如果 受 处分者 在处 分期间 内调 离原 机 ,关 财 保 物管 务义的 公 务 员 ,如在不 同 空时 使 中 国家用
仍
然由 处分原决定关作机 处分出除决解 ;定如 原 果分处决 机定关 被撤 或销 合 者并 , 则 由承 机 接 关 出 作 分 解处除决 定处。 分解的除 必 须书以 面形式 作 出, 并 且 须必 书以面形 式 通 知本 人。 需要 注 意, 处分 的除 解不 处分 是撤 的销 ,销撤针 的是对 错误 的分 , 处被 撤销的 分 自处无始 ,效 解除针对的是正而的确处 , 分解 被除 处 分仍 的 然是有 效处 分, 只 是 止 执终行 。 所 终 谓执止 行是 指停止 用适由处 分 引起 的不 利政 策 。 处 分 解除 后, 公 务员 在晋 工 资档升 、次级 别 职 和方 面不再 受务 原处分 的任何 响 影 当然 , 受。到 级 和降 撤 职 处分 者, 其处 的分 除并解 不意 味着 恢 复 分处 前 的全 部态 状, 如 来原 级的别 、 职务 工、 资档 次 。 行政 关机 务 公 员 了以除 接受 政 处 分 行的方 承 式担行 政责 外 , 任 要还以 接 受赔偿 、 追 偿的 式 承方担行 责政。 任 行 政 机 公关务员赔 偿 或追偿 责 任 性质 。赔 的偿 是 指公务 员 履在 行职 责过程中 因 故 意或过失 行 致 为使国 家 产受 财损 到失而给予 家 国的赔 偿。追 偿 是指 公员务在 行 履责职 程过 中 由 违于 违 纪法 行为 致私使 人物财到损失受, 国家赔在偿而受后的国到家偿。 索
换句 话说 , 赔偿 和 追 偿都 是 公 务员由 于 法 违 纪违行 为致使 公 财 物损 私失 而应 该从金钱 上 承担 不利的 后 果。公 务 员与 国家 之 间 关的系 不 是 民法 由来调 的整 关系 , 故 公务 员由于违 法 违 纪行 使 公 私 财为物 遭受
物品的务公 ,员他 负有们管保所使用 家物国 品义的 务 , 若 故 因意 重 或 过大 失而 失 丢或损 伤 所 使用 的物 ,品 须 负必 偿赔损 失的 责 任 。赔 偿 任责一 般 由公 务员所 在 政 机关行负 责认 定 。 偿追 责 。行政任 关 机公务 违员法 行 职使 给 公权 民 、法人 其他或社组会织成造失的损 ,行政 机 关请 求 人向 支赔付 偿费 用或 履 行赔 偿 义 务 ( 国赔 家偿) , 之 后 还 可以依法 令责有 故意 或 重大过失 工的 作员人承 担 分或部全部赔者 费用偿 ( 偿追任 责) 。相比 赔 偿责 , 追任偿任不责仅有侵具权的点 特 而,还具有 且 以 国家赔偿 为 提 前特的 点。国 家赔 偿 度制⑨ 为认 , 行政 机 及关其公 务 员,接 国受家 委 的执托行 公 务,国 家 其对 权侵的 后果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公, 务员 不对被 侵 权者 接直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 果其侵如 权 为行 是由于故 意 重或 过 大造 成 失 , 的 那在么国 家 行履 偿 义赔务 后 , 公 员务必须 对国家承 担 追 责 任偿 而 , 且 要还承 担 行 政 任或刑责责任事《。 国家赔偿》法( 1 9 94 ) 立确 了 家赔 国偿 责 任 和个人 追偿 责 制 任度。 法该第 章 二“行 政 赔偿 规定 ” :“行 政 机关 其 工 及 作人 员 行在 使 行政职 权有时下列 侵 人 身犯权 情形 一之的 , 受 害 人有 取 得赔偿 的权利 : (一) 违 法拘 留或 违 法 者采取 限 公 制民 人身自 由 行的政 强 制 措施 的 ;( 二) 非 拘 法禁 或者以 其他 方 法 非剥 夺 法 公民 人 自身的 由 ; ()三以 打等殴暴 力行为 或 唆者使他 人 殴以 打等 力行 为暴造
9
行政科 学论 坛 行政论坛
成 民身体公害伤或死者 的亡 ; (四)违 使 用法武器 警 、造械 公 民身成体 伤害 者或死 的亡; ( 五) 造 成公 民 身体 伤害或者死 的其亡他 违 法 为 行。” ( 第三条)“ 行 政 机 及关 其工作人 在员 使行 行 政权职 有时下 列侵 犯
相应受 不的利 司判法决 以及其 他不 利后果 。 对政行
机关不 的司利法判 决有 : 撤 销或 部分撤 销 行 政行 为, 令 重责作 出具新体 行 政 为 ,行责 令 在 一 定 期限 履 内行 定 职法责 ,
变更显失 公正 的 行处政罚 赔偿 行 ,政侵 财 产 权情 形 之一 的 受,害 人 有取 得 偿赔 权 利 的: 权 给相对 人 造 成 的损 害 ( 国 家 赔偿 )。 拒对绝 履 行( ) 一法违实施款罚、 吊 销许可 证和执 照 责、令停 产法 院判决和裁 定 的行 政 机关 的 不 司法 利措 施有 : 通
停
业、 没收 物等财政处罚行的; ( 二 )违 法对 财 产 知银采 行制 强从 行政机关账户 划内 拨 应当归 还的款 罚查封 取、扣押 、冻 结等 政 行 制强 措施的 ;(三) 违 反国 或应 当给付 赔 的偿 金, 期满 之日 起 每日 对 政行机关 家规 定 征收 财 、 摊派费物用 的; ( ) 四造 成 产财 损 害 罚款五 至 一十 元 ,百向上 一 级 行政机关 或 监者 察、人 的他 其违 行 为 法 ”(。第 四 条)公 民 人 的 身权和 财产 权 受上到 述 犯 侵时 , 家国 对受 害 承 人 赔担 责偿任 。 “ 赔但偿 务义 关 机偿赔 损 后失, 应 责当令有故 意 或者 重大 失过 的作 人工 或员受 委托者的组 织 或者个 人 承事机 关 提 司法出建 议。另 外行政机 关还 要 承担败诉 的 用费 。对行政 机 公 关务 (员 违违法 纪的 主 管人员
和
直 责接任人 员 ) 不利的后 果 有: 移送 有 关违 纪材料 行给 机政关 或其上 级 一 政 机 关行或 行者政 监 察 担机分 部或者 部全赔偿 费 用。对 故 意有 或重者 大 过 失关 、 事人机关 移,送有 关犯罪 材 料给公 安、 检 机察关, 的 任责人 员 ,有 关关 应 当依法机给予 行 政 分 ; 处成 依构法 追究拒 不 行法执院 判 和决 裁定 并 且 情严节重 犯构罪,的应 依法当追究 刑 事责 。 任 ” 第 十(四条 ) 该 法 成犯 罪主管的人员 和直 接责 人员任 刑 事的 任责 。另 第 三 章 还 定规了 与 政赔行 偿似类 的刑事赔偿 制 度 。
、四 律法责 之 实任现机 制 外, 有 意 或故者重 大 过 失 的 公务 员 还 要 接 受 行 政 机 关 追偿 的不后利 果( 见 政行责任 部 分) 。 刑诉 事讼途 的法径律 责任实 机 现制。 事 刑诉 讼是 司在 法关 ( 机公检 )法的 持 主下 ,诉 在 参讼与 人的
加 参下, 查 明犯 罪 和追究 犯罪 的 动 。简 活之 ,言 刑事 行 政 诉讼途 径法的 责任律实 现 制机 。行 政诉 讼 讼 诉就 是国家追 犯 罪究 人刑 责事任 的讼诉 。行政 机 是其在指履过职程中 由 是人个、 法 人 或其 他 织 组 为 行认政 机关 及其 公务 员关及 其公 员 的刑务 责事任 的具, 体 政行行 侵犯为 其合法 权益
而
向法 提 院 的起诉 触于 犯 法而 刑必接 受 须的由司 机 法关 法 做依出的 讼刑。 换话句 说, 行 政 诉 讼是 法 院通过 行政审 判 被对 事 决 判 ,也即 接 刑 受上 的事利 不 后 (果刑罚 )。行政 具有一 刑事责 般诉 具的体政行行为合的法进行审理的性式方决行 解机关 其及务公承员的刑担事责 ,任政争 的议动活 。需 注 意 要是 ,的 政 诉行 讼并不 解 决 的如 下任征 : 特刑事责 任 犯由 罪者承 , 包担括 实施 犯 所有 的行 政 争议 ,只解决 特定 范 围内 的 政 行争 议, 也 行 罪为 自然 的 和单人位 ;刑 责任事由 罪犯 为行 起 , 引 即法 院 只具 体行对政 为行的 合法性 进行审 查属。 于 而犯 罪行则 是指 具有 为刑 事任 责力 者 能实 施的侵 犯 行政诉 讼 受 范 案 的 围包括 行:政 罚处 、 政 行 强 制措 法所刑 保护的 社会 关 系 的 行 为; 刑 事责 任包 括刑罚 刑事责任 是刑法规 定的 一种 担 , 负 施、行政 收 征、行 许政可 、行政 付等给八侵犯相类 和 非刑对 罚 性责任 最;终 现为 表犯罪 人 承 的受 对 己的不 自利负 , 如人担 人人身权 和财 权产 具体的行政 行为 。而 国 防和外 交
等 家行 国为、 抽象行政行为 、 内 部行 政行 、 终为 局 行身 由自在 一定时 内受期 到 限制 、一 定 数量 的财 产 被 政 行为 都不 等 于行 政属 诉讼 的 受案 范 。而围 且 法, 夺剥等 ; 刑事 责任 由家国 法司 关机 强制 犯罪者 承担 , 院通过 行 政 审判 只具体对行 政 行为 合的法性 进行 审 也 就 说刑 事是 责 任是 犯罪 向 者国家 担承的 任 责 。 们我就 政行 机关刑事 责任 的 现 实机制 和 行 政 查, 即 行审政 判 坚持合 性法 审 查 则原 或司 法审查 原在 此 , 。则合 法 性查审包括程 序意 上义 审 查的 和 实 体意义 机关 公 务刑员 事责任的 现机 制实分而论 之 行。政 机关刑 责任 事的实现机 。行制政机 关 罪犯 上的查 两 层审 义 。含 程序 意 义上的 法合性 查审, 是 是 行 政指 关机 为 单 位本 指 院依法法受理 行 政 案 ,件有 权对 被 诉 体具 行 行 政 于单位属 罪犯 或 法犯人 ,
法 律 罪任是 责国家 通 司法机过关 以 行 诉 政讼 和 事诉讼 两种 途刑 实径现的 。
是否 为法合进行 审 并 理作 裁出判 。 体 意义实上 审 的益 利集 体经研究 决 或定 负责人决 定实 施 的危 害 家 国 查, 指法是只院对具行体行政为否是法合进审查 , 行或会社、 依的法 应受当到罚
刑处罚 的为。虽行然 理如行 机政关 集 不查审 抽象 行 政 行为 一,般 也 不 对 具 体行 行 政为 是论 存 上着在 行政机 关 犯 的 罪可 性 能 , 集非 体 法 出或 出借 租否合 理进行 审查。就 是 说 , 这一是有种限的审 。 查体 为 外非法 境 提 供国情家 报、 集体 协助 走私 、集体 出公 售民 个人 息信 、集体 关 于 审理期 限 ,法 院 常 在三通 个 月作 内一审 判出决 , 支 枪、
贪污 、集体 私徇 法等枉 但 ,实 中现 本上基不会 发 生此 类 罪犯行 为 。 外另, 由单 位 与 自然 于人之 间存 着 在在 行政讼 的诉政 府 责任 实现 机 制 中, 行 政 机关 故对 然人 自适用 的 刑 罚 并 不 完能 适全 及其公 务员必须 承担 应相的法 律 责任或者 说 须 必接 的本 质别 ,
差 审判二决 常在 通两 月个 作 出内
1。0
政行 论
A坛p r .20 1 5 Vo 1.2 No .2
用于 位单 , 尤其是 刑法中 的主 刑 不都 适 于单 用位 犯 罪 带 民事赔 附偿的方 式 现 ,实 是而通 过 国 家 赔 方偿 罪, 对单 通位 常只能适用 罚 金一这附 加刑 , 但罚 刑 式金实 现 。因的此 , 府 政承 刑 担 责事任 主要 是 公 务指 对行 政机 关来 说 乎似也 没有 任何 意 义 ∞还 有。 就是 员个 人 担承刑 事责 任 。 行政 机关 公务 员 刑 事 责 的任 在追 单 位究 罪 犯的刑 事 责 任 时, 会遇 刑到 事附 带民 实 现机 制 。 公务 员犯罪 是其指在 履职 过 中触 犯刑程 赔事偿 的 问 题行 政。 机关 的 违法 行为给 公 民、 法 人法 的 为行。 现行 刑 法 (2 0 1年1 十次 修 第 ) 正规定 的
其 他和社 会组织 造 成 人身 伤和害经 济损 失 的 象 比 现 公 员常 见务 罪犯 为行见表 2 。 比 是 皆, 但此 类 赔偿几 乎不 通 过 会追 究行政 机关 犯
2表公 务员 常见 犯 一罪览 表
序
号
罪名
犯 罪 行为 及 果
结 2 (3 8 )
适
对用 象
1 2 3
非法
禁 罪 拘
非拘法他 人或禁 以者他 其方法非法 剥夺 他人人 身由自 国机家工关人作员
非
法 搜查 /罪 法非侵 入非法 搜查 人身他体住宅 罪 住宅 , 或非者法入他人住侵 宅 2 ( 45) 家国机关工作员人 、
刑讯
供逼罪 / 暴力取 证 对犯罪 嫌 疑人、 被人告行实刑讯逼 供者或用 使暴力取 逼 法工作司员 罪人 证 证 人( 2 言47 ) 对被管人 进行监 打或者体罚 殴虐待 ,或 者指 被监使 管人 监狱、 拘留所 、看
守 所 殴 或 打 罚 虐体待 其 他 被 监 管 人( 2 8 ) 4 等 监 机管构 的 监 管 人员
4
虐 待 被 管监人 罪
5
法 剥非 夺公民宗 教 信 自仰罪/ 侵 犯由少 数 民 非法 剥夺 民公的教宗信仰自 由侵犯和 数民少风俗习惯族 ( 5 2 ) 国1家 机 关 工 人 作 员 风俗习惯族 出罪售、 法非 供 公提 个民 违 反 国 家 定规 ,将本 单 在位履行 职责者或提供服务 过程 中获 的公 得个人民信 息 出售或,法非提供给他人 ( 25 之3 国 机关 家及 融金、 电 人信信息罪 等单 工位作员人 一
6
)
7
复陷害报
罪滥用职权
、假 济 私公, 对 控告 人、 申人诉、 批 人评 举、报 人 国家 机关 实报行复 害陷( 25 4 ) 工作人员
在 选 举 各 级人民代 表和 国家 机关 领人导员 ,时以暴 力 、
威
8
坏破选罪举
胁、欺 骗 贿赂 、 伪造、举文 选 、件 虚选举报数票等 段破坏 国家手关 机 选 或 者 举妨 害选 民 代和表 自 由行 使 选 权 和举 被选 举 权 工 作 人
员( 2 5 6 )
9
包 庇、 纵 容社黑 会 质性 包庇社黑会性质 的组 织 , 者或纵容黑 社性会 质组织的 国进家关 组 机 罪织 行 违 法罪活犯动( 29 4 ) 作 工人员 掩护
、1 0
包庇品犯毒分子罪罪
毒 人 缉员或 者其 他国 包 走私 庇、 贩卖、 运 输、 制造毒品 犯的罪 分子 3(4 9) 家关机 工作 人员
用利 职上务便利 的 ,侵吞、 窃取 、骗 或者 取其他以手 非 段 1 1 污罪 贪法 占 公共有 财物 ( 83 2) ,或者 在 国 内公务 活 或对动 交 外国 家 往接受礼中 物工 人作员 照依 国家 定规 应当公 交而不公交且 数额
,较 大(
934 ) l 2 用 挪 款 公 利罪职用 上的便 利 , 务挪用公 款 归人个使用 , 进 行 法 活 非, 动者挪用或公款数 较额大 、进行营利 动活 ,或 者挪 用 公 国 家 工 人作员 款额数较大 、 超 过 3 个 月未 (还 3 8 4 )利用 职 务上 的 利便 , 索取他财人物 , 或 者非 收法受 他人 财
物, 为
他谋人利益取 , 者或在经济往 来中, 反违 家国规定 ,
3 1 贿受罪 受收 各名种义的 扣 、回手 费续, 归 个 人 所有 (3 8 5) ;或 者 家 利用本国人职 权地位或成 的便形 条利 工件人员 作通过其他 家国 工作 人职员上务的 为 ,行为 请人托取谋正不 利当 , 益索请取
,
托
财物人者 或收受请托 人财 物 (3 8 8 )
行 政
科 学坛论 政行 论坛
续 表
序号
罪
名
犯罪 行及结果
为适对象 用
通
过 家国 工作人员务 职上行的 , 为或利者用国家工 作人 该 家 国 作工人 员 的近 4 1 用影利力响贿罪 受员权职或 者地形位成的 便利条 件 ,通过其 国他家作工 人 属 亲或者 其 他 与该 国职务员上行的 为,为请 人谋取不托 正利益当, 索 取请 托人 家 作工人 员 关 密 切 系财 或物者受请收 人财 物托( 38 8之一 的人)
l
5 位受贿单罪
索 取 、法收非受人财 他物, 为 人他谋 利益取 , 或 在经济 者国 家 机关及 其直接 负 往 中来责 的 主管 人员 其 和他 在 账暗外中收 各受名种义的 扣回 、 续手 费 3 (87 ) 直 责任人 接员 ,
16 单 位 受 贿罪
为 谋取不正 当利益而行 贿, 或 违者反国规家 定,给予 国家 家国 关 及机 其直 接 负 工作人 以回扣员责 主 的管 人 员 其和他 手 续 费(3 9 3) 接责任直 员 人、
1 7 巨额财 来 源产 明罪 不
l8 隐 瞒境 存 外罪
款
财或者产 支出明显过合超 法收 , 差入额巨大, 本人 能说 不国家明其 源是合法来的 工作人员 差部额按非法分所论(得 3 95)
,
不 依照 国家 规 定 申 境 报 外 款存 ,数 额较 大, 隐 瞒 不报 国工家作人 员
( 3 9 5 )
1 9
私分 有资产罪国
违反
国规定 ,家以单 位义名 将有资国产 体私集分个给人 国 家机 及 其关直 接 负 ( 3 96 ) 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任责 人员 法司 机 关和 行 执 法政
2 0 私分没罚财物 罪
违反
家国规 定 将, 应当缴国家的上罚财没 物, 以单名义位 机 直 接 关负 的 主责 管
集体
分私个给人 (3 9 )6
人 和其员他 直 接 责
任员人
2
1 滥 用职权罪 玩/忽职 滥用职权或守者玩忽职或者守徇私弊 舞 致,使公共 财 、产 国 国机关工作家人
罪 员 过 失泄露 家国秘 密 罪 家 和 人利 民益遭 受 重 损大 失 ( 39 7) 密(3 98 )
22 意故 泄露 家国 密秘/ 违反罪保 国守秘家 法密的规 ,定故 或意者过 失泄 漏家秘 国 国家关工作机员人 私徇法 、枉 情枉法徇, 明对知无 是的人罪 而使他 追受 诉、 2 3 私徇法罪 枉对 明是知罪有 的人 故意包庇 不而使受他追 , 或诉者 在 刑司法作工员 人事 、民事 、行政审 活判 中故意动违背事和实法律枉作法 裁判
( 39 9 )
24 私放押在员罪
人
私放在押的犯 嫌罪疑人、 被告 或者罪犯人( 4 0 0 )
法工 作人司员
2 5 职致 使失在 押 人员逃 由于重不严责负 任 致,使押的犯罪嫌在疑 人、 告被或人 司法工作人者员 脱 罪 暂予
外监行执
罪件罪案
罪犯
脱 逃 造,成严重后 果 (40 0)
犯, 予 减刑以 、释假、 暂予 监外 行执 4 (01 )
重 严( 4 20)
2 6 徇私 弊舞刑减 假释、 、 徇 舞弊 , 私 不对符合 刑减、 释 假 、 暂予监 外 执 行条件 的 罪 法司工 作 员 人
2
7 徇 舞 弊 不 私 交移 刑 事 对 依 法 应移交当 司机法关究 追事责任刑的 移不 交 情节 ,行 政执法人员
徇
舞弊 , 滥私用职 , 权不对符 合律法 规定 条 件的公 司 设2
8 滥用管 理 公司、 证 券 职立 、 登记申 或请者票 股 、券债发 行 上市 申、 请,予 以 准或 批国家 有关 主管 部 门 的
权
罪
登者记 ,使致 公共财产 、 国 家和人 利 民遭 受益重 损大失 国家关机作工人员
(4 03 )
92 徇私舞 弊 不 征 或少征 徇私 弊舞, 不征 少或征应征款 税 致,使 家税 国收受 重大遭 务机关的税工人作 员
税款 罪损 失 ( 044 )
徇私
舞 发弊售 票发、 违抵反律 、 行政法规的法定规 在,理办发 售发票 、扣抵款税、 03 扣 税
款
、出口 税退
罪出
退税口 作 中 ,工徇 舞弊私 ,致使 国家利 益受 遭重损失 大税务机关 的 作工员人
(4 50)
1
2
行 论 坛 政
p A r .01 2 5V o1. 2 N o.2
续 表
序 号
罪
名
犯罪行 为及结 果
适用 对象
非法
提供 出口 退税 违凭反 家国定 ,规在提供 出 VI 货物报 关 、单 出收汇口销单核 除税 务 机 关的工作 人 31 证 罪 等 出退税口证 的凭工作 , 中徇私弊舞, 致使 国利家益受遭 员 之 外 国家的 机关 工
重损大 失( 40 5 )作 人 员
在
订签 、行 履合过程 中同 因,严不 重责任 被诈 负 ,骗致 使 3 2 签订 、履行合 失职罪 国同利益家遭受重大损 失 (4 0 6 ) 国家机关工作 员人
违 发法 放林 木采伐 许 违反 森林 法 的规 ,定超过批 准年采的 伐限额发放 林木 采 林 业 主 部 管 门的工 作 33 可 罪 证 许 伐可证或 违者反规 定滥林木 发伐许 采可证, 使致林森 人 员
受遭严 重 破坏 ( 4 0 7)
严 重不 责任 负 导,致 发重生大环污境染事故, 致公 私财使 有负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3
4 境 监环 管失 职 罪 产 受遭重 大 损 失 或 造者成 人 身伤亡 的 严 重后果 ( 40 8 ) 理 职责 的 家国 机 关 工
作人员 滥 职用 权者玩忽 或职守, 导致 生发重大 食 品全安事 故 或负 有 食 安品 全 监 督 管
3
5食监管品职渎罪
者 成其造严重他果 ( 4 0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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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理 职责的 家 机国 关 工
人作员
从事 传 染 病 防治 政的
3
6 传染病 防止 失罪
严重不
责负 ,任 致导传染病播传者流或行 (4 09 )
府 生 卫行政 部 门 的
作 工 员 人
法非批 准征 、用 占土用 徇私 舞 弊,违 土地反理法管 , 滥规用 职 权,非 法 准批用征、
3 7地 / 罪非 法价 低让出国 占用土 地, 或 非法低价者出让 有 土国使地 权用 ,情节严 重家机国工作人员 关
有土 地 使 用 权 罪 38 放 纵 走 罪私 (4 1 0 ) 私舞徇 ,弊放 纵走私, 情节严 重 4 (1 1) 海 关 工 作人 员
、
3
9
检商 徇 舞私弊 罪/ 检 徇商私舞 , 伪造弊检验结或果严者不重 负任 责,对 应 当验检 家国 商部 检门 物 品的检不验 检商 机失职 罪或者 误检 验延出证 、 误 错出 , 致使 国证 构的家工人员
,
利益作受 遭重损失 (大 4 21)
动植 物 检 疫徇 私 舞 弊 徇私舞 弊 , 伪造疫结检果 ,重不 严负责 ,任对 应 当 检疫 的 动植 物 检 疫 机关 的 检
4 0 罪 动植/检疫物失 职罪 疫 检不 检物疫, 或者 延检 疫误 证 、出错误 证 , 致出 国家 疫人员 使 利遭益 重受大失 (损 41 3) 纵放 售 制伪 劣商 品 犯 对产 生、销 售 伪劣 品商 罪行为 犯有追究 责任 负的家机国 14 行罪罪为 关 工作人员 徇, 私舞 弊, 履不行 法规 定律 的追 职究责 , 情 家机关国作工人
节员 严 ( 4 重 14 )
负
责理办 护 照、签 以证 办 理 越偷 国( 边) 人境 对 知明 是企 图 越 偷国( 边) 的境 员 人予 办 以 理出 人 境 及证其 他出 境 证入件 的
4
员 出入2境 证 件罪 放行/ 件 者或 明知对是偷越 国(边 )境的 人员, 以予行放 ( 41 5) 国家机 关工 人作员/ 边 偷 国(越边 境人员) 罪不救 被解 拐卖女
、 、
,
,
防、 海关等 国家 机关工 作
人 员
绑架的女妇、 童及其家儿 属的救要求或解者 女、 童 负有解 救儿职 责43 儿 童 罪/阻 碍 解 救 接到他其 人的报举 被卖拐 而被拐 卖对、 绑架的妇女 、 儿 不童 进
的 家国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绑 妇 女、架 儿 行救 童罪 造解严重后果成, 或利用职务阻者解碍 (救4 1 6 ) 负 解 救有 责 的职国 家 、
,
、
架绑妇 接 到 被 卖拐
被 对拐 、卖 架 绑的 妇
,
机
关 工 作 员人
4 4 助 帮犯罪 分 子 避 逃处 向犯罪分 通子 风 报信 提供、便 ,利帮 犯罪助分逃避子罚处 有 查禁犯 罪 活 动 职责 罪 (罚 41 7) 的 家国机 工 作关人 员 ,
4 招5收 公职 人 、 学员生 徇 在 招 收公 职 员
人私舞
罪弊
、
学工生作 徇中私舞弊 ,情 节 重严(4 1 8 ) 国家 关机作人工
员
4 6 职造失 成 珍 贵 文物损 严 不重负责 任 ,造 成 珍文贵 物损毁 或 者 流失, 后 果 重严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毁
流 失 、罪 (4 9 )1
:注 罪犯行 为结果及面括后号 的内字数 对是应 的刑条法款序号。
公务员 事刑责 任 的 追 究 (起) 发 式方大 体包 括 移送 、他 诉、 诉 、 自首自、 发 现五种 第。 一 是 送移追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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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科论学 行政坛坛论
,究 纪检即监察 机关 移送 司 法机关立 案 侦 的追查究, 社会 责 任 实途现径 。 也就是 纪检监 察关机在 查 处务公员 纪 违违法行 为 时舆论 监 督 式方的 社会 责任实 现机 制 。 主从权 在 现发 犯其 罪行 而为 将 案 件移送 司 机 关法 (公 安机 关 民的理 论出 , 发社 会 追 究是最 本根 的 政 责府 任追
究
和检察 )院立 侦案 查, 是 极具这 国中特 的色务公 员刑 式形 但, 政 治制度 设的计 往往排 斥民 对 众 府政 行 事运责 任追究 式 方 ,尤 其是 涉及在 公 员务 污贪贿 赂 罪 的直接 控制 致,使 社会 追 究 的 形式更 多 候时 表现 为 和渎 职罪时 经 使常 用 这 种方式 。第 二是 他 诉追 究 , 即 何任单 位和 人个 发公 职现犯罪事 或 者 公实 犯职 罪 嫌人疑向 司法机 关( 公安关机、 察检院和 院法 报) 案 或者举 报而 立 案侦 。第 三 是查 诉 自追究 , 即受 害人 对 侵犯其 人 、 身财产权 的公利 职 犯罪事 实 或 者 公 职 舆 论 的监督 。上 媒 传(包 括 报刊类 传的统平 面 体媒 和 视类 网的现代立 体媒 体 , 特 别 是网络 媒体 ) 是自舆 论督 监主 阵地 的, 它 仅不是 言 论自 由 实 的形现 式 之 是 表达也民主 的一种 形 式 “ 不 管 民主,的 定 义是 什 么,没 有 新闻自由 , 民 主 本无身 法 存 在 。” 。 而, 会社
一
,
犯
罪 疑人嫌 司法 向机
关 ( 安公机关 检 察 、院和法 院 ) 责 追 任是究以 主民理 念为其 底 蕴的 ,传 媒由 构 成 此 报或案者控 告 立 而案 侦 。第查 四 自是首 究 追 ,公 即政 府 之社会 责任 追究 的重要 径途。 媒 的传功能 主要 治信息政 的 交功换能 、 治政 社 化 会 职 犯罪人 向 法司 机 (关 公安机、 检察关 和 院法院 ) 自体 在 四个 现 面 方 首 而: 立侦查案 第。 五是 发追 究 ,现即 法 司机 ( 关 安公 功 能 规、定 议事 日 程 功 能 和的 会 社 监督 功能 。 机 或 者关检 院 察 发 )现 职公犯罪 事实 或公 犯职 罪嫌 传媒的 社 会督监功能 是 过通 其 政府对及 其 员官 公 和政策 共的批评 而 实 现的 , 政府官 员 社 的会责 任 识 意疑人而 予 立以 案查侦 。
据根《刑 诉 事讼 》( 2 法 1 2年0 第 二次修 正 对) 个 各法 司机关职 能 辖 管的规 定, 刑 事案 一 件 由公般 安机 关立 侦案 查。但 贪 贿 赂 污 罪犯 , 国家工 作 人员 的 渎 职罪 国家机, 关 作工人 员 利 用 权 实施 的非 法职拘
在很
程度 大上是在传 媒其 对 长期施 压加力 的情 况 形成 下的 。 传媒通 及 时过 披地 露府政 其及 官 员 的 法 违失职 或不 合 行 为 、 评 价理其 决策 动活或 政施方 针 的 正 确与 否 、责其 官谴僚作 风不 和德道行 为 等 , 能 够 引
禁
、 刑逼 供讯 、 报复陷 害、 法 非搜查 的侵 犯 公 民人身 社 会 的广起泛 注关, 促进 论 舆形 成的, 从而 对政 及府 权 利犯的罪 及 以侵犯公 民 民 主 权 的利 犯 , 由罪检 察其 官构 成员 论压舆力 。未能 行其 职履责 或 违反 社 院会案立 侦查 ;对于 国家机 关工 作 人 利 员 用职 实权施 范规的政及其府官员 , 传在媒监督下 , 的众民其信对 的其 他 重大 的犯 罪案 件 ,需 要由 察检 院接 直 受理的 , 任程 度会大 幅度 降低, 甚 至 会 失其 权 去力和 位 。地 经省 级 以上 检 院察 定决 可,以 检由 察院 案 立侦 。查 民 众上 途径 访社的 责会任实 机 制现。严 格 地 自诉 来案 由法 院件直 接受 理 。 公安 关 、 机 察检 院 或 者 说 , 访 上于 属信访 的一种 。信访是 指 公 民、 法 或者 人
法院 对于报案 控告 、 、 报 举和自 首 应都 接当受 ,但 对 于不 于 属自管 己辖的应 移当 送管主 机关 处理。 务员刑公 事责任 的 实现方 ,式也 即刑事 责 任的 承 担方 式, 指 国家 强 制 罪犯 公务 员承 担 的法 律 制 裁 其他织 采用 组书信 电、 邮子
件、 真传、 电 话 走、访 等 形式, 各 级政向 府 、 县级以 政 府 工上 作部 门 反映 情 况, 提 建议出、 意 见或 者 投诉 求请 ,依 法由有 关 行政 关机 处 理的活动 。 访上 本质 是 上 指众民 越过 底 国家层 机
措 , 包 施括罚 刑 非刑和 罚处 置 性 前 者 ,是 刑事 责 的任 关 到 级机 关上反 并映 求寻解 问决 题 一种 信的访 , 同 主要 承 担方 式。刑 罚 括 主包刑 (管 制 、拘役 、有 期 徒 时 成也为 上 政层府了解 民意 一 个的 重要 途径 总。 的 上访 多是 因题问 在当 地政 得府 到不解 决或解 、 无 刑期徒 刑和 死 )刑 附 、刑 加 罚金、(剥 政 夺 治权 利 说来, 针对 往 往的是 权 力 和 资 本 结 合 所 没收 和财产) 以 驱及逐 出境 ( 针 外 国对 )人 、 附 带民 决不 合 理 引 起而
,事 赔 , 非刑偿 性 罚处 (置 针对犯罪 情节轻微 免予 刑事 产 生的公 不 现平 ,象 例如 污腐贪 败、 黑 恶 力势 与 政府 处罚 ) 包括的训 诫或 者责 令结 具 悔 、 赔礼过道 歉、 赔 勾 结, 因此 对针 上 访 者的暴 力 事 也件 时有 发 生 。可 上 是访极具 中 国特 色 的 会 监社督 形 式 。上访 偿 损失 者 或由主 管 部予 门以行 政 处罚 或 行 政 处 分。 以说 其,中的 刑 附带 罚事赔民偿 任是责 指 由于罪犯 行为 者而在主观 多 是上为 了解 决 自己的 利益 诉求问 题 , 客 使 被人遭害受 经济损 失 的, 犯 罪 行为人 承 担除刑事 观上 起却 到 追 究了 府 及政其 官 员社 会 任责 作 的用, 处 外罚 , 还要担 承的偿经济损失的责赔。任 因为访 本身上 通常 造 成 会很大 的社 影会响 , 其 尤那 些 得到 社会 广泛 专 的群注 访 事件 ,会 给 被 访上 政府 五、 会社任责 之现实机制 及 其官 员 带 很来大 的压力 , 不管 否 是够能解 决 题问 , 它 都已 经成 为必其 接须受 一种不 利 果后。 社会 责任 是 媒 传、公 或 利益集众 团 舆以 论 、 上访 行 政请愿 途径 的社会责 任 实现 机 。制行 政 愿请 或 请 等愿 监 督途 径现实 的 社。会责 任 的 实机现制 不
同政治于 任责、 行政 任 责法 和律责 的任 实机 现制, 相 是指 众民体个 集或体 向政 或其 官府 员提 出见意 或有 者 或采 取集 行体动 求要政 府 主或管 当局 满 对 难以 把握, 概因为 其 责 任边 界、 追 主体、 究追 责依 所 请求 , 均相据 对模糊。 在此 仅分 区 舆论 、 上 访和请 愿 三 种 某足 愿望些 或改革 种政 策措某施 就。 提
出意 见 有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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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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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 代会 会 期间 闭,决 所请 求而言 , 行请政愿 有以 下几种 方 :式一 是 提 出 ⑥建县 级上以地方各的 级 大常 委会人,
议,
即行向政机 关 或 其 首 长 出一提 请项求 提或 ,议以 便 采取、 采或 建 议纳某 种 措 ;施二 是 申述 议 异 , 阐即 述 或表 与行达政 关机所 采 取立 场相 反 意 的见, 就 有或 某关 情况或行 为求 要行 机政 关注 意 便以 进检 讨 行
定撤 销 本 级政府 的个 别副 职 导 人 领 的员职 , 决 务 撤定销 由 它任命 的 级 本政 府其 他 成组 人 员 和人民 院 副 法院长 、 长 庭、副 庭长 、 判 委审员 委员会、 法官 ,以及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检
察委 会委员员、 检 官察等员 的职务人。
或 虑 考其后 果 ;三是 举检 投诉 即, 检举行 政机 关及 其 、员法 院院 、 检长察院 察 检 长, 可以向本 级 民代 人表大提 出 公 务 员会违 法 为行 不 和 正常运 作 以, 便 关有 负 人责 采辞 职 ,由大 决定会是接受否辞职; 大 会 闭会 期 间 , 上述 人员 可 取 施措。 集 行体 动有 游行、 威示 、坐 静 罢、工 形等式 , 以 向 本 级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职辞 由, 常 委会决 定 是 否接受 辞 这些 是都政 府 在承担 社会责任 方 面时 准刻备要 接受 。职 ⑧省对级政 行关 机具体行的行政不 为的 , 服该 向关 申机 请 行 最 为的严 重 不的 后利果 在。 行政 请愿 体 主中, 益
利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 政行 集 团通 常 起 更 着大的 用作。 利益集 团是 代 表 特 群定 政复 议。对 政行复决议不定服的,
县⑦ 级以上 地方各级 大 人的常 会委组 成人 员 、府 政领导 人
体、 护维 特定利 益 、 具 有特 定价 值观 的社 会 群 体 它, 的 现是 出代当 民主 治发政 展 的 结 。果 益集 利通团 过 各种 各样 的 活 动政对 施 加府 影 响, 促 其使制 定 或 执行 于己 利有 的共公 策政, 一 旦 定 制 执 行或 于不 己利 公的 政 策共 ,它 就们 会 对 之 给强以烈 抨击 ,甚 至组 织
游 行 示威、 罢工、 ,以示抗 议, 表 对达政 的府 信任不和 满不, 从而 成 形种一 有 的社 效会 监督
。诉讼 ,
可 也以向国务 院申请裁决 , 国务 院作出 终裁最决 。 在⑨1 8 0年7 代前 以 ,于由 受国家 绝 对主 权 、 国家论无 过失 、论 王国不能为非等论 的影理 响 ,国 不家担承侵权赔 偿任责
。 公 务员在行执职务 的程 过中, 侵 犯公 了 民 法 人或、其 社他 组会的权利织 , 由 他己承 担自 偿赔责 任。在此 后 半个的世 中纪, 国侵权家偿赔 责任理论 日 臻 成 ,熟赔 偿 责任制度逐 渐 形 成。约在大1 9 2年代0 前后, 家侵国权 赔偿责任 制度 全 面 立,确主 标要志就 是许多 家国都定 制了国家偿赔法 。
[注
释
]
⑩企业对 、社会 织组单 等位犯 适罪 用 罚刑是金有 意 义的 , 但
这不够也 不能,到 真达正遏 单制位犯 罪 目的 ,的 还须必 考 如何虑限 甚至剥制夺单 的位某 些犯与有关 罪权利 的 , 单位使
去或失者灭 单消位犯 罪 条的 件 从,而达 到 防单预 犯位 的 罪目 的 。今当世 界 许 多 国 的刑 家事 立法 对 刑 罚 度 制 的考 ,虑 为 突 最 出的 是死刑 减的 少和 格资 刑的 增多 对。 于单 犯位罪 而言, 除用罚适刑金 ,外更 大量 是适地用 资刑 ,格如 禁 止 位单一 在
①在
实 行民宪政主的 国 ,家议 会还倒 有阁权 。议 会果 如不同 意
政府政的和施策 政针方 ,有权 对 府政提 出不 信任 ,案 若议 通 会不信任案 过,政 就府必总辞须职。 信任不投票 只议是
对会 政 表 府 示 不 任信的 一 种方式 。
②全国人大有 权免罢国 家席主、 副主 席, 国务 组院 人成员 , 最 高人法民 院长院、 最 人 民高察 院检 察检长等 ,地方 级人各大 有 权罢免本政府级导领人 员, 级县以上 地各方 级大人 有权罢
免 级 本人民 法院 长院和本 级 人 检 察 院 民检 察 。长
段时 间内
事从某 业项活务动, 或 者制限 位从单 事某项业务 活
,动 或 剥者单位从 事夺 某业务 活项 的权动 , 或 者利 解单位散
③在1 98 年湖南省9 开召 的七届人 大 二 次议会上 , 根 据代 表 们
的要 ,求 杨泉汇省副长与省工商 局 、省审 局计、 省 外经 委 等
团体等 但所有。些对 行政这机来说关 ,似乎也是 不 可的。能
[参
考
文
] 献
部
负门责人受接了代 就 表清整顿理公 司问等题进 行 的质询。 表们对杨代汇泉副 长省的 复答不 满 意 长沙, 、湘 潭等五个 市地 代表团 的1 77 名表代 提 了对出 他 罢免 案的。经请 全 示国
大常人委会, 大 会主 席团 罢 免将案 提交 会 进大行 决表 。以 5 0 票6赞 、成 16 2票 反 对、 9票 弃8 权通 过了 免 案罢。这 是 人大
[1]马 起 . 政华治制 [度 ] M. 台 :北商务 印书 馆 ,1 9 78 : 2 5 7.
[2 郭道] 晖.法 时
的
代精神[ ] .M 长沙: 湖南出版社 , 1 99 7 : 4
68.
[3 ]王成 栋. 政府任责 论 [] .M北 京 :国中法大政学 出版 ,社
19 9 9.
使
用罢免权究追 治 政员 的政 官责 任 的一治个典 型 例案。参
见
张贤 明: 《 政 治责论 任: 主理民 论一的视个 角,》长 :春吉林
大出学社版 0 02 年 版 0 ,第21 0页 。 ④同 。 ① ⑤全 国及方地各级 大人 常委 会 根 据同级 法院 院 长提 的有 权 解 请 副除院 、长法 官 审、委员会判委 员、 庭、 副长庭长 的务职, 根据 同 检级察 检察院长 提的 有权解 除请 检副察 长 、 检 官 察 、察委员检委员 会职 的务。 县 级以上 方 地级各人 大常 会根委
同级据政 府 正职 领 导 人 的 提请有 权 解 除同级 政府组 成 人 员
中除 政府 导人 领 以员 的外 其他 人 员的 职务 。
4[]张贤明. 论政 治责 任 : 主民论 的理一个视角 [ ]M .春 长 : 吉林 大 学 出 版社 ,2 00 0 .
[ 5 ]
文远齐 , 周.详刑 法 刑、事 任责 形势政策研究、 哲:、 学社 会学
、法 律化文 视角 的[M] . 北 京 北:京大 学 版社 , 出
20 0: 4195— 1 6.9
[ 6[ 美] ] 希尔斯曼 . 美国如是何理治 的 M] .[北 京: 商务 书 印
, 1馆9 8 :6 39 0.
[责任 辑
编
李延明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