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临时用电)
签订日期年 9
29 日
2010 月
合同编号:430FP400024
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
供电方: 安塞县电力局 签订地点: 电力局 用电方: 郭延飞 签订时间: 2010 年 9 月 29日
为明确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家访、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 1. 临时用电地址为: 砖窑湾小学 2. 临时用电性质为: 修建用电
行业分类: / 用电分类: 非普工业 生产班次: / 3.用电容量 10 千瓦 经甲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 台,总容量为 /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1 台,总容量为 10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二、 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 / 变电站以 / 千伏电压,经出口 / 开关送出的 /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供电。
2.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 千伏,从 / 线路 /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 千伏安。
3.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砖窑湾1号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10 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 三、 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 用电构成及比例:
2.计量装置的产权属 乙方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甲方设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标记接线等均由甲方办理,一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国家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调价文件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如乙方超过临时供电期限时,甲方按一定比例扣减乙方预交的临时供电费。临时供电费剩余时,甲方应不计息退还。
(2)一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乙方以 现金 方式交付电费; b.甲方委托 / 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请按下列几项选择为( 2 )
(1)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内,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室外第一支
持物;
(2)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外,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计量装置。 2.如因维护条件限制,不能以前款确定的责任分届点来维护供电设施的,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 处。分界点维护管理责任属于 /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归属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维护管理责任承担着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2.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国家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裁定。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款处理。
4.乙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受理乙方变更用电事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七天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5.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 15 日内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甲方将终止对乙方供电。 6.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乙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7.在乙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乙方发生违约供电、违约用电、窃电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2.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2)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 3.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甲方对第三方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对自身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除补交应缴纳的电费外,还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授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5.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6.乙方如有违约用电行为的,除应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违约使用电费。
7.乙方却有窃电行为的,甲方除可采取停电措施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甲方已经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 签字证明。
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做出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3.本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双
方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 2010 年 9月 29 日至 2011 年 3月 29 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各执 1 份, 副本一式 1 份,甲方执 1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 b. / 。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住所地:安塞县城后街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6216754 电 话: 邮 编:717400 邮 编: 开户银行:工行 开户银行: 账 号:[***********]3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监制单位: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工商合同监字(2007)002号 印刷单位:富平县庄里印刷厂
附表:
用 电 设 备 清 单
供用电合同
(临时用电)
签订日期年 9
29 日
2010 月
合同编号:430FP400024
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
供电方: 安塞县电力局 签订地点: 电力局 用电方: 郭延飞 签订时间: 2010 年 9 月 29日
为明确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家访、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 1. 临时用电地址为: 砖窑湾小学 2. 临时用电性质为: 修建用电
行业分类: / 用电分类: 非普工业 生产班次: / 3.用电容量 10 千瓦 经甲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 台,总容量为 /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1 台,总容量为 10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二、 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 / 变电站以 / 千伏电压,经出口 / 开关送出的 /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乙方供电。
2.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 千伏,从 / 线路 /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 千伏安。
3.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砖窑湾1号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10 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 三、 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 用电构成及比例:
2.计量装置的产权属 乙方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甲方设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标记接线等均由甲方办理,一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国家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调价文件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如乙方超过临时供电期限时,甲方按一定比例扣减乙方预交的临时供电费。临时供电费剩余时,甲方应不计息退还。
(2)一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乙方以 现金 方式交付电费; b.甲方委托 / 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请按下列几项选择为( 2 )
(1)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内,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室外第一支
持物;
(2)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外,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计量装置。 2.如因维护条件限制,不能以前款确定的责任分届点来维护供电设施的,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 处。分界点维护管理责任属于 /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归属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维护管理责任承担着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2.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国家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裁定。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款处理。
4.乙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受理乙方变更用电事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七天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5.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 15 日内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甲方将终止对乙方供电。 6.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乙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7.在乙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乙方发生违约供电、违约用电、窃电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2.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2)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 3.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甲方对第三方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对自身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除补交应缴纳的电费外,还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甲方催交,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甲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授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5.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6.乙方如有违约用电行为的,除应承担其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的标准交纳违约使用电费。
7.乙方却有窃电行为的,甲方除可采取停电措施外,还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甲方已经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 签字证明。
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做出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3.本合同由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双
方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 2010 年 9月 29 日至 2011 年 3月 29 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各执 1 份, 副本一式 1 份,甲方执 1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 b. / 。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住所地:安塞县城后街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6216754 电 话: 邮 编:717400 邮 编: 开户银行:工行 开户银行: 账 号:[***********]3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监制单位: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工商合同监字(2007)002号 印刷单位:富平县庄里印刷厂
附表:
用 电 设 备 清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