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
调试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承接单位:
日 期: 2012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由扬州市四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建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由 中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扬州国际展览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
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扬州市西区明月湖北侧
工程内容:扬州国际展览中心二期单体泛光照明工程项
目的设计、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等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及施工:
☆依据 计院的单体泛光照明方案进行深化设计
并出具详细的可施工设计文件;
☆所有泛光照明设备和配套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
调试。
(2)、单体泛光照明的区域由以下二个单元构成:建筑
物屋面、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动画效果要求。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及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具体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总 工 期:30天
四、质量标准:
要求本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必须达到上海现代设计院设计的单体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效果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整(¥: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4、图纸
5、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
6、工程量清单
7、本合同专用条款
8、合同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
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深化设计图
纸及进行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主要内容
1、总则
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
知书; (3). 图纸; (4).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书; (5). 工程量清单;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投标书及其附件;(10).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
1.4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监督承包人、监理执行合同情况,支付工程款等。
1.6代建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工程师
职权:代表发包人执行项目管理职权,协助发包人全面负责该
项目实施。
1.7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总监 职权:对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代建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时间、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工期延误等 。
1.8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
人,全面负责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现场进
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场地不利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口等已提供至施工现场,其具体位臵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自行到甲方的临时总电房接电,临时用水由施工单位到甲方提供的接水口处自行接水,水、电等在场内接电、接水等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为承包人提供单体泛光照明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其各类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按相
关规定和要求配臵齐全并具备相应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进场后三天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一前向建设方和监理方
提供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完成工程量报表;
(3)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卫和施工噪
音管理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4)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
施不当产生的第三方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保护所涉及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承
包人应及时清除现场所有不需要的材料和障碍物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施工中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等。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承包人需自行拆除尚存的临时设施及其附属物,所有的人、材、机全部退场,并将其运出施工现场。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安全、文
明、有序施工,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与上、下工序施工相关单位(如
土建工程、市政管线、道路等附属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对接,避免产生矛盾,做到科学有序衔接。配合其他相关单位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应经踏勘现场后,就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及与其它
专业队伍配合协调的矛盾等因素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9)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项目管理的总体调控,对
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应主动协调,不得随意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
(10)承包人在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中使
用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严禁在本工程中使用。
(11)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成品保护工作,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因成品保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单体泛光照明工程项目的方案深化设计及可施工设计文
件都必须体现甲方意图,达到方案效果,并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13)、负责所有泛光照明设备、配套线缆、配电设备及其他配
套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及调试工作。
4、工期要求
4.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后三天内,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将作为施工中发包人与监理方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签收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
4.2合同工期按承包人中标工期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
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3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
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及各分部分项工程交叉作业等不利因素。但出现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4.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开工指令后,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
发包人有权从重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5、质量与中间验收
5.1质量标准:
(1)要求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一次验收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除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外,经重新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扣中标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扣中标价的5%作为违约金。
(2)本工程所有设备的选型、采购、运输、安装、维护等均由
承包人独立完成。承包人应确保购进设备、规格参数、品牌、数量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清单要求 。
5.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验收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在
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论发包人、监理方是否参与验收,当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需进行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必须配合工作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方或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
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方或发包人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监理方或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
人在3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4)承包人不得以图纸任何问题或借口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相
关要求,否则,每次扣罚款0.5~1万。
6、效果要求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动画效果。
(1)所选设备招标图中参数仅供参考。承包人必须保证选型设
备必须满足动画效果。
(2)承包人保证所选设备不是市场即将淘汰产品并在维修期内,
设备发生故障24小时处理完毕。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7.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按照市级文明工
地现场要求组织工程施工,要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统一指挥,发包人
与监理人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施工现场布臵、操作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及其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
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
7.3承包人承担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4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
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负责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做到安全、文明、
科学、有序、和谐。
7.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项目评优的一切活动,并做好发包人安排的相关工作,配合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7承包人应按相应规定自行购买工程施工的相关保险,以保证
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时与发包人无关。
8、工程承包及结算方式:
8.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按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包干,
由承包人按中标双方确定的价款总承包并一次性包死: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同双方均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费率及汇率或其他影响生产成本的相关费用发生变动而要求对总价进行调整。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费用和施工过程所需的工艺流程、深化设计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8.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
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8.3承包人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
全责任。
8.4本工程承包人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5本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招标
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8.6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2)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增减。
(3)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
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提出相应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让利幅度将贯彻于投标报价、发包人要求变更、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等的始终。
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的30%;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0%,
余款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三年期满后付清,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10、承包人材料供应
10.1承包人采购材料:其采购、运输(包括上、下)、验收、检
验、保管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0.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并经发包人(代建)确认后方可批量进场,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1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
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应自行保管和合理使用,其保管及使用
损耗产生的费用自负。
11、工程变更
11.1发包人要求的变更通知承包人不得拒绝。
11.2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在该工序(工作)施工5天前提出,以便设计管理确认及设计修改。
11.3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量增减变化时,按合同第8.1的相关条款执行;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其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第
8. 6的相关条款执行。
11.4承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修改合同对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1.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
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
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损失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工程履约保函
12.1. 承包人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的两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其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总金额为合
同总价的5%。合同只有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之后方具法律效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
12.2.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
欠工人工资。政府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及时主动
全额交纳。若有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发生并查实,发包人将用保证
金支付,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以两倍的金额扣罚。
13、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承包人有义务参加、配合相关单位的验收工作。
13.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要、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实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7天内审核完毕或发出修改通知。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即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4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供
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2套, 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
程结算资料。
14、违约
1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执行。
1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
任: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 元/天赔偿;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上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000 元/天赔偿。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承包人需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均承包人承担。
14.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遵守政府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
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以整个项目全局为重,除
履行合同义务外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完成项目目标。发包人对认为承包人配合,协调不利的行为有权予以罚款。
15、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如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发包人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其他
16.1.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以及地震、重大水灾、暴风雪等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
16.2.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意外团体伤害险。
16.3 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6.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伍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代建单位壹份,副本伍份,双方各贰份,代建单位壹份。
16.5 补充条款: ∕
16.6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为三年,保修金预留的比例为工程结算价的10%。
(2)工程保修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进行承包工程的维护工作,若不
能及时履行保修约定,其相应维护费用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4)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协商一致,对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工程全称)签定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中规定的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
为 三 年
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紧急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价的10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扣,三年后无息返还。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扬州国际展览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
安装及调试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扬州市环湖路南侧,明月湖北侧
建设单位(发包人):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施工单位(承包人):南京索拉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竞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八)不准向承包人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通过关系对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至10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1%至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1- 3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 设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
调试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承接单位:
日 期: 2012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由扬州市四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建管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由 中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扬州国际展览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
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扬州市西区明月湖北侧
工程内容:扬州国际展览中心二期单体泛光照明工程项
目的设计、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等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及施工:
☆依据 计院的单体泛光照明方案进行深化设计
并出具详细的可施工设计文件;
☆所有泛光照明设备和配套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
调试。
(2)、单体泛光照明的区域由以下二个单元构成:建筑
物屋面、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动画效果要求。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单体泛光照明的深化设计及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具体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总 工 期:30天
四、质量标准:
要求本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必须达到上海现代设计院设计的单体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效果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整(¥: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4、图纸
5、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
6、工程量清单
7、本合同专用条款
8、合同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
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深化设计图
纸及进行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主要内容
1、总则
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
知书; (3). 图纸; (4).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书; (5). 工程量清单;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投标书及其附件;(10).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
1.4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监督承包人、监理执行合同情况,支付工程款等。
1.6代建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工程师
职权:代表发包人执行项目管理职权,协助发包人全面负责该
项目实施。
1.7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总监 职权:对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代建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时间、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工期延误等 。
1.8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
人,全面负责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现场进
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场地不利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口等已提供至施工现场,其具体位臵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自行到甲方的临时总电房接电,临时用水由施工单位到甲方提供的接水口处自行接水,水、电等在场内接电、接水等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为承包人提供单体泛光照明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其各类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按相
关规定和要求配臵齐全并具备相应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进场后三天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一前向建设方和监理方
提供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完成工程量报表;
(3)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卫和施工噪
音管理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4)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
施不当产生的第三方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保护所涉及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承
包人应及时清除现场所有不需要的材料和障碍物等,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施工中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等。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承包人需自行拆除尚存的临时设施及其附属物,所有的人、材、机全部退场,并将其运出施工现场。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安全、文
明、有序施工,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与上、下工序施工相关单位(如
土建工程、市政管线、道路等附属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对接,避免产生矛盾,做到科学有序衔接。配合其他相关单位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应经踏勘现场后,就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及与其它
专业队伍配合协调的矛盾等因素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9)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项目管理的总体调控,对
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应主动协调,不得随意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
(10)承包人在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中使
用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严禁在本工程中使用。
(11)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成品保护工作,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因成品保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单体泛光照明工程项目的方案深化设计及可施工设计文
件都必须体现甲方意图,达到方案效果,并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13)、负责所有泛光照明设备、配套线缆、配电设备及其他配
套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及调试工作。
4、工期要求
4.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后三天内,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将作为施工中发包人与监理方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签收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
4.2合同工期按承包人中标工期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
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3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
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及各分部分项工程交叉作业等不利因素。但出现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4.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开工指令后,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
发包人有权从重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5、质量与中间验收
5.1质量标准:
(1)要求工程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一次验收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除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外,经重新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扣中标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扣中标价的5%作为违约金。
(2)本工程所有设备的选型、采购、运输、安装、维护等均由
承包人独立完成。承包人应确保购进设备、规格参数、品牌、数量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清单要求 。
5.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验收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在
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论发包人、监理方是否参与验收,当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需进行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必须配合工作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方或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
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方或发包人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监理方或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
人在3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4)承包人不得以图纸任何问题或借口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相
关要求,否则,每次扣罚款0.5~1万。
6、效果要求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动画效果。
(1)所选设备招标图中参数仅供参考。承包人必须保证选型设
备必须满足动画效果。
(2)承包人保证所选设备不是市场即将淘汰产品并在维修期内,
设备发生故障24小时处理完毕。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7.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按照市级文明工
地现场要求组织工程施工,要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统一指挥,发包人
与监理人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施工现场布臵、操作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及其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
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
7.3承包人承担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4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
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负责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做到安全、文明、
科学、有序、和谐。
7.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项目评优的一切活动,并做好发包人安排的相关工作,配合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7承包人应按相应规定自行购买工程施工的相关保险,以保证
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时与发包人无关。
8、工程承包及结算方式:
8.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按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包干,
由承包人按中标双方确定的价款总承包并一次性包死: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同双方均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费率及汇率或其他影响生产成本的相关费用发生变动而要求对总价进行调整。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费用和施工过程所需的工艺流程、深化设计等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8.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
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8.3承包人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
全责任。
8.4本工程承包人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
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5本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招标
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8.6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2)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增减。
(3)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
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提出相应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让利幅度将贯彻于投标报价、发包人要求变更、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等的始终。
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的30%;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0%,
余款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三年期满后付清,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10、承包人材料供应
10.1承包人采购材料:其采购、运输(包括上、下)、验收、检
验、保管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0.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并经发包人(代建)确认后方可批量进场,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1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
料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应自行保管和合理使用,其保管及使用
损耗产生的费用自负。
11、工程变更
11.1发包人要求的变更通知承包人不得拒绝。
11.2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在该工序(工作)施工5天前提出,以便设计管理确认及设计修改。
11.3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量增减变化时,按合同第8.1的相关条款执行;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其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第
8. 6的相关条款执行。
11.4承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修改合同对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1.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
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
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损失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工程履约保函
12.1. 承包人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的两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其形式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总金额为合
同总价的5%。合同只有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之后方具法律效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
12.2.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
欠工人工资。政府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及时主动
全额交纳。若有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发生并查实,发包人将用保证
金支付,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以两倍的金额扣罚。
13、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承包人有义务参加、配合相关单位的验收工作。
13.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纪要、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实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7天内审核完毕或发出修改通知。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即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4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供
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2套, 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1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
程结算资料。
14、违约
1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执行。
1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
任: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3000 元/天赔偿;延误工期在一个月以上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000 元/天赔偿。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承包人需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均承包人承担。
14.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遵守政府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
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以整个项目全局为重,除
履行合同义务外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完成项目目标。发包人对认为承包人配合,协调不利的行为有权予以罚款。
15、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如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发包人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其他
16.1.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以及地震、重大水灾、暴风雪等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
16.2.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意外团体伤害险。
16.3 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6.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伍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代建单位壹份,副本伍份,双方各贰份,代建单位壹份。
16.5 补充条款: ∕
16.6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为三年,保修金预留的比例为工程结算价的10%。
(2)工程保修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进行承包工程的维护工作,若不
能及时履行保修约定,其相应维护费用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4)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协商一致,对扬州文化艺术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工程全称)签定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中规定的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 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本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
为 三 年
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紧急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价的10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扣,三年后无息返还。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扬州国际展览中心单体泛光照明设备供应、
安装及调试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扬州市环湖路南侧,明月湖北侧
建设单位(发包人):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施工单位(承包人):南京索拉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竞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八)不准向承包人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通过关系对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至10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1%至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1- 3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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