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控制标准(高校分类标准见表一)。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第一类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上浮10%,第二类高校专

业技术高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上浮5%。第四、五类高校原则上不设二、三级岗位。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目标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见表二)。

1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第四类高校因实训教学需要,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4、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由高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5、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省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6、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18、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19、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按人事部和教育部《指导意见》、湖北省《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的具体条件。

2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2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高等学校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25、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与核准。省政府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各部门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州)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各直管市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8、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9、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0、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及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1、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32、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3、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34、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

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3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8、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省内已出台的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40、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控制标准(高校分类标准见表一)。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第一类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上浮10%,第二类高校专

业技术高级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上浮5%。第四、五类高校原则上不设二、三级岗位。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目标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见表二)。

1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第四类高校因实训教学需要,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4、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由高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5、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省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6、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18、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19、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按人事部和教育部《指导意见》、湖北省《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的具体条件。

2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2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高等学校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25、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与核准。省政府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各部门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州)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各直管市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8、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9、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0、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及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1、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32、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3、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34、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

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3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8、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省内已出台的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40、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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