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9期(总第184期)世纪桥ShiJiQiao
No.9,2009(GeneralNo.184)
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关系
刘家晖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本文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及演变进行简略考察,指出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内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而现代国家发展的历程也就是其不断地扩大自身的职能范围,向“市民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需要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整。“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是我国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目标模式,并就两者的互动关系及机制进行积极探讨。
关键词:市民社会;现代国家;强国家—强社会;互动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具
有世界性的研究课题。不同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的人们频繁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各自不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并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完善,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已经在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展开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研究。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演变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界长期探讨的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最初的西方没有市民社会一词,社会和国家的含义并未被严格区分。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城邦既指国家,也指全部社会。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开篇即使用了“PoltikeKoinonia”表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将这一概念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Civilis”,指代与野蛮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在文艺复兴时代和启蒙时代,市民社会概念被赋予新的含义,用以反映与“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状态。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避免在相互敌对中消灭的自然状态,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结成“市民社会”。[1](P.131)到了启蒙时期,人们则用市民社会来指称社会中世俗的公共生活,以此与宗教社会相区别开来。进入17、18世纪,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开始确立,它意味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传统的政治、公共社会领域相对。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最先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福格森意识伴随政治经济的发展,近代国家正向以前属于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国家职能的扩张对于“市民美德”的侵蚀使他感到
收稿日期:2009-08-10
担忧。在福格森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是相互对立、彼
消此长两极。
福格森的著作《论市民社会的历史》传入德国,对德国思想界,特别是黑格尔产生了较大影响。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内容。黑格尔汲取福格森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成分,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论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P.247)黑格尔以伦理精神为切入点,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解为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市民社会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当作理念发展的前国家阶段,市民社会是理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理念通过市民社会提升到国家阶段从而实现它的本质。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不同于国家而又独立与国家的领域,其辩证的思维意识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矛盾统一的关系。
在黑格尔之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大都秉承福格森的传统,强调两者相互对立的一面。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在以下两个方面意义上使用。一方面,它表明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国家权力在法律上存在界限。对“市民社会”的含义与实质的研究,以色列社会学家什洛克·阿维内里进行了如下的概括:“出现于中世纪晚期并最终导致资产阶级世界与工业化兴起的,是一种活动范围的缓慢分化,由此导致追求利润的经济活动作为自主领域的合法化,从此不再受到封建制度
[3](P.10)
在伦理上、宗教上和政治上种种约束的阻碍。”由此他得出,西欧的现代化就是“市民社会”“从政治-宗教领域分化出来的结果”。[3](P.11)
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化工业发展中蕴含的内在逻辑
作者简介:刘家晖(1985-),男,广西贵港人,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民主政治。
·30·
是“市民社会”被理解构成了国家行政权力之外的具有自身联系的社会实体的关键因素。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是杜尔克海姆。他指出:在传统社会中,劳动分工少、专门化程度低,因此社会整合需要依赖有效的规范制度与道德约束。但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制度机制与道德约束的整合力量逐渐被各种关系代替,尤其被物的关系所取代。在工业文明的现代社会,建立起了一个有约束力的诚信的法律系统。高度发达和专门化的劳动分工使社会成员在各自熟知的领域依存度越来越高,也使有机的团结得到固定。在此认识上,杜尔克海姆相应地把行政性的联系称为机械的联系,而把工业化发展和社会分工产生的联系称为“有机的”联系。他甚至断言,“新的社会只有通过工业化才能凝聚在一起”。[4](P.86)“市民社会”正是这种有机联系的总体。
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与现代国家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在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黑格尔首先提出此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后在马克思那里得到完善。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曾经总结性地指出:“我的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黑格尔根据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
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5](P.8)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要么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要么将国家等同于专政机关或强制性机器,出现了理论上的偏差。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试图同时纠正这两种偏差,从文化传播的角度
界定市民社会,阐发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6](P.443)
的著名理论。葛兰西不同于他以前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处是他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之于上层建筑领域,他指出:‘阶层’:一个可称作,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6](P.7)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只是统治阶级行使其统治权的一种间接的工具。因为他看到了自近代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建立以来,国家的发展过程就是它不断向市民社会渗透与扩张的过程,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政治观念已经牢固地统治了“市民社会”的一切领域并使之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基础。
事实上,自由主义者也承认,“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
这只是在很有限的意义上才能成立。”[7](P.169)
现代西方国家社会职能扩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干预,二是福利国家的建立。考察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国家在其社会职能方面的调控、主导作用尤为重要。日本和韩国是这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西方学者针对此类国家进行研究后称之为“强国家”,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点是国家在一定的程度上独立于社会,国家
强有力地约束着社会的行为,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
重要的促进因素。总起来说,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作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强国家—强社会”——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改革的取向
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的确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但这毕竟不能等同于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又能向它施加压力的“社会活动空间”和社会关系网络。这首先是因为现代国家的职能必然要求它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其次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化的特点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起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立足本国国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改革要在现有的国家制度与政治体制下,探寻具有互动性质的构建模式。
对于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美国学者波恩哈德提
出了四种模式:[8](P.184)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二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三是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四是弱国家—弱社会模式。其中波恩哈德着重指出:“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是现代福利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它强调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并对后者进行引导和调控。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制约机制。
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改革的取向是“强国家—强社会”,寻求建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达到这一改革目标,首先要求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表现为公民社会的健康有序形成。各种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较为广阔的自主活动领域,广泛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其次要求国家有条件地干预社会生活,即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适当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公民社会的活动进行协调与引导,创造出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最后要求建立国家与社会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强调的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两者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与协作,追求的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实现社会与国家、个人与整体的利益的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什洛克·阿维内里.“马克思与现代化”,罗荣渠.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的再探讨[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4][美]W·C·珀杜等著.西方社会学——人物·学派·思想[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
[6][意]葛兰西.狱中杂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7]DavidHeld.PoliticalTheoriesandtheModernState.Cambridge:PolityPress,1989.[8][美]迈克尔·波恩哈德·第一次转轨之后的市民社会:波兰及其他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化的困境[A]·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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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的‘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司法’
2009年第9期(总第184期)世纪桥ShiJiQiao
No.9,2009(GeneralNo.184)
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关系
刘家晖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本文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及演变进行简略考察,指出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内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而现代国家发展的历程也就是其不断地扩大自身的职能范围,向“市民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需要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整。“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是我国改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目标模式,并就两者的互动关系及机制进行积极探讨。
关键词:市民社会;现代国家;强国家—强社会;互动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具
有世界性的研究课题。不同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的人们频繁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各自不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并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完善,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已经在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展开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研究。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演变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界长期探讨的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最初的西方没有市民社会一词,社会和国家的含义并未被严格区分。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城邦既指国家,也指全部社会。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开篇即使用了“PoltikeKoinonia”表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将这一概念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Civilis”,指代与野蛮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在文艺复兴时代和启蒙时代,市民社会概念被赋予新的含义,用以反映与“自然状态”相对的社会状态。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避免在相互敌对中消灭的自然状态,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结成“市民社会”。[1](P.131)到了启蒙时期,人们则用市民社会来指称社会中世俗的公共生活,以此与宗教社会相区别开来。进入17、18世纪,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开始确立,它意味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传统的政治、公共社会领域相对。苏格兰思想家亚当·福格森最先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福格森意识伴随政治经济的发展,近代国家正向以前属于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国家职能的扩张对于“市民美德”的侵蚀使他感到
收稿日期:2009-08-10
担忧。在福格森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是相互对立、彼
消此长两极。
福格森的著作《论市民社会的历史》传入德国,对德国思想界,特别是黑格尔产生了较大影响。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内容。黑格尔汲取福格森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成分,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论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P.247)黑格尔以伦理精神为切入点,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解为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市民社会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当作理念发展的前国家阶段,市民社会是理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理念通过市民社会提升到国家阶段从而实现它的本质。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不同于国家而又独立与国家的领域,其辩证的思维意识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矛盾统一的关系。
在黑格尔之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大都秉承福格森的传统,强调两者相互对立的一面。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在以下两个方面意义上使用。一方面,它表明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国家权力在法律上存在界限。对“市民社会”的含义与实质的研究,以色列社会学家什洛克·阿维内里进行了如下的概括:“出现于中世纪晚期并最终导致资产阶级世界与工业化兴起的,是一种活动范围的缓慢分化,由此导致追求利润的经济活动作为自主领域的合法化,从此不再受到封建制度
[3](P.10)
在伦理上、宗教上和政治上种种约束的阻碍。”由此他得出,西欧的现代化就是“市民社会”“从政治-宗教领域分化出来的结果”。[3](P.11)
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化工业发展中蕴含的内在逻辑
作者简介:刘家晖(1985-),男,广西贵港人,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民主政治。
·30·
是“市民社会”被理解构成了国家行政权力之外的具有自身联系的社会实体的关键因素。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是杜尔克海姆。他指出:在传统社会中,劳动分工少、专门化程度低,因此社会整合需要依赖有效的规范制度与道德约束。但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制度机制与道德约束的整合力量逐渐被各种关系代替,尤其被物的关系所取代。在工业文明的现代社会,建立起了一个有约束力的诚信的法律系统。高度发达和专门化的劳动分工使社会成员在各自熟知的领域依存度越来越高,也使有机的团结得到固定。在此认识上,杜尔克海姆相应地把行政性的联系称为机械的联系,而把工业化发展和社会分工产生的联系称为“有机的”联系。他甚至断言,“新的社会只有通过工业化才能凝聚在一起”。[4](P.86)“市民社会”正是这种有机联系的总体。
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与现代国家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在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黑格尔首先提出此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后在马克思那里得到完善。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曾经总结性地指出:“我的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黑格尔根据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
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5](P.8)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要么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要么将国家等同于专政机关或强制性机器,出现了理论上的偏差。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试图同时纠正这两种偏差,从文化传播的角度
界定市民社会,阐发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6](P.443)
的著名理论。葛兰西不同于他以前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处是他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之于上层建筑领域,他指出:‘阶层’:一个可称作,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6](P.7)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只是统治阶级行使其统治权的一种间接的工具。因为他看到了自近代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建立以来,国家的发展过程就是它不断向市民社会渗透与扩张的过程,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政治观念已经牢固地统治了“市民社会”的一切领域并使之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基础。
事实上,自由主义者也承认,“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
这只是在很有限的意义上才能成立。”[7](P.169)
现代西方国家社会职能扩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干预,二是福利国家的建立。考察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国家在其社会职能方面的调控、主导作用尤为重要。日本和韩国是这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西方学者针对此类国家进行研究后称之为“强国家”,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点是国家在一定的程度上独立于社会,国家
强有力地约束着社会的行为,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
重要的促进因素。总起来说,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作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强国家—强社会”——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改革的取向
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的确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但这毕竟不能等同于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又能向它施加压力的“社会活动空间”和社会关系网络。这首先是因为现代国家的职能必然要求它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其次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化的特点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起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立足本国国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改革要在现有的国家制度与政治体制下,探寻具有互动性质的构建模式。
对于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美国学者波恩哈德提
出了四种模式:[8](P.184)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二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三是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四是弱国家—弱社会模式。其中波恩哈德着重指出:“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是现代福利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它强调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并对后者进行引导和调控。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制约机制。
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改革的取向是“强国家—强社会”,寻求建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达到这一改革目标,首先要求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我国表现为公民社会的健康有序形成。各种非国家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较为广阔的自主活动领域,广泛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其次要求国家有条件地干预社会生活,即在尊重社会及其各种组织法律上的独立性的前提下适当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公民社会的活动进行协调与引导,创造出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最后要求建立国家与社会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强调的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两者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与协作,追求的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实现社会与国家、个人与整体的利益的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什洛克·阿维内里.“马克思与现代化”,罗荣渠.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的再探讨[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4][美]W·C·珀杜等著.西方社会学——人物·学派·思想[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
[6][意]葛兰西.狱中杂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7]DavidHeld.PoliticalTheoriesandtheModernState.Cambridge:PolityPress,1989.[8][美]迈克尔·波恩哈德·第一次转轨之后的市民社会:波兰及其他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化的困境[A]·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王建武]
·31·
“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的‘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