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201 年——1001 合同编号: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福州市建设委员福
州
市工
商
行
政
管理
二〇一四年修订
会 局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谢建汉 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269号阳光城 新界11#408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福州 市 台江区(县) 上海 街道办事处(乡镇)牡丹园社区15#603
建筑面积 63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谢建汉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 ;居住人数为: 叁 人 ,最多不超过 陆 人。
(二)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4 年 9 月 12日至 2016年9月11日,共计 两 年零 个月。甲方应于2014年9月 12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 元/(□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十号前支付当月租金壹仟捌佰元。
(二)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及卫生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福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遇到国家征收房屋、拆迁等情形,本合同自行解除;遇到市政进行外立面景观改造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十五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20%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须安全、合理使用房屋、屋内设施及其附属物品,注意防火、防水。如因乙方未注意安全导致发生火灾或水灾,除需自行承担自身损失外还须赔偿甲方的屋内一切财产损失、房屋维修翻新费
用及由此造成房屋市值贬值损失、周围邻居损失等各项损失。 (二)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杂物间。杂物间仅供乙方停放非机动车辆及堆放杂物;乙方不得安排人员居住,也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在杂物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安全用电。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仓山区建新南路阳光城 居住地址: 新界11#408
联系方式:[1**********]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装修情况
地面:房间地面:金刚板;客厅、厨房及卫生间地面:瓷砖。
其他相关费用
FZ ——201 年——1001 合同编号: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福州市建设委员福
州
市工
商
行
政
管理
二〇一四年修订
会 局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谢建汉 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269号阳光城 新界11#408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福州 市 台江区(县) 上海 街道办事处(乡镇)牡丹园社区15#603
建筑面积 63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谢建汉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 ;居住人数为: 叁 人 ,最多不超过 陆 人。
(二)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4 年 9 月 12日至 2016年9月11日,共计 两 年零 个月。甲方应于2014年9月 12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 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 元/(□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十号前支付当月租金壹仟捌佰元。
(二)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及卫生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福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遇到国家征收房屋、拆迁等情形,本合同自行解除;遇到市政进行外立面景观改造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十五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20%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须安全、合理使用房屋、屋内设施及其附属物品,注意防火、防水。如因乙方未注意安全导致发生火灾或水灾,除需自行承担自身损失外还须赔偿甲方的屋内一切财产损失、房屋维修翻新费
用及由此造成房屋市值贬值损失、周围邻居损失等各项损失。 (二)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杂物间。杂物间仅供乙方停放非机动车辆及堆放杂物;乙方不得安排人员居住,也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在杂物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安全用电。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仓山区建新南路阳光城 居住地址: 新界11#408
联系方式:[1**********]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装修情况
地面:房间地面:金刚板;客厅、厨房及卫生间地面:瓷砖。
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