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侵犯名誉权

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侵犯名誉权

【案情】2009年7月6日,北京某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某地铁商城拟撤除》的报道,反映在北京某地铁站的夹层中所开设的地下商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符合市政规划,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地铁方面答复将要逐步撤除商城,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该报道刊登后,直接经营该商城的商家不干了,认为:该商城是合法经营,且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撤除问题。因该报道刊登后,有个别商户提出退租,影响了商城的正常经营,该商家遂起诉北京某报社,认为该报道损害其名誉权,要求北京某报社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地铁商城拟撤出》一文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近些年来,因新闻媒体的报道而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当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一般将新闻名誉权侵权归为五类:新闻诽谤、新闻侮辱、新闻严重失实、新闻报道侵犯隐私和新闻评论不当。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中也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嫌侵权文章《某地铁商城拟撤出》的内容源于2009年1月13名市人大代表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第2220号建议,该建议反映某地铁站地铁商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要求拆除地铁商城,恢复自行车停车场用途。而且在2009年4月24日,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针对该建议进行了答复,答复的题目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20号建议的办理报告》,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该报告中称,公司近年来对地铁某站B1层经营活动,努力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着手进行地铁某站B1层经营合同解除的多方面准备工作,并逐步实施,最终依法实现某站B1层的规范合理使用。因此,该文中所涉及的内容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名誉权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不侵犯名誉权

【案情】2009年7月6日,北京某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某地铁商城拟撤除》的报道,反映在北京某地铁站的夹层中所开设的地下商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符合市政规划,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地铁方面答复将要逐步撤除商城,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该报道刊登后,直接经营该商城的商家不干了,认为:该商城是合法经营,且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撤除问题。因该报道刊登后,有个别商户提出退租,影响了商城的正常经营,该商家遂起诉北京某报社,认为该报道损害其名誉权,要求北京某报社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地铁商城拟撤出》一文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近些年来,因新闻媒体的报道而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当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一般将新闻名誉权侵权归为五类:新闻诽谤、新闻侮辱、新闻严重失实、新闻报道侵犯隐私和新闻评论不当。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中也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嫌侵权文章《某地铁商城拟撤出》的内容源于2009年1月13名市人大代表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第2220号建议,该建议反映某地铁站地铁商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要求拆除地铁商城,恢复自行车停车场用途。而且在2009年4月24日,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针对该建议进行了答复,答复的题目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20号建议的办理报告》,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该报告中称,公司近年来对地铁某站B1层经营活动,努力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着手进行地铁某站B1层经营合同解除的多方面准备工作,并逐步实施,最终依法实现某站B1层的规范合理使用。因此,该文中所涉及的内容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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