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发生,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新的思考。而近几年来,“人肉搜索”的产生,也更加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人肉搜索”这种兴新发展的信息搜索方式在互联网上兴起并得以持续地发展,这种新型的搜索方式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徘徊,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众所周知,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个人隐私的保护必不可少。保护个人隐私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隐私权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因此,个人信息必将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本文从“人肉搜索”出发,试图从隐私权的保护角度阐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种种不足,并联系国外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的利弊,从而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人肉搜索 ; 个人信息安全 ; 法律保护
Study on "human flesh search"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eople's daily lives more and more conveni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to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has brought new challenges. In real life, more and mor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occurred, and also led to new thinking people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in recent years, "human flesh search" generation, more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 "Human flesh searc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new way to search the r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the Internet, this new way to search hovering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to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osed a great threat. As we all know, in the priv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and privacy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rights, therefore,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bound by law. From the "human flesh search" view, trying to elaborate the various shortcomings of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tection angle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contact foreign pros and con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thereby improving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 propose appropriate solutions.
Key Words: human flesh search /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 legal protection
引 言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让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快捷,但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就是这一时代背景的产物。在实际生活中,逐年增加的个人信息的权利被侵害的案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深思。
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化,使一种名为“人肉搜索”的信息搜集方式逐步成为风尚。它的产生是公民自身知情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同时又会不可避免地对被搜索者的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如何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合理利用与合法传播,是当下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目标。“人肉搜索”一方面作为一种科技手段,通过参与者的爱心接力和信息的交流,能够揭露事件的真相,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在汶川大地震中,我国的各大网站和广大网民积极在网上进行爱心接力来寻人,并且能够自发地组织网络募捐活动,从而达到了救助灾民并帮助他们进行灾后重建的目的。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的失控,使得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个人信息有可以让他人知道的信息和不让他人知道的信息。若该信息是信息主体不愿让别人知道的,而且是正当和符合社会公理的,就是个人隐私。若要对该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则必须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而保护个人隐私是对人格权中的隐私权的保护。本文从“人肉搜索”出发,试图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论述我国现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所有的各种不足,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保护制度,从而为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提出可行性的方案。
一、“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
(一)“人肉搜索”的产生
“人肉搜索”开始于我国,它是一种新兴起的信息收集方法,它主要利用互联网大众的参与来搜索自己想要却搜集不到的信息,它主要侧重于在搜索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因此,这种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来搜集信息的信息搜索方式,与被人们所熟知的“百度搜索”、“Google”等利用机器来进行信息搜索的方法是存在不同地方的。
“人肉搜索”产生于“猫扑网”,其具体的使用方式是:发起者在某一特定网站里发起提问,他人来进行回答。从而能够结合更多的人的力量,搜寻某件事情或某人的隐私或相关信息,并将搜集到的信息曝光。因为“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地搜集信息,所以其在多数情况下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但这并不影响它所追求的目标: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因为搜集的对象的不同,“人肉搜索”又可以分为三大类:(1)类似于百度,Google的具有科普、公益性的搜索;(2)具有监督社会舆论或者是监督社会公益的搜索,就像对政府部门的监督;(3)针对某一特定个人或者某一特定事件的搜索。而第三类又有不同的分类:(a)出于爱心接力的公益性的找人搜索,例如对失踪人口的寻找;(b)出于某种个人自身私人利益的搜索;(c)出于道德审判型的搜索,例如:近期的“男子暴打小狗”事件、“女司机被男司机暴打”事件。这种出于道德审判型的搜索往往会失控,造成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从而使当事人遭受到来自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的双重打击。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顾名思义是指有关于一个人的全部信息,在法律层面来说是指,可以辨认一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个人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信息,即姓名、年纪、性别等;二是社会信息,即工作、家庭地址、证件号码等;三是财产信息,即收入、欠债等;四是网络信息,即电子邮箱、聊天记录、个人空间等。
而个人信息中又有一些是信息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其中合法、符合社会公德的自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不被别人用不合理的手段骚扰、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等。由此可知,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
况不为他人所知晓或进行公开的信息。
(三)"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参与者将自己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进而私自进行存储、传播、交易等。在这些数字化的信息中不仅有被搜集者或无辜第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学历等,还可能会有一些私人领域的信息,例如私人住宅、个人网站、日常生活、行程等。由此可见,在“人肉搜索”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几乎都会遭到曝光,对被搜索者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也非比寻常。
由于网络的大众化,使得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后就会遭到不停地复制和交流传播,使当事人的个人的信息、名誉、以及隐私等受到侵害度也会相当严重。不仅如此,当信息被传播后,往往难以查找源头或难以进行彻底性的销毁,所以,一旦信息开始传播,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永久性的伤害,或是再伤害。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产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新的考虑。虽然,“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自身知情权的一种方式途径,但参与者往往利用对违反社会道德的事件地批判来实现社会正义,进而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但因为“人肉搜索”的自发性和广泛性,使得参与者无需为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也没有人对此进行监督,所以参与者必定就会缺少一定的理性。由于信息来自四面八方,其中就不免会出现一些涉及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不愿被其他人知道的信息,由此就会诱发很多的关于“人肉搜索”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
“人肉搜索”的发生,一般都会侵犯当事人和无辜的第三人的个人信息隐私,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和无辜的第三人的日常正常生活,使他们遭受到来自于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进而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良好发展和公民自身基本人权的合理保护和依法实现。
例如: 今年5月份发生的“女司机被殴打案件”。
2015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司机卢女士的车被后方一小车的男司机张某逼停后,张某将卢女士拖出车外进行殴打,直至卢女士骨折、脑震荡,身上出现多处淤青。该事件一发生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刚开始,人们对女司机被打后给予同情,而随着男司机的行车记录
仪视频的公布,事件的真相也就浮出了水面,原来女司机曾与男司机“斗车”,值此社会舆论出现了逆转。随后,女司机卢女士被网友“人肉”,使其以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被曝光,更有甚者将卢女士从2013年至今住宿宾馆的记录在网上曝光。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不良行为固然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但其个人信息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国外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
各个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措施都有其特点,但主要的存在方式有三种形式:
(一)以立法规制为引导的模式
最先运用该种立法模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中以欧盟为代表就拟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拟定有相对完善的法案,进而使得国家、组织或个人在对相关信息的使用、传播等过程中进行规制。该种方式所使用的是两个层次的立法模式,即全部成员国集体拟定的统一立法和各成员自己拟定的国内立法。例如:统一的立法有《电子隐私权指令》,它是欧盟各个国家结合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发展状况,而拟定的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消费隐私权保护的最新立法。各国的国内立法例如:法国的法令规定,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禁止采集和利用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二)以行业自律为引导的模式
美国是该种模式的典范代表。它是指由行业自发地组织制定行业的章程、行为准则,从而对行业进行规范,以利于保护在本行业领域里的个人信息隐私。主要有两种方式:(1)建议性的引导,即它仅仅只是提供广泛的规范,而不对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规定,联盟各成员可以采纳、或者直接执行其隐私政策。(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它是行业的自我约束管理。各行业必须遵守认证规定,接受各种形式的管理和监督。在该种模式下,虽然缺少相应的立法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但其依然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
(三)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也就是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的结合。其在拟定法案过程中,通过拟定法令和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更好的规范作用,日本是其典范代表。
例如:适用于公众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责权力的特别法人的《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对非公众部门来说,其主张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是加强行业自律。
三、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近况及问题
(一)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近况
1.在法律保护方面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令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在仅有的法令规定中又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有规定的保护法令很有限,例如:《护照法》规定,签发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道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了这些,我们国家还存有一些通过保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间接的法律保护。例如:在我国《宪法》中就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其皆可理解为《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2.在行业自律方面
在网络大环境下,我国的一些涉猎公民信息的行业已经有了信息保护意识。 在非公众部门中比如一些互联网站,它们已经有了要保护信息的意识,并知道了其保护的重要性,所以就有了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但一些小型网站仍然没有或是缺少完善的保护措施。对于公众部门,其大多数是对民众信息的采集,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强调民众提供信息的义务,而民众对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基本被忽视。
(二)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的问题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的出现更是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面临困境,而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道路上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而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着专门立法,尽管他们之间的立法模式多种多样,但其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在这方面,我国却缺乏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令,虽然我国有出现过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的立法建议和立法草案,但到如今仍没有被通过。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而受害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是,尽管会受到处罚,但由于处罚的不当,使得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中所获得的乐趣远远大于所受到的惩罚,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肉搜索”的传播。
当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损害,在其寻求救济方法时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都具有哪些法律属性、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开其个人信息、侵害他们的个人信息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我们能够通过哪些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等。在我国目前仅有的法律条文中这些方面的规定都是很模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由此可知,在我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当出现个人信息被不符合法律地泄露、传播或使用时,或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当事人往往难以寻求相对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对自身的相关利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2.信息安全行业存在的问题
作为信息时代的社会产品,互联网的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困扰。
通常一些大型的商业网站为了获得用户更多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网站上公布相对详细的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而对于一些无良网站这些保护措施则只是泡影,它们会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些非法交易,或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泄露、传播。更有甚者,不但不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反而会为了自身的生存或是商业利益,对用户或是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利用、传播甚至交易。对于那些拥有高超网络技术的人员也就是“黑客”而言,若想通过入侵网站服务器取得他人的个人信息简直易如反掌。因此,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过程中,若仅有相关行业对用户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缺少有效的技术规范措施支持的话,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时将仍然没有安全性可言。
3.信息主体本身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民众已经有了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浅薄,仍难以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例如,在网购盛行的现在,快递的签收成为了一种日常生活小事。但人们却往往忽视了快递单上我们的个人信息,而只是将贴有快递单的外包装丢弃,对上面的个人信息并没有进行销毁,这样就可能会
造成个人信息被别人利用。在各种优惠卡扑面而来的消费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在乎于优惠多少,而忘记了在获取优惠卡时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于是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和电话也就填满了我们的生活。
四、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系统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系统
综合以上所述,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对个人信息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进行法律保护,而我国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方面仍存有诸多不足。鉴于此,我国可以多多借鉴国外的对个人信息的各种保护模式,同时,我们也应结合我国的详细的国情,以及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现状和本身特点。因此可以采取行业自律与法令等不同的模式,进而在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起到协调作用,以此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不足和问题,以利于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够进行安全、自由、有效、合理地运行。为此,我国应该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的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工作。
1.在立法方面的举措
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结构,使我国的个人信息避免产生非法的利用、泄露、传播、交易等问题。由于“人肉搜索”侵犯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隐私,而隐私权又是一项民众的重要的民事权利,所以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涉及最多的就是民事侵权,因此对其的规制应该首先在民法立法方面给予肯定和认可。与此同时,对于征信机构而言也应该进行严格合法的规定,使得他们所采集的信息数据能够做到真正有效、合理地运于用户,进而避免造成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泄露、传播、交易等问题,从而损害相关用户的有关权利。虽然,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已经提交,但一直没有得到立法的通过,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地使其通过,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有法可依。
2.在司法方面的举措
在司法方面,我国应该加快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从而使我国的“重视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而轻民事侵权和民事归责”的目前现状有所突破,进而能够全面性的遏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种各样的行为。由于不同的
行为侵犯的可能是不同的权益,所以侵犯个人信息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会不同,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按照详细的行动予以对应程度的处分。例如:若侵害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民事侵权,其就应该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3.在执法方面的举措
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只能依赖法律的现有条文而不能采取相应合理有效的措施对不法侵害进行阻止的话,那么,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必定将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所以,如果要合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执法部门就必须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必须按照具体的、相应合理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罚,不能有所偏差。
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由于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从而使得信息一旦被公布至网络,其传播速度往往一发不可收拾。所以,我们更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政府、行业和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更有利于对信息管理行业的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从而达到对“人肉搜索”恶性发展的良好的整治。
(二)加强行业自律
在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个人信息法律规范的主要行为对象是信息的管理者,而信息的管理者大部分主要是从事信息管理的组织或机构。因为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运用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编辑、整理,使原本简单的数据拥有了较高的创新性和独立性,所以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而该种知识产权实质则是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享有财产权。相较于一般行业而言,从事信息管理的行业在制定和解释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较低,同时对在此过程中进行监督、执行的成本也相对较低。所以,对信息管理行业在进行行业自律时也就更加的经济和科学。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弥补法律法规在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所产生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国家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行业准则应做到尽量快速地出台和落
实。目前,我国于2013年2月1日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作为我国首个用以规范企业的行业标准,同时也是我国首个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标准,所以,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就更加应该做好宣传工作,以确保它的有效地实施。
其次,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证制度也是必要的。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
门、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认证,对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企业、组织发放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拥有法律效益的认证标志,从而使得行业的商业信誉能够得以提高,于此同时也能够促使信息管理行业产生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心。
此外,公众在面对公共部门,例如政府部门采集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到个
人隐私时,没有可以主张的权利,这在一定范围内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安全的保护。所以,公共部门也应该加大和强化行业自律。
(三)增加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对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除了进行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还有
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加强公民也就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自我意识。信息主体为了获取某一方面的信息而使用个人信息,例如:为了获取银行储蓄卡而不得不填写个人相关基本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主体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动的。。所以我们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其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后果,而不是盲目的使用。
在现阶段,网络也在不断的发展,但其却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法律规范的
保护,所以,在使用网络时个人信息的主体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很强的诉求,但因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即当我们的符合法律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仍然很少会选择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符合法律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作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就更加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不合理的侵犯。
结 束 语
“人肉搜索”是信息时代成长的产物,它是公民自由言论的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弥补了人们在搜集信息时单纯的依赖机器搜集所带来的不足。自产生以来“人肉搜索”就一直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徘徊,在一个方面,人们利用它所搜集到的信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惩恶扬善,而在另一个方面,人们则用“人肉搜索”搜集并肆意公布被搜集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公民的言论自由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代价不能是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对被搜集者进行社会舆论道德谴责的同时,处于更高地位的显然是个人信息的安全。作为新时代中的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明白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伴随着义务,我们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如果“人肉搜索”被人们随意地滥用,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会陷入不安全、不稳定当中,因为网络上随时都会出现一些针对我们日常生活行为的种种谩骂、指责,我们自己却不知道该如何辩解,更加不知道是谁在幕后操作这一切。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其本身在合理地使用下,可以对社会中的种种现象进行惩恶扬善,但如果没有合理的指导和相关的法律的约束,它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种种不良影响,如果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制约,它将会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网络互助模式,更利于我们对信息的搜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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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谢笑.互联网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大学图书情报学刊[J].2010年4期.P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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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发生,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新的思考。而近几年来,“人肉搜索”的产生,也更加引起了人们的激烈讨论。“人肉搜索”这种兴新发展的信息搜索方式在互联网上兴起并得以持续地发展,这种新型的搜索方式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徘徊,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众所周知,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个人隐私的保护必不可少。保护个人隐私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隐私权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因此,个人信息必将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本文从“人肉搜索”出发,试图从隐私权的保护角度阐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种种不足,并联系国外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的利弊,从而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人肉搜索 ; 个人信息安全 ; 法律保护
Study on "human flesh search"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eople's daily lives more and more conveni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to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has brought new challenges. In real life, more and more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occurred, and also led to new thinking people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in recent years, "human flesh search" generation, more aroused heated discussion. "Human flesh searc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new way to search the r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the Internet, this new way to search hovering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to 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osed a great threat. As we all know, in the priv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and privacy i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rights, therefore,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bound by law. From the "human flesh search" view, trying to elaborate the various shortcomings of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tection angle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contact foreign pros and con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thereby improving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 propose appropriate solutions.
Key Words: human flesh search /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 legal protection
引 言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让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快捷,但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就是这一时代背景的产物。在实际生活中,逐年增加的个人信息的权利被侵害的案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深思。
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化,使一种名为“人肉搜索”的信息搜集方式逐步成为风尚。它的产生是公民自身知情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同时又会不可避免地对被搜索者的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如何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合理利用与合法传播,是当下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目标。“人肉搜索”一方面作为一种科技手段,通过参与者的爱心接力和信息的交流,能够揭露事件的真相,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在汶川大地震中,我国的各大网站和广大网民积极在网上进行爱心接力来寻人,并且能够自发地组织网络募捐活动,从而达到了救助灾民并帮助他们进行灾后重建的目的。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的失控,使得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个人信息有可以让他人知道的信息和不让他人知道的信息。若该信息是信息主体不愿让别人知道的,而且是正当和符合社会公理的,就是个人隐私。若要对该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则必须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而保护个人隐私是对人格权中的隐私权的保护。本文从“人肉搜索”出发,试图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论述我国现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所有的各种不足,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保护制度,从而为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提出可行性的方案。
一、“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
(一)“人肉搜索”的产生
“人肉搜索”开始于我国,它是一种新兴起的信息收集方法,它主要利用互联网大众的参与来搜索自己想要却搜集不到的信息,它主要侧重于在搜索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因此,这种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来搜集信息的信息搜索方式,与被人们所熟知的“百度搜索”、“Google”等利用机器来进行信息搜索的方法是存在不同地方的。
“人肉搜索”产生于“猫扑网”,其具体的使用方式是:发起者在某一特定网站里发起提问,他人来进行回答。从而能够结合更多的人的力量,搜寻某件事情或某人的隐私或相关信息,并将搜集到的信息曝光。因为“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地搜集信息,所以其在多数情况下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但这并不影响它所追求的目标: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因为搜集的对象的不同,“人肉搜索”又可以分为三大类:(1)类似于百度,Google的具有科普、公益性的搜索;(2)具有监督社会舆论或者是监督社会公益的搜索,就像对政府部门的监督;(3)针对某一特定个人或者某一特定事件的搜索。而第三类又有不同的分类:(a)出于爱心接力的公益性的找人搜索,例如对失踪人口的寻找;(b)出于某种个人自身私人利益的搜索;(c)出于道德审判型的搜索,例如:近期的“男子暴打小狗”事件、“女司机被男司机暴打”事件。这种出于道德审判型的搜索往往会失控,造成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从而使当事人遭受到来自于现实社会和网络的双重打击。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顾名思义是指有关于一个人的全部信息,在法律层面来说是指,可以辨认一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个人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信息,即姓名、年纪、性别等;二是社会信息,即工作、家庭地址、证件号码等;三是财产信息,即收入、欠债等;四是网络信息,即电子邮箱、聊天记录、个人空间等。
而个人信息中又有一些是信息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其中合法、符合社会公德的自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不被别人用不合理的手段骚扰、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等。由此可知,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
况不为他人所知晓或进行公开的信息。
(三)"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参与者将自己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进而私自进行存储、传播、交易等。在这些数字化的信息中不仅有被搜集者或无辜第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学历等,还可能会有一些私人领域的信息,例如私人住宅、个人网站、日常生活、行程等。由此可见,在“人肉搜索”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几乎都会遭到曝光,对被搜索者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也非比寻常。
由于网络的大众化,使得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后就会遭到不停地复制和交流传播,使当事人的个人的信息、名誉、以及隐私等受到侵害度也会相当严重。不仅如此,当信息被传播后,往往难以查找源头或难以进行彻底性的销毁,所以,一旦信息开始传播,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永久性的伤害,或是再伤害。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产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新的考虑。虽然,“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自身知情权的一种方式途径,但参与者往往利用对违反社会道德的事件地批判来实现社会正义,进而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但因为“人肉搜索”的自发性和广泛性,使得参与者无需为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也没有人对此进行监督,所以参与者必定就会缺少一定的理性。由于信息来自四面八方,其中就不免会出现一些涉及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不愿被其他人知道的信息,由此就会诱发很多的关于“人肉搜索”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
“人肉搜索”的发生,一般都会侵犯当事人和无辜的第三人的个人信息隐私,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和无辜的第三人的日常正常生活,使他们遭受到来自于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进而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良好发展和公民自身基本人权的合理保护和依法实现。
例如: 今年5月份发生的“女司机被殴打案件”。
2015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司机卢女士的车被后方一小车的男司机张某逼停后,张某将卢女士拖出车外进行殴打,直至卢女士骨折、脑震荡,身上出现多处淤青。该事件一发生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刚开始,人们对女司机被打后给予同情,而随着男司机的行车记录
仪视频的公布,事件的真相也就浮出了水面,原来女司机曾与男司机“斗车”,值此社会舆论出现了逆转。随后,女司机卢女士被网友“人肉”,使其以前的不文明驾驶行为被曝光,更有甚者将卢女士从2013年至今住宿宾馆的记录在网上曝光。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不良行为固然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谴责,但其个人信息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国外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
各个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措施都有其特点,但主要的存在方式有三种形式:
(一)以立法规制为引导的模式
最先运用该种立法模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中以欧盟为代表就拟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拟定有相对完善的法案,进而使得国家、组织或个人在对相关信息的使用、传播等过程中进行规制。该种方式所使用的是两个层次的立法模式,即全部成员国集体拟定的统一立法和各成员自己拟定的国内立法。例如:统一的立法有《电子隐私权指令》,它是欧盟各个国家结合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发展状况,而拟定的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消费隐私权保护的最新立法。各国的国内立法例如:法国的法令规定,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禁止采集和利用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二)以行业自律为引导的模式
美国是该种模式的典范代表。它是指由行业自发地组织制定行业的章程、行为准则,从而对行业进行规范,以利于保护在本行业领域里的个人信息隐私。主要有两种方式:(1)建议性的引导,即它仅仅只是提供广泛的规范,而不对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规定,联盟各成员可以采纳、或者直接执行其隐私政策。(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它是行业的自我约束管理。各行业必须遵守认证规定,接受各种形式的管理和监督。在该种模式下,虽然缺少相应的立法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但其依然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
(三)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也就是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的结合。其在拟定法案过程中,通过拟定法令和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更好的规范作用,日本是其典范代表。
例如:适用于公众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责权力的特别法人的《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对非公众部门来说,其主张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是加强行业自律。
三、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近况及问题
(一)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近况
1.在法律保护方面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令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在仅有的法令规定中又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有规定的保护法令很有限,例如:《护照法》规定,签发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道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了这些,我们国家还存有一些通过保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间接的法律保护。例如:在我国《宪法》中就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其皆可理解为《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2.在行业自律方面
在网络大环境下,我国的一些涉猎公民信息的行业已经有了信息保护意识。 在非公众部门中比如一些互联网站,它们已经有了要保护信息的意识,并知道了其保护的重要性,所以就有了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但一些小型网站仍然没有或是缺少完善的保护措施。对于公众部门,其大多数是对民众信息的采集,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强调民众提供信息的义务,而民众对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基本被忽视。
(二)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的问题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的出现更是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面临困境,而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道路上更是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而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着专门立法,尽管他们之间的立法模式多种多样,但其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在这方面,我国却缺乏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令,虽然我国有出现过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的立法建议和立法草案,但到如今仍没有被通过。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而受害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是,尽管会受到处罚,但由于处罚的不当,使得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中所获得的乐趣远远大于所受到的惩罚,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肉搜索”的传播。
当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损害,在其寻求救济方法时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什么是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都具有哪些法律属性、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开其个人信息、侵害他们的个人信息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我们能够通过哪些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等。在我国目前仅有的法律条文中这些方面的规定都是很模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由此可知,在我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当出现个人信息被不符合法律地泄露、传播或使用时,或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时,当事人往往难以寻求相对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对自身的相关利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2.信息安全行业存在的问题
作为信息时代的社会产品,互联网的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但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困扰。
通常一些大型的商业网站为了获得用户更多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网站上公布相对详细的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而对于一些无良网站这些保护措施则只是泡影,它们会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些非法交易,或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偿或无偿的泄露、传播。更有甚者,不但不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反而会为了自身的生存或是商业利益,对用户或是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利用、传播甚至交易。对于那些拥有高超网络技术的人员也就是“黑客”而言,若想通过入侵网站服务器取得他人的个人信息简直易如反掌。因此,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过程中,若仅有相关行业对用户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而缺少有效的技术规范措施支持的话,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时将仍然没有安全性可言。
3.信息主体本身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民众已经有了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浅薄,仍难以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例如,在网购盛行的现在,快递的签收成为了一种日常生活小事。但人们却往往忽视了快递单上我们的个人信息,而只是将贴有快递单的外包装丢弃,对上面的个人信息并没有进行销毁,这样就可能会
造成个人信息被别人利用。在各种优惠卡扑面而来的消费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在乎于优惠多少,而忘记了在获取优惠卡时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于是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和电话也就填满了我们的生活。
四、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系统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保护系统
综合以上所述,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有对个人信息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进行法律保护,而我国在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方面仍存有诸多不足。鉴于此,我国可以多多借鉴国外的对个人信息的各种保护模式,同时,我们也应结合我国的详细的国情,以及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现状和本身特点。因此可以采取行业自律与法令等不同的模式,进而在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起到协调作用,以此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不足和问题,以利于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够进行安全、自由、有效、合理地运行。为此,我国应该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的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工作。
1.在立法方面的举措
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结构,使我国的个人信息避免产生非法的利用、泄露、传播、交易等问题。由于“人肉搜索”侵犯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隐私,而隐私权又是一项民众的重要的民事权利,所以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涉及最多的就是民事侵权,因此对其的规制应该首先在民法立法方面给予肯定和认可。与此同时,对于征信机构而言也应该进行严格合法的规定,使得他们所采集的信息数据能够做到真正有效、合理地运于用户,进而避免造成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泄露、传播、交易等问题,从而损害相关用户的有关权利。虽然,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已经提交,但一直没有得到立法的通过,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地使其通过,做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有法可依。
2.在司法方面的举措
在司法方面,我国应该加快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从而使我国的“重视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而轻民事侵权和民事归责”的目前现状有所突破,进而能够全面性的遏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种各样的行为。由于不同的
行为侵犯的可能是不同的权益,所以侵犯个人信息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会不同,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按照详细的行动予以对应程度的处分。例如:若侵害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民事侵权,其就应该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3.在执法方面的举措
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只能依赖法律的现有条文而不能采取相应合理有效的措施对不法侵害进行阻止的话,那么,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必定将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所以,如果要合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执法部门就必须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必须按照具体的、相应合理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罚,不能有所偏差。
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由于监管机制尚未形成,从而使得信息一旦被公布至网络,其传播速度往往一发不可收拾。所以,我们更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形成政府、行业和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更有利于对信息管理行业的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从而达到对“人肉搜索”恶性发展的良好的整治。
(二)加强行业自律
在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个人信息法律规范的主要行为对象是信息的管理者,而信息的管理者大部分主要是从事信息管理的组织或机构。因为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运用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编辑、整理,使原本简单的数据拥有了较高的创新性和独立性,所以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而该种知识产权实质则是信息管理者对其所管理的信息享有财产权。相较于一般行业而言,从事信息管理的行业在制定和解释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较低,同时对在此过程中进行监督、执行的成本也相对较低。所以,对信息管理行业在进行行业自律时也就更加的经济和科学。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弥补法律法规在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所产生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国家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行业准则应做到尽量快速地出台和落
实。目前,我国于2013年2月1日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作为我国首个用以规范企业的行业标准,同时也是我国首个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标准,所以,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就更加应该做好宣传工作,以确保它的有效地实施。
其次,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证制度也是必要的。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
门、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来对个人信息进行认证,对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企业、组织发放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拥有法律效益的认证标志,从而使得行业的商业信誉能够得以提高,于此同时也能够促使信息管理行业产生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心。
此外,公众在面对公共部门,例如政府部门采集个人信息,尤其是涉及到个
人隐私时,没有可以主张的权利,这在一定范围内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安全的保护。所以,公共部门也应该加大和强化行业自律。
(三)增加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对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时,除了进行立法保护和行业自律,还有
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加强公民也就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自我意识。信息主体为了获取某一方面的信息而使用个人信息,例如:为了获取银行储蓄卡而不得不填写个人相关基本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主体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动的。。所以我们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充分考虑其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后果,而不是盲目的使用。
在现阶段,网络也在不断的发展,但其却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法律规范的
保护,所以,在使用网络时个人信息的主体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很强的诉求,但因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即当我们的符合法律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仍然很少会选择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符合法律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作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就更加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不合理的侵犯。
结 束 语
“人肉搜索”是信息时代成长的产物,它是公民自由言论的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弥补了人们在搜集信息时单纯的依赖机器搜集所带来的不足。自产生以来“人肉搜索”就一直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徘徊,在一个方面,人们利用它所搜集到的信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惩恶扬善,而在另一个方面,人们则用“人肉搜索”搜集并肆意公布被搜集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公民的言论自由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代价不能是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对被搜集者进行社会舆论道德谴责的同时,处于更高地位的显然是个人信息的安全。作为新时代中的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明白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伴随着义务,我们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如果“人肉搜索”被人们随意地滥用,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会陷入不安全、不稳定当中,因为网络上随时都会出现一些针对我们日常生活行为的种种谩骂、指责,我们自己却不知道该如何辩解,更加不知道是谁在幕后操作这一切。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其本身在合理地使用下,可以对社会中的种种现象进行惩恶扬善,但如果没有合理的指导和相关的法律的约束,它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种种不良影响,如果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制约,它将会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网络互助模式,更利于我们对信息的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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