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市建设局有关质量文件设计落实情况检查表
(施工和监理单位用,征求意见稿)
说明:
1、本表供施工及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设计是否落实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市建设局有关质量文件要求使用。
2、施工及监理单位应结合本表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并按下列要求登记:
⑴、符合项在方格内打“√”,不符合项在方格内打“×”,无该项在方格内打“0”; ⑵、不符合项提出后,经设计修改、确认后达到要求者,按符合项处理,并在方格外再打“√”; ⑶、对外门窗等需要进行二次专业设计、图纸会审时二次专业设计图尚不齐全的,可暂按缺项处理,待该图出齐后再补充会审。
3、图纸会审后14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及监理单位联合向建设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保送一份。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中的不符合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提出并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各扣5分;或虽已上报,但检查不认真,按未发现不符合项按每满4个不符合项扣1分,累计扣5分为止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扣分。
4、表中符号表明:
⑴、符合项数栏中:Ⅰ指会审前直接检查结果的符合项数,Ⅱ指不符合项经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后,经设计修改、确认后的符合项数与原Ⅰ之和。
⑵、检查依据栏中:
A -3——指《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序号3,其它依次类推; B ——指《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J 15-19-2006;
C ——指《关于贯彻落实(DBJ 15-30-2002)的通
知》(珠建建[2005]95号);
D ——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E ——指《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防护技术规定》(珠建技[2007]86号) F ——指《关于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10号); G ——指《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 5、特殊情况处理:
⑴、表中序号1的构造柱间距,以楼面不大于5m 、屋面不大于3m 为判据;
⑵、表中序号4的墙面变形缝、楼地面变形缝、屋面变形缝中,以连接稳定,变形自由,层次清晰,外观美观,防水可靠为判据。
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市建设局有关质量文件设计落实情况检查表
(施工和监理单位用,征求意见稿)
说明:
1、本表供施工及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设计是否落实省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市建设局有关质量文件要求使用。
2、施工及监理单位应结合本表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并按下列要求登记:
⑴、符合项在方格内打“√”,不符合项在方格内打“×”,无该项在方格内打“0”; ⑵、不符合项提出后,经设计修改、确认后达到要求者,按符合项处理,并在方格外再打“√”; ⑶、对外门窗等需要进行二次专业设计、图纸会审时二次专业设计图尚不齐全的,可暂按缺项处理,待该图出齐后再补充会审。
3、图纸会审后14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及监理单位联合向建设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保送一份。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中的不符合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提出并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各扣5分;或虽已上报,但检查不认真,按未发现不符合项按每满4个不符合项扣1分,累计扣5分为止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扣分。
4、表中符号表明:
⑴、符合项数栏中:Ⅰ指会审前直接检查结果的符合项数,Ⅱ指不符合项经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后,经设计修改、确认后的符合项数与原Ⅰ之和。
⑵、检查依据栏中:
A -3——指《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序号3,其它依次类推; B ——指《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J 15-19-2006;
C ——指《关于贯彻落实(DBJ 15-30-2002)的通
知》(珠建建[2005]95号);
D ——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E ——指《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防护技术规定》(珠建技[2007]86号) F ——指《关于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10号); G ——指《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 5、特殊情况处理:
⑴、表中序号1的构造柱间距,以楼面不大于5m 、屋面不大于3m 为判据;
⑵、表中序号4的墙面变形缝、楼地面变形缝、屋面变形缝中,以连接稳定,变形自由,层次清晰,外观美观,防水可靠为判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