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尹建民
身份证:
联系电话: 1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廖炳文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北京市丰台区梅
市口路10号院6号楼
建筑面积 88.43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不得群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押金3900元(叁仟玖百元 注:押金不做为租金使用,押金2015年已付甲方)。乙方不再承租后甲方应及时将押金退还。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
币) 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 。租金按年结算,乙方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年租金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
方负责。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
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规范使用水,电,燃气以确保安全,避免火灾发生,屋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被盗案件发生。同时保持电话联系畅通,有问题时双方及时联系沟通。
第十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擅自改变和装修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中水费;
5.网费;
6. 卫生费;保安费等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乙方若拖欠租金甲方即视为违约,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并有权处臵乙方承租房内的一切物品且不负责物品保管。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尹建民
身份证:
联系电话: 1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廖炳文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北京市丰台区梅
市口路10号院6号楼
建筑面积 88.43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不得群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押金3900元(叁仟玖百元 注:押金不做为租金使用,押金2015年已付甲方)。乙方不再承租后甲方应及时将押金退还。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
币) 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 。租金按年结算,乙方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年租金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
方负责。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
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安全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规范使用水,电,燃气以确保安全,避免火灾发生,屋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被盗案件发生。同时保持电话联系畅通,有问题时双方及时联系沟通。
第十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擅自改变和装修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中水费;
5.网费;
6. 卫生费;保安费等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乙方若拖欠租金甲方即视为违约,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并有权处臵乙方承租房内的一切物品且不负责物品保管。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