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

  摘 要: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物权变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78-01   作者简介:廖永�x(1993-),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引言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然而现实的占有并未转移。通常是出让人由于其他需要还需继续占有,经过两方的协议构成。而善意取得属于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指无权处分人转移动产所有权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其就可取得动产所有权。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可看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是交付或登记,至于此制度是否适用于以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的情形,许多学者各抒己见。   二、诸派学说   否定说与肯定说是目前两种比较主流的学说。肯定说的论据是,其一,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占有改定是否可以采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应采“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认定可适用。   其二,实际所有权人也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同意与出让人协议清楚的,而善意第三人是属于不知情也不应该知道的人,其权益更值得法律保护。如果采取否定说,明显对第三人不公平。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本来就是因为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动产占有这一权利外观,由此信任出让人拥有所有权,为保护第三人而设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是出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的需要。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分析是与法律制度的安排吻合的。因为是制度宗旨是一致的,我们更应采取肯定说。   还有一派学者则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占有所产生的公信力乃为善意取得之基础,所以虽然出让人并未具有实际所有权,但在出让人实际并不占有动产,因此就没有外观公信力之说。加之,出让人只是因为和善意第三人协议和合同,善意第三人不应仅凭这一合同就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假如占有改定采用肯定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能会出现动荡交易的局面。   加之,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应公平对待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都受到了伤害。我们凭什么说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比起实际所有权人更应得到保护呢?法律下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三、笔者的个人看法   我们先来思考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依据?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先生说到:“保护交易安全”。从民法角度看,交易安全又称为动态安全,与之相对的是静态安全。顾名思义,静态安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来的权利人的利益,以此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动态安全则更多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目标,以达到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主旨。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确有利于谋求整个社会的最大福祉。其最为现实的意义在于积极促进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一旦我们采纳肯定说,便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不相吻合。对于占有改定,人们几乎或者甚至不可能从占有的表象外观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者。   加之,转让人无处分权最后却处分了动产,这种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乃我们法律应力求予以避免的法律现象,以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方式,最终是无助于达成我们的这一目的的。就是因为此时,设想,若转让人再次对该动产进行多次的无权处分,最后的责任由谁来负责?由此不难看出,从某种程度上看,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可能是发生非正常利益变动的大温床,容易滋生社会动荡的因子,为无权处分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恶意,间接开了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结合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经济虽高速发展,但社会体制尚未健全。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牺牲了实际所有权人的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以及其取得物之后的使用价值。然而,占有改定却没有转移占有,加之它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可区别的是,占有改定交付的动产,无权处分人依然直接占有该动产。这时,无论是物权人还是善意第三人,都达不到善意取得的目的,因为此时相当于状态没变化。而且这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较相吻合的制度安排。或许我国在未来有关民法典的编撰中,可以在里头明确规定,从而实现社会常情与法律体系严谨、逻辑严密并重,早日实现“中国梦”。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7,5(4).   [2]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J].中国法学,2006,4:79.   [3]税兵.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J].法学研究,2009(005):3-17.

  摘 要: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物权变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78-01   作者简介:廖永�x(1993-),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引言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然而现实的占有并未转移。通常是出让人由于其他需要还需继续占有,经过两方的协议构成。而善意取得属于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指无权处分人转移动产所有权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其就可取得动产所有权。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可看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基础是交付或登记,至于此制度是否适用于以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的情形,许多学者各抒己见。   二、诸派学说   否定说与肯定说是目前两种比较主流的学说。肯定说的论据是,其一,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占有改定是否可以采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应采“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认定可适用。   其二,实际所有权人也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同意与出让人协议清楚的,而善意第三人是属于不知情也不应该知道的人,其权益更值得法律保护。如果采取否定说,明显对第三人不公平。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本来就是因为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动产占有这一权利外观,由此信任出让人拥有所有权,为保护第三人而设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是出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的需要。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分析是与法律制度的安排吻合的。因为是制度宗旨是一致的,我们更应采取肯定说。   还有一派学者则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占有所产生的公信力乃为善意取得之基础,所以虽然出让人并未具有实际所有权,但在出让人实际并不占有动产,因此就没有外观公信力之说。加之,出让人只是因为和善意第三人协议和合同,善意第三人不应仅凭这一合同就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假如占有改定采用肯定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能会出现动荡交易的局面。   加之,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应公平对待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都受到了伤害。我们凭什么说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比起实际所有权人更应得到保护呢?法律下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三、笔者的个人看法   我们先来思考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依据?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先生说到:“保护交易安全”。从民法角度看,交易安全又称为动态安全,与之相对的是静态安全。顾名思义,静态安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来的权利人的利益,以此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动态安全则更多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目标,以达到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主旨。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确有利于谋求整个社会的最大福祉。其最为现实的意义在于积极促进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一旦我们采纳肯定说,便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不相吻合。对于占有改定,人们几乎或者甚至不可能从占有的表象外观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者。   加之,转让人无处分权最后却处分了动产,这种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乃我们法律应力求予以避免的法律现象,以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方式,最终是无助于达成我们的这一目的的。就是因为此时,设想,若转让人再次对该动产进行多次的无权处分,最后的责任由谁来负责?由此不难看出,从某种程度上看,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可能是发生非正常利益变动的大温床,容易滋生社会动荡的因子,为无权处分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恶意,间接开了方便之门。   综上所述,结合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经济虽高速发展,但社会体制尚未健全。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牺牲了实际所有权人的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以及其取得物之后的使用价值。然而,占有改定却没有转移占有,加之它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可区别的是,占有改定交付的动产,无权处分人依然直接占有该动产。这时,无论是物权人还是善意第三人,都达不到善意取得的目的,因为此时相当于状态没变化。而且这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较相吻合的制度安排。或许我国在未来有关民法典的编撰中,可以在里头明确规定,从而实现社会常情与法律体系严谨、逻辑严密并重,早日实现“中国梦”。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7,5(4).   [2]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J].中国法学,2006,4:79.   [3]税兵.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J].法学研究,2009(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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