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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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2014年2 月 25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这是中国保险行业首份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国内主要公司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介绍、国别及地区互联网保险市场情况、相关政策法规汇编等 4 个部分,同时反映了中保协在互联网保险行业自律服务方面的最新工作成果。

45%险企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首次披露了近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数据,2011-2013 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 28 家上升至 60 家,年均增长率达 46%,占全行业 133 家产寿险公司的 45%;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 31.99 亿元增长到 291.15 亿元。统计显示,目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60 家保险公司中有 44 家人身险公司,占比超七成。《报告》分析认为,互联网保险虽经营时间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意愿十分强烈,同时新兴公司更希望通过互联网保险找到业务的突破口。 《报告》指出,3 年间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 810%,年均增长率达到 201.68%。其中,财产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较高,达到 991.74%,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也达 428.23%。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

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规避保险监管的空间增大,对现行保险监管制度提出严峻挑战。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缺失与滞后有可能加剧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一)法律法规滞后

在我国,保监会及人大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保险监管的直接依据。目前,约束我国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尚未正式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11 年 4 月 15 日,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 年 1 月 20 日,保监会印发《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中保协副秘书长单鹏表示,基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也是需要经过保监会审批的,同时在偿付能力、评估利率、利益演示等方面具有严格的监管规定,监管是持续的,并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受控的问题。

在国华人寿副总裁张文杰看来,互联网产品的介绍、利益演示等更加透明,直接接受大众的检阅,同时网销的所有产品也都经保监会审批,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拥有较高的教育文化程度,这些都有效遏制了销售误导。

招商信诺高级副总裁王涛则表示,网销业务的重要模式是网电融合,将潜在客户引导至公司官网或第三方合作推广网站了解产品,再由电话销售团队对客户进行电话外呼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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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销售,避免电话销售的骚扰嫌疑,以此降低客户投诉。

而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我国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必须承认,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保险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使得传统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对于监管互联网保险不再适用或适用性非常有限。如: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所准许的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而对于一些区域性互联网保险平台来说,若不能经营获准区域以外的保险业务,网络营销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就消失殆尽;还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签定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也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而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罚恶意攻击互联网保险平台或从事互联网保险欺诈等行为,也无法可依、无据可查。

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一般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2005 年 4 月 l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中国网络经济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实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网络保单法律效力的确立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容易引发交易纠纷,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软环境依旧很不健全,不能保证互联网保险的良性发展。

因此,为了跟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步伐,我国必须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保险特性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互联网保险在市场准入、业务运作、风险防范、惩处方式等方面切切实实的“有法可依”。

(二)组织管理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组织管理包括成熟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员工管理机制。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成熟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控制体系,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流于形式,不具备制约和监督的能力,从而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运作中出现密码控制不严、系统功能脆弱、授权不当、数据备份缺失以及应急措施不健全等现象,无法有效规避内部资料被恶意修改破坏或盗用的情况,且对客户个人信息等重要资料保护不力;同时,内部员工管理较为松散,权责不明确,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监管措施不到位,很难保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技术上保证互联网保险的稳定运行固然十分关键,但只有首先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 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基本沿用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管理模式,这些方式并不适合监管具有虚拟化、无时空限制、难以确定管辖权等特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明显缺乏针对性。

由于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开展业务须大量使用电子凭证和电子记录,资金流向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当网络业务与传统业务混合在一起时,现有的监管组织形式和现场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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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法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必须关注的是,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几乎是空白状态;而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异地承保权限和保费归属的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出台;对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也没有达成统一、正式的标准,市场准入的监管效果不理想,无法实现持续性监管。例如:《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方可获营业资格,但中国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等综合性保险资讯网站均设有小规模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在线保险超市”,其业务过程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如何界定这些以传递行业资讯为主的保险网站从事网络销售业务的资质和权限,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亟需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本文源自:无忧论文网转载保留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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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2 月 25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这是中国保险行业首份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国内主要公司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介绍、国别及地区互联网保险市场情况、相关政策法规汇编等 4 个部分,同时反映了中保协在互联网保险行业自律服务方面的最新工作成果。

45%险企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首次披露了近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数据,2011-2013 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 28 家上升至 60 家,年均增长率达 46%,占全行业 133 家产寿险公司的 45%;2011-2013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 31.99 亿元增长到 291.15 亿元。统计显示,目前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60 家保险公司中有 44 家人身险公司,占比超七成。《报告》分析认为,互联网保险虽经营时间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意愿十分强烈,同时新兴公司更希望通过互联网保险找到业务的突破口。 《报告》指出,3 年间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 810%,年均增长率达到 201.68%。其中,财产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较高,达到 991.74%,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增幅也达 428.23%。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现状

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规避保险监管的空间增大,对现行保险监管制度提出严峻挑战。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缺失与滞后有可能加剧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一)法律法规滞后

在我国,保监会及人大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保险监管的直接依据。目前,约束我国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尚未正式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11 年 4 月 15 日,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 年 1 月 20 日,保监会印发《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中保协副秘书长单鹏表示,基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保险产品也是需要经过保监会审批的,同时在偿付能力、评估利率、利益演示等方面具有严格的监管规定,监管是持续的,并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受控的问题。

在国华人寿副总裁张文杰看来,互联网产品的介绍、利益演示等更加透明,直接接受大众的检阅,同时网销的所有产品也都经保监会审批,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拥有较高的教育文化程度,这些都有效遏制了销售误导。

招商信诺高级副总裁王涛则表示,网销业务的重要模式是网电融合,将潜在客户引导至公司官网或第三方合作推广网站了解产品,再由电话销售团队对客户进行电话外呼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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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销售,避免电话销售的骚扰嫌疑,以此降低客户投诉。

而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我国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必须承认,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保险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使得传统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对于监管互联网保险不再适用或适用性非常有限。如: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所准许的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而对于一些区域性互联网保险平台来说,若不能经营获准区域以外的保险业务,网络营销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就消失殆尽;还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签定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也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而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罚恶意攻击互联网保险平台或从事互联网保险欺诈等行为,也无法可依、无据可查。

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一般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2005 年 4 月 l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中国网络经济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实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网络保单法律效力的确立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容易引发交易纠纷,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软环境依旧很不健全,不能保证互联网保险的良性发展。

因此,为了跟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步伐,我国必须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保险特性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互联网保险在市场准入、业务运作、风险防范、惩处方式等方面切切实实的“有法可依”。

(二)组织管理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组织管理包括成熟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员工管理机制。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成熟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控制体系,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流于形式,不具备制约和监督的能力,从而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运作中出现密码控制不严、系统功能脆弱、授权不当、数据备份缺失以及应急措施不健全等现象,无法有效规避内部资料被恶意修改破坏或盗用的情况,且对客户个人信息等重要资料保护不力;同时,内部员工管理较为松散,权责不明确,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监管措施不到位,很难保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技术上保证互联网保险的稳定运行固然十分关键,但只有首先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 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基本沿用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管理模式,这些方式并不适合监管具有虚拟化、无时空限制、难以确定管辖权等特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明显缺乏针对性。

由于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开展业务须大量使用电子凭证和电子记录,资金流向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当网络业务与传统业务混合在一起时,现有的监管组织形式和现场检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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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无法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必须关注的是,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几乎是空白状态;而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异地承保权限和保费归属的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出台;对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也没有达成统一、正式的标准,市场准入的监管效果不理想,无法实现持续性监管。例如:《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方可获营业资格,但中国保险网、圈中人保险网等综合性保险资讯网站均设有小规模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在线保险超市”,其业务过程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如何界定这些以传递行业资讯为主的保险网站从事网络销售业务的资质和权限,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亟需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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